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县域农业保险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问题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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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县域农业保险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问题探析.docx

当前县域农业保险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问题探析

 

当前县域农业保险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问题探析

——以建宁县为例

 

内容摘要

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发生频繁,农业损失惨重,由于缺乏有效风险保障机制,广大受灾农户无法得到有效损失补偿,给农业生产恢复工作带来难度。

面对灾害,如何建立有效风险防范机制是农业保持可持续发展关键所在。

本文以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建宁县为例,对农业保险在支持农业发展存在问题进行分,提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农业保险发展新思路。

关键词:

农业保险支持农业发展问题探析

 

目录

一、前言1

二、农业保险的特征与属性1

(一)准公共品1

(二)政策性1

(三)非市场性2

(四)公益性2

(五)非盈利性2

三、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2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入世后政府加强农业保护的必然选择2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促进农民增收的现实需要3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加快农业发展的有效手段3

(四)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稳定农村社会的重要保障3

(五)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农业保险持续经营的客观要求3

四、建宁县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与现状4

五、建宁农业保险发展存在问题4

(一)承保面小,发挥作用有限5

(二)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5

(三)法律空白,制约保险作用发挥5

(四)信息不对称,导致有效需求不足5

(五)投保人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突出5

(六)缺乏专门的农业保险人才6

(七)农业保险政策性目标与商业化经营目标的矛盾问题无法解决,导致保险公司不愿承保6

(八)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持6

(九)缺乏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6

六、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的比较分析6

(一)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基础7

(二)实行政府补贴的农业保险政策7

(三)完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降低相关经营风险7

(四)推行措施具有一定的政府强制性8

(五)国家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给予税收支持8

七、发展农业保险对策建议8

(一)尽快制定出台农业保险法规8

(二)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组织体系8

(三)建立财政支持与政策优惠制度9

(四)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市场9

(五)构建农业再保险体系9

(六)制订保险参保品种政策,尽快建立适应我国农业发展保险新模式10

(七)完善农业保险监管体系10

 

当前县域农业保险支持农业

可持续发展问题探析

——以建宁县为例

一、前言

研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在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中全面推进农业保险,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

2004年以来,中央1号文件连续4年提出要发展农业保险,充分体现中央对农业保险的高度重视。

在国家政策扶持下,农业保险开始试点,从试点情况,农业保险在防范农业风险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然而由于农业保险政策性和保险公司经营商业性未能找到最佳结合点,农业保险无论从险种还是承保面来说,都无法满足全面发展的大农业对保险客观需求,从建宁县农业保险历史沿革及现状来看,总体上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与供给出现了严重不足,其原因有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不健全,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缺位以及农村金融环境欠佳等方面影响。

但究其根本原因:

是对农业保险自身所具有的政策性特点认识估计不足,政策性保险的基础性定位不足,由此引发的政府主导和推动职能弱化,造成制度的缺失。

比较中外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切合当前实际地制定和完善有关农业保险法律法规,进一步确立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基础地位,就是要在建立多层次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中,逐步形成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导,以政策性措施为推动,促进地方性农业保险公司和农业保险合作组织的发展,促进商业保险的发展,构建有效的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

建宁县地处福建省西北山区,是全国商品粮基地县和福建省著名的特色农业产业县之一,又是我国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其农业保险发展的特征及现状具有一定代表性。

因此本文选择建宁县为研究对象,来探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二、农业保险的特征与属性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保险法》第155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是把农业保险作为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来看待的。

农业保险主要具有以下特征和属性:

(一)准公共品

农业保险产品从根本上讲,既具有消费竞争性,但又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即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参加农业保险,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私人物品。

