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期货资金借贷协议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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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期货资金借贷协议doc

编号: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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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期货资金借贷协议—doc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编号:

第—号

甲方:

(系贷款人)

乙方:

(系借款人)

丙方:

(系中介服务兼履约担保单位)第一条总则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于_签订本协议,甲方愿意以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向乙方提供借款,乙方愿意以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作为乙方向甲方借款的保证,质押给甲方。

乙方同意支付协议约定的利息和相关费用。

丙方具有从事经济信息咨询等合法经营法律地位,特在此为甲乙双方之间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民间投资合作提供中介信息沟通咨询、代为办理双方委托的劳务性服务等事项。

为明确融资事项,经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以兹遵照履行。

第二条质押物及质押账户

甲方提供期货账户做为质押账户,因丙方系中介服务兼履约担保单位,甲乙双方同

意也可由丙方代为提供给其用于投资合作的账户及资金,双方合作资金各自按照本协议

约定相应提供。

甲方确保该账户的合法性,并保证该账户上不存在任何法律纠份,否则甲方将赔偿乙方因使用该账户而造成的所有损失。

期货公司:

;账户号码:

乙方可以通过本协议账户进行中国国内四个期货交易所(上海,大连,郑州,中金所)的所有品种的交易。

如遇交易所开放夜盘交易,则乙方须向甲方申请开展夜盘交易,并重新商定相关条款后方可开展夜盘交易,否则按照乙方严重违约处理。

第三条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万元整(大写:

元整),乙方将借款保证金人民币一万元

整(大写:

元整)划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入金账户如下:

账户名

账户号

开户行

第四条借款期限、利息及支付方式

1、借款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具体时间按计息日),续约或清户需提

前3天通知甲方。

若因乙方原因使合同不能延续(包括乙方低于平仓线被甲方强平且3

个工作日不能补足保证金的),视为违约.则按合同期限月签的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付

息,三个月以上的合同不满三个月按三个月付息、未满合同期按借款金额的10%乍为违

约金补偿给甲方.

2、借款利息:

3、利息支付方式:

每星期。

4、利息支付银行账户:

乙方直接将利息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入金账号同第三条)。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借款保证金到达以上指定期货账户后,及时告知乙方账户的交易

密码,并保密相关交易信息,不得透露本账户的交易详情;

2、甲方有权监督此笔资金的使用情况,借款协议期内,甲方有权随时查询以上期

货账户委托、成交及资金、品种变化情况;

3、借款协议期内,如果乙方没有违约行为或违约现象,甲方不得无理由调出或处

置指定账户内资产(本协议所称资产均含资金和有价交易品种),或修改交易密码,否

则,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借款期满,甲方直接收回向乙方出借的全部本金。

本金差额不足部分由乙方补

足,超过借款本金部分甲方应首先转到乙方指定账户,退回给乙方;甲方如未能如期全

部收回其借款本金及乙方承诺支付给甲方的利息,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从协议期满

之日起按借款本金和保证金之和的0.3%/日计算利息;

5、借款协议期内,如因停电、断网、交易软件等原因造成乙方帐户损失的与甲方无关。

6、甲乙双方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账户被依法采取查封、

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从账户被依法处置之日起按借款本金和保证金之和的0.3%/日赔偿;

7、甲方不得将该期货账户内交易品种及现金资产对外设定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方权利,并确保无第三人对该账户主张权利。

8、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处置指定账户内的资产。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可以通过本协议指定账户进行买卖操作,并全权负责甲方账户的运作,乙方无权更改交易密码,如果擅自修改密码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可无条件随时收回合作帐户。

任何使用合作账户密码进行的有效交易均视为乙方有效的指令,乙方自行

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及乙方其他行为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甲丙方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任。

2、乙方操作账户时,所有交易品种只允许做主力合约和次主力合约(以各品种交易量第一、第二为标准),如乙方操作远期合约所获盈利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平掉其仓位并修改密码。

3、如因乙方违规操作等原因,导致甲方账户被依法采取查封、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从账户军火女王被依法处置之日起按本金及利息之和按照0.3%的日利率计算并向甲方支付赔偿金额。

4、乙方同意以打入到指定账户中的全部保证金以及乙方个人财产为甲方提供的本金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5、乙方担保的范围是:

本协议项下甲方本金及乙方承诺付给甲方的利息,乙方应

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甲方为收回本金及利息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调查费和诉讼费)。

