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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模板.docx

商铺租赁合同模板

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经营场地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业概况

1.1甲方将坐落在上海市____________弄__号楼室(即金豫商厦,以下简称“该商铺”),该商铺建筑/预测建筑面积为㎡。

1.2该商铺具体位置见平面图中着色部分(附件一)。

1.3甲方作为该商铺的委托经营管理方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

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商铺□已□未设定抵押(最终以该商铺产权证及所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为准)。

第二条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商铺作为经营使用,经营的品牌/商标/字号为,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如需要)而未核准前,乙方不得擅自增减、变更上述经营的业种或商品,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及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甲方对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并不表示对乙方行为的默认。

2.3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前向甲方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如经营业态为餐饮业、娱乐业等特许行业,还需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品牌授权书、商标使用许可等相关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

第三条租赁期限及免租装修期

3.1该商铺租赁期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2免租装修期自进场日起共计/个月。

免租装修期内,乙方无须支付该商铺租金,但应支付进场日起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等公用事业费、空调费、垃圾清运费等各项费用。

第四条续租

4.1甲方若欲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将该商铺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的承租权。

若租赁期满乙方需继续承租该商铺的,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提前90日,向甲方提供书面的不可撤销的继续承租该商铺之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应协商租赁条件并重新签署租赁合同或续租协议。

逾期未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后30日内双方未签署新租赁合同或续租赁协议的,则视为乙方放弃在同等条件下对该商铺之优先承租权。

4.2在甲、乙双方签署续租协议或新租赁合同且续租期尚未开始时,若乙方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续租协议或新租赁合同而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并有权将该商铺另行出租或作他用。

第五条、租金及支付

5.1乙方应自计租日起向甲方交纳该商铺租金。

5.2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间的固定月租金为人民币整(RMB),年租金为人民币整(RMB);

5.3乙方应按季度支付租金,先付后用。

除首付租金外,乙方应在每季度届满日的前10日向甲方支付下一季度的租金。

5.4甲方在租金后向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

第六条租赁保证金

6.1该商铺租赁保证金为相当于该商铺租赁期内月租金的倍,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合同之条款。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当日支付给甲方租赁保证金人民币整(RMB)。

6.2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减、抵销任何乙方应付而未付的租金、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或其他乙方应付费用;有权扣减因乙方退场(包括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所产生的滞纳金、占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有权扣减由于乙方原因发生的本合同所规定的其他违约事件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本合同所述的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金。

在甲方作出有关扣减、抵销决定并书面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偿付上述任何扣减及/或抵销费用,以使在甲方处存放的租赁保证金不少于上述6.1条的约定。

6.3本合同签署后,若乙方未按期支付租赁保证金,甲方有权顺延交付该商铺而本合同项下其他期限维持不变。

若乙方逾期15日仍未足额缴纳租赁保证金的,则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且甲方有权将该商铺出租予任何第三方而无须通知乙方。

无论甲方是否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均应按租赁保证金数额的双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将乙方已支付的定金或其他任何款项冲抵违约金,若因乙方该等行为令甲方遭受的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的,超过部分乙方还应据实赔偿。

6.4乙方如签署本合同前向甲方交付定金的,该定金直接转作租赁保证金的一部分。

6.5租赁期届满本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终止)时,若乙方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且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交还了该商铺、付清租赁期内应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公用事业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并已办妥以该商铺为注册或使用地址的相关注销或变更登记(若有)手续后,甲方应在其后的30日内将租赁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

 

第七条物业管理费及支付

7.1租赁期内,该商铺的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贰拾陆元整(RMB26),月管理费合计人民币整(RMB),租赁期间由乙方承担并按期向甲方交纳。

7.2物业管理费自进场日起按季度支付,先付后用。

除首付物业管理费外,乙方应在每季度届满日的前10日向甲方支付下一季度的物业管理费。

7.3甲方在收到物业管理费后向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

7.4为确保乙方按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乙方须于进场日前一日向甲方一次性交付相当于个月物业管理费的保证金计人民币整(RMB)。

