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奖惩制度运输处罚管理规定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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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奖惩制度运输处罚管理规定讲解

运输

1.人力推车时,一人只准推一辆车,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同向推进间距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违者罚款200元;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违者停工学习。

2.人员上、下罐笼时严禁超员,否则每超一人,罚把钩工20元。

3.罐笼未停稳擅自操作罐门进出罐笼者,责任人停工学习。

从进车侧出罐的,把钩工及责任人停工学习。

4.把钩工必须对入井人员进行验身、检测,否则,罚把钩工20元/人。

5.乘罐人员不服从管理、不排队乘罐者罚款100元;拥挤打闹者责任人停工学习。

6.铁锨、撬杠、钉子、大锤等工机具必须装入矿车内上下罐笼,否则罚带工具者200元,罚把钩工100元。

7.提升、下放大件无措施或有措施不按措施执行,责任人停工学习。

8.副井上下提前配车的,责任人停工学习。

9.严禁扒乘电机车、矿车,违者按恶性“三违”处理。

10.用电机车运送人员或矿车时必须采用正向拉车方式运送,违者,每车罚司机100元。

11.电机车在车场倒车时,必须挂链环,车数不准超过规定,否则罚司机100元/辆。

12.电机车在井底车场倒车时,必须有专门的安全保障措施,否则对技术负责人罚款1000元;车数不准超过规定,否则罚司机100元/辆。

13.电机车必须完好,否则严禁运行,违者罚责任人100元。

14.井上、下运送火药,必须严格执行规定,否则责任人停工学习。

15.电机车顶拉矿车,必须使用链环,车数不准超过规定,不得“前拉后顶”,否则罚司机50元/辆。

16.机车司机离开机车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违者责任人停工学习。

17.机车接近巷道口、弯道处、道岔口及前方有障碍物时,必须提前减速,并发出警号,违者罚责任人100元。

18.矿车掉道,严禁用电车顶拉矿车上道,违者罚责任人200元。

19.平巷运输过程中,违反操作规范或运输措施,造成机车追尾、车辆翻车、车辆相撞或机车伤人等的,责任人停工学习。

视情节轻重,对主管队长、支部书记各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对跟班队长、跟班班长各处以300—2000元的罚款,或按照重大未遂事故处理。

20.斜巷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一坡三挡”,责任人停工学习,留矿察看三个月。

21.斜巷停车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停车时钩头不得摘掉,矿车后要有临时阻车器并用钢丝绳将车轮与轨道锁牢(最少用一道直径12.5mm的钢丝绳),绞车工不得离开绞车操作台。

否则每少一项责任人停工学习。

22.斜巷下挡车杠不使用超过30分钟未闭锁的罚100元;斜巷上平台挡车杠不使用超过30分钟未闭锁的,队长、书记、跟班队长各罚款100元。

23.斜巷提升声光信号不完好,继续作业,罚跟班队长500元、责任人100元。

24.斜巷运输没设“三固定”(绞车工、信号工、把钩工)人员,跟班队长停工学习。

25.斜巷提升严禁超负荷运行,违者责任人停工进入“双规”学校学习。

26.斜巷提升不挂保险绳,不按规定使用斜巷安全设施,斜巷中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斜巷内进行摘挂钩作业,违反任何一项跟班队长及责任人停工学习。

视情节轻重,给予队长、书记各罚款200-500元。

27.绞车压柱松动或缺少压柱,一根罚款100元。

28.井下所使用的不同型号的临时小绞车,必须按规定打基础或打“四压两戗”,否则罚责任人500元;绞车“四压两戗”必须连锁,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29.绞车无保险绳(对拉绞车除外)、无鸡心环,罚款500元。

30.钢丝绳出现打死弯、压扁者,一处罚款100元。

31.斜巷运输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违者责任人停工学习,留矿察看三个月。

32.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三链环、插销、卸扣连挂车辆,否则平巷运输时对责任人处以100元/辆的罚款,斜巷运输时跟班队长及责任人停工学习。

33.严禁放飞车,否则责任人停工学习,留矿察看三个月。

34.绞车钢丝绳严禁全部放完,至少保留3圈,否则责任人停工学习。

35.斜巷及上下平台、摘挂钩地点、绞车硐室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并保持常明,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处。

绞车硐室、斜巷、摘挂钩地点无照明而进行斜巷提升作业的,责任人停工学习。

36.人车必须按规定停开,随意停开车的罚司机500元,跟车工300元。

37.乘座人车必须服从管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38.人车运行时,司乘人员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探出车外,否则停工学习。

39.在架空线下行走,严禁肩上扛长度超过300mm的导电物品,违者停工学习。

40.超长、超宽、大型物件装运必须有专人负责,否则罚队长、书记各200元。

41.在人车运行前,电机车司机和跟车工必须认真检查防护门,然后发出开车警号,违者罚司机和跟车工各100元。

42.各单位车辆进入轨道大巷前必须向井下机车调度请示,由井下机车调度做好记录(时间、单位、人员、去往地点),未经井下机车调度允许,私自安排车辆进出轨道大巷的,责任区队跟班队长停工学习。

