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配合做好中央环保督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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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普兰店区配合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大连市普兰店区配合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依法科学决策,充分发扬党的民主集中制,发挥党工委的集体领导作用,切实贯彻“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本街道实际,经杨树房街道党工委集体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现予公布实施。

一、实施本办法的工作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决策1.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的措施和办法,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措施和办法。

2.部署、落实关于本街道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思想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宗教民族工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党员干部作风转变工作、营商环境改善工作、乡村振兴工作、安全生产及食品安全等重大事项的措施和办法。

3.制定和落实本街道重大工作部署、财政预(决)算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济、社会、民生、生态建设等发展指标。

4.制定和实施街道各类党政体制改革方案,制定和实施机关行政内设机构设置和职能人员配置及其相关工作、管理、考核和奖惩机制与制度;制定和实施对上级派驻事业性质职能部门及其人员的工作管理、考核制度;制定和实施下属各单位、社区(村)工作机制、考核办法。

5.制定、修改和废除本街道重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专项、阶段性工作组织机构及其机制。

6.关系全街道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健康等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其它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1.决定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管理的党员干部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包括机关、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党(总)支部成员的职务任免以及居(村)委会成员人选的推荐与选举结果的审核、批准等事项。

2.审核、决定本街道党员的发展工作,确定后备干部、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和人才储备推荐人选。

3.决定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管理的党员干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轮换、人事调整等事项;对派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人员的配置建议。

4.推荐上级党委、政府和部门的各类荣誉人选。

5.对街道管理干部的考核奖励;对违纪违规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

6.涉及干部人事方面需要上报的材料等;7.其它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1.依照国家法律和上级政府有关规定、需要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和资金投入、使用、管理、运作。

2.涉及本街道5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维修等项目;不足5万元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涉及本街道5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大宗办公设备、重大设备等采购项目;不足5万元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涉及本街道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使用、经营、管理、处置等项目;5.其它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1.本街道年度财政预算管理5万元及以上资金的安排和调整。

不足5万元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本街道度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调整。

3.其它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5万元及以上资金的使用。

二、主要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街道党工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党工委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及其结果的科学民主、合法合规、公正合理。

(一)酝酿决策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负责该事项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应全面、准确、深入掌握事项的实施依据、实施内容、实施范围、实施效果与风险影响以及与事项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度,并充分听取有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进行广泛协商;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应实行包括环境、安全、稳定等方面的决策可行性评估、合法性评估、风险可控性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选拔任用干部,应事先征求纪委、监察部门意见。

项目分管部门、分管领导应在决策前将以上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草案)提交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应在决策前认真阅读、详细了解事项报告,并可对报告内容向分管部门、分管领导进行咨询或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注意对报告(草案)内容予以保密。

2.“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决策前,街道党工委书记可以先召开由领导班子成员及决策事项相关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进行酝酿,街道党工委班子成员之间也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酝酿期间不得作出会前决定或对集体决策产生误导、干扰等不良影响的行为。

3.凡提请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以正式书面提出,由班子成员中的事项分管领导向党工委作汇报;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提出临时动议。

(二)集体决策1.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出席人数须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其中分管议题工作的班子成员必须到会并做决策事项汇报。

议题表决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表达、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表决形式进行,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工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若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

会议讨论决策涉及干部人事、纪律处分等敏感问题时,可进行无记名表决。

表决涉及与参会人员本人利益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回避。

2.在街道党工委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领导班子每位成员对事项决策逐项充分明确地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党工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归纳性、集中性意见。

对于存在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推迟议决,重新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再提交党工委会议议决。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后再作决策。

3.街道党工委“三重一大”决策会议应安排专人进行详细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详细记录每个具体事项决策的范围、形式、程序、过程和结果,详细记录每个议题的汇报、讨论、表决情况以及最后决定,明确记录形成最后决定的政策、法规依据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会议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明确记录在案以示负责。

会议记录须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和参会人员签字认定后存档。

街道党工委“三重一大”决策会议之后应由专人依据会议记录形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执行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予以存档,应当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实行书面报告,应当执行公示制度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会议纪要应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并按相关规定执行保密纪律。

4.上级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监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和党代表、人大代表等可根据议题内容,由党工委邀请列席“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会议。

5.凡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讨论、表决等内容,参会人员一律不得泄露。

对于因违反保密纪律、泄露会议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党纪、政纪和保密法规追究其责任。

(三)执行决策1.“三重一大”事项经街道党工委会议决策后,由党政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工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其它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2.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执行决策的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因现实情况发生变化或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确需变更、调整决策的,执行决策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应及时重新履行报告和决策制度,由街道党工委会议重新作出决策,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急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工委报告。

4.执行决策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应当在执行过程中就事项执行进展、存在困难与问题等情况及时向党工委做出报告,以便于党工委随时了解、掌握情况并及时做出决策调整。

决策事项执行完成后,执行决策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应当及时向党工委进行总结性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项完成的基本情况、实施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不足与经验教训等,以利于改进工作。

三、监督检查为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党工委会议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街道人大、纪检、监察等有关监督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建立督导、督查制度,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完成情况的监督,跟踪负责监督决策事项的执行过程,监督情况应及时向党工委会议报告。

(三)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按相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对未经街道党工委会议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发现后应及时向同级或上级党委(党组)或其纪检、组织部门报告。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相关制度,将接受上级组织和党内外的监督,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政治生态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四、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并造成严重社会、政治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公务员法等法规的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街道党工委集体决定的;2.未经街道党工委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事后又不及时报告的;3.未经认真调查研究与论证,未向街道党工委班子集体提供决策事项的真实、准确、全面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4.执行决策中发现已经或可能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并且没有及时报告的;5.对党工委集体决策执行不准确、不全面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6.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当事人的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部门责任、个人责任与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责任,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明晰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办法由中共普兰店区杨树房街道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9年9月6日开始实施。

中共大连市普兰店区杨树房街道工作委员会2019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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