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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及体会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制定的。

该法施行二十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很大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20_年10月25日,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新消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新消法有什么新亮点?

对这部将于2014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施行的新法,本博试作以下解读:

  亮点一、遇消费欺诈获三倍赔偿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同时增加规定: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而现行消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原价的一倍。

  关于“赔偿”原则,一直是消法修改的争议焦点。

草案将两倍提高至三倍,显然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

从“退一赔一”到“退一赔三”,在实践中将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慑力。

  亮点二、个人信息列入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消法只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等9项权利,但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缺失。

近年来,因住宿、购物等消费过程中个人信息发生泄露的事件屡有发生。

一些经营者利用竟将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作牟利的工具出售。

对此,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或丢失的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当然,如何落实个人信息的权益保护,还必须采取制定一些细则,以落实新消法的规定。

  亮点三、消费者有七天的“后悔权”

  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

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

  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

根据新消法,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7天的冷静期进行的退货。

由于这不是商品质量出现问题,退货原因不在商家,为防止权利滥用,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是公平的。

但如果是商品有瑕疵、有缺陷等质量问题,属于有因退货,就要按照三包规定来进行退换货,这时的退货费用就应由经营者承担。

  另外,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时,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这点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如近年发生的诸如"牛拉奔驰"、"锤打宝马"等事件,多缘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过大。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亮点四、网交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曾发布报告,售后服务、退款问题、虚假促销、网络诈骗等问题成为今年上半年消费者投诉最多的问题。

  如在网上购买商品,拿到实物的时候发现跟照片相差很大,这是不少消费者都遇到过的问题。

而在新消法当中,则提出了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如果在网络上购物,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

  当然先行赔付责任的有前提,即网交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他们在赔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新消法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五、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也担责

  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

此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增加一款规定: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规定,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了更多的保障。

  针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第56条规定,除依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20_年新修订的消保法针对近年来消费领域的热点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但是,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规定的一些内容还没有真正"落地",比如消保法规定了消保法规定了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服务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范围太窄、举证责任时限短等问题。

  

(二)一些新的消费领域缺乏有效规制,网络消费、服务领域和预付卡消费成为消费维权案件集中的新领域。

  (三)消协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

在实践中存在着登记管理不明确、编制经费不到位、履职能力不适应的情况。

  (四)消费者维权渠道需要进一步理顺。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消保法实施一年多来,对于改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诚信,保障消费维权,拉动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但在贯彻实施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网络消费成为消费侵权案件的多发领域。

据商务部反映,互联网领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十分突出,已经成为侵权假冒的重点环节。

  一是质量不合格和假冒现象比较严重。

2014年,质检总局开展了5类14种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的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只有73.9%.据国家总局抽查,2014年的网购正品率只有58.7%.

  二是投诉和案件增长迅速。

2014年全国工商部门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7.78万件,同比增长356.6%;在消协组织受理的20135件远程购物投诉中,网络购物占到了92.3%.根据法院提供的数字,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自消保法施行以来,共受理消费者网购合同纠纷107件,同比增长3.7倍。

针对这一问题,在完善以消保法为龙头的消费维权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应当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进程,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制,明确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规范落实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的主体责任。

同时依法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作用,并协调和理顺消费维权机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在路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行,检查组自此认真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必将更全面的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重视,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从1983年以来,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

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哪些工作;通过报纸、刊物、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在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或消费者刊物。

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努力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

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权益歌”,有的组织比赛、保护消费者知识竞赛或进行“一年最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评定活动;奖励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作出贡献的人;举办各种展览;举办消费讲座;有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还开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举行集会、演出、现场宣传咨询投诉和义务服务等活动。

  我国自1987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都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成果,促进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

  为全面深入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意识,构建和谐的金融消费环境,浦发银行上海分行于3月15日开展2017年上海银行业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活动,重点围绕“权利·责任·风险”、“远离非法集资、防范金融诈骗”等内容开展宣传。

  据悉,为全面倾听市民当前关注的热点问题,此次浦发银行于3月15日当天在全市的松江支行营业部、宝山支行营业部、静安支行营业部、青浦临空支行、虹桥支行营业部、黄浦中华路社区支行、长宁支行营业部、三林支行营业部、卢湾永银大厦支行、奉贤支行营业部、徐家汇支行、南市支行营业部、虹口凉城路支行等共计13个营业网点设摊宣传。

此外,该行还将有50家网点参加未来一周的宣传周活动,通过各种宣传资料让金融消费者了解各项重要权益,并了解相关维权方式。

  本次活动重点关注:

充分尊重和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尊重权,以及远离非法集资、防范金融诈骗等热点。

浦发银行也将通过活动告知金融消费者依法拥有权利的行使方式、解决纠纷的各种正当渠道以及进行投诉的途径;强化对金融消费者风险责任意识的教育。

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为自己决策承担责任方面的宣传教育,让金融消费者明白“自享收益”的同时,要“自担风险”。

进而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警觉性,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引导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自评,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相关产品的风险特征,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周”活动虽然只有短短一周的时间,但是其影响将是深远的,体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切实保护的主动姿态和实际行动。

未来浦发银行上海分行还将结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日趋多变化和常态化的特性,借助员工、网点等优势开展系统化、多样化的普惠金融服务,全方位引导公众金融消费行为,实实在在让消费者了解银行、理解银行、用好银行。

  为纪念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广泛宣传“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年主题,在今年3月15日前,_市工商局认真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都取得了预期效果。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

  20_年3月14日,_市消费者协会联合_市工商局、质监局、局物价局、食药局等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召开纪念_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暨消费维权发布会。

同时邀请_市新闻界、企业界和消费者代表参加,公布了十大消费热点。

  二、召开座谈会。

  20_年3月10日在工商局6楼会议室召开部分驻济大型服务类企业座谈会。

  三、开展各类讲座。

  2月,为提高消协系统工作人员工作能力,_市消协组织新招入人员进行了培训。

3月5-7日,市消协副秘书长到_市大型服务企业进行授课。

3月27日,举办了全市消协系统工作人员新《消法》培训班。

  四、开展知识竞赛。

  《_市消费者协会在3.15前期组织了“安利”杯学习新消法知识竞赛。

  五、在3月15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咨询、申诉举报受理活动。

  按照上级消协总体部署,在自身开展活动的同时,统一部署各县(市)、区消协3·15期间的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制作宣传展板21块,发放各类宣传材料7万份,;通过电视、广播和报纸发表宣传稿件20余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及体会2020范文精选

  在这里所说的做家务其实只包括几件事,无非是做饭、洗碗、擦皮鞋。

但不要小看这几件事,因为它们让我向生活迈进了一大步。

  首先来说做饭。

  在我五六岁时,妈妈便要教我做饭,但我有礼貌的推辞了,理由充足:

“我太矮,并且倒不了油,就是倒上了,万一又跟油亲密拥抱了怎么办?

谁负全责呀?

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嘛!

”妈妈自然不好再让我学做饭,但谁知道就因为这件事,又点燃了另外一件事的导火线。

呀!

怎么万事都相临呢?

  在某年某月某日,我们家正在讨论近似国家级的“大事”,是什么大事呢?

当然是全家举手决定谁来洗碗啦!

但在讨论前,老爸和老妈在嘀嘀咕咕的,好像在统一意见。

我当然不允许啦!

于是,我像法官大人一样,用筷子敲了一下碗。

这样好了,爸爸妈妈都不出声了。

“嗯,那个,我宣布,讨论谁洗碗的重要大事,现在开始!

”这是我的声音。

  我深吸一口气,正打算要说些什么,老爸老妈竟用这个时间一块说了句话:

“坚决同意让全家最小的人来洗碗!

”说了后,一个在前,一个在后,一起跑没影了!

哎!

只剩下我望着几个盘子几个碗长叹老天爷为什么对我这么不公!

事后老妈说:

“你又不做饭,干嘛不洗碗。

  洗碗告一段落了,接下来是什么呢?

擦鞋。

  一天心血来潮,拿着家人的鞋子去找爸妈,并达成协议,我来擦鞋,爸妈支“工钱”。

一边擦一边唱:

我是勤劳的擦鞋工……可去了趟间,就后悔了,因为脸上也被擦上了一块鞋油。

呀!

不干了!

罢工了!

  这就是我第一次做家务干的事儿,你支持吗?

你笑了吗?

如果你笑了就支持吧!

  因为这次疫情的影响,让我们无法去学校上学,只能呆在家里上课,今天下午的第二节课是劳动实践课,我想帮奶奶做家务,于是我开始准备起来。

  爸爸这个时候在房间里整理东西,我问爸爸需不需要帮忙,爸爸说:

“不用”,于是我想我该从哪儿下手呢!

