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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工作具体完成时间表模板

附件1:

各项工作具体完成时间表

各教学单位工作内容

时间要求

考试工作方案(计划、安排)

第十二周周四(2017年5月11日)前报教务处(或提前一周报教务处)

各教学单位自行组织的考试安排

开考前一周报教务处

试卷电子档纸质挡两套(试卷含答案)报教务处

第十五周周四(2017年6月1日)上午十二点前报教务处

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

第十六周周五(2017年6月9日)上午十二点前报教务处

本学期考试结束

本学期所有考试于2017年6月23日结束。

考试成绩录入

试卷批阅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录入

考试成绩审核

成绩录入后,2017年6月28日前经各教学单位分管教学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附件2:

统一考试课程试卷使用专业班级汇总表

序号

课程

试卷名称

适用学院

专业

出卷人

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

教学单位领导签字

附件3

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考试周考试安排

本学期所有考试于2017年6月23日全部结束,现将考试周考试时间作如下安排:

考 试 时 间

考 试 科 目

6月21日之前

各教学单位完成自行组织的考试

6月22日上午

9:

00—11:

00

毛概

6月22日下午

14:

00—16:

00

大学语文

6月23日上午

9:

00—11:

00

大学数学

6月23日下午

14:

00—16:

00

大学英语

备注:

1.计算机上机考试由电子信息工程学院组织机考,课程所属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

其他跨教学单位课程由开课教学单位组织考试,教务处负责协调工作。

2.跨教学单位同一科目应统一考试时间,由课程所属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请其他各教学单位给予支持,教务处负责协调。

3.请各教学单位做好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各科目的考生考试资格认证,并于第十六周周五(2017年6月9日)上午十二点前交教务处。

4.请各教学单位于第十五周周四(2017年6月1日)上午十二点前将试卷(A、B二套含答案、电子及纸质文档)、具体考试安排报教务处。

5.2017年6月22日、6月23日两天为学校统一考试时间,各学院不得安排其他课程考试。

监考人员由全校教师参与,不得请假。

请各教学单位提前通知老师做好监考工作并组织好老师参加监考,若有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派外出,需由教师所在各教学单位提出申请,于考试前一周周一(2017年6月12日)报教务处。

学院学年第学期期末考试安排表

考试周次

考试时间

课程名称

课程类别

考核性质

考试形式

专业班级

人数

考试教室

监考教师

备注

第12周

5月31日星期二9:

00-11:

00

安全事故分析

专业课

考试

开卷

安管0901

31

2-2-503

傅琛

林扬

样式

 

 

 

 

 

 

 

 

 

 

 

 

 

 

 

 

 

 

 

 

 

 

 

 

 

 

 

 

 

 

 

 

 

 

 

 

 

 

 

 

 

 

 

 

 

 

 

 

 

 

 

 

 

 

 

 

 

 

 

 

 

 

 

 

 

 

 

 

 

 

 

 

 

 

 

 

 

 

 

 

 

 

 

 

 

 

 

 

 

 

 

 

 

 

 

 

 

 

 

 

 

 

 

 

 

 

 

 

 

 

 

 

 

 

 

 

 

学院

年月日

附件4

附件5

武汉城市**学院(**学院)

考试管理制度

(试行、应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端正学风、严肃考纪,使学院考务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考务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评价教学效果和教学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

考务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学院的教风、学风、校风以及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

学院各级部门及全体教职工要高度重视考务工作,并认真做好考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学院在籍全日制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为做好考务组织工作,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考试管理模式。

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办公室、监察室、督导办、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院(系、部)负责人等组成。

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长兼任。

各院(系、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各院(系、部)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各院(系、部)党总支书记、办公室主任、教学干事、学工干事等组成。

第五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指导全院的考试工作,明确考试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意见和要求;

2.检查全院考试的组织实施情况,听取考试工作的汇报,巡视考场;

3.解决处理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程序通报、处理作弊学生,对有失职行为的监考教师及考务管理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理意见;

4.负责学院考试评估的组织以及与院级考试有关的其它工作。

(二)各院(系、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协调、组织与管理本院(系、部)的考试;

2.组织试题的命制及审核,负责本院(系、部)考试试卷的组织印制、保管、发放等工作;

3.负责本院(系、部)学生考试资格审查,对学生提出的缓考申请(包括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并于该门课程考试前报教务处备案;

4.负责本院(系、部)考试考风考纪建设,负责监考教师安排及考务培训工作;

