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桶装饮用水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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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桶装饮用水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瓶桶装饮用水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经过定量包装的,供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的,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0.5%的制品,不包括饮用药品。

包括瓶(桶)装饮用水类、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和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特殊用途饮料类、咖啡饮料类、植物饮料类(非果蔬类的)、风味饮料类及其他饮料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共分为7个申证单元,即瓶(桶)装饮用水类;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申证单元及产品品种,如:

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

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601。

瓶(桶)装饮用水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瓶(桶)装饮用水类是指密封于塑料、玻璃等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

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矿物质水以及其他饮用水等。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饮用纯净水及矿物质水的生产工艺。

水源水粗滤精滤去离子净化(离子交换、反渗透、蒸馏及其他加工方法)(适用于饮用纯净水)配料(适用于矿物质水)杀菌灌装封盖灯检成品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2.饮用天然矿泉水及其他包装饮用水的生产工艺。

水源水粗滤精滤杀菌灌装封盖灯检成品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

(二)关键控制环节。

水源、管道及设备等的维护及清洗消毒;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杀菌设施的控制和杀菌效果的监测;纯净水生产去离子净化设备控制和净化程度的监测;灌装车间环境卫生和洁净度的控制;包装瓶(桶)及盖的质量控制;消毒剂选择和使用;饮用矿物质水生产中,矿物质的添加量控制;操作人员的卫生管理等。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水源、设备、环境、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人员等环节的管理控制不到位,易造成化学和生物污染,而使产品的卫生指标等不合格。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必须设置水处理车间、灌装车间、回收容器清洗消毒间、包装车间、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等生产场所。

回收桶不得露天存放,以免受到污染。

2容器清洗消毒和灌装车间的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及鞋靴消毒设施;灌装车间应设置空气净化和消毒设施,入口处应有风淋设施;灌装车间的空气清洁度应达到10000级且灌装局部空气清洁度应达到100级,或者灌装车间的空气清洁度整体应达到1000级。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粗滤设备;2.精滤设备;3.杀菌设备;4.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设施;5.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设施;6.空气净化设备及风淋门;7.自动灌装封盖设备;8.灯检设施;9.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10.去离子净化设备(适用饮用纯净水及饮用矿物质水),11.矿物质水相应调配设备。

水处理设备、灌装线、输水用管材、管件和储水器以及用于水处理、灌装和其他设施消毒的设备必须是经监管部门许可的产品。

四、产品相关标准GB8537-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地方标准及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所用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使用以回收废旧塑料为原料制成的瓶、桶和盖;所用的消毒剂应符合国家相应规定,有监管部门的批准文号或食品级证明;对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其水源应有相关管理部门的鉴定和批准开采的文件,即水源评价报告、采矿许可证、取水证、水源水质跟踪监测报告。

对于矿物质水,所添加的矿物质原料应符合相关规定。

原辅材料中涉及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采购获证企业的获证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二)灭菌锅;(三)微生物培养箱;(四)生物显微镜;(五)浊度仪;(六)计量器具;(七)酸度计(适用瓶装饮用纯净水);(八)电导率仪(适用瓶、桶装纯净水);(九)分析天平(0.1mg)(用铂钴比色法测浊度时需要)。

七、检验项目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分别按下列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

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进行2次检验;带有的项目为蒸馏法生产的瓶(桶)装饮用纯净水(蒸馏水)测定项目。

饮用天然矿泉水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1色度2浑浊度3嗅和味4肉眼可见物5净含量6锂*7锶*8锌*9溴化物*10碘化物*11偏硅酸*12硒*13溶解性总固体*14铜*15钡*16镉*17铬(Cr6+)*18铅*19汞*20银*21硼*22砷*23氟化物*24耗氧量*25硝酸盐*26挥发性酚*27氰化物*28亚硝酸盐*29菌落总数30大肠菌群31标签注:

标签内容除符合GB7718中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8537中的下列规定:

1.必须标明矿泉水水源地的名称、国家或省级鉴定认可的批准号。

2.必须标明特征界限指标、pH值、溶解性总固体、主要阳离子(K+、Na+、Ca+、Mg+)、阴离子(HCO3、SO42、Cl)的含量范围。

3.必须标明是否含二氧化碳,是天然存在的还是人工加入的。

瓶(桶)装饮用纯净水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1色度2浑浊度3嗅和味4肉眼可见物5净含量6pH值7电导率8高锰酸钾消耗量*9氯化物*10铅*11总砷*12铜*13氰化物*14挥发性酚*15游离氯*16三氯甲烷*17四氯化碳*18亚硝酸盐*19菌落总数20大肠菌群21致病菌*22霉菌、酵母菌*23标签注:

标签内容除符合GB7718中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17323中的下列规定:

