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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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标准(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标准附: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1、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6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应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HLI录、工伤保险药品U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LILI录、工伤保险药品LI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门市部规定。
丄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30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36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事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第1项医疗费:
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
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勺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
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医疗费是指治疗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受的损伤或损伤引起的疾病,是身体复原所花费的医药费和必要的治疗费用。
与治疗事故损伤无关的医疗费一般不予赔偿。
对于因交通事故创伤而引起复发的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根据损伤与其疾病的因果关系,治疗单位的诊断或法医鉴定意见予以适当赔偿。
1、医疗费赔偿的计算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医疗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
(1)挂号费:
挂号费的次数、科别与审核认定的治疗伤害所就诊的次数、科别一致的挂号费应当赔偿。
(2)检查费、治疗费等:
根据伤疾的需要经治疗医院同意进行的检查、治疗等费用应予赔偿。
未经治疗医院同意,受害人自行治疗与伤疾无关的费用或自行重复检查所花费的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但确系治疗医院误诊而遗漏的伤疾除外。
(3)药费:
必须确系治疗因伤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药费。
需外购药品的,应当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
药品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处方一致,没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不应计入赔偿范围。
(4)住院费:
受害人根据治疗医院的要求需住院观察、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但治疗单位发出出院通知单后,受害人无正当理III故意延长住院时间而发生的费用不予赔偿。
2、治疗与交通事故伤害无关的疾病,不应当赔偿。
对于小伤大养,扩大检查和治疗范围,均不应赔偿。
3、结案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
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讣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讣算。
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4、确定医疗费截止的日期。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但这一段时间所花费的药费,应山当事人申请法医鉴定,以作为判案依据。
法庭研究的就是这一次审判赔偿的数额.5、医疗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
原告提出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果被告对原告的赔偿提出否定性意见的,被告必须提出证据来证明。
这样,举证责任就发生了一个变化,本来损害事实、损害赔偿数额应该是由原告来证明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如果对他的合理性提出质,就要自己来提出证据举证证明。
如果能够证明他没有合理性的,那么就法院就予以采信。
6、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补救性治疗,如镶牙、植皮、安装假眼、假肢等,所花费的费用应予赔偿。
受害人治疗因侵害行为而引起的其他并发症的费用,应参照治疗医院的诊断或者法医的鉴定意见,视二者的关联程度予以适当补偿。
7、就地治疗及转院问题。
依据该解释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及其立法本意,受害人的就诊,无需再适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所做的受害人治疗及转院所做的种种限制。
X事人就治无需再按就近、就地及转院应经原医院批准原则,其治疗机构由受害人选择。
8、就医疗费超标及转院造成费用过高问题。
为防止受害人诈讹,过量花费不必要的费用,该司法解释通过法官依职权判断,即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来确定医疗费的合理性;再者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即山加害人就受害人用药费不合理承担举证责任。
9、就后续治疗费用问题。
继续治疗费用应当赔偿。
具体的操作方法有三种:
一是一次性赔偿,即将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全部计算,一次赔偿。
二是今后发生的损失另行起诉,不在本次诉讼中解决,只是确定今后的损失另行处理。
三是即使是确定了一次性赔偿,但是今后实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超出了一次性赔偿确定的数额的,对于超出的部分,受害人有权另行起诉请求赔偿。
对后续治疗无法确定费用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受害人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或鉴定结论必定发生的治疗费用,应一并予以赔偿。
10、功能恢复训练费问题。
在适用时不应包括心理康复所需费用,对心理的伤害,通过精神损害费予以解决。
11、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医院治疗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应当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悄治疗的需要相符;12、诱发疾病的治疗费用问题。
对于交通事故所诱发的疾病的治疗,应当按照因果关系中的实际惜况确定,即按照原因力的大小,按照相当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有无。
在确定了有相当因果关系以后,判断侵权行为对诱发疾病发生的原因力。
原因力是百分之多少,就按照百分之多少赔偿支出的费用。
汁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二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赔偿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营养费24条仅有“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可谓简单明了,而在这之后面却包含诸多问题,儿乎可以说没有一点点的可操作性。
1、“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可以认定为是法律委托或赋予医院的权利,是否每个受害人都手持医院的营养证明或处方,这营养证明或处方山具有什么样的资格的医务人员出具。
这些证明与处方在民事诉讼中属于什么性质的证据,如何质证与采信对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都是一个未知数,让审判人员如何应对。
2、什么是营养品,是肉禽蛋海鲜类、参类、还是保健食品或者补药。
众所周知,不同的病悄,对于食物有作不同的要求,即使同一食品不同的烹制方法其营养也有相当大的差异。
医院出具营养证明与处方是否在其职权或服务范围之内,从医患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来看,其出具的意见是否伴随着必然的不公正性,在诉讼中,营养证明或处方在诉讼质证如何证明其证据的“三性”,一方当事人对其提出异议时,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医院以无法律依据或医院规定拒绝出具意见的,法官乂以什么作为“参照”。
解释第24条显然赋予了医院和法官的完全的自由裁量权。
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
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生活品质,广泛重视营养的补充的前提下,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须的营养品,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级,应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
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请法医作出鉴定确定。
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
伤惜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
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身损害赔偿如果需要营养费的话,需要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或请法医做出鉴定。
(赔偿标准)交通事故交通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交通费是指事故伤残者就医配置残疾用具参加处理事故等活动实际必需的车船票费。
其他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用及受害人本人及其亲属参加事故处理的交通费用,应予赔偿。
1、交通费一般以送医院就诊,检查治疗和转院治疗过程实际的交通费结合交通条件而定。
主要包括必要的车船费,抬搬费,急救费等,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汁算,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2、交通费赔偿标准,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最低标准汁算,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以下的普通交通工具。
3、但认为特殊情况。
伤情严重,行动困难确实需要且受害人有合理说明的,可以乘座救护车、出租车及软座、卧铺火车,但支付应以正式凭证(票据)为依据。
的可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
4、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索赔交通损失费时,有人随意开价,有的则是当时忘记保留发票,事后用连号发票充数,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不相符。
当事人只有保留有效证据,法院才容易确认。
5、交通费支出的范围:
1)、受伤后送到医院时的交通费用;2)、是在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治疗时支出的交通费;3)、参加救护的人员的交通费;4)、护理人员的交通费。
道路交通事故住宿费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宿费是指交通事故伤残者确有必要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等所需的住宿费。
其标准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岀差住宿标准讣算,凭据支付。
1、伤者到外地就医就诊等待检查结果,需等待床位等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伤者需要转院治疗,往返途中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3、伤者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参加事故处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人。
附:
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关于交通食宿费的规定1.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后半句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9项交通费:
按照患难与共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第10项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第23条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人本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第10项交通费:
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
第11项住宿费:
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匸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第2款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笫一款的有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3人。
(赔偿标准)道路交通事故住院生活补助费附:
相关法律与司解释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规定1.工伤保险条例第29第第4款前半句职工住院治疗工作的,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3款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的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1款第3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营养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宝机关一般工人选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讣算。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的伤残悄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第2款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笫一款的有关规定计算,但讣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3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1、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都是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标准来补助。
其陪护人员不事受此项赔偿。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赔偿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乂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死亡的:
(1)城镇居民中: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
被抚养人抚养费二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18-N)一扶养义务人人数(N18);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乂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扶养费二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20年,(但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一扶养义务人人数
(2)农村居民为:
未成年人:
扶养费二(市公布)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X(18-N)(N18)一扶养义务人人数。
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乂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扶养费二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20年,(但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一扶养义务人人数2、受害人伤残的,上述公式
(1)、
(2)再乘以伤残度(1级为100%,2级为90%至直10级10%计算)3、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范围。
受害人是唯一扶养人,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的全部生活费;还有其他同一顺序扶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受害人承担的份额。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如父亲伤亡,还有母亲或者其他人扶养的,这一部分他不承担,他只赔偿受害人应当负担的那一部分。
4、赔偿总额的限制。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5、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扶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以前不需要其实际扶养,而在受害人死亡后至人民法院裁判前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支持。
受害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6、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或者造成死亡的,被扶养人还是胎儿,在他出生以后,也应该赔偿。
胎儿在未出生前虽尚不具有权利能力,不享有被扶养的权利。
但是胎儿在出生之前,已经事实上存在了,并且终究要出生成为一个活体的人或死胎。
如果在胎儿孕育过程中,作为胎儿的扶养人被致死,其出生后应有行使扶养损害赔偿权。
但对其出生的胎儿怎样给付扶养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有3种具体情况。
(1)、胎儿因合法婚姻关系而受孕,在胎儿孕育过程中,扶养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胎儿出生后,胎儿的母亲与胎儿的爷爷、奶奶为争夺扶养损害赔偿权发生矛盾时,应由胎儿的母亲作为胎儿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扶养损害赔偿权。
(2)、胎儿因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女性行为而受孕,在胎儿孕育过程中扶养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因受害人一方有一定的法律常识,请求对死者的尸体进行部分提存,为胎儿出生后行使扶养赔偿权保存了证据。
山于受害一方当事人没有法律常识,待尸体处理后,胎儿岀生时发现胎儿无人扶养,才想到要为胎儿行使扶养赔偿请求权时,因胎儿为非婚生子女,要想证明胎儿与扶养人这间原存在亲权关系却没有了证据,导致在实践中权利主体不能确认使这类型案件的胎儿的扶养赔偿权无法行使。
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事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及继承法笫28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这些规定,均体现了胎儿不论是合法婚姻关系受孕还是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女性行为受孕,就胎儿而言,都应享有扶养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若受害人死亡,尚有胎儿仍在孕育过程时,执法机关就应当告知受害者的亲属,在征得其亲属同意的情况下,保存死者的部份尸体作为检材。
这样待胎儿出生后为活体时,间按受害人在请求扶养赔偿时才有充足的证据,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7、被扶养人的年龄,男性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其计算公式为:
(1)不满18周岁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X(18-实际年龄)。
(2)18周岁一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乂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X20年。
(3)60周岁一73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乂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X20-(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乂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X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二被扶养人生活费宁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W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乂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范围。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乂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应是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有抚养义务并实际抚养的人,即扶养人与被抚养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乍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死者生前或残者残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而未满16周岁或者因残疾而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应属于被抚养人。
2)、计划外生育的子女,虽然计划外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我国政策的规定,但违法者不是该子女,而是其父母,政府应对其父母按照规定作出处罚。
而超生子女本身并无过错,其与其他人享有同样的权利,如果不把未满16周岁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列为被抚养人,实质上是剥夺了该子女的被抚养的权利。
3)、对于非法收养的子女则应视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如非法收养的子女的生父母还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应山其生父母领回抚养而不属于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抚养的被抚养人。
如该非法收养的子女的生父母已去世,或者下落不明,或者已无抚养能力的,则应视为被抚养人。
4)、对于那些没有抚养义务,但为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养的人,因为他们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与被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作为被抚养人参加诉讼,他们的生活问题应通过民政部门解决。
2、标准。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乂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乂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讣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适用时应注意以下儿个问题:
(赔偿标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的原则为受害人的物质损害的范用,其将死亡赔偿金也列入赔偿的范围之列,也就是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性质地位。
死亡赔偿金是事故责任人支付给交通事故死亡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定额化的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讣算。
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笫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讣算。
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
最高法院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