5.组织和审核试卷的评阅、成绩登分,负责本院(系、部)考试试卷的分析评价及试卷整理归档等工作;

6.负责本院(系、部)考试评估的组织以及与考试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考务工作

第六条考试时间

(一)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时间由教务处根据学期校历确定。

所有统一考试课程不允许提前考试。

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若擅自提前组织考试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二)考试日程按上、下午各一个时段安排。

笔试时间为120分钟,需要采用特殊考试形式的须经所属院系部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通过、备案后执行。

(三)公共课由教务处统一指定考试时间;其它课程考试时间由各院(系、部)在学院规定的考试周内自行安排。

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地点确定后,各院(系、部)应提前一周将考试方案报教务处备案。

考试时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 课程考核方式

(一)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应当进行考核。

(二)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课程考试或考查由学生所在院(系、部)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性质确定后于每学期开学后第六周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各院(系、部)向学生及任课教师公布。

(三)考试可根据课程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笔试、口试、机考、实践操作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相结合进行,笔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的形式,考查可通过作业、论文等形式进行考核。

(四)每门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一般由教研室提出方案,教研室主任审核所属院(系、部)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执行。

第八条考核科目

(一)一学期内结束的课程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

(二)顶岗实习、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

第九条学生课程考核资格审查

(一)课程考核实行资格审查制,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具备该门课的考核资格。

学生一门课程旷课、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30%以上(含30%);缺交作业、实践、实习报告、实训报告、顶岗实习日志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30%以上(含30%);因各种原因休学的学生。

(二)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情况认定考试资格,院(系、部)确认取消考试资格后,报教务处备案。

任课教师必须客观评定学生平时成绩或考查课成绩,并在教师工作手册中全面、认真的记载学生平时成绩或考查课成绩的评定依据、评定结果。

(四)各任课教师需严格审查学生的考核资格,对无考核资格的学生在教务处备案后,于课程考试前一周通知学生本人。

学生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日内向教务处申请复议。

第四章考试命题及试卷管理

第十条考试命题的基本要求

(一)命题的水平、题型、题量应符合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

命题范围应以教学大纲(课程标准)为准,重点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二)命题应题量合理,难易适中,考虑到高职院校学生的特点。

(三)闭卷考试课程的命题应根据教学大纲(课程标准)选择相应的题型,各类题型应当合理搭配,每套试题一般应不少于三种题型。

各题应立意清楚、彼此独立,不得相互提示或暗示其它试题答案。

开卷考试课程的命题应以主观性试题为主,主要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创新能力。

(四)口试应采取先拟题后配题签的方式,题签总数应是应考人数的1.5倍,且不得重复。

口试题签应当提前两周由院(系、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五)笔试课程应提交A、B两套试题及答案,供考试使用(两套试题均按120分钟准备),两套试卷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30%。

(六)考试命题工作由教研室主任负责,各任课教师具体实施。

同一门课程应当采用同一份考试试卷,并在同一时间考试,试卷由教研室主任组织任课教师统一制题,鼓励建立试题库,采用试题库的形式出题。

制题教师在制题同时应拟定参考答案及赋分标准交教研室主任审核。

(七)同一科目、不同学时的课程则需分别命题。

(八)教研室主任对本教研室教师命题的质量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考试命题完成后,任课教师不得给学生圈重点、划范围。

任何人员不得在考试前泄露考题,否则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试卷印制与管理

(一)所有考试科目的试题(含口试题签)和《试卷审批表》(附件1)均需在考试前两周以纸质和电子稿两种形式由各院(系、部)教学干事报送教务处。

《试卷审批表》上的项目要填写完整、准确。

(二)各教学单位负责本院(系、部)自行组织考试试卷的印制、装订工作,并将试卷分装、封袋且责成专人妥善保管。

 (三)命题教师和在试卷印制、装订、分发中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考题。

如发生泄露或变相泄露考题情况,应当立即报告教务处,且停止该门课程考试,由教务处另行安排考试,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考试前20分钟,监考教师应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当按照《教师监考守则》组织考试工作。

(六)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用试卷袋将《考场记录表》和试卷(试卷按照学生学号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列)进行封装,并及时交到指定地点,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所在的院(系、部)到参考学生所在院(系、部)或教务处取回试卷,组织本教学单位的评卷工作。

评卷工作结束后,试卷由课程归属院(系、部)指定专人保管。

试卷保管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考试组织

第十三条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学院的各项考务工作。

第十四条考试期间,学校的教室、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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