同时,对投保人而言,购买农业保险所得的个人利益小于其提供的利益总量;对保险公司而言,提供农业保险所得的个人利益小于其供给成本。

从经济学角度,农业保险属“准公共品”,更多地趋近公共物品。

(二)政策性

农业保险的天然属性,使其日益成为政府支农的政策工具。

由于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性和出现“市场失灵”,需要政府进行引导和推动。

政府在进行制度安排时,不仅要参与宏观决策,而且要介入微观经营管理活动;同时,政府要给这类业务经营补贴和其他财政优惠措施以及行政便利措施,这种制度才能保持连续性。

(三)非市场性

农业的灾害多、损失大、关联度高的特点,导致农业经营效益差及保险费率高。

在完全市场化的情况下,农民受经济能力限制不愿意缴纳保费去投保,商业保险公司从追求利润最大化角度出发不愿意主动进入该领域。

在农业保险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都不足的情况下,依靠市场机制,农业保险难以形成有效市场。

(四)公益性

有效的农业保险制度,从微观上可以稳定和增加农业生产者收入,安定农业生产者生活;从宏观上可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减轻政府灾害负担,促进农产品,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具有极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但农业保险对保险公司而言,却不能创造经济效益,所带来的最终效益是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可以使全社会成员享受农业稳定、农产品价格低廉的好处,其效益是外在的,具有明显的公益性。

(五)非盈利性

农业保险具有高损失率、高费用率、高保费的特点,其经营成本和风险都非常高,决定了其很难盈利。

从建宁农业保险发展情况,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大办大赔、小办小赔”的情况,这也是建宁农业保险难以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

但由于农业风险的非均衡性,正常年份往往可能出现盈余,对此,国际通行做法是转作风险准备金,以维持农险业务稳定。

三、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国务院《关于保险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1号)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国实践证明,农业保险完全依靠市场机制进行经营,都不能维持长久。

只有实行政府干预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机制才能发挥出对农业的风险保障作用。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入世后政府加强农业保护的必然选择

支持和保护农业是始终是我国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直以来,我国以直接补贴、良种补贴等作为支农的主要方式。

入世后,我国传统的以政府救济和灾害补偿为主的支农、惠农政策面临着调整的压力,将逐步取消一系列在流通环节对农业的补贴政策和措施。

作为WTO的“绿箱”政策,各国都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农业保护的重要手段,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许多国家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在财政支农中的比重超过50%。

同时,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型期,尚未建立整套的风险补偿基金积累机制,受制于财政的压力,虽然每年的灾害救济的绝对数在增加,但对于不断增加的自然灾害来说仍然是杯水车薪。

为应对入世及加强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我国必须尽快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农业保护措施,首先就是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使农民的利益通过保险手段得到国家的补偿。

这是WTO框架下国家保护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政策。

正因如此,近年来我国开始将农业保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2007年,中央财政已拿出21.5亿元用于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方面迈出了坚定的步伐。

虽然补贴资金在全部财政支农资金3917亿元中仅占0.55%,但在转移农业风险、减轻政府负担方面却发挥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促进农民增收的现实需要

增加农民收入是一项系统工程。

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就是这项系统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因如此,党中央、国务院连续4年在一号文件中提出要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并以此作为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体制性措施。

目前,商业性农业保险由于覆盖面低,在转移农业风险、灾后经济补偿方面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

灾后国家往往通过救济的方式给予农民适当补偿,以解决受灾农民的基本生活问题,但相对于农民遭受的损失而言,只能是“杯水车薪”,更谈不上农民收入的稳定增加。

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逐步将农民从事的农民生产及其产生的收入纳入风险保障的安全网,不仅可以使农民在灾后及时得到补偿并恢复再生产,确保农业生产的连续性,稳定农民收入,而且可以大大提高农民的风险应对能力,增强其投资发展的信心,拓宽融资渠道,间接保障农民增收。

以费率5%来计算,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100亿元,则可稳定农民2000亿元的农业收入,极大地提高了农民收入的稳定性。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加快农业发展的有效手段

农业生产的最大特点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相互统一,因此必然会受到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的双重影响。

随着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农业增长方式逐步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技术密集型转变,使得农业风险的外延进一步扩大,农业风险更为集中,迫切需要农业保险的支持,以化解农业经营风险,稳定农业生产。

农业保险制度的分散风险功能,可以对农业实施合理有效地保护,在发生灾害时及时有效地补偿损失,迅速恢复生产,促进农业再生产不至于萎缩和中断,稳定农产品价格不至于大起大落,保证农业生产资料的稳定供给,进而保证农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同时,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建立的农业保险制度,可以帮助农民有效转移和化解农业生产风险,保护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