想了一会,我觉得还是先在客厅把弟弟和妹妹搞乱的玩具整理一下,放回原位,摆放整齐,然后把我的书本也整理一下,语、数、英一类,作业本一类,课外书一类,同步练习一类。

整理好书本和玩具后,接下来要做的就是细节活儿——扫地,我拿起扫把,左扫扫右扫扫,客厅的每个角落我都不放过,这时的客厅被我扫干净了,可是我突然发现桌子和沙发下面还有很多垃圾,于是我移开沙发和桌子,把这两处也打扫干净,一尘不染,做完这些事,我真佩服自己的细心。

  打扫完客厅和房间,我开始叠被子,刚开始我不知道怎么叠,我就回忆起奶奶教过我的方法,首先我把被子甩到空中,在一步一步按照奶奶教过我的方法把被子叠成像豆腐一样的方块,没想我真的成功了,这时,我赶紧就叫爸爸过来看看我的劳动成果,爸爸看完之后一直夸奖我做得真不错,说要给我加鸡腿,哈哈!

我跟爸爸说:

“那我们说定了哦!

不过,爸爸,叠被子还真的是一件脑力活呀!

”爸爸对我笑了一笑,这时的我别提有多高兴了。

  最后我把每个房间的被子和衣服都叠了起来,然后在用拖把把客厅和每个房间拖了一遍,地板被我拖得干干净净,连每个边角我也不放过,这时的地板如同一面镜子,是那么的光亮,漂亮,我心里在想,要是等下奶奶看到了,一定会很高兴的。

  通过这次的劳动实践课,让我感受到了帮家里,帮奶奶做家务也有无穷的乐趣,以后,我想要每天帮家里做一些力说能及家务,做一只勤劳的小蜜蜂,做一个爱劳动的好孩子。

  今天,我写完了作业,看见妈妈在干家务,她累得脸上满头大汗,不时的伸直身子用手捶着腰,我心里有点心疼妈妈,于是我决定和妈妈一起做家务。

  我先去涮了拖把,然后开始拖地,刚开始我怎么也拖不好,总是弄得自己的脚印满屋子都是。

后来,妈妈告诉我我:

“拖地的时候要把拖把放在在前面,慢慢的往后移动,不能向前移动。

”我按照妈妈说的去做,真的见拖得非常干净。

可是我才拖了一会儿,就累得直不起腰了。

我想:

这点和妈妈比起来真是小巫见大巫呀!

  不行,我是小男子汉要坚持下去,于是我硬撑着把地拖完了。

呼,累死死我了!

我一定要珍惜父母的劳动成果,不在调皮捣蛋,让他们好休息休息。

拖完了地,我开始擦桌子,擦了好久才擦干净了,尤其是桌子上的油渍。

对于这个顽固的东东,一定要先喷上清洗剂让它慢慢的浸泡一会儿,然后用湿的抹布用力地擦洗,最后用干抹布擦干净。

擦完了桌子,我去倒垃圾。

哇!

这么多垃圾,仔细一看自己平时不注意造成的垃圾占了一半,心里有点不好意思和歉疚。

于是我抓起垃圾,飞快的跑到楼下去倒,来来回回好几趟,累得我气喘吁吁,就像要虚脱一样。

  今天我通过和妈妈一起劳动,体验到了父母的辛苦,懂得了珍惜父母的劳动成果,也学会了帮父母分担家务。

今天我在这一件事中收获了很多的道理,这真是见一石三鸟的好事呀!

大家以后要多干家务,帮父母分担一些力所能及的事,让父母有时间休息一下,做些他们喜欢的事,尽尽做儿女的孝心。

  一直觉得家长干家务是应该的,直到有一天我心血来潮干了一次家务,这才体会到家务劳动的辛苦。

  一个星期天,爸爸妈妈没在家,我写完作业后,无聊的在家里转了两圈,实在没什么事儿干,不如打扫打发时间,说不定还能得到爸妈的表扬。

说干就干,我回忆起爸、妈每次打扫卫生的程序:

先扫地,再把拖把弄湿后拖地。

我找来笤把,卖力的扫着,从沙发底下扫出来的几张纸被我扫的一会儿飞到这儿一会儿飞到那儿,为了把他们扫到一起我费了半天的劲儿。

地扫干净了,我又洗了拖把开始拖地,湿拖把真沉,没拖几下我就腰酸背痛,休息了一小会儿,我继续拖地,终于把几个房间都拖完了,我长长地喘了一口气。

  从远处看,地是干净了,可是我拖的地却湿淋淋的。

接着,我朝四周观望了一下,发现电视柜上落了一层灰,我找了抹布,把电视柜、茶几、还有我的书桌、电脑桌都擦了一遍。

终于大功告成,屋内基本干净了,我也已经腰酸背疼、满头大汗,并且两个袖子都湿了半截。

  正在这时,爸妈回来了,看着湿漉漉的地还有狼狈的我,妈妈惊奇地说:

“你打扫为什了?

