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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助协议纲要

赞助协议

目 录

1.定义1

2.主办人的权利和义务2

3.赞助商的权利和利益3

4.赞助商的义务4

5.赛事标志和赞助商标志的使用5

6.期间及终止5

7.违约责任7

8.保密7

9.不可抗力8

10.适用法律9

11.争议的解决9

12.其他规定9

赞助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与20[]年[]月[]日订立:

[](一家根据[]法律注册成立和存续的公司),[注册地址/主要营业地址]为[](下称“主办人”);及

[](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和存续的公司),[注册地址/主要营业地址]为[](下称“赞助商”)。

主办人和赞助商在本协议中合称为“双方”,或单独称之为“一方”。

鉴于:

A.主办人在中国从事承办和管理运动赛事的经营活动;

B.赞助商有权承办赛事和为赛事(定义见1.3条)进行市场营销活动的权利;

C.赞助商是从事[]的企业,具有良好的企业声誉和公众形象以及强大的经济实力、充足的人力资源和优秀的服务水平,并且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为赛事提供赞助。

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定义

除非本协议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本协议下列术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1“关联方”,就任何一方而言,指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或其他方式控制该方、受该方控制或与该方受共同控制的任何公司或其他实体或自然人。

在中国境内,本第1.1条所用“公司”一词应包括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具有法人地位的任何类型的商业实体。

1.2“控制”或“受控制”或本协议中对“控制”的任何提及,均指一家公司或其他实体或自然人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拥有一家商业实体百分之五十(50%)或更多的有投票权的股份或注册资本、拥有委派或选举一家商业实体多数董事的权力或拥有委任一家商业实体的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的权力的方式,而直接或间接拥有指导或促使他人指导一方的管理和政策的权力。

1.3“赛事”指每年一次在中国举办的称为“全国足球联赛”的足球比赛。

1.4“赛事标志”指为确认的目的代表赛事的赛事名称和/或标志。

1.5“赛事期间”指包括赛事的开幕式、闭幕式在内的期间共[]天。

1.6“签署日”指本协议第12.9款所定义的签署日。

1.7“赞助商标志”指赞助商拥有的任何和所有商号、公司标识、标志和其他标记。

1.8“产品”指赞助商提供的、作为现金对价之外为了依据本协议获得有关权利和利益而赞助的[填入产品/服务]。

1.9“区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区域”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省。

1.10“期间”指本协议第6.1款所定义的期间。

1.11“续展期间”指本协议第6.1款所定义的续展期间。

1.12“场所”指主办人选择的用来举办赛事每一项活动的位于中国北京的[]体育场。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协议中单数的词汇应当包括其复数含义,反之亦然。

2.主办人的权利和义务

2.1主办人负责对赛事的管理和承办,包括对所需的场地、公共通道、停车场、设备租赁和使用的安排,以及同摊主、比赛团队和其他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

2.2主办人通过同赞助商的合作并经过赞助商的同意,应当和赞助商开发一个正式的赛事标志,并且该标志应当提及赞助商(在首要位置)和该赛事(如,赞助商赞助赛事)。

该等标志应当显著地包含在所有同该赛事相关的推广和宣传资料中,并且在所有主办人发布该赛事的印刷品和广播媒体以及销售点内进行散发。

2.3主办人应当开发一个不必提及赞助商的该赛事口号,该等赛事口号(如开发)可以根据主办人的意志,包含在任何同该赛事相关的推广和宣传资料中,并且在所有主办人发布该赛事的印刷品和广播媒体以及销售点内进行散发。

2.4主办人应当在赛事期间内设立一赞助赛事市场部,主办方的专人应当被派驻在该部门作为指定联系人,用以代表主办人批准同该赛事相关的广告活动。

赞助赛事市场部应当在赛事标志和赛事口号被发行、广播、散发和使用之前,给予书面批准。

2.5主办人应当保证其在比赛场地内的工作人员穿着赞助商为其提供的统一制服,使得在赛事期间内每次活动当中的所有相关时间内赞助商标志都得到展示。

2.6主办人应当保证其自身的行为,以及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参与该赛事的所有比赛团队的行为,不得损害、玷污或者贬低主办人的公众声誉、商誉或良好的公众形象。

2.7主办人同意确保比赛场地内的工作和服务符合所有适用法律(包括法律和法规),为赛事工作人员和公众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

2.8主办人应当自付费用提供赛事保险,双方理解,该赛事保险不包含赞助商根据中国法律为其雇员提供的雇员伤害保险。

3.赞助商的权利和利益

3.1赞助商应当获得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在附件二中所列的赛事期间内的广告、推广和公司招待方面的权利。