1有采用蒸馏法加工的产品才能使用“蒸馏水”名称。

2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其产品名称后需用醒目字样标明“饮用纯净水”。

其他饮用水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1色度2浑浊度3嗅和味4肉眼可见物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5净含量6铜*7总砷*8镉*9铅*10余氯*11三氯甲烷*12耗氧量*13挥发性酚*14亚硝酸盐*15菌落总数16大肠菌群17霉菌*18酵母*19致病菌*20标签21其他饮用水相应特征项目*八、抽样方法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对于同时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及其他饮用水的企业,每类产品抽取一个品种;对于既生产瓶装水又生产桶装水的企业应抽取桶装水产品。

瓶装水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桶装水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桶,瓶装水的抽样数量为18瓶,桶装水的抽样数量为6桶。

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分备查。

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

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碳酸饮料(汽水)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碳酸饮料(汽水)类产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充入二氧化碳气的饮料,包括碳酸饮料、充气运动饮料等具体品种,不包括由发酵法自身产生二氧化碳气的饮料。

碳酸饮料(汽水)中二氧化碳气的含量(20时体积倍数)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水处理水+辅料瓶及盖的清洗消毒基料调配制冷、碳酸化灌装封盖(暖罐/瓶)灯检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质量控制;生产车间,尤其是配料和灌装车间的卫生管理控制;水处理工序的管理控制;管道设备的清洗消毒;配料计量,尤其是添加剂的使用控制;瓶及盖的清洗消毒;制冷充气工序的控制;操作人员的卫生管理。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设备、环境、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水处理工序、人员等环节的管理控制不到位,易造成化学和生物污染,而使产品的卫生指标等不合格;制冷充气工序控制、包装材料密封性等问题易造成二氧化碳气容量不达标,失去抑菌作用;技术管理和配料计量管理等问题造成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对于生产碳酸饮料类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水处理车间、配料车间、冷却充气、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

配料车间、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各生产车间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应采用非手动式开关)以及符合要求的鞋靴消毒设施。

2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应分为:

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等)、一般作业区(品质实验室、原料处理、仓库、外包装等)、准清洁作业区(杀菌车间、配料车间、预包装清洗消毒车间等)、清洁作业区(灌装车间等)。

各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3准清洁区和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清洁作业区必需安装粗效和中效空气净化设备,保证空气循环次数10次/小时以上,入口处应设有人员和物流净化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水处理设备;2.配料设备;3.过滤器;4.混比机;5.瓶及盖的清洗消毒设施;6.自动灌装封盖设备;7.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8.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设施。

四、产品相关标准GB/T10792-1995碳酸饮料(汽水);GB2759.2-2003碳酸饮料卫生标准;GB15266-2000运动饮料;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所用二氧化碳应为食品级并符合其产品标准规定;所用的消毒剂应符合国家相应规定,有监管部门的批准文号或食品级证明;其他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关规定;原辅材料中涉及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采购有证企业的合格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二)灭菌锅;(三)微生物培养箱;(四)生物显微镜;(五)二氧化碳测定装置;(六)计量容器;(七)折光仪;(八)酸碱滴定装置;(九)分析天平(0.1mg)。

七、检验项目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下列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

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2次检验。

带的检验项目为可乐型碳酸饮料。

碳酸饮料(汽水)及充气运动饮料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1感官2净含量3可溶性固形物4二氧化碳气容量5总酸6咖啡因*7总砷*8铅*9铜*10苯甲酸*其他防腐剂根据产品使用状况确定11山梨酸*12糖精钠*其他甜味剂根据产品使用状况确定13甜蜜素*14着色剂*根据产品色泽选择测定15菌落总数16大肠菌群17致病菌*18霉菌*19酵母*20钾*充气运动饮料项目21钠*充气运动饮料项目22钙*充气运动饮料项目23镁*充气运动饮料项目24抗坏血酸*充气运动饮料项目25硫胺素及其衍生物*充气运动饮料项目26核黄素及其衍生物*充气运动饮料项目27标签注:

标签内容除符合GB7718中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其所执行产品标准的规定:

1执行GB/T107921995的碳酸饮料产品,果汁型产品必须标明原果汁含量,果味型产品必须标明“果味”标志,可乐型必须标明酸味剂的名称,低热量型必须标明甜味剂的名称、热值。

2运动饮料产品标签还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标明可溶性固型物和各种营养素含量,果汁类运动饮料应标明果汁含量,植物蛋白类和含乳类运动饮料应标明蛋白质含量。

八、抽样方法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若企业同时生产碳酸饮料(汽水)和充气运动饮料,则每类产品应抽查一个品种。

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抽样数量为18瓶,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

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32号)规定,在2002年底前淘汰每分钟生产能力小于100瓶的碳酸饮料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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