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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知识竞赛题库《突发事件应对法》复习资料

应急管理知识竞赛题库(《突发事件应对法》复习资料)

(单选100题,多选30题,判断60题,简答30题)

一、单选题(100题)

1、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3、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

4、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6、《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7、《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即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对应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8、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10、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12、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13、《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14、预防与应急准备,是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必须立足于预防为主的原则。

15、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16、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17、《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18、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19、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要坚持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20、《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工作的原则是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22、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

23、突发事件分为四类,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24、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5、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应急通信保障属于应急准备工作范畴。

26、《突发事件应对法》调整范围的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

27、《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自然灾害指的是由于自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28、我国的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是依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

29、《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分级制度适用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

30、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31、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公共事件属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2、《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突发事件指的是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状态。

33、为了使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4、《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35、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

36、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

37、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是《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的制定机关。

38、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39、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40、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对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进行征用。

41、《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2、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3、《突发事件应对法》将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并根据其相应的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规定了不同的应对措施,这体现了分类管理。

44.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45、《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46.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行政领导机关的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47、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

48、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49、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50、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51、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52、《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定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急管理活动的法律。

53、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54、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55、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56、突发事件发生后,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公共设施。

57、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

58、《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59、《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有关单位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1、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6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63、突发事件监测的对象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

64、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65、《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应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66、我国突发事件信息系统设置原则是分级设置、互联互动。

67、《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68、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69、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采取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

7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71、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2、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3、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负责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74、我国应急管理体制具有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特点。

75、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76、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77、《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78、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7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80、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81、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82、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顺畅。

83、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求,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84、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85、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8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8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88、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8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90、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9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

92、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93、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94、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其中,标示为黄色的是三级预警。

95、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其中,标示为橙色的是二级预警。

96、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其中,标示为红色的是一级预警。

97、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其中,标示为蓝色的是四级预警。

98、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

99、《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10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10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102、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10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分为7个章节。

104、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105、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二、多选题

1、《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制定,可以起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2、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3、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5、有关单位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6、《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7、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8、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9、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10、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11、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12、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13、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14、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15、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16、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17、《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18、《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19、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20、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2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22、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23、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4、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5、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6、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27、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

2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29、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30、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三、判断题(60题)

1、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2、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不可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4、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前提是: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

5、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6、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7、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8、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9、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10、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11、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12、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3、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4、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应急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15、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1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19、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0、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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