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政府公众信息网word版本 1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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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政府公众信息网
篇一:
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已经省政府201X年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袁纯清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
删去第二款。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人(以下简称公开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
”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
“公开人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人负责公开;公开人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人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人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查,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政府信息。
”
四、删去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将第(十五)项修改为第(十四)项,内容为: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
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
将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人应当在信息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删去第三款。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
“公开人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开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
六、删去第十条第(三)项中的“杂志”和第(四)项中的“信息厅”。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公开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所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开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公开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公开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内容为:
“公开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公开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
十、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十七条,内容为:
“公开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
十一、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条文中的“公开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主管机关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
“公开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增加一项作为第
(一)项,内容为:
“发布未经核实的政府信息的。
”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内容为: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
”
此外,对有关条文序数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发布。
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01X年12月1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X年5月1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人(以下简称公开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厅(室)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公开人应当指定相关机构处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公开人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人负责公开;公开人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人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人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查,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公开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规章以及公开人制定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相关的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四)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五)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扶贫、优抚安置等方面的条件、标准以及实施情况;
(六)土地征收和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七)行政执法事项的主体、依据和程序;
(八)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九)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
(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十一)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的审计情况;
(十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十三)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情况;
(十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人应当在信息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公开人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开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政府网站;
(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三)政府公报或者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
(四)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
(五)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六)政府新闻发布会;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开人申请公开本规定第八条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人应当按照申请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公开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所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开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公开人收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或者依申请应当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
篇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X)10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陕政办发〔201X〕10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规范和推进我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X〕96号)精神,现就我省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推进“三个陕西”建设。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立足省情实际,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突出重点,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稳步推进,有序实施。
——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坚持精打细算,与财力相适应,突出公共性、公益性,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加快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新机制。
(三)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首先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推开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相关制度法规初具雏形;到202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基本内容
(一)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
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具体条件是: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具有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而确定的承接某项具体服务的具体承接条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