3.2赞助商应当是该赛事的独家和官方的赞助商,在不限于前述条款的一般性的情况下,其他个人、工作室、公司、组织或者团体不得被列为或者提及为该赛事的赞助商或代表人。

3.3主办人保留所有没有在此明确授予赞助商的权利和利益。

4.赞助商的义务

4.1作为本协议规定的期间内主办人向赞助商提供的权利和利益的对价,赞助商应向主办人支付相当于人民币[]元的现金的和第4条规定的现金等价物(合称“对价”),其中现金对价应当不少于对价的[]%。

4.2全部现金对价应当于以电汇的方式或其他任何主办人可接受的形式及时准备好并向主办人支付,且应依照第4.3条的规定支付到主办人书面指定的银行帐户。

4.3主办人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向赞助商支付现金对价的[]%,即人民币[]元。

剩余款项应于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期间结束为止按季度分期支付同等数额。

4.4赞助商向主办人提供的产品应符合下述条件:

(a)应满足主办人在赛事中的需求,并由主办人提前批准;

(b)在质量和送达时间方面应具有竞争力;以及

(c)应以赞助商向其在中国的最大客户要求报价时的最低批发价、或赞助商在中国的最好客户支付的其他更优惠价格为基础进行计算。

4.5赞助商应保证依照本协议规定提供的全部的产品:

(a)满足主办人的要求,并应依照共同认可的送达时间表及时送达;

(b)没有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以及

(c)遵守中国相关环境标准及主办人提出的相关环境要求。

4.6赞助商应自己支付依照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就支付和送达产品而要求的全部税费。

4.7赞助商应全力与主办人合作进行赛事标志的开发,并向主办人提供全部必要的赞助商资料、信息和艺术作品以准备官方赛事纪念品计划。

4.8赞助商应按主办人合理要求的数量为主办人准备和提供适于在场所穿着的工作人员制服。

为避免歧义,赞助商提供的该等制服不被视为产品的一部分。

4.9赞助商应将赞助商使用的包含或涉及赛事标志和赞助商标志的全部广告、宣传和其他展示资料的样本,至少于公开发布前[]日向主办人设立的赞助赛事市场部提交并获得其事先的书面批准。

如果赞助赛事市场部于收到赞助商送达的资料后[]日内没有答复,赞助商可将批准延迟事宜书面通知主办人,如果赞助赛事市场部不能于收到此书面通知后[]日内不作出答复,赞助商已提交的资料即应被视为合理的且获得了批准。

4.10为管理和归档的目的,赞助商应向主办人免费提供所使用的全部广告、宣传或其他展示资料最终版本的两

(2)份原始样本,一经该等资料可供提供。

5.赛事标志和赞助商标志的使用

5.1为了履行本协议的目的,任何一方(“许可方”)特此同意授予另一方(“被许可方”)一项非排他的和不可转让的许可,许可被许可人使用在区域内被许可方的规定、使用产品使用、推广宣传赛事所需的、许可方所有的版权、商标和标志或其他与该赛事标志和赞助商标志相关的知识产权(见附件1)。

双方可以为上述目的另行签署《许可协议》,并完成根据适用法律所需的备案和登记。

[除了本协议项下的对价,被许可方没有义务就获得上述知识产权的许可向许可方支付任何许可费。

]

5.2主办人应当仅为本协议的目的并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使用赞助商标志。

5.3双方同意,产品上应当标有赞助商的标志,同时赛事标志也可以出现在所有产品的广告和推广活动中。

5.4除非根据主办人的意志予以明示例外,赞助商仅可在有赞助商标志和赛事标志组成的复合标志中使用赛事标志。

在对其所生产、分配、销售或者刊登广告的商品和服务所进行的推广过程中,赞助商可以在其公司视频、报纸和其他内部和外部的商业交流当中使用该赛事标志,但是赞助商应当确保该赛事标志仅用于产品以及对该产品的推广、广告和销售过程中。

5.5双方同意,新产生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由主办人和赞助商开发的赛事标志)将由双方共同所有,并且应当为了本协议的目的和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予以使用和开发。

[在本协议期间及其续展期间过后,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其经营过程中使用该等新产生的知识产权,但是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者许可第三方使用该知识产权。

]

6.期间及终止

6.1本协议自签署日起生效并应在[]年/月的期间内保持完全充分的执行效力(“期间”),除非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另行予以终止。

之后,本协议应当自动续延[]年/月的后续期间(每个后续期间称之为一个“续展期间”),但是,任何一方可以在期间或任何续展期间届满之前至少[60天]前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在期间或续展期间届满时终止本协议。

6.2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任何一方应当有权在期间或任何其后的续展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a)另一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并且该等违约未能在给予违约方书面通知后的30天之内得到纠正;

(b)赞助商提供的产品不能达到主办人的赛事需要和要求,并且该等情形未能在给予赞助商书面通知后的30天内得到纠正;

