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三查原则备课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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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三查原则备课讲稿银行贷款三查原则备课讲稿银行贷款三查原则谈贷款“三查”=从授信风险管理看贷款的“三查”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贷款“三查”工作,提高贷款“三查”质量,为授信业务行为奠定良好的参考和决策基础,推动风险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授信风险。

贷前调查是指贷款报批前授信业务部门内部的贷款调查和初审工作。

贷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批贷条件落实情况;借款人(项目)还贷来源的真实可靠性;担保措施;贷款用途和发放进度、贷款资金流向等。

贷后管理是指借款合同签订生效至贷款本息全部收回之前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对借款人的管理、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管理、对贷款质量的管理、对不良贷款清收和处置的管理等。

一、贷前调查

(一)、贷前调查内容1、借款人基本情况综合调查:

借款人及其法人代表资信、借款人借款资格、注册资本、营业场所、股本结构和股东实力、组织结构、信用评级评估、高层管理人员经验和能力等;2、市场调查:

借款人从事行业和经营历史、行业状况和发展趋势;借款人的行业竞争地位,市场份额等;3、借款人经营情况调查:

借款人近年来的成本和利润水平、管理水平,借款人的成长性、盈利水平和变动趋势;4、借款人财务状况:

借款人资产真实性调查,如存货、无形资产、应收帐款等,借款人偿债能力、获利能力、履约能力等;5、借款人债务情况及与我行关系:

借款人在我行开立账户情况、借款情况、结算业务量、综合效益等,借款人与其他银行的关系与结算、借款等情况,借款人的其他债务及或有负债情况等;6、借款用途、性质和还款来源:

用途是否合法合规,借款是否可行,借款种类、利率、期限等是否合理,还贷来源是否真实、可靠、充足,现金流量能否保障还款计划的实施等;7、担保措施:

保证人的资信、保证资格、担保能力等;抵(质)押的合法性、手续的有效性、权属、价值,抵(质)押率及处置变现能力,是否办理保险手续,保险权益是否转让我行等;8、贷款综合收益分析。

(二)、贷前调查方式1、客户经理应坚持现场调查方式对借款人进行综合性调查,获取真实信息。

2、现场调查之外,客户经理还应积极通过对借款人的主管部门(或控股集团),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债权银行,中介机构,长期的商务往来单位等各种渠道进行了解咨询,获取贷前调查的广泛信息。

异地信息应获取当地中行的查询函。

3、客户经理严禁单纯以借款人单方面提供的资料作为贷前调查的结论依据。

(三)、贷前调查流程1、客户经理在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按照要求开展贷前调查工作,出具书面报告,得出综合性结论后送部门另一会审人员审核。

贷款调查报告应客观准确,客户经理须对贷前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签字负责,会审人员签名认可并负审核责任。

2、授信业务部门应根据贷前调查情况,对贷款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和风险度等初步审议,得出明确结论。

授信业务部门的第一负责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3、授信业务部门应对初审通过的贷款,按照有关要求备齐各项材料,连同填制的贷前调查表、贷款初审表、管理责任书,一并报授信审批部门审批。

超权限授信业务,在上报的审批表上申报行(处)第一责任人及另一经认定的问责审批人,应签署明确意见,并对其行为负责。

授信业务部门应对报审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测算分析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授信评估的全面性负责,授信业务部门第一负责人负主管责任,主管该部门的行(处)领导承担主管责任。

(四)、责任追究发生以下情况,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发绩效工资、调离原工作岗位、行政处分等,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贷前调查报告中对借款人的调查的主要内容欠缺、失真,甚至弄虚作假的,客户经理负第一责任,授信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负直接主管和主管责任。

