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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劳动合同授薪制

劳动合同

(授薪制)

甲方:

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

地址:

上海市延安中路841号502室

乙方:

姓名:

性别:

民族:

政治面貌:

出生日期:

年月日学历:

学位: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以确立劳动关系为目的,经过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其

中试用期为个月。

合同到期后,双方经协商可以续签合同,但是有任何一方不同意续签,本合同自动失效。

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同意在甲方处从事律师助理/行政部门工作,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第三条乙方应当尽其最大努力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尽最大注意,发

挥最大专业及管理潜能履行职责,努力使甲方合法的经济、管理以及社会效益达到最大化。

乙方应当在一切方面遵守法律、法规,并应当自觉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和甲方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劳动时间、条件、职责及保护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定时工作制,原则上劳动时间每周自周一至

周五,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六、日休息,如有特殊变动,以甲方安排为准。

甲方不鼓励乙方在约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完成工作,提倡乙方在约定的日工作时间之内高效率地工作。

第五条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工作环境以及工作中必须

使用的各种工具,保证乙方有条件正常地完成甲方交给的工作。

第六条乙方应当自觉维护甲方的利益,XX不得作出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决定和行为。

对于拥有事务所授权的员工不得超越其权限代表甲方作出任何决定或行为。

劳动报酬

第七条甲方应当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自主确定工资结构和分配方式,乙方最终的劳动报酬应当体现乙方对甲方的劳动贡献、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和敬业工作态度。

第八条乙方的工资为每月人民币元。

第九条甲方应当于每个月底通过银行代发或其他方式以货币的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工资中甲方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扣缴乙方应缴税款和各种社会保险金,除乙方达到违反规章制度规定所应扣工资的情况外,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扣除乙方的合法劳动报酬。

第十条无论乙方的岗位和用工形式有何种变化,甲方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实现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但是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甲方按月发放乙方包括工资以外的其他福利(如有)。

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本着诚信的原则,乙方承诺甲方在本合同签定一个月内将其本人档案转入甲方在人才中心开立的帐户内,在档案转入的当月起甲乙双方均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社会保险的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以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对于由于乙方个人原因亦含其他不可归责之原因造成乙方未将

档案调入甲方,并由此原因在客观上形成甲方无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由乙方按月自行到其档案寄存机构的相关部门办理缴纳手续,对于属于甲方缴纳义务的部分由甲方根据乙方交费的收据给予报销。

甲方在承担法律规定的给付责任之后,不再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任何有关社会保险的给付义务。

甲乙双方应当以最大诚信为基础,以双方履行法律规定的给付义务为最终目的。

由于乙方单方面的原因无法或交纳相应的保险造成甲方无法履行给付责任,甲方不再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

第十四条乙方患病或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由乙方凭借医院证明,甲方根据乙方的服务年限,给予法律规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乙方在合同期内有权享受甲方给予的各种补贴,乙方有权享受国家法定的公休假日、婚假、产假。

第十六条乙方享受甲方提供的有薪假期,具体时间按照甲方的休假制度执行,有薪假期以外的休假按照甲方的员工休假制度办理。

劳动纪律

第十七条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对于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甲方应当依据事务所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对于乙方违反纪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八条订立本合同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甲方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试用期内的,乙方提前三天通知甲方;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录用条件具体要求以甲方的为准;

(2)聘用合同期满;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聘用单位解除聘约的;

(4)乙方严重违约;

(5)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应当解除合同的;因为乙方违反纪律被累计通报纠错达到3次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甲方带来恶劣影响的;

(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给甲方带来重大损失的;

(7)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

(8)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造成劳动合同无效;

(9)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以外的原因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工资中予以扣除,不足的,有权追偿,并按拖欠额的日1%追索逾期付款违约金:

(1)给单位造成损失未处理完毕;

(2)约定服务期未满,且未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

第二十五条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一切由于在甲方工作所知悉的甲方的保密信息。

由于乙方原因违反本款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第二十六条如甲方有要求乙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双方另订立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第二十七条乙方由于遵守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给自身带来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乙方经济补偿,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竟业限制期限内,由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竟业限制补偿金(如有)。

乙方由于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给甲方带来重大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行为所带来的损失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甲方将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追究乙方的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对于本条第一款所涉及的补偿数额以及第二款所涉及的赔偿责任由双方另行签署《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签署《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后,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方能生效。

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关于违约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作违约:

(1)甲方不能支付或不能保证乙方按时得到劳动报酬的;

(2)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3)未按规定提前一个月提出解除合同的。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作违约: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岗的;

(2)未按规定提前一个月提出解除合同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泄露事务所机密的;

(4)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5)其他违反本合同行为。

第三十条乙方由于本合同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以外的原因同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自培训结束后不满一年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全部返还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

培训结束后服务年限超过一年的不再偿付。

事务所资助的学位培训以及海外培训除外。

(2)《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和赔偿数额。

第三十一条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以外的原因同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但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三条乙方由于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造成的违约责任,由双方另行签署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

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首先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经过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附件及解释

第三十五条甲乙双方可以另行签署《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事务所员工守则》、《事务所员工守则实施细则》亦是本合同当然附件。

以上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的其他内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仍然可以就本合同的未尽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构成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六条甲方保有对本合同及附件的最终解释权。

第三十七条乙方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对本合同条款及相关所有附件的内容理解无误。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至履行完毕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后:

1、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制度

2、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收案收费登记制度

 

甲方:

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于上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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