6、当借款账户内的总市值低于人民币_万元整(大写:

万元整)(此为警戒线),当

客户总权益触及警戒线时(以当日账户即时客户总权益计算),乙方必须在60分钟内向指定账户补入资金,使质押账户客户权益达到警戒线以上,如不及时补金的,甲方有权

将帐户减仓至保证金余额的10倍;当借款账户内的总市值低于人民币_万元整(大写:

万元整)(此为平仓线),甲方有权将交易品种平仓,作为有担保义务的丙方也有权强行平仓,乙方如需重新开仓需将保证金补齐至初始资金的50%如果乙方产生亏损超过其

入金金额,甲方对乙方所超出资金部分有追索权,若丙方向甲方履行了担保支付义务后,

丙方也对乙方所超出资金部分有追偿权。

7、当乙方在质押账户客户总权益低于平仓线时,只能平仓不能建仓,若建仓则甲方有权全部平仓或者减仓。

当质押账户客户权益低于警戒线时,行情涨跌幅达到极限标准即涨跌停板(+/-)0.5%时,甲方有权对账户强制全部平仓,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当质押账户客户总权益高于借款总额的120%寸,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高出借款总额的120%^上的部分转账至乙方账户,每次需按0.5万元的整数倍提取。

9、协议期间内,若因乙方原因操作未能达到合作期满或乙方提前提出解除协议,

则甲方收回借款本金及乙方承诺付给甲方违约金后方可提前终止。

10、过夜商品期货总仓位不得超过保证金余额的2倍;过夜股指期货总仓位不能

超过保证金余额的3倍;商品、股指同时持仓过夜的总仓位不得超过保证金余额的2倍,

所有不符合规定的持仓在14:

55分后(股指期货在15:

10),甲方有权全部平仓处理;14:

55(股指期货在15:

10)分后只能平仓,不得再开新仓;甲方有权全部平掉不符规定

的持仓,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如果甲方已经实行平仓,乙方再建立仓位或因此被迫留仓,此次交易如产生亏损,亏损额由乙方负责;如产生盈利,盈利部分归甲方所有。

11、乙方不得进行夜盘操作(晚上21:

00-次日2:

30),为防止乙方夜盘操作,乙方同意甲方及丙方在下午收盘后修改密码,但甲方必须在次日开盘前将密码改为原密

码,如甲方延迟改回密码而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2、所有期货品种只允许乙方自有资金过节,如持仓过节,需在当日下午2:

40

前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视乙方不选择持仓过节,并做平仓处理。

13、乙方违反上述约定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时,视为违约,将承担如下违约责

任:

乙方应按借款本金及承诺付给甲方利息之和按照0.3%的日利率标准向甲方支付违

约金,因违反上述约定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放弃抗辩权。

第七条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丙方对甲乙双方的帐户信息、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除期货公

司需要向期货交易所等机构提交上述信息外、不得向第三人透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及

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2、在甲乙双方合作中出现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害时,丙方有权直接代为受损害

方制止违约行为或其可能扩大损害的行为,也有权直接代为受损害方进行违约损害追偿

并归受损方所有,同时有为甲乙双方的履约提供担保连带义务。

第八条甲、乙、丙三方均保证如期如约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若任一方未经其他两方同意违反本协议,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甲、乙、丙三方应本着友好的态

度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向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

甲乙双方款项往来,以指

定的银行卡资金流水为准,双方不再出具收据。

乙方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户号:

第^一条乙方承诺将与甲方合作的其余尚在执行的协议中乙方的权利作为本协议

执行的附加担保,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则甲方可以选择任意与乙方尚在执

行的协议做提前终止处理,并以其中乙方的财产来弥补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乙方无条件认可甲方的行为,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

议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协议正文内容,为签署部分)

甲方(指模):

乙方(指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丙方(签章):

通讯地址: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重点关注的19个法律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已公布,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在行政法规层面的空白,是我国招标投标立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必将对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条例》即将施行的背景下,应重点关注哪些法律问题,成为招标投标市场各主体特别关心的问题。

本文试图以投标人的角度,通过解读《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阶段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天价标书有望成为历史

实践中,一些招标项目尤其是施工招标中招标文件内容和数量都比较多,招标代

理机构为了回收编制的成本,会向购买标书的投标人收取一定金额的费用。

比较大的招标项目,标书甚至会卖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一套,给投标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