7.5如提供中央空调服务,服务时间届时由甲方统一规定,如乙方要求提供超时空调服务,应按甲方要求另行支付超时费用。

由乙方在支付下一期物业费时一并支付。

第八条公用事业费及支付

8.1乙方应按公用事业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期限和方式,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讯费、电话费等公用事业费用和于该商铺内使用设施的费用包括额外空调费(若有)、电话初装及使用费和有线电视开通费(若有)、垃圾清运费(包括餐厨垃圾)等。

上述费用自进场日起,由乙方根据相关付费通知直接支付于公用事业单位及/或由甲方/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收取并代为支付。

8.2乙方应按照该商铺各项能源的实际使用量占整个金豫商厦相应能源使用总量的比例承担能耗损失。

8.3乙方若要将该商铺内的公用事业增容,应书面向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请求,在得到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公用事业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也可以要求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协助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其他费用

9.1本合同有关的租赁登记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印花税及其他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甲方和乙方应各自承担其在洽谈、准备、签署及完成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费用及所有相关费用。

本合同公证费用(若有)由出现公证原因的一方承担。

第十条该商铺的进场日及条件

10.1甲乙双方约定,该商铺进场日为年月日。

甲方有权根据金豫商厦工程进展情况,在前述约定进场日前书面通知乙方调整进场日的具体日期,且甲方无需因前述调整向乙方作出赔偿或补偿。

10.2甲方应在进场日前提前通知乙方进行该商铺的验收,乙方必须根据甲方通知之规定前往该商铺进行验收。

如果该商铺符合进场条件的,乙方应在进场日或之前予以确认,并签署《进场确认书》后进场装修。

10.3乙方在前述期限内既不签署《进场确认书》,也不以书面形式提出充分合理改正意见的,则视为乙方对进场条件给予无异议的确认,甲方有权与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一起进行现场勘验,并共同在《进场确认书》上对勘验结果予以记录,该《进场确认书》对乙方有约束力。

10.4若乙方未按时进场或未按上述约定办理进场手续,则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不顺延,该商铺自进场日或甲方另行通知乙方的进场日(以下简称“通知进场日”)起视为交付给乙方。

如乙方直至进场日或通知进场日起的第15日仍未进场或实际办理验收交接等进场手续的,则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因此而提前解除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保证金总额双倍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将该商铺出租予任何第三方或作他用而无须通知乙方。

10.5乙方进场后开始进行装修,并应在进场后免租装修期届满日前及时完成装修,以免影响金豫商厦整体环境和其他商户的利益。

10.6乙方进场后,甲方仍有权继续进行金豫商厦周边环境的建设、公共区域或个别区域的装修、宣传广告工作及其他改造、修缮工程。

甲方无需为此而对乙方作出任何赔偿或补偿,乙方同意不予以干涉。

第十一条装修

11.1乙方确认收到并知悉该商铺平面图及相关技术资料,乙方应按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安排设计装修方案,保证不得破坏公用设施,包括分户墙及户内公共管线等。

11.2乙方应负责其装修方案的报批手续。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协助乙方向政府部门及公用事业单位办理装修方案报批手续。

乙方须在装修方案得到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并经相关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工。

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发现乙方之装修方案或实际装修违反相关规定的,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随时要求乙方予以改正或停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不对上述乙方装修所涉之报批、施工、变更、被处罚及其他损失承担义务或责任。

若因乙方未提供或迟延提交装修方案及/或提供装修样本、设计图纸的,或因乙方提供之方案未获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政府部门批准而造成的装修延误,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亦不得因此而延迟缴付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11.3乙方应负责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含装修责任险),并将保单复印本于提供装修方案的同时提供予甲方。

11.4若乙方在装修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空气中甲醛指标超标、物业的设施遭受破坏等情况致使甲方及其他商户的经营受到影响或被要求赔偿的,乙方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1.5乙方应在进场日当天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向指定账户支付装修押金。

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费等与装修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6若乙方另需增加用电量,在得到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应自行负责从配电箱或相关位置拉电缆并接驳至乙方租赁区域,并承担所需电缆及相关费用。