(c)未经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另一方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d)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履行受到不可抗力事件的阻碍超过了90天,并且该等阻碍实质性对履行本协议产生不利影响,并且双方未能找到一个双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e)双方决定终止本协议;

(f)另一方在一个连续的三个月的期间内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破产,或清盘,或根据适用的法律其不被允许继续履行本协议;

(g)出现本协议或中国法明示规定的其他任何终止的理由。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一方对于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不能在30天内得到合理的纠正,但是该违约方已经在该30天的期间内开始弥补其违约情形并且继续勤勉地弥补该违约,则守约方在违约方正在勤勉地采取弥补措施的期间内不应有权终止本协议。

6.3终止的后果。

在本协议终止或届满时:

(a)在届满或终止后的一年期间内,任何一方所有有关的帐簿记录均应为确定该方符合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之目的开放给另一方;

(b)[任何一方应立即停止销售其占有的仅带有另一方商标或标识的所有物品,立即停止对于另一方商标和标识的任何其他使用,并在其后的任何时间不应使用可能导致与另一方混淆的名称、标志、标识],[但赞助商在终止或届满后的三个月销售其占有的产品的库存出外];

(c)每一方均应向另一方返还在其占有下的另一方的营销文件和资料,或销毁该等物品并向另一方提供销毁的证明;以及

(d)任何一方由于本协议项下的到期付款或其他情形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在本协议终止或届满后应当继续有效。

7.违约责任

7.1任何违约的一方应对于另一方由此受到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利润损失,解决有关争议的成本和费用损失,但应限制在违约方签署本协议时可预见或应预见到的范围之内。

7.2如果本协议规定或双方其后同意的任何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损失方遭受的损失,则受损失方有权根据适用法律要求进一步的赔偿。

7.3有关延迟履行的赔偿不能免除违约方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7.4任何一方同意补偿,抗辩并使另一方及其关联方、其各自的董事、管理层成员、雇员、和代理人免受由于下列而产生或与此相关的任何及所有的责任(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和开支)的损害:

任何索赔、诉讼或程序以及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害或责任或和解,但应当限制在另一方侵犯任何第三方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范围之内。

7.5在发生针对一方或双方的,有关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对第三方承担其他责任的任何索赔时,双方应当在对该等索赔的抗辩中密切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及时通报该索赔以及有关法律程序的进展,必要的文件或证据的提供,抗辩立场及律师工作的协调。

但是,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有权在就针对其自己的任何索赔的抗辩中作出最终的决策。

8.保密

8.1每一方、其关联方均应始终仅为本协议规定的目的使用保密资料,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资料。

未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实体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利用任何一方或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保密资料。

每一方、其关联方均无权在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与本协议或本协议预想的任何交易有关的任何新闻发布或其他公开声明或披露,也不得允许或授权其他人这样做。

8.2如一方接收了保密资料,则接收方应促使其接触保密资料的人员,以令提供方满意的形式和内容签署有关保密资料的保密协议。

接收方、其关联方应只向其因工作职责需要接触或熟知保密资料的人员提供保密资料。

8.3本第八条规定的双方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签署日以及随后的任何续展期间届满或本协议终止后的三(3)年内有效。

8.4提供保密资料的一方有权确定哪些数据、技术、文件和资料构成保密资料。

8.5尽管有本第八条的规定,但任何一方均可:

(a)为本协议的目的向其需要保密资料的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保密资料;

(b)在法律要求或证券交易所要求的范围内披露保密资料。

8.6本第八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保密资料:

(a)可通过在披露方披露之前所做的书面记录证明接收方已经得知的保密资料;

(b)并非出于接收方违反本协议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的保密资料;或

(c)接收方从对该资料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取得的保密资料。

9.不可抗力

9.1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无法履行的义务的履行时间应按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延迟相等的时间顺延;本协议项下的一切其他义务及其履行时间不受影响。

9.2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10)个营业日内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过电报、电传、传真或速递邮件通知另一方。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15)天内,受影响方应向另一方提供有关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说明。

受影响方应对另一方有关不可抗力事件和其履行受到妨碍的受影响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任何问题提供明确的书面回答。

受影响方应尽合理努力避免不可抗力事件,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9.3如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延迟自有关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通知之日起持续超过连续九十(90)天,则另一方可选择是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还是根据本协议第6.2(iv)的规定终止本协议。

10.适用法律

10.1本协议受正式颁布的中国法律、法规管辖并据以作出解释。

如果业已颁布的中国法律、法规对本协议的某一具体问题未作规定,则应参照一般国际惯例。

11.争议的解决

11.1凡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应仅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a)仲裁员可参阅本协议的中、英文文本;

(b)所有仲裁程序应以[英文/中文]进行,且[应按日以英语做仲裁记录];

