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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知识点归纳考点总结打印版口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知识点归纳考点总结打印版口袋书袋书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知识点归纳考点总结打印版口袋书第一章民法通则第一节民法概述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于财产流转关系)和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第二节民事主体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在我国,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法律依行为能力赋予的状况将自然人分为以下三类:

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注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他人不得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二)监护(新增)1、监护人的设立

(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当然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

(自愿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在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必须先指定后裁决);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立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这里是有顺序的)。

这里面的其他近亲属是指: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2、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并承担责任。

提示:

“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是指监护人确是为了被监护的利益,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例题:

甲是童星(8周岁),片酬很多,他的父亲经他同意,将10万元赠送给他的叔叔丙,问这个赠与行为的效力如何?

()A.有效B.无效C.效力未定D.可撤销。

答案:

B解析:

本题中的财产是属于未成年人的甲的,作为他的父亲只能是为未成年人的个人利益才能处分。

虽然征得了甲的同意,但是甲的同意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意义,这是一个无效的行为。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的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实,即离开自己的住所连续达到2年;利害关系人(即近亲属和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的申请;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财产由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代管,代管人有争议的,或没有上述人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2、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通常情况下满4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也是4年,要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从意外事件发生的当天计算。

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2)宣告死亡的撤销;本人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撤销。

撤销的法律后果如下:

10配偶没有死亡的,没有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配偶再婚的,保护现行婚姻;配偶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的,要想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重新登记结婚。

在宣告死亡期间,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被撤销的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进行解除,但是经双方同意的除外。

被继承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如果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取得,第三人不必返还,但是继承人所卖的价款应当予以返还。

因继承法而取得的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予以适当补偿。

请求赔偿损失。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是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以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二、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1、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程序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

对内转让只需通知,对外转让应当同意。

4、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事务的表决方法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外,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提示:

(1)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4)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例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各项中,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作出决议的是()。

A.修改合伙协议B.合伙人之问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C.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D.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答案;ACD解析:

本题考核合伙事务的表决方法。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不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故B项错误,ACD项正确。

6、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合伙协议有约定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7、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提示: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提示:

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例题:

甲与乙、丙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的开支及30万元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

甲在任职期间内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行为。

A.自行决定向善意的A公司支付广告费5万元B.未经乙、丙同意,与善意的B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租给合伙企业D.与其妻了一道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答案:

CD解析: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选项AB错误;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选项C正确;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选项D正确。

8、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9、入伙与退火

(1)入伙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重点)退伙包括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

自愿退伙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定退伙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名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例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是()。

A.未履行出资义务B.个人丧失偿债能力C.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答案:

B解析:

本题考核退伙情形。

未履行出资义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属于“除名”,选项AD错误;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属于”协议退火”,C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是B。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责任形式的确定,关键取决于合伙人造成合伙企业损失而为的执业活动的主观心理状态。

1、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相结合。

如果是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是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字样。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三)有限合伙企业1、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人。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合伙协议。

(4)出资。

提示: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有限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

(2)有限合伙人XX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的无权代理)。

4、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5、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例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有()。

A.2/3合伙人决定解散B.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15天C.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D.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答案:

CD解析:

本题考核合伙企业解散原因。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2)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3)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4)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

2、财产的清偿顺序清算费用,所欠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的补偿金,所欠税款,清偿债务;企业财产多余的部分,视同分配利润。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分类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1、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合同。

身份行为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收养。

2、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单方行为是指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遗嘱行为、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双方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

多方行为是指三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3人以上的合伙协议。

3、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如赠与。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的法律行为。

如买卖合同。

4、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诺成性行为是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为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

实践性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之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借用合同。

5、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有偿行为是指双方需为对价的行为,如买卖合同。

无偿行为是指没有对价的行为,如赠与合同。

6、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依法或约定必须有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

不要式行为是法律不要求有一定形式即能成立的行为主行为是指不需要依附其他行为而能独立存在的行为。

7、主行为与从行为从行为是指要依附其他行为存在而存在的行为,如担保合同。

8、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有因行为是指以给付原因为要件的行为。

欠缺给付原因的,该分类行为归于无效或者不成立。

如合同均为有因行为。

无因行为是指不以给付原因为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欠缺给付原因的,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