11.7乙方若需在金豫商厦正式营业之日后进行装修或任何施工的,应在晚上22:

00之后及上午8:

00之前进行,并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履行报批及核准手续。

第十二条维修与养护

12.1租赁期内,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公共区域和中央机电系统及其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12.2若乙方承租的该商铺或与经营相关的公共区域内的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坏,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照物业管理手册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及时派人进行维修、维护。

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无法及时维修的除外。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相关设施、设备损坏,产生的相关维修、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12.3租赁期内,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在提前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的前提下进入该商铺内进行必要的检查、养护、例行维修及工程改建等工作。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应尽力减少因该等工程改建及维修工作对乙方带来的影响。

经营期间,由于突发情况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必须进入该商铺内进行必要的检查及维修的,乙方应及时给予积极的配合。

12.4租赁期内,乙方应负责其自行安装的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若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并自行负责相关政府部门的报批手续,否则,乙方应按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或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拆除该等设施。

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由乙方自行负责管理和维护。

12.5乙方必须保持该商铺的内部设施、设备、装修(无论属于甲方或乙方)处于清洁、良好、可正常使用的状态,并经常提供粉饰、修缮等养护工作。

乙方应保证其承包商在进行上述工程时不损坏该商铺及该商铺内归甲方所有的设施。

由于乙方或乙方代理人的原因造成该商铺内属于甲方所有的设施、设备的损坏,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开业、营业和推广

13.1乙方应于免租装修期届满日之次日(“开业日”)开始营业。

若乙方须提前开业,则须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经许可,乙方可提前开业。

反之,若乙方逾期开业的,则免租装修期不顺延,乙方仍应自计租日起按本合同规定缴付租金。

若乙方没有合理理由逾期超过30日仍未开始营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3.2乙方承诺其一年365天营业,营业时间为每天不晚于上午9:

00,歇业时间不早于晚上21:

00。

如乙方需延长营业时间,则须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因此产生的公用费用或其他相关费用的支出,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未按约定的营业时间营业,视为乙方违约。

13.3甲方拥有该商铺外立面、广告位的使用权,乙方商业推广宣传须接受甲方统一管理。

在未获得书面同意前,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外部传播、展览、展示、悬挂从该商铺外部足以看到或听到的任何信息、书写标志或其他设计;甲方或其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有权拆除上述乙方擅自粘贴、悬挂、放置、展示的任何信息、标志或装饰,并由乙方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13.4若甲方认为合适及必要,有权在金豫商厦任何公共部位举行或允许他人举行、组织任何仪式、展销或陈列商品,包括享有对该商铺外墙的展示权。

甲方应促使活动举办者减少对乙方的影响。

13.5甲方不时制定的、对金豫商厦整体统一进行的促销活动或其他推广活动,乙方应予以积极遵守及执行,且甲方有权在其宣传推广活动或资料上使用乙方经营场所的店名和经营品牌。

13.6甲方同意乙方可使用的公共部位及/或该商铺外的广告位及/或店招(具体位置、价格等条件必须经甲方另行书面同意并确认),由乙方自行设计、制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但乙方应事先就设计方案、设计样图、制作方案等内容征得甲方同意,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3.7租赁期内,在法律法规许可下,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或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对金豫商厦整体进行重新命名、调换、变更或放弃使用金豫商厦现有名称,乙方必须同意并配合甲方行使上述权利。

第十四条保险

14.1乙方在租赁期间应负责保障甲方不用承担乙方因租用该商铺及在该商铺内经营业务而导致乙方或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一切开支、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等法律责任。

乙方应向一家中国注册的保险公司对上述责任自费购买责任保险,并且持续进行该保险,且该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赔偿额应根据乙方实际情况拟定,保险期限应与租赁期相同。

如果乙方未购买相应的保险,因其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对第三方的责任,在其自身承担责任之外,无论其清偿与否,甲方均不承担责任。

14.2因一方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过错方能否获得保险的足额补偿。

第十五条该商铺返还

15.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租赁期满的当日或提前解除或终止当日将该商铺恢复至甲方同意接受的状态并归还给甲方。