在存在上述问题时,授信业务发起部门仍继续上报审批的,授信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主管授信业务行(处)领导负主管责任;2、贷前调查情况仅依赖于借款人单方面提供的资料,不到现场调查,不通过其它渠道了解信息,出现借款主体不合法、借款人不具备借款条件的情况,客户经理负第一责任,授信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直接主管责任;在存在上述问题时,授信业务发起部门仍继续上报审批的,授信业务部门负责人负第一责任,主管授信业务的行(处)领导负主管责任;3、贷前调查中对保证人或抵(质)押物的调查不到位,造成担保人在担保能力、抵(质)押物权属不清、价值不真实的,客户经理负第一责任,授信业务部门主要责任人负直接主管责任;在存在上述问题时,授信业务发起部门仍继续上报审批的,授信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主管授信业务行(处)领导负主管责任;4、授信业务发起部门根据贷前调查报告,对贷款的初审结论严重背离我行授信政策和规定的,授信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直接主管责任,主管授信业务行(处)领导负主管责任。

对贷款企业分析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对贷款企业进行分析过程中,应注意下列问题,以便通过分析,做出正确的评价。

注意报表数据无法反映的因素。

会计报表以货币作为统一计量单位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一些不能用货币来计量的因素,如企业职工的事业心与责任感、企业劳动力的素质、从业人员作风、企业荣誉、企业领导层的才智与能力、企业可能取得的科技上的突破、产品的开发与研究。

企业所处的社会和经济环绕的变化、意外事故的损失等等,这些因素从会计报表上无法得知,但与企业的盈利高低有关;所以分析时,一旦忽略这些因素,就难以得出正确结论。

为使分析评价尽可能全面、公正,除了以会计报表作为重要的评价依据外。

还要注意其他有关资料的搜集,以达到丰富、补充会计报表数据的目的。

这些资料包括:

投资咨询服务机构、行业性协会、证券交易所等据供的有关资料,以及企业管理人员对企业当年度生产经营与未来展望的评价,均可作为分析者的必要的分析资料。

注意评价标准的客观性。

通过对比分析如何判断企业优劣,有无一定的标准?

这是一个重要而又难以回答的问题。

比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一般认为不低于200%、100%为好,但是,由于企业所处的地理环境、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企业所属行业特点等等,对财务比率也有一定影响,因此,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比率去评价各行各业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显然是不合理的。

因此,各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参考同业水平,实事求是地制定评价标准。

注意报表数据的局限性。

以历史资料为依据、货币计量原则、过去实际成本、币值的稳定性、会计估价、帐务处理方法的差异。

注意报表数据的偶发和伪饰的可能性.会计报表根据企业决算日的会计记录编制,年度决算前临时发生的一些事项,有时对会计报表的内容产生较大影响。

分析时可将偶然因素剔出。

在使用财务比率时还必须注意会计报表的数据是否经过乔装打扮。

注意事物的变化性.经营分析中的比率分析所得出的结果可以说是一种终止状态的比率。

例如年度比率就是表现已经过去的事情。

显示当年企业的状态,它不能把一切都判断出来。

要历史地、发展地进行分析。

从指标的趋势、走向上,可以看出企业真实的动态变化。

二、贷时审查

(一)、贷时审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授信批准后,授信业务部门应负责落实批贷条件,其中:

先决条件必须在签订借款合同、协议前落实;提款条件必须在提款之前落实;约束条件必须在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协议书中加以落实或明确,并按授信条件和用款计划发放授信。

1、贷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批贷条件落实情况;借款人(项目)还贷来源的真实可靠性;担保措施;贷款用途和发放进度、贷款资金流向等。

贷时审查可采取现场和非现场两种方式。

根据业务需要,贷时审查工作也可提前介入,监督客户经理(管户信贷员,下同)办理批贷条件落实、担保等工作过程,进行即期审查,提高工作效率。

2、贷时审查机制

(1)授信业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内部贷放分离,授信业务部门内部要设置贷款审查和发放(以下简称放款审查)专职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放款审查工作。

有条件的行可以在授信业务部门内部设立放款审查组。

对业务量小或认为有必要对新接户、项目贷款、单笔大额贷款等重点审查的贷款,也可以由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审查。