(二)购买服务的主要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1.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市政管理、三农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2.社会管理服务事项。
社会组织管理、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司法鉴定、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3.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职业资格认定、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贸易纠纷诉讼、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4.中介技术服务事项。
项目评估、项目评审、检验检疫检测、技术服务、业务咨询、资产评估、审计服务、绩效评价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5.其他公共服务事项。
法律服务、决策咨询、课题研究、会议经贸活动、展览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项目应逐步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服务类)。
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要向社会公开。
(三)购买服务的程序和方式。
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和方式组织实施。
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各项程序规定,建立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质审核、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
经费兑付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有序开展工作。
购买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也可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采用委托、承包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严禁转包行为,杜绝违法分包,确保购买服务的质量。
(四)资金和绩效管理。
购买主体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或经批准使用的项目支出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在部门预决算中明细反映。
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逐年予以安排。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规定程序支付。
要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管理。
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评价范围不仅要包括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还要对承接项目的社会力量的服务绩效进行综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按照“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培育扶持社会组织,认真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动相关制度建设。
(二)健全工作机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涉及面广,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全省各级政府要在政策制定、资金扶持、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支持社会力量的培育和发展;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目录进行审核;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执法、评估等监管体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三)严格监督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承
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相关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加强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做好宣传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X年7月18日
篇三:
201X年陕西省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X年《政府工作报告》——201X年1月14日在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陕西省省长
娄勤俭
201X年01月22日10:
28来源:
陕西日报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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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去年国际环境错综复杂,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面临近年少有的严峻局面。
我们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迎难而上,综合施策,全省经济稳中有进、稳中向好。
预计完成生产总值1.6万亿元,增长11.1%左右;财政总收入3003.1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1747.2亿元,同口径分别增长11.4%和16.8%;城乡居民收入分别达到22800元和6500元,增长10%和13%左右。
保持了陕西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实现了新一届政府的良好开局。
(一)采取有效措施缓解下行压力,经济实现平稳较快增长。
去年我省工业增长十分困难,局部又遭受了特大旱灾和极其严重的洪涝灾害。
我们坚持能源工业增产促销与非能源产业提质增效两手抓,通过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带动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以培育消费热点促进第三产业加速,同时减免企业税费220亿元,收到了明显效果。
工业在困境中一路领跑,煤炭工业增速高出全国6.5个百分点,原煤产量增长7%,非能源工业增长高于能源工业8个百分点,规模以上工业预计完成增加值7200亿元,增长13%以上。
农业战胜严重灾害实现“十连
丰”,粮食产量1215.8万吨,水果总产增长3.5%,肉蛋奶菜产销两旺。
文化产业增长26%,占GDP比重提高0.5个百分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3.8%左右,居民消费价格上涨3%,保持基本稳定。
(二)千方百计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支撑发展的能力不断增强。
我们出台强有力措施优化投资结构、发挥民间资本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搞好项目策划储备,以重点项目的整体质量和建设进度提升经济增长速度和效益。
全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58万亿元,增长24%以上,其中民间投资占43.6%,一批具有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加快推进。
三星项目即将达产,西康铁路二线等3条铁路和西安地铁一号线建成投运,延安到吴起等5条、280公里高速公路通车,重点示范镇完成投资计划的128%。
特别是水利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引汉济渭隧道试验段掘进和黄河引水前期工作顺利推进,安康东坝等一批汉江治理项目如期建成。
渭河630公里堤防主体竣工,南山支流河堤加固和蓄滞洪区一期工程全面完成,去年汛期在超警戒流量下实现了安澜无恙。
(三)着力培育新的支柱产业,结构调整呈现出全方位变化。
针对经济结构特点和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的现实,我们提出培育新支柱产业的战略举措,积极发展汽车、电子信息、航空及航空服务、文化、新材料和生物医药等产业,同时继续推动能源产业高端化和传统产业的升级,深入实施“一市一策”举措,及时解决民营企业的困难,产业、区域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效果不断显现。
全年汽车产量41万辆、产值千亿元,以闪存芯片研制为依托的电子信息产业链加快构建。
30个重点文化项目建设全面启动,旅游收入创2135亿元新高。
全省新增中小微企业3万户,非公有制经济占比又提高一个多百分点,延长集团成为西部首家世界500强。
关中、陕南各市增速普遍高于全省,陕北板块在困难中逆势增长。
尤为可喜的是,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增强,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额533亿元,专利授权量2.1万件,分别增长59.3%和39.8%。
(四)狠抓优化环境和招商引资质量,外向型经济发展初具势能。
以务实落实为标准创新招商引资机制,以“大通关”促进贸易便利化,以项目服务问责提高工作效率,用优质服务打造优质环境。
欧亚经济论坛成功举办,西洽会、农高会、陕粤港澳经济合作周和“名企进陕”签约项目进一步落实。
西安至阿拉木图的货运班列开通,西安至赫尔辛基、西雅图的航班运行,三星项目带动59家相关企业落户,三星芯片封装测试、三星电子信息研究院、强生供应链基地、微软创新中心等一批重大项目落地。
全年引进内资4189亿元,实际利用外资36.8亿美元,分别增长20.6%和25.3%。
实现出口102亿美元,进口99亿美元,分别增长18%、61%,重型卡车、输变电设备、飞机及零部件和浓缩苹果汁四类产品的出口稳居全国前列。
(五)多措并举进行环境治理攻坚,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推进。
以低碳示范省建设为引领,健全“两高”行业退出机制,严控主要污染物排放,加快实施“气化陕西”二期工程。
淘汰钢铁、印染等行业落后产能283.32万吨、2753万米,提前两年完成国家“十二五”任务。
单位GDP能耗下降3.6%,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排放分别削减3%、2%、3%和4.2%,全面实现预期目标。
大力实施“治污降霾·保卫蓝天”行动计划,淘汰黄标车8.7
万辆,拆改燃煤锅炉1250台,强化了对建筑扬尘的监管。
深入开展汉丹江和渭河污染防治,渭河治污项目已完成69%,干流水质持续好转。
全省城镇污水处理整体水平居全国前列,43个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县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全年造林513万亩,治理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