当乙方向甲方归还该商铺时,甲、乙双方应对该商铺进行验收,并就该商铺的归还和情况签署一份返还表格或类似文件。

15.2若乙方未按前款规定办理返还手续,则甲方有权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停止向该商铺提供水、电、燃气及其他相关或物业管理服务,并按以下方式收回该商铺并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15.2.1甲方有权在租赁期届满或提前解除或终止后的任何时间内进入并收回该商铺,乙方应当在依照本合同之规定的情况下,完成拆除、搬出和补修等工作:

15.2.1.1如果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的当日或提前解除或终止当日起7日内,未能按本合同之规定完成拆除、搬出和补修等工作,甲方有权自行完成该等拆除、搬出和补修工作,所产生之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迟延交付该商铺的,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确定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等标准的两倍支付迟延交付的占用费、物业管理费、公用事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因此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5.2.1.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租赁期满的当日或提前解除或终止当日起7日后,乙方仍放置于该商铺内的一切在不损害甲方物业结构、功能与安全前提下可移动的物品,甲方有权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在清点、登记后搬迁入其他场所放置,因此而产生的仓储费用由乙方承担,仓储期间造成的物品灭失、损毁,甲方不承担责任;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前来处置上述相关物品后3日后,乙方仍未予答复的,乙方同意甲方委托任何资产评估公司对该部分物品进行评估,因此而支出的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在评估结论作出后,书面通知乙方,如果乙方2日内未予答复,乙方在此同意甲方可按照该价格对该物品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折抵乙方所欠的租金、物业管理费、违约金、仓储费用、评估费用等;

15.2.1.3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租赁期满的当日或提前解除或终止当日起7日后,对于乙方遗留在物业内经甲方同意不可拆卸、搬移的装修和设施,甲方有权选择保留,且无须为此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5.2.2从租赁期满的当日或提前解除或终止当日起直至办妥交接手续或甲方行使上述第15.2.1条项下权利进入并收回该商铺为止,乙方须以合同终止(或解除)日以前租金、物业管理费等标准为基础,每日向甲方双倍支付延误期内的占用费、物业管理费、公用事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应向甲方赔偿因乙方迟延返还该商铺引致的一切损失。

但此等占用费、违约金、赔偿金等的支付并不构成续租或租赁之延续。

15.3除甲方同意外,乙方归还该商铺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收购或补偿乙方自置的分隔、装修或任何设施。

15.4乙方因将该商铺恢复原状而造成的乙方之装修设施或设备等价值的折损,甲方无须给予补偿。

乙方可自行指定承包商进行恢复原状工程,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转租、转让和交换

16.1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商铺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转租(包括变相转租)或转让、交换承租权。

16.2乙方可以个人名义签署本合同,如果乙方拟在该商铺注册设立公司、企业或其他形式的合法组织(以下简称“公司”)从事本合同约定的经营活动,乙方应当提供拟成立公司的资料包括投资协议、拟投资股东名录等,并在公司成立后15日内,乙方应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给甲方并与甲方签署有关确认文件。

无论前述资料及/或确认文件是否被签署,自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均转由公司享有和承担。

乙方及其他投资者同意为公司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乙方租赁该商铺,从事的经营活动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且乙方在金豫商厦开业后一个月内仍未能以该商铺注册成立公司从事本合同项下确定的经营活动,甲方有权与之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及拟投资的投资者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如果乙方投资的公司在该商铺从事经营活动,则自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均转由其投资成立的公司享有和承担。

但乙方同意为该公司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6.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同意无条件放弃其对该商铺之优先购买权。

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时,甲方无须告知乙方,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同意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与甲方或该第三方签署有关确认文件。

第十七条双方义务

17.1甲方义务

17.1.1在租赁期内,如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一切款项,并遵守本合同所有的条款和条件,甲方应确保乙方在租赁期间可依约承租该商铺,且在经营与业务需要的情况下,甲方应允许乙方与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租户、商户,享有相同权利,于开放时间内,共同使用该商铺入口、楼梯过道、电梯、自动扶梯等公用部位,及有权共同使用甲方提供的公用设备和设施,惟该等权利的行使应以遵守该租户/商户守则及甲方、物业管理公司不时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基础。