(2)贷时审查实行授权有限、分级负责制度,要明确授信额度内单笔贷款发放的审查人员及权限,审查(审批)人员应包括放款专职审查人员、授信业务部门负责人、主管授信业务的行领导,有必要时,“一把手”要予审批。

贷款发放有权审查(审批)人员及权限,要抄送同级营业部或会计部门。

(3)贷款发放时,营业部或会计部门必须凭放款审查人员签字认可和有权签字人审批后的借款借据及贷款发放审批表,方可进行放款的帐务处理、信息登录。

(4)客户经理不能兼任贷时审查和贷款发放岗位工作。

3、贷时审查流程

(1)客户经理收到贷款批复后,按照有关要求着手准备落实贷款条件的具体操作性事务,办妥各项手续后送放款审查人员审查。

(2)放款审查人员收到送审材料后,确定审查方式,并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审核批贷条件落实:

确保按照贷款批准条件落实到位。

如原批贷条件不能落实或发生实质性变更时,需重新上报原贷款批准部门进行批准,未经审批不得放款。

-核查保证措施:

主要是对是否按照贷款批准条件落实保证措施、是否符合授信保证的有关管理规定等进行核查。

属于抵(质)押方式的,应核查抵(质)押物的权属、评估价值、抵(质)押品是否归在控制之下等,必要的登记、公证、冻结手续是否符合要求,确保无处置变现障碍。

属于担保方式的要核实担保的真实性;属于异地担保的,是否有当地行的协查函;担保人是否有担保能力等。

-核实借款人(项目)还贷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

-审查贷款用途:

审查贷款用途的证明文件凭据是否真实,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与贷款报批的用途是否一致;-检查合同条款:

对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与贷款批准条件一致,合同条款合法、完整、有效;-监督贷款使用:

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是否合法合理,是否与贷款批准用途一致,确保贷款不被挪用挤占,严禁大额取现。

对项目贷款应核实项目进度、自有资金到位等情况,按项目实际进度和资金到位情况配套发放贷款。

(3)放款审查人员在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核实后,按照内部授权规定,送有权签字人审批。

(4)有权签字人审批同意后,由放款审查人员填制发放贷款通知书一式四份,一份抄送同级风险管理部门,一份抄送管户信贷员,一份留底,一份通知营业部或会计部门进行放款的帐务处理,并通知客户经理或内勤人员,在获取风险管理部门授权后,将贷款的有关资料录入信贷系统。

4、责任分工客户经理负责准备和办理落实批贷条件和担保措施、提供贷款用途证明资料等贷款发放前相关的具体业务操作,负责贷款资金使用的具体监控工作,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放款审查人员负责对客户经理送审的批贷条件落实、担保措施、贷款用途、贷款使用等进行审核和监控,确保与贷款批准条件一致,并对其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

对贷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放款审查人员可以咨询客户经理,或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放款审查人员如发现放款尚不具备条件的以及对批贷条件不落实或发现借款人有新的不适宜借款的现象时,应表明态度,出具审查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定。

授信业务部门负责人对贷时审查工作负直接主管责任,主管行领导负主管责任。

(二)、贷时审查要点和要求主要授信品种贷时审查要求1、流动资金贷款:

-授信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贷款用途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是真正的贷款使用者,是否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的正常开支,是否有挤占挪用现象;-担保审核:

保证人资格,担保能力,抵(质)押物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权属是否明晰,评估是否合理,担保、抵(质)押手续是否齐备,核保是否真实;-还贷来源是否充足。

2、固定资产贷款:

-授信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贷款批准条件是否逐项落实;-自筹资金是否按规定比例足额到位;-贷款用途:

放款金额是否分期分批发放及其依据;-保证措施落实的依据;-还贷来源的保障性。

3、房地产项目贷款:

-授信是否符合审批程序;-贷款条件是否逐项落实;-项目自有资金投入是否达30%以上;-“四证一图”是否齐全;-落实合法有效担保的证明;-贷款用途:

放款金额是否分期分批发放及其依据;-还贷来源的落实。

4、大额贷款的发放:

-授信是否符合审批程序;-贷款条件是否落实;-贷款用途的核实:

是否有依据,真实性如何,监管措施;-保证措施:

是否足额、有效、可变现;-还贷来源:

是否分期偿还,合理性。

5、新接户首笔贷款发放:

-建立信贷关系是否遵循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贷款条件是否落实;-贷款用途的核实:

是否有依据,真实性如何,监管措施;-保证措施:

是否足额、有效、可变现;-还贷来源:

是否分期偿还,合理性。

贷时审查要求1、贷时审查在遵循以上要点外,总的要求是通过放款审查人员,从有别于客户经理的视角,再次对借款人(或项目)的资信、真实性,批贷条件的落实,抵(质)押物和担保手续的有效、完备,合同协议内容的合法、完整、有效,贷款资金的使用等进行审查。

2、对新接户贷款、项目贷款、单笔大额贷款等贷款发放前要从严审查。

3、贷时审查主要依据客户经理提交的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可以通过其它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如工商、税务、审计、债权银行、控股股东、主管部门、中介机构及长期业务往来单位等渠道咨询了解。

(三)、责任追究1、贷时审查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审查不严格、工作失职导致贷款形成风险的,按“三违”行为处罚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造成贷款损失的从严查处。

2、授信业务部门负责人对贷时审查不重视,放款审查人员素质不高,对放款审查人员提出的问题不及时处理,复核不严,应负直接主管责任,情节严重造成贷款损失的从严查处。

3、主管授信业务的行领导,对贷时审查工作不重视,审查把关不严的,应负主管责任。

“一把手”对贷时审查工作负领导责任。

4、授信业务发起部门的同级营业部或会计部门,未凭有权签字人同意的文件凭据,擅自进行放款的帐务处理,风险管理部门授权把关不严的,追究其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的将从严查处。

三、贷后检查(贷后管理)

(一)、贷后管理的主要内容:

对借款人管理。

贷款发放后,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借款人实行动态监控:

1、借款人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和股权结构是否发生变化;借款人是否发生重大诉讼;领导班子有无重大变化;内部治理结构、体制有无重大变化;银企关系是否密切;借款人经营决策是否有重大失误;还款意愿和还款记录是否良好。

2、借款人的关键财务指标,如偿债能力指标,获利能力指标,经营管理能力指标,发展潜力指标等是否发生较大的不利变化,重点分析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存货、长短期投资及无形资产的构成及变化情况。

3、借款人所处行业,所在地区经济环境有无重大政策变化和环境变化。

4、主要产品的市场是否发生不利变化,包括供需关系、进销价格、产品市场占有率、竞争对手的情况分析,出口产品面临的国际市场的变化分析。

5、担保措施的监控,包括是否出现抵(质)押品价值下降,抵(质)押的是否有效,是否可控;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不利变化。

6、项目贷款资本金是否额到位,是否留有资金缺口,是否出现工期延长,投资超预算,成本费用超标准等情况。

7、房地产开发贷款重点掌握自筹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开发进度和销(预)售情况,贷款资金按进度的使用情况等。

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

1、借款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是否存在挪用于投资证券、股票或其他企业,是否存在挪用于借款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项目。

2、借款人是否按项目建设进度,材料采购计划逐笔用款,是否存在突击大额提款,特别是大额提现等情况。

3、借款人是否抽逃资金,或将贷款资金转移至个人名下,借款人的资产是否流失或转移。

对贷款质量的监控。

1、贷款风险度的测算,按季对所放贷款的风险度测算,是否存在风险度大于60%的情况(60%以上为风险资产)。

2、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定期(一年一次)或不定期评定客户信用等级,是否存在信用等级下降或低于“B”级。