43.刮板机机头、机尾,必须打好压柱并固定可靠,否则罚现场负责人500元、责任人100元。

44.无措施采用皮带运输物料,罚队长、书记、技术队长各500元,跟班队长、责任人停工学习。

45.皮带托辊每少一组或失效一组罚50元。

46.皮带上需设过桥而不设的,罚责任人200元;过桥安装不牢固的,罚责任人100元。

47.严禁在溜子、皮带上行走,否则责任人停工学习。

48.跳皮带、乘坐皮带者,停工学习,留矿察看三个月。

49.井下小绞车司机必须设专人,并持证上岗,否则责任人停工学习。

50.绞车检查记录本不齐全、缺页、缺项,每项罚款50元。

51.绞车、机车、胶带机、刮板机等机电运输设备,严禁用喊话、晃灯、敲管子等方法传递信号,否则责任人停工学习。

52.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上,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否则罚款100元。

53.车场反向阻车器与主道之间不准存车,否则每辆矿车罚款100元。

54.斜巷提升期间,因操作不规范,造成车辆掉道、翻车、撞车的,责任人停工学习。

视情节轻重,对主管队长、支部书记各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对跟班队长、班长各处以300—2000元的罚款。

55.斜巷提升期间,造成跑车事故的,跟班队长及责任人停工学习,并根据事故性质及后果落实主管队长、支部书记的责任。

56.私自拆除或破坏道岔闭锁装置的,责任人停工学习,并对主管队长、支部书记各罚款500元,跟班队长罚款800元。

57.故意设置隐患且可能造成机电运输事故的,责任人停工学习,罚款500元,并对主管队长、支部书记各罚款300元,跟班队长罚款500元。

58.私自使用、拆除、盗窃、破坏其他单位运输设备、配件、设施的,责任人停工学习,并对主管队长、支部书记各罚款400元,跟班队长罚款500元。

59.车辆未停稳而进行动态摘挂钩或掩车的,责任人停工学习。

60.斜巷提升时,信号工、把钩工未执行斜巷运输双确认制度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61.操作不规范造成人为碾压、刮蹭提升钢丝绳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62.斜巷绞车、安全设施、信号装置等不经验收而私自投入使用的,跟班队长停工学习,并对主管队长、支部书记各罚款400元,机电队长罚款500元。

63.斜巷底弯道准备打信号拉车前,必须先将第一辆矿车掩车的木楔子拿掉后,再打信号,否则责任人停工学习。

64.绞车爬绳超过2层继续进行提升的,责任人停工学习。

65.运输大巷内施工,施工地点两端不设警示标志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66.不使用斜巷专用连接装置或斜巷专用连接装置不完好而进行斜巷提升的,责任人停工学习,对跟班队长罚款500元。

67.平斜巷运输车辆未按规定组列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68.绞车运行期间司机手离闸的或离岗的,责任人停工学习。

69.采用胶带机、刮板机运送爆炸材料的,责任人按恶性“三违”处理。

70.使用刮板输送机运料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无措施私自用刮板输送机运料的,跟班队长停工学习。

71.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料时必须保证工作面所有载波电话能正常使用,语音清晰,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72.采用刮板输送机运料时,未按规定对运送物料进行绑扎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73.采用刮板输送机运料时,必须将刮板输送机上的煤(矸石)拉空,严禁煤(矸石)与物料混合运输,煤(矸石)与物料混运的,责任人停工学习。

74.刮板输送机机运料时,运送物料单件重量不得超过1000kg,长度不得超过4m,宽度不得超过500mm,高度不得超过400mm,严禁运送弯曲的长件物料,运送物料超过上述规定的,每件罚款100元。

75.刮板运输机运物料时,装卸物料人员、中间监护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地点(发生意外事故时,所装物料不能波及的安全范围)。

否则,对跟班队长罚款500元,责任人停工学习。

76.刮板输送机运输大件(电机、减速机、采煤机行走部等)时,必须低速(0.5m/s)运行,防止设备或配件倾倒。

否则,跟班队长停工学习。

77.工作面刮板输送机严禁运送人员。

否则,责任人按照恶性“三违”处理,跟班队长停工学习。

78.使用胶带机运料时,必须采用集中运输方式,具体运料时间由各队自行确定并在安全技术措施内明确,但每班仅限1次,在非规定时间运料的,跟班队长停工学习。

79.采、掘工作面运料的胶带机,装、卸料点距胶带机储带仓或机尾缓冲架应有不少于2个H架(6m)的安全距离,同时,在装、卸料点、转载点及坡度变化区段安装声、光信号并设专人监护,装、卸料施工时用声、光信号相互联系,未按规定设置和使用的,每处罚款100元。

80.采掘工作面运料的胶带机,在胶带运料区段、巷道口、变坡处醒目位置必须安装红灯信号,胶带运料时,应送红灯示警,严禁人员通行,装、卸料期间必须停机闭锁并设专人监护,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停工学习。