17.1.2甲方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法律、法规规定由甲方支付的税费。

17.1.3甲方负责该商铺公共部位的公用设备之正常使用。

17.1.4在租赁期内,甲方应责成物业管理公司对该商铺的主体结构保持良好状况。

若因结构质量原因需修缮,应由甲方负责。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开展修缮工程。

若乙方阻挠该等修缮工程的进行,则应承担全部责任。

17.2乙方的义务

17.2.1乙方在租赁期内应遵守本合同及物业服务手册或相关文件及由甲方、物业管理公司不时制订的有关商铺管理、使用与维修等方面的一切规章制度。

如有违反,无论甲方发出通知与否,乙方均应予以处理和纠正,或由甲方处理和纠正,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并不因此而须向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担任何责任。

17.2.2乙方不得进行亦不得允许他人进行任何可能导致该商铺的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或造成保险费增加的活动。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而使甲方自行投保或重新投保或保险费增加或甲方须支付额外的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开支,乙方须全额偿还甲方。

17.2.3若乙方以该商铺为注册地址的,则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后3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递交变更乙方注册地址的全部合法文件,并应确保在本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后30日内完成该等变更手续。

17.2.4乙方应当允许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第12.3条的约定进入该商铺进行必要的视察、维护和改建等工作或允许甲方因公共安全等需要,在预约的合理时间进入该商铺视察、测量,以就相邻物业或公共部位或金豫商厦之任何部分或任何设施装置进行必要的修理、整修或变更。

在紧急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火灾、水管爆裂等),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不必事先通知乙方而进入该商铺并进行上述视察或工程。

17.2.5乙方在收到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发出在本合同项下应当由乙方负责进行的任何修缮或工程的通知后,须在3日内展开及进行该等修缮或工程,乙方应当允许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在合理时间进入该商铺视察维修状态。

若乙方未能履行上述通知进行修缮或工程,对于已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有损该商铺及金豫商厦形象的,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在通知乙方后,有权进入该商铺进行修缮或工程,乙方须承担该等修缮或工程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17.2.6乙方必须自行采取所有合理及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该商铺受到风暴、台风、暴雨或其他恶劣天气的破坏,或处于其他危险状态。

17.2.7在该商铺或其他设施设备遭受重大损毁、发生火警或接到任何政府部门发出的与该商铺有关的通知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

17.2.8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备餐(餐饮商铺除外)。

乙方属于经营餐饮商铺的,由乙方自行处理餐厨垃圾。

若因乙方有任何迟延处理餐厨垃圾或有任何垃圾滞留或乙方未按国家、物业管理公司、金豫商厦规定处置垃圾,由此导致国家相关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或影响该项目、该大厦整体形象,或影响其他商户、任何第三方的,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费用,并且如发现一次(以物业管理公司记载为准),乙方应按每次人民币3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的,由乙方另行给予赔偿。

乙方应采取足够的措施防止任何虫害的孳生及任何气味泄露而影响金豫商厦及其整体形象及/或其他租户/商户、其他人士。

乙方不得自行或允许任何第三方在该商铺内饲养或放置任何动物、宠物等。

17.2.9乙方不得允许任何人士在该商铺内留宿。

17.2.10乙方不得破坏、损毁或涂污金豫商厦公共地方的任何装饰外貌,并须促使其雇员遵守此条款。

17.2.11乙方不得在任何进口、楼梯、平台、通道、其他公共地方堆放或容许他人堆放任何货物、纸盒或障碍物。

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书面通知后仍未改正的,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自行处理该等物品,乙方不得异议并应承担相关费用。

17.2.12乙方及乙方雇员在该商铺内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租赁期内,乙方应促使其雇员在金豫商厦或公共场所谨慎行为,若甲方或任何人士因乙方及/或乙方之雇员的职务行为而遭受伤害或损失,乙方必须向甲方及/或上述人士赔偿,若甲方因前述事项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17.2.13乙方应禁止其雇员在非当值时间着制服在金豫商厦的公共区域内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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