3、净现金流量的测算,看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是否出现负值。

4、贷款风险分类。

要按照“贷款偿还的可能性”客观、真实、准确地分类,并根据借款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看是否出现“次级”类以下贷款。

对不良贷款清收和处置的管理。

1、对于次级类贷款的清收和处置措施:

(1)加强催收,争取按时收回贷款本息;

(2)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提前收回贷款;对于无法提前收回的贷款,应至少每月到企业一次,掌握最新情况,并形成贷后检查报告;(3)对于拥有次级类贷款的借款人,应逐步压缩授信;(4)必要时可进行债务重组;(5)注意贷款保证或抵押的合法和有效性,对于无效保证或抵押,应及时补办手续,予以完善。

(6)注意借贷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诉讼时效,确保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或依法处理抵(质)押物;(7)按月实地检查、核实抵押物的情况,并严密监视抵押物的占用情况,防止抵押物被转移或遭到不必要的损失。

对所有抵(质)押物要列入表外科目核算,担保要建立登记制度。

2、对可疑类以下贷款,授信经办部门要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认定,报有权审批人批准后,将贷款账务、授信档案一并划资产保全部门催收。

(二)、贷后管理的职责:

授信经办部门对贷后管理履行以下职责;1、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确保贷款资金不被挪用。

对大额信贷资金进行监控,具体监控措施由各授权经办部门按借款人情况确定。

2、每季对借款人进行调查,掌握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市场情况以及其他非财务情况,按季逐户写出评价报告。

3、对借款人经营情况的日常监控。

经常到借款人的车间、仓库、财务、供销,进出口等部门了解情况,对借款人经营过程中的异常情况适时监控。

4、通过其他方式或途径对借款人实施贷后管理。

从上级主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及借款人的关联企业,上下游企业了解借款人情况。

5、对抵(质)押物和保证人的管理,检查抵物的变现能力,检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

6、对贷款实施债务重组和不良贷款清收。

原则上对关注类贷款客户不新增授信,对次级类客户应与借款人签订还款计划,逐步压缩,在贷款风险程度降低的前提下,制订债务重组的方案,按程序报批。

(三)、贷后管理基础工作:

1、贷款风险分类。

客户经理应将真实准确的客户信息提供给清分录入人员进行分类初定,经授信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同级风险管理部门清分管理员审定,超权限的分类认定需上报上级行审批。

贷款风险分类是开展资产质量监控和预警的主要依据。

2、信贷档案管理。

信贷一级档案(押品)可由授信经部门或同级风级管理部门保管,但必须视同现金管理、实行双人分管;二级档案由风险管理部门授信档案管理员专人保管;三级档案由授信经办部门管理。

(四)、贷后管理的责任追究出现下述情况,应追究授信经办部门及同级风险管理部门的责任:

1、贷款资金被挪用或未按建设进度、购销合同分批用款,未经授信经办部门审批的,客户经理负第一责任,部门主管和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经授信经办部门审批的,有权审批人负第一责任。

2、借款人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恶化,借款人资信程度下降,贷款质量(按五级分类口经)下降,授信经办部门未检查或检查发现但未报告,客户经理负第一责任,经检查未发现,客户经理负主要责任,部门主管和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3、贷款质量出现恶化,授信经办部门未及时采取控制和化解措施,授信经办部门负全部责任,其中客户经理负第一责任,部门主管和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及时上报,但未实施应急措施,授信经办部门负第一责任,受理报告的上级部门未明示的负主管责任。

4、贷款抵(质)押物价值下降或被抽逃、转移,贷款保证人经营情况恶化,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客户经理负第一责任,部门主管及负责任人负主管责任。

5、未按贷款质量的客观状况,真实准确地确定贷款风险分类,并根据情况变化随时调整分类结果,客户经理负第一责任,清分管理人员负管理责任,授信经办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员领导责任;新一代信贷系统数据录入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客户经理负主要责任,授权柜员负管理责任,授信经办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6、遗失贷款原始资料,贷款档案管理人员负第一责任,管理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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