81.采掘工作面胶带机坡度大于10°或胶带机跑偏严重时,严禁用胶带机运送长件、超重、超宽物料(长度大于3m,宽度超过400mm,重量超过100kg)。

否则,跟班队长停工学习。

82.采用胶带机运料时,未按规定对运送物料进行绑扎的,每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严重的责任人停工学习。

83.采用胶带机运料时,机头及机尾卸料处必须设挡料装置,以防物料窜入机尾或煤流系统损坏胶带,卸载点未设置挡料装置的,每处罚款200元。

84.采用胶带机运料时,必须将胶带上的煤(矸石)拉空,严禁煤(矸石)与物料混合运输,煤(矸石)与物料混运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并停工学习。

85.采用胶带机运料时,运送物料单件重量不得超过100kg,长度不得超过5m(锚索不得超过7.5m),宽度不得超过500mm,高度不得超过200mm,严禁运送弯曲的长件物料,运送物料超过上述规定的,每件罚款100元。

86.胶带运输机运物料时,装卸物料人员、中间监护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地点(发生意外事故时,所装物料不能波及的安全范围)。

否则,对跟班队长罚款300元,责任人停工学习。

87.运输线路存放物料及电器设备距轨道安全距离不得小于600mm,否则罚款200元。

88.无措施使用手推车、手推车不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私自入井的、用机车、绞车牵引手推车的,责任人停工学习。

89.运输大巷内车辆掉道后,不处理或不向井下机车调度汇报的,责任人停工学习。

90.车场内存车,两端未按要求设置阻车器的,罚责任人100元/处。

91.停车后未按要求掩车的,罚款100元。

92.双速绞车只有钩头在上平台且不挂车时方可换挡,运行过程中或带载状态下换挡的,责任人停工学习。

其它情况下换挡的,罚责任人300元/次,罚责任单位主管队长、支部书记、跟班队长各100元/次。

93.绞车必须由当班专职司机进行操作,其他人员严禁操作;操作小绞车时,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否则,责任人停工学习。

94.不准使用不合格的销子、连接环,否则,对责任人停工学习。

95.斜巷双速绞车提升物料时,严格遵照操作规程要求执行,禁止使用快速提升重物,否则,责任人停工学习。

96.电机车仅有运输队当班专职司机驾驶,严禁其他人员驾驶电机车,否则,责任人停工学习。

97.电机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开车前要认真对机车进行安全检查;跟车工对车辆的连挂情况、装车情况、车辆完好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

否则,责任人停工学习。

98.电机车司机离开驾驶室时,必须随手取下操作钥匙并随身保管,严禁交给他人代管。

钥匙丢失,及时向队部汇报,严禁使用其它工具操作电机车。

否则,停工学习。

99.电机车运行期间,除当班跟车工外,电机车严禁搭载任何人员,否则,责任人停工学习。

100.为避免出现掉道、侧翻等运输事故,阴阳道、道床不实、轨道或道岔悬空、轨道坡度超过5‰等地段,严禁电机车驶入,否则责任人停工学习。

101.严禁在斜坡上摘挂车辆及摘挂钩作业,违者停工学习。

102.严禁车辆运行过程中或车辆调整过程中摘挂车辆及摘挂钩作业,违者停工学习。

103.车辆运行过程中或车辆调整过程中,两车之间及摘挂地点轨道两侧600mm安全距离范围内严禁有人,违者停工学习。

104.在两矿车之间摘挂作业时,严禁站在道心及轨道上,身体各部位严禁伸入两碰头之间,违者停工学习。

105.非单轨吊司机私自驾驶单轨吊机车的,责任人停工学习。

106.单轨吊机车运行过程中未开启红灯信号、单轨吊司机在驾驶室外开车的、行车速度超过规定的、超能力起吊的,责任人停工学习。

107.除单轨吊机车司机及跟车工以外其他人员扒乘机车的,责任人停工学习。

108.非专业人员私自调整机车参数、拆除机车配件或故意破坏设备的,责任人停工学习。

109.单轨吊司机停车离开驾驶室未将停车制动手把打到“停止位置”时,对司机罚款100元。

110.司机离开岗位超过10分钟时,未拔下机车驾驶室内闭锁手把,对司机罚款200元。

111.不按检修制度安排检修、定期保养或存在假检的,对机电队长和包机人各处罚500元。

112.油脂未存放至制定地点或硐室内,随意浪费的,加油未使用专用油桶或油抽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13.矿内机动车辆不配备灭火器,罚责任人100元、责任单位500元。

114.无证驾驶电机车、机动车辆的,责任人停工学习。

115.矿内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责任人停工学习,留矿察看三个月。

116.矿内机动车辆带病运行的,罚责任者100元。

117.地面轨道运输路线未按要求设置路标的,罚责任单位100元/处。

118.出现煤矿及煤矿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中认定的重大隐患的,给予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罚款2000元,责任人停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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