(四)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稳定农村社会的重要保障

农业是我国母体性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也是占总人口70%以上农民最主要的生活来源。

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农民抗风险能力差,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现象时有发生,农户一旦遭受经济损失,直接影响农民生产生活的稳定、和谐。

农业保险可以使投保农户在灾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得到经济补偿,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损失对农民生产生活的不利影响,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

(五)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农业保险持续经营的客观要求

保险商品交易是由供求双方决定的,但农业保险在市场上却难以自发达成交易。

因为一方面由于收入差距悬殊,使收入低的农户对商业保险高收费望而却步;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费用、高赔付,使得保险公司办不起,赔不起。

在目前商业保险的管理制度下,有数据表明农业保险业务的盈亏平衡点约为69%,超过这个临界点,就会使保险公司入不敷出,陷入“保的多就赔的多”的恶性循环。

从建宁历年农业保险数据来看,累计赔付率已超过110%,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面对无利可图的农业保险,只能选择退出。

农业保险供求的“双冷”,都要求政府强势介入和引导。

政府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一方面通过直接对农民进行保费补贴,以解决农民收入低无力缴纳保费的障碍;另一方面通过行政推动确保一定的承保面,并给予保险公司必要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增大保险供给,破解农业保险“双冷”的局面,以维持农业保险的稳定性。

四、建宁县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建宁县属典型山区农业县,全县总人口14.6万人,农业人口12.5万,占总人口的85.61%。

2007年全县农林牧渔总产值12.7亿元,农作物播种总面积65万亩。

粮食总产量11.3万吨、油料作物总产量1.75万吨、出售肉猪10万头、出售和自宰肉用禽94万只,可见隐藏农业保险的市场潜力和拓展空间十分巨大。

建宁县地处闽江源头,又是福建省自然灾害频发地区之一,发生的自然灾害主要有水灾、旱灾、低温冰雪灾和冰雹灾等。

据统计,仅2002年以来发生大小自然灾害5次,其中发生重大灾害3次,即2002“6.16”和2005年“6.21”两次洪灾、2008年初冰雪灾害,成为福建省重灾区,累计造成农村直接经济损失达14.8亿元。

农作物受灾面积2.12万公顷、成灾面积1.3万公顷、绝收面积0.53万公顷、林业受灾面积208万亩,占林地面积的98%;受灾人口12万人、损毁耕地0.21万公顷、死亡牲畜3.3万头、冲毁淡水养殖面积0.48万公顷、损失鱼类0.4万吨,损坏房屋14.84万间、洪水冲毁和山体滑波倒塌房屋2.56万间、农田水利设施损坏1200多处。

同时还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但与此相反的是,建宁县农业保险呈逐年萎缩的态势,2001年低谷时期全县农业保费收入仅3万多元,占财险保费收入的0.08%。

受灾的农户仅能得到政府救济,巨大的农业经济损失无法通过保险手段得到更多的利益补偿,给农业生产恢复工作带来相当的难度。

面对灾害,建宁县政府和农户已经意识到农业保险在抗灾中作用,希望在广大农村地区建立相应的保险保障机制,让饱受灾害的农户能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建宁县自1983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农业保险经历了起步、发展、衰退、复苏过程。

1993-2003年近10年间,农业保险由于政府支持政策减弱和保险公司经营思路转变,保险公司有意识放弃了农业保险,农业保险随之逐年萎缩。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业保险重视程度的提高,农业保险在建宁逐步得到恢复,人保财产保险公司开始涉足农业保险业务,由最初单一森林火灾险又发展了农房险和能繁母猪险。

其中:

农房险、能繁母猪险是完全由政府出资政策性险种,2002-2007年农业保险费收入占比不足当年全部财产保险费的10%。

农业保险覆盖率极低,农业保险业务要在广大农村地区全面推开依然困难重重。

五、建宁农业保险发展存在问题

建宁现有保险机构5家,其中涉及财产保险公司4家,仅有人保财产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

