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法全文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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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法全文范文最新合同法全文范文最新合同法全文范文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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