”我自豪地说:

“我拖了地还擦了桌子。

”爸爸妈妈异口同声地夸我:

“你真的长大了,知道干家务活了,太好了!

”妈妈又补充说:

“下次把拖把拧干点地就不会这么湿了!

”听了爸爸妈妈的话我心里可高兴了。

  这次家务劳动让我充分地领略了爸妈平时的辛苦,的确,他们既要上班还要做这繁杂的家务,真是太不易了,今后,我一定要多干力所能及的事,尽量减轻他们的负担。

  一个星期六的早上,阳光明媚,一只只小鸟“唧唧喳喳”的叫声把我从美梦中叫醒了,我懒洋洋地伸了个懒腰,慢慢地走下床,迷迷糊糊地穿上衣服裤子,走向爸爸妈妈的房间。

  到了房间,我叫醒了爸爸妈妈,他们一看见我便哈哈大笑,我看了看身上的穿着,也跟着他们笑了起来。

原来,我把衣服上的第一颗扣子扣到了第三个空位,裤子穿反了,袜子也穿了一只红色的,一只白色的。

  我换好衣服裤子,看见爸爸妈妈在大扫除,他们拿着一个大“火箭”在扫地,我问“妈妈,你们用”火箭“怎么扫地呀?

”爸爸拍拍我的小脑瓜,说:

“廖婧琳啊,廖婧琳,你是眼睛花了,还是没睡醒呀?

”“今天你怎么了,要不要去医院看医生啊?

”妈妈接着说:

“才不要呢,”我边说边对他们笑,“快扫地吧!

”我也拿着扫把,和爸爸妈妈一起扫地。

  过了一会儿,一个“黑乎乎的东西”以“闪电”般的速度,从我面前跑过,我急忙一边跑一边说:

“妈呀,这里有鬼呀!

”说完,就一溜烟,跑了。

爸爸妈妈以为有什么东西,便跑过来,一看,什么都没有,便想往回走,刚走了一步,就被我拦住了,我说:

“一定是老鼠。

”然后,我对他们说了个计划。

他们听了,直点头,他们按照我说的方法去做,果然抓到了正在偷东西的小偷——“老鼠”。

  擦窗户了,抹布在窗户上擦来擦去,可突然,擦到了一个硬硬的东西,一看,才知道是个干的口香糖,我拿来一把“小刀”,把口香糖一点一点地刮掉了。

妈妈看见了,摸了摸我的头,说:

“我女儿长大了,越来越能干了。

”我听了,心里美滋滋的。

  家务,家务,每个人的任务。

家务虽然很累,但我却很开心。

  2020学生家庭劳动心得体会精选范文

  20_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修订后正式实施,新法修订后,有以下几大亮点:

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的商品,有权七日内无理由申请退货)、个人保护(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加码消费欺诈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可以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的价款的三倍)等,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如消费者的维权问题,金融、医疗、、房地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消费问题等,都已经暴露出在实际实施中还有着缺陷和不足。

本文试从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意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三个方面作以论述。

  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意义

  

(一)保护消费者保护权益。

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

  

(二)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规范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何种义务,特别是要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

  (三)促进经济发展。

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

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

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

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点难点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的重点难点问题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医疗、教育行业是否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预付款消费问题,四个方面分别加以论述。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配套的法规和措施的出台,面临防范难、举证难、索赔难等问题,消费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面临举证困难等情况。

在目前阶段,新消法对于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的帮助仍十分有限。

消费者最实际有效的做法就是可以拒绝商业信息的推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商业性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所带来的烦恼。

管理部门需要尽快从、法律、措施、企业责任、消费者自我防范等多方面予以解决。

  

(二)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部分商品除外)。

但在实际实施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标注不明显;购物过程中缺乏“一对一”的确认程序;退货标准过于严苛,导致退换货投诉增多;无理由退货是否等同于无条件退货;商品是否完好如何界定;由谁来界定;所谓七日起始终止日该如何计算等等,管理部门需要对此进一步完善,让广大消费者真正在“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上受益。

  (三)医疗、教育行业是否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

  医疗行业消费问题主要是过度检查治疗费、医院药品价格高于普通药房、专科医院收费普遍高于综合医院;而教育行业消费问题主要集中在学习资料收费、节假日补课费和搭车收费泛滥上。

对于医疗、教育行业是否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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