2007年该公司农业保险综合赔付率高达85%,如2006年试点的农房险,建宁县财险公司2007年度及2008年初赔付率分别达到了98%和134%,“代保费高赔付”使保险公司苦不堪言。

农业保险正处于“保不起”和“赔不起”的两难处境。

即如果按市场化的规则厘定保险费率,农民根本保不起;若按农民能接受的价钱卖保险,保险公司则赔不起。

从而导致县域农业保险覆盖率低,保费收入规模多年停滞不前,农业保险产品对农业风险的保障严重不足。

(一)承保面小,发挥作用有限

近年来,尽管国家对农业保险工作日益重视,农业保险已经开始复苏,但发展水平仍然十分低下,发展还很不稳定,承保面小,市场份额低,产品与市场不相适应,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距农业生产风险保障需求仍存在较大差距。

建宁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2002、2005、2008年三次灾害造成农业损失14.8亿元,由于险种少,农业保险渗透力不强,农业保险赔款占农业灾害损失比例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在补偿农业保险作用极为有限。

建宁农业保险至今未开办涉及为农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险种,如:

农作物险。

就目前的险种对建宁的农业生产根本起不到风险保障作用。

(二)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

农业生产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有效需求明显不足。

有效需求不足主要表现在农民购买力不足和保险意识淡薄两方面。

目前,大多农户从事的都是分散性的小规模生产,对窄小经营规模的预期收益较低,不愿意从十分有限的农业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用于支付保险成本。

如政府不给予保费补贴或足够比例的保费补贴,面对较高的保险费率,农民的保险需求就会被抑制。

同时,我国农民长期处于封闭的小生产状态,自给自足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加之农民文化素质不高,往往比较注重眼前既得利益,而对未来的各种事变缺乏全面周详的考虑,时常抱有一种侥幸心理,认为买保险是额外支出。

而且农民在长时期的政府救济制度下,对政府的依赖性极强,风险管理和识别能力差,对保险的功能和作用知之甚少,投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较低。

(三)法律空白,制约保险作用发挥

我国至今未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只有2002年新修订的农业法对农业保险略有涉及,第46条规定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但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方式均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政府应在农业保险发展中发挥什么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增加了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制约了农业保险功能作用的发挥。

这是造成农业保险陷入发展困境的最根本的制度原因。

(四)信息不对称,导致有效需求不足

保险的农业品种大多是具有生命的动植物,因此需要具备专门知识和充分的信息,否则很容易出现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同时农业保险产品的结构不合理、选择性小、产品开发能力弱,不能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

加之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使农民预期收益相对较低,农业保险又以商业形式经营,国家支持和补贴较少,因而农民不愿意付出相对收入而言较高的保险成本,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

(五)投保人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突出

由于农业保险的经营标的在被保险人的控制之下,受被保险人的行为影响很大,农业损失中的道德风险难以分辨,逆向选择十分严重,保险人难以控制。

同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保险双方在农业保险商品交易中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加上自然灾害的种类、发生频率及周期难以确定,农业生产的地域性,极易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实际承保中,很多农户都表现出强烈的保险意愿,但他们只愿意为年年受灾的农田进行选择性投保。

在没有任何扶持政策和行政推动统保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不可能背离经营导向,去承保这些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发展的高风险业务。

就农民来说,如果没有政策扶持,也不愿意按既定的保费将相对风险较小的农田进行全部投保。

(六)缺乏专门的农业保险人才

我国制约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在于人才资源缺乏。

农业保险专业性和时效性很强,要求从事保险经营的机构和人员既要掌握娴熟的保险经营技术,又要掌握广泛的农业技术知识,而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业务人员技术水平还难以做到,也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七)农业保险政策性目标与商业化经营目标的矛盾问题无法解决,导致保险公司不愿承保

目前,开办农业保险均为商业保险公司,且政府没有给予这些公司任何扶持政策,保险公司一旦经营失败出现亏损,就只能减少或放弃农业保险业务,转向其他险种,以维持自身经营的稳定性。