(c)应有三(3)名仲裁员,他们均应说流利的[英文/中文]。

11.2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任何有管辖权的法庭均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所有的仲裁费用,包括强制执行任何仲裁裁决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1.3双方同意,在仲裁期间,双方应继续遵守和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但根据仲裁所针对或涉及的条款产生的义务除外。

12.其他规定

12.1本协议,[包括其附件],以[中文和英文]书写,中、英文正本各[]份:

每一方持中、英文正本各[]份。

[中、英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

12.2本协议,[包括其附件],构成双方关于本协议事宜的完整协议,并取代他们以前关于本协议事宜的全部讨论、记录、备忘录、谈判、谅解、文件和协议。

双方在本协议签署以前签署的与本协议事宜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其他文件在本协议生效之时自动作废。

12.3本协议[及其附件]只有经每一方的正式授权代表签署书面协议方可修订。

12.4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或合资公司向任何一方发出的所有通知,均应以[中文/英文]书写,派专人递送或以传真或航空挂号信发往下列地址,或另行通知的替代下列地址的其他地址,任何一方发给合资公司的一切通知均应发到合资公司的法定地址。

主办人:

地址:

收件人: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赞助商:

地址:

收件人: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根据本协议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应视为在下列各日期中最早的日期收到:

收到当日(在派专人递送的情况下);邮戳日期后十(10)天(在以航空挂号信发出的情况下);发出后一

(1)个工作日(在以传真发出的情况下)。

任何一方均可为本条之目的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变更其地址。

12.5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该权利或特权的放弃,对任何权利或特权的部分行使并不妨碍将来对该项权利或特权的其他行使。

一方在任何时候放弃追究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或规定的行为,不得视为该方放弃追究以后违反该项条款或规定的任何行为,也不得视为该方放弃其在该项条款或规定项下的权利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

12.6如本协议中或所签署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中的任何一项或几项规定,根据任何适用法律在任何方面无效、不合法或不具强制执行力,则(i)本协议或该文件的其余规定的效力、合法性或强制执行力完全不受影响,继续保持完全有效;且(ii)双方应立即以有效、合法并可强制执行的,且与上述无效、不合法或不具强制执行力的条款或规定意思最接近的条款或规定取代该等无效、不合法或不具强制执行力的条款。

12.7本协议附件在根据本协议正式签署后即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8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供参考,不得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也不得视为影响本协议的意思或解释。

12.9本协议于双方签署之日(“签署日”)起生效。

双方已促使其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所述日期签署本协议,以资证明。

主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赞助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许可给对方的知识产权清单

附件二赞助商权利与利益

1.冠名权:

赞助商有权指定赛事的具体名称并有权协助主办人开发含有赞助商标志的赛事标志。

2.赛事声明:

赞助商有权召开一个单独的记者招待会,并有权发布新闻稿表明其赞助事宜。

3.被认可:

赞助商有权参与主办人开展的赞助确认及公共宣传环节,包括:

(1)在主办人的出版物中受到认可;

(2)在赛事期间主办人的正式仪式典礼或其他社会活动中受到认可;

(3)确认在门票的背面;

(4)在主办人公布赛事官方消息的新闻发布会上做广告;

(5)确认在赛事期间打印的成绩公告上;

(6)本协议期间内在主办人网站上受到认可;

(7)由主办人免费提供给独家赞助商的其它认可赛事(作为一揽子赛事赞助权的一部分)

在主办人对个案进行了批准的情况下,赞助商应当有权自付费用从事和该环节相联系的其它的公共宣传。

4.赛事发行材料:

赞助商标志至少在[]%的包括动态赛事影像(如电影、视频)和静态影像(包括赛事海报)在内的赛事发行材料和其他可能由主办人开发、拥有或控制的推广材料中出现。

5.产品推广权:

赞助商有权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在本协议期间内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就产品在任何公众媒体上作推广和广告活动。

6.赛事材料使用权:

在遵守任何适用的版权或许可的限制以及主办人的事先许可(这种许可不应该没有理由的拒绝给予)的前提下,赞助商本着推广的目的有权使用主办人开发、拥有和控制的赛事的官方海报、音乐和图片影像。

7.公司招待权:

赞助商有权免费获得[]张赛事门票,这些票应该是属于价格级别最高并在最好的位置的座位。

另外,赞助商有权按照票面价值的[]%优惠购买额外门票,这些额外门票也应该是属于价格级别最高并在最高的位置的座位,同时应该在赛事前尽可能提前获得。

未来计划:

赞助商应当有权具有每年和主办人就赛事的赞助事宜优先谈判的权利。

赞助商应当通知主办人其和主办人就下一次的赛事订立赞助协议的意向。

如果赞助商及时地想主办人发出了通知,主办人应当和赞助商就下一次赛事提供赞助的条件进行[30天]的独家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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