如票据行为例题:

甲与乙签订了买卖电视机的合同,根据该合同,甲将电视机交付给了乙,乙也付了款。

后乙发现该合同系受甲欺诈而订立,遂到法院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

那么,该买卖合同撤销后,甲当时将电视机所有权转移给乙的行为是()。

A.无因行为B.有因行为C.结果行为D.从法律行为答案:

B解析:

本题考点是法律行为的分类。

本题中,有因行为是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即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原因行为的制约,原因行为如有欠缺、不合法、不可能或与该行为不一致的,则该行为不成立。

也就是有因行为的效果,不仅要考虑行为的法律要件,还要考虑原因行为是否有效。

无因行为则是指行为的结果不受原因是否有效的影响。

本题中,法院撤销了合同,则明显结果受到了原因效力的影响,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

二、无效的民事行为1、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3、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4、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或伪装的民事行为)。

三、可变更和和可撤销的行为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取决于未来某一特定事实的成就与否,该特定事实即条件。

1、延缓条件:

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以条件成就为前提,条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但不生效。

2、解除条件:

法律行为的效力终止于条件的成就,条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条件成就后,民事法律行为解除,其效力终止。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者消灭取决于某一特定期限的到来。

1、延缓期限:

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于期限的到来,期限到来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但不生效。

2、解除期限:

法律行为的效力解除于期限的到来,期限到来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判断附期限和附条件的标准:

一定会到来的是期限,可能成就或不成就的是条件。

例题:

李某与张某订立合同,表明自己的儿子今年考上大学,就把自己的一间房屋租给张某。

该行为属于()的民事法律行为。

A.附延缓条件B.附解除条件C.附延缓期限D.附解除期限答案:

A第四节代理一、代理概述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不适用代理的事项:

(1)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如订立遗嘱、解除婚姻关系等。

(2)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

如,内容违法的行为、侵权行为。

(3)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加工承揽合同,演出合同的表演方应当亲自登台表演,不能由别人代演。

例题:

以下行为中,不适用代理的有()。

A.房产登记B.结婚C.明星演出D.收养行为答案:

BCD解析:

本题考点是代理的适用范围。

身份行为不适用代理。

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因此,BCD均不适用代理。

二、代理的分类1、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为标准,将代理分为: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本代理与再代理;再代理的限制:

代理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而产生的,一般情况下不得再代理。

但下列情况例外:

(1)被代理人事先授权可以转委托的;

(2)转委托前征得被代理人同意的;(3)转委托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认的;(4)在紧急情况下,如突患急病、通信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情形。

三、代理权滥用的禁止1.自己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2.双方代理(同时代理):

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法律行为。

3.恶意串通。

指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恶意通谋,双方获利而使被代理人受损的行为。

四、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重点)

(一)无权代理的后果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与拒绝权无权代理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转化为有权代理。

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第三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撤销权是指第三人撤回其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意思表示的权利。

第三人一旦撤回意思表示,被代理人就不得再行追认。

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

第三人需为善意;被代理人尚未进行追认。

3、无权代理人的责任被代理人追认,不发生代理人的赔偿责任;被代理人不予追认或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则无权代理人需承担因无权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或善意的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例题:

乙未经甲授权,却以甲代理人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

甲知道乙的该行为,却不予否认。

那么,乙以甲代理人的名义与丙签订的买卖合同()。

(2008年)A.效力待定B.无效C.有效D.经过乙催告甲后生效答案:

C解析:

本题考点是无权代理的效力。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绘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本题中,甲知道乙的行为却不予否认,那么该合同就是有效的。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C。

(二)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本无授权行为,但因本人的行为而致使相对人足以相信行为人已获授权并因此与行为人进行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构成要件:

1、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信任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主要有:

被代理人书面或者口头向第三人表示要以他人为代理人,事后并未授权的;被代理人将具有证明代理权存在价值的文件交付他人,事实上并无授予代理权的意图的;代理证书授权不明或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证书的;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2、本人存在过失。

由于本人的过失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3、第三人为善意。

即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

提示:

善意相对人:

既可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也可主张表见代理。

例题:

甲原系乙公司的采购员,长期负责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货物采购业务。

甲与乙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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