如2008年初建宁发生冰雪灾害,农房受灾,建宁县财险公司理赔21.26万元,全年保费收入16万元,赔付率达132.9%,亏损5.26万元。

保险公司已表示如政府没有补贴,将逐步淡出,农业保险业务又可能遭遇萎缩。

而其他保险公司出于控制风险、追求效益角度考虑,不敢涉足农险业务,导致农业保险市场供给严重不足。

建宁现有财产保险公司开办的农业保险业务除森林火灾险外,都属于“小打小闹”的小范围试点。

(八)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持

目前政策支撑欠缺是导致农业保险萎缩的重要原因。

农业保险离不开政策的支持,目前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没有任何有关政策期许和支持承诺,地方财力极为有限,特别是县一级,如建宁县完全是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维持政府运转,根本无财力贴补农业保险,因此,缺乏上级财政资助情况下,县域开展农业保险试点是不可能实现的。

(九)缺乏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

农业保险的风险大,区域性强,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也没有相应的再保险机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缺位,一旦遇到巨灾风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只能自己承担全部承保责任,导致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增大,出现巨额亏损,从而影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扩大和经营稳定性,甚至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破产

六、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的比较分析

从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特点、操作方式以及法律制度上看,通常可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归纳为以下五种形式:

一是政府主导模式。

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有健全完善的农作物保险法律体系;政府补贴较高,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强制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投保方式。

二是民营保险合作会社模式。

以日本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策性强,通过立法对主要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和畜种实行法定保险;经营组织具有互助性和民间色彩;中央政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保费和管理费进行补贴。

在农业保险体系设置上,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采用“三级”村民共济制度,将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

三是政策优惠模式。

以西欧国家为代表,主要包括法国、荷兰、西班牙等国。

主要特点为没有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公司、部分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

投保为自愿行为,国家为了减轻参加农作物保险农民的保费负担,也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和税收等政策优惠。

四是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

以亚洲发展中国家为代表,主要包括泰国、印度、菲律宾、巴基斯坦等国。

主要特点:

一是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二是承保以本国主要农作物为主,目的就是确保粮、棉生产的稳定;三是农业保险具有强制性。

政府负责保费补贴和保险公司的业务费用补贴,政府金融机构通过贷款资金进行支持,将保险与金融机构贷款结合。

以上各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虽然各具特色,但在实际运作中却有一定共性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基础

如美国以1980年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和《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为核心,建立完备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从法律上规定了联邦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和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也都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运营。

随着实践的发展,这些法律也在不断地修订和完善,仅对《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较大修改就接近20次。

特别是《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又取消了政府救济计划,进一步强调了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的主体作用。

同样,日本、法国、泰国等国家也均建立了各项法律制度,可以说完备的法律制度奠定了这些国家农业保险发展的基础。

(二)实行政府补贴的农业保险政策

美国、日本、法国等许多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都实行了高标准的补贴政策,如在美国,政府对农民所交保险费的补贴比例都在50%左右,1998—2000年,美国政府为投保的农户提供的纯保费补贴率为55%,三年累计补贴了36亿美元,并且为办理农业保险的私营公司提供费用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免征农业保险的税赋。

成本的降低促进了农业保险的发展,美国现在参加农作物保险的作物己达100余种。

2000年,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为2.0亿英亩,占可保面积的76%;200万农户中有131万农户投保了农作物保险,占总农户数的65%。

日本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是实行差别补助:

费率在2%以下农业保险,政府补贴为50%;费率在2%—4%的农业保险,政府补贴为55%;费率在4%以上的农业保险,政府补贴为60%。

在日本,对农作物保险的承保率达到90%。

其他农业保险发达国家也均有一定的补贴政策。

所以,补贴政策的制定和实行,有效的调动和保护了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三)完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降低相关经营风险

由于农业保险盈利难度大,风险难以得到有效释放,许多国家都根据本国国情对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进行了精心的设计。

如日本在1947年出台的《农业灾害补偿法》中规定:

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采取“三级”制,即以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为本位,直接承办各种农业保险业务;以都道府县共济组合联合会为中心,承担农业共济组合的分保业务;以全国农业保险协会承担各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再保险业务。

这样,就构成了一个“一层的直接承保、两层的再保险”的三重风险保障机制,将各地的农业生产风险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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