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另外,对于图纸押金,招标代理机构也应以合理的金额为准,而且在投标人退还图纸等设计文件后,应当将押金退还给投标人。

2、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关于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何时提出的问题,《条例》

出台前,法律及部门规章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纠纷不断,影响招标的进程。

此次《条例》明确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并且规定了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因此,潜在投标人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价的2%

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在《条例》出台之前,其他部门规章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为投标总价的2%。

实践中,

将投标保证金设定为投标报价的2%,一方面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额度不统一,另外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也可能导致泄露投标报价。

《条例》施行后,投标保证金

的金额上限应统一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报价的2%0另外,根据有关规章规定,对于货物和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

对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在上述

规章调整前仍有效。

《条例》还规定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

4、投标报价不应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将被废标

《条例》出台前,各地关于最高投标限价的称谓并不统一,在北京、云南称为拦标价,在厦门称为预算控制价,在黑龙7工称为招标控制价,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活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则称为招标控制价。

尽管提法不一,而且要求也不完全一致,但其基本含义大致相同,即指招标人设定的某次招标的投标上限价格,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该上限价格,将作废标处理。

《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设有最局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局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并规定如果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做废标处理。

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特别关注招标文件中是否有最高投标限价。

如果有最高限价,应注意不能超过该最高限价;如果投标人认为该最高限价过低,可以选择放弃投标。

5、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

此前实践中,对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退还时基本上是不计利息的

但是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在终止招标时以及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日内,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还需另行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若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将可能被行政监督部门处以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条例》施行后,投标人有权要求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6、招标人不得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

实践中,招标人以各种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但

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难以认定。

对此,《条例》做了细化和

完善,列举了七种届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因此,投标人若发现招标人有就同一招标项目提供差别信息;设定与项目

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投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投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根据《条例》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这一规定应当引起投标人的重视。

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标人的下届单位、关联企业等参与投标的情形广泛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形成了明显的不公平竞争。

因此《条例》的这条规定从出发点上是保障公平竞争,但执行难度很大,而且实践中对于“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如何界定也很难把握。

在有权机关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本规定,尤其是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作出进一步规定或解释前,投标人应关注并谨慎对待该类投标。

8、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为了保证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条例》规定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如母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

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超过50%的股东,或者出资额、

股份比例虽不足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投标人可以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标段的投标。

9、逾期送达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招标投标法》仅规定了投标人逾期送达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但是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部分招标人接受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因此,《条例》明确规定,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并且规定了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将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关于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发生增减或者更换成员的问题,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各异,容易引发争议。

《条例》施行后,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对此应予以重点关注。

1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情形届于申通投标,将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在招标投标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存在部分投标人之间私下申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等申通投标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秩序,也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因此,《条例》第三十九条歹U举了五种投标人互相申通投标的情形。

包括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

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4)届于

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

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投标人之间申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12、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情形,也将被视为申通投标

实践中,投标人之间申通投标的行为和方式通常较为隐蔽,行政监督机关往往难以认定。

因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申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人应注意避免出现上述情形,防止被认定为申通投标。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第六项规定的同一单位的“账户”,不仅指基本存款账户,还包括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

13、投标人与招标人申通投标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申通投标对招投标市场秩序危害较大,往往同时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条

例》明确了招标人和投标人申通投标的六种情形,并加大了对申通投标的处罚力度。

申通投标的,应承担以下责任:

(1)中标无效;

(2)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3)情节

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4)投标人自申通投标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乂申通投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14、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为了谋求中标,个别投标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或者伪造、虚报业绩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

《条例》对于该类问题进行了重点关注,根据

《条例》的规定,投标人不得有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

证书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

投标人不得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违反前述规定的,不仅投标或者中标无效;还将被处以罚款、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15、投标文件有未经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等情形,将被废标

《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形届于法定废标的情形,投标人需要重点

关注。

根据《条例》的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届于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

有申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6、国有投资项目,无法定事由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根据《条例》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排名第一

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该等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7、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一致,将面临行政处罚

中标人应注意,根据《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8、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考虑国内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过高的履约保证金增加中标人的负担,

《条例》明确规定了履约保证金的最高限额,即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该规定并未明确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实践中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形式,如果招标文件有要求的,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9、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肢解转让的,将受严厉处罚

对于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问题,《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律均有明确规定,

《条例〉〉也从规范招标投标合同履行的角度明确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者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分包,分包人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与接受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违反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者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

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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