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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权力清单市水利局权力清单*市水利局权力清单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注1行政许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招标的审批无【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含企、事业单位)市水利工程管理与质量安全监督站市级保留。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地方性法规】*区实施办法(区人大常委会十届15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2行政许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无【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含企、事业单位)市水利工程管理与质量安全监督站市级保留。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容核准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3行政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含企、事业单位)市水利局各相关科室市级保留。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十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行政许可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审核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事业单位、企业市水利局计财科市级保留。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第291项“建设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审批”。

5行政许可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无【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第172项水利工程建设程事业单位、企业市水利局相关科室属地管理。

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六条:

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6行政许可取水许可(含在地表水源满足供水需求地区启用已开采的地下水源的审批)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市级保留,下放部分权限。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二款: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

【地方性法规】*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16号公布,根据2010年9月29日*区人大常委会十一届第31号公告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在地表水源能满足供水需求的地区,限制开采地下水;已经开采的地下水源,作为应急供水水源,未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启用。

禁止开采使用受污染的地下水。

”。

7行政许可在江河、湖泊、水库、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自2002年10月1日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市级保留,下放部分权限。

渠道、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同意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号令,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01月0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和公民个人定修正)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

【地方性法规】*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16号公布,根据2010年9月29日*区人大常委会十一届第31号公告修正)第十五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排污口的设置方案,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

8行政许可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是否符合水量分配方案的审批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四款: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

事业单位、企业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实行分级管理。

9行政许可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无【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市水利局水利科市级保留,下放部分权限。

10行政许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生产建设单市水利局水土保持科市级保留。

根据法律、法持方案审批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2010年12月25日)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位或个人规和规章实施。

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11行政许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2010年12月25日)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市水利局水土保持科12行政许可开垦荒无【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单位或个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级保留,下坡地批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依法申请开垦荒坡地的,必须同时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放部分权限。

13行政许可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无【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事业单位和企业市水利工程管理与质量安全监督站市级保留,下放部分权限。

关的安全管理”。

14行政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审批1.河道采砂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与公告”。

【地方政府规章】*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5号)第六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事业单位、企业、公民个人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市级保留,下放部分权限。

依据*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七条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中标人,按合同成交价收费。

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收费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

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5号)第七条:

河道采砂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实施。

涉及航道的,审批前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机构的意见。

【地方政府规章】*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5号)第十一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按规定收取和管理使用。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市级保留,下进行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审批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10日发布施行)第25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放部分权限。

16行政许可利用大坝坝顶、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无【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事业单位、企业、公民个人市水利工程管理与质量安全监督站市级保留,下放部分权限。

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17行政许可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审批无【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七条: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事业单位、企业、公民个人市水利工程管理与质量安全监督站市级保留,下放部分权限。

18行政许可河道管无【法律】中华事业单市水利局市级保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位、企业、公民水政水资源科留,下放部分权限。

19行政许可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无【地方性法规】*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四条“经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事业单位、企业、公民个人市水利局相关科室市级保留。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作业的许可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不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

”20行政许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水利工程管理与质量安全监督站市级保留。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21行政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无【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1第168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市级保留。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5号令)第二条:

“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九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

22行政许可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查、竣工验收及年检。

1.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查、竣工验收【地方性法规】*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水能“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申请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企业、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市水利局水利科市级保留。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是否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依法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2.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安全管理年检【地方性法规】*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已建成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施安全管理年检,安全管理年检不得收费。

水能企业、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市水利局水利科市级保留。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安全管理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大坝、闸门、压力管、压力容器、机电设备和起重设备等进行安全鉴定和检测合格后,由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安全管理年检合格证。

24行政处罚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无【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市水文水资源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级保留。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

(一)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

(二)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三)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25行政处罚违法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无【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市水文水资源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级保留。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行政处罚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无【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四)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市水文水资源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级保留。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空架设线路;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行政处罚除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需无【地方性法规】*区水文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除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以及依法公开的基本水文监测资料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市水文水资源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级保留。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要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以及依法公开的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外,水文机构为特定项目提供的水文监测资料,只供使用单位用于该特定项目,未经水文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转外,水文机构为特定项目提供水文监测资料,只供使用单位用于特定项目,未经水文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转借、出版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

【地方性法规】*区水文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利用水文机构提供的水文监测资料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借、出版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的处罚28行政处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水域内从事养殖等影响水文监测的活动的处罚无【地方性法规】*区水文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养殖等影响水文监测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停止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市水文水资源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级保留。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29行政处罚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文专用技术装备和水文计无【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十六条条第一款:

水文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市水文水资源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级保留。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量器具的处罚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文专用技术装备和水文计量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

30行政处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含企、事业单位)市水利工程管理与质量安全监督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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