董事会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金融类金融机构适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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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金融类金融机构适用董事会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金融类金融机构适用版版【使用说明: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银行、信托公司、小贷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类金融机构设立的不良资产管理的议事机构】XX公司董事会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金融、类金融机构适用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不良资产管理处置行为,根据本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授权下负责不良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委员会遵循审慎高效、相互制约、权责一致、投票表决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对本公司及下属企业不良资产处置项目的审议工作。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任期及职责第五条委员会设委员五名,其中主任委员一名。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并应当包括一定数量的财务和法律专业人士。

第六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或专家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辞任或解聘,则由董事会另行聘任。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改变委员会的成员数量及构成。

第八条委员会职责:

(一)不良资产管理顶层设计和组织架构设计;

(二)制定不良资产管理总体规划;(三)审定不良资产管理团队激励约束机制;(四)审定不良资产中介机构的聘请与解聘方案;(五)审定不良资产管理项目资产重组、偿债抵债、诉讼清收、委托清收、本息减免、止损清盘等风险化解及资产处置方案;(六)审定不良资产核销方案;(七)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对于以上权限,单户(含关联客户)业务本息损失在五千万元(不含)以内的不良资产处置方案,由委员会决策审批。

本息损失超过五千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

其中,本息损失额为本金加按同期央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对授权进行调整。

第三章委员的职责与责任第九条委员的职责

(一)出席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审议事项发表意见,并对审议事项独立进行表决;

(二)就审议事项向报审机构等相关人员问询;(三)查阅履职相关档案资料;(四)与履职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主任委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决议的执行;(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委员的责任

(一)按时出席会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公司相关规定,对报审事项发表意见,并对审议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二)遵守本公司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议事项涉及的商业、技术等秘密,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等秘密;(三)与履职相关的其他责任。

第四章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二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代行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及审议事项的全流程管理。

第十三条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整理拟上会议题,确定开会时间,并及时报主任委员审定;

(二)负责委员会的会务工作,负责会议召开相关事项的通知、资料发送等工作;(三)参加委员会,负责会议记录及会场内突发事项处理;(四)根据审批权限要求,向委员及董事会报告项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五)记录委员表决情况,对委员会决议进行审核并用印;(六)负责整理会议相关材料,并归档保存;(七)协调和落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委员会会议第十四条会议安排

(一)会议召集。

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召集、组织。

(2)审议事项。

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议事项具体情况,提出审议顺序的建议,报主任委员审定。

(三)参会人员。

参会人员包括委员会委员和列席人员。

(四)列席人员。

列席人员包括审查部门人员、项目报审机构人员、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委员会聘请的中介机构人员或专家以及会议记录人员等,项目涉及其他部门,可邀请该部门相关人员列席参会。

列席人员对涉及自身职责的相关问题进行情况介绍和情况说明,接受委员会委员问询,对项目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会议出席

(一)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主任委员请假并征得同意,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他人代为参会或参与表决。

(二)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委员会会议时,应当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并代行其职权。

第十六条会议监督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不良资产管理工作的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会议回避委员会委员或其近亲属与审议事项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批的利害关系,委员会委员应主动向主任委员申请回避,也可由其他委员、会议列席人员提出回避建议,由主任委员决定其是否回避。

第十八条会议通知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主任委员审定的会议时间、审议事项清单,制定并发出会议通知,通知相关人员应准时参会,并将审议项目资料提前3个工作日发送各位委员审阅。

第十九条会议记录与服务委员会办公室应落实专人负责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会场服务工作。

会议记录人员应详尽、准确地记录委员会会议情况。

会场服务人员应做好会议现场安排、处理会场突发情况。

第二十条会议召开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一条会议议程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会议议程如下:

(一)汇报。

会议由报审机构和审查部门分别就报审项目情况及审查情况进行汇报,相关人员可做补充汇报。

(二)问询。

委员向汇报人问询项目相关情况。

(三)审议。

审议时,委员应围绕项目展开讨论,发表意见。

(四)表决。

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出席委员填写表决意见表,对讨论的议案进行当场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委员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三种。

1.表决意见为“同意”的委员可提出其它补充意见并在表决意见表中注明。

2.表决意见为“不同意”或“弃权”的委员应在表决意见表中说明不同意或弃权的理由。

3.若项目情况不符合表决条件的,可暂不表决,但需提出理由,待报审机构进一步调查并作补充说明后表决。

(五)审定前置条件。

委员在报审方案外另提出前置条件或调整方案条件的,主持会议的委员要组织与会委员讨论会上提出的各项条件,并负责进行归纳总结,形成明确的补充或调整意见。

(六)统计结果。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计表决结果,并通知审查人员依据表决结果出具决议。

委员会做出决议,除回避表决外,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履职时,可以要求公司有关人员予以配合。

有关人员有义务配合。

第六章决议的签发第二十三条委员会办公室将表决结果等材料报主任委员确认。

对须报董事会审批的项目,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审批后的项目,由委员会办公室及时以“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决议”的形式印发。

第二十五条委员会审议未通过的项目,自否决决议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无新情况,项目报审机构不得再次报审。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项目的调查报告、审查报告、委员会会议记录以及项目的决议等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并指定专人保管。

未经主任委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查阅、复印。

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等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

第七章复议与变更第二十七条委员会审批未通过或董事会审批未通过的项目,报审机构能够提出合理理由申请复议的,经主任委员同意,可进行复议。

第二十八条复议项目的报审流程,按照项目正常报审流程进行。

第二十九条同一项目只能复议一次,复议仍未通过的项目,自否决决议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无新情况,项目报审机构不得再次报审。

第三十条会议印发的决议,因项目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决议无法落实或执行、需要调整或变更决议条款的,由报审机构以请示或报告的方式报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变更类项目的报审流程,按照项目正常报审流程进行。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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