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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水污染防治计划.docx

赤峰水污染防治计划

赤峰市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赤政发〔2015〕103号),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水环境质量,完成年度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制定赤峰市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一、工作目标

我市辽河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66.7%以上;劣Ⅴ类水体比例为零;4个地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100%,全市8个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制定并实施2017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完成年度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强化日常检查和督查,对属“十小”范围的企业和生产线,一经发现要立即关停取缔。

发现已关停“十小”企业和生产线死灰复燃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和问责。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继续推进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工作的通知》(内经信节综字﹝2016﹞449号)要求,制定2016年-2020年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

针对焦化、原料药制造、有色金属、造纸、氮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进行核查,建立基础台账,大力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从源头减少废水及污染物排放,推进重点行业清洁化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不断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2017年底前,巴林左旗华晨工贸有限公司等造纸企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国电赤峰化工有限公司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赤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赤峰维信羊剪绒制品有限公司等皮毛加工企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赤峰东黎绒毛制品有限公司等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污水处理改造。

重点推进赤峰中色锌业有限公司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提标改造、废水深度治理和循环利用等工程。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要求,各旗县区制定本地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促进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排放,为不断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有力支撑,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结合日常监管、违法案件查处、污染源在线监控等情况,对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进行分析,全面排查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问题,掌握超标排放企业清单及存在的问题,督促超标企业及时实施整改,彻底解决问题。

对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2017年底前,所有超标排污企业都要实现达标排放。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大力实施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工程。

各旗县区要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与在线监测设施的全口径清单,对工业集聚区配套管网建设、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企业废水预处理达标纳管情况进行梳理,明确实施计划、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倒排工期,确保工业集聚区全部在2017年底前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完成验收工作。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接纳集聚区工业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污口要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对主要污染物和废水中特征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控,并在2017年底前与环保部门联网。

在线监测设施要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有效性审核。

排入集聚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应预处理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限期完成达标改造。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全面推进实施排污许可证。

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造纸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2017年底前,完成钢铁、焦化、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氮肥、印染、农副产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水十条》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推进循环发展,促进再生水利用。

积极推进全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工业生产、城镇绿化、道路清扫等优先使用再生水。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负责,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加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

2017年底前,全市运行3年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全部达到75%以上;继续实施污水处理厂全指标达标排放工程,2017年10月底前,所有污水处理厂要实现全指标达到一级A标准。

完善污水处理厂冬季运行保温工程、中控系统。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持续推动污泥处置工程。

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开展污泥从产生、运输、储存、处置的全过程监管,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杜绝污泥二次污染。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设施统筹建设,因地制宜开展污泥集中处置。

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污水处理厂基本完成污泥处置设施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75%以上。

2020年底前,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加大城镇棚户区、城边村、城中村的雨污分流设施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改造力度,污水管网向城镇周边村镇辐射,优先解决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不足的问题,保证城镇污水应收尽收。

雨污分流难以改造的采取节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开展养殖业粪便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2017年底前,所有旗县区要全部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并依法开展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

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包括机械干清粪、漏缝地板等收集设施,固液分离、粪便堆沤、污水厌氧消化、畜禽尸体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设施,有机肥加工、沼渣沼液还田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在整治过程中,要优先治理地下水埋深较浅的地区、沙质土地、湖库周边等容易造成地下水和湖库污染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和处理设施,实现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市农牧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按照农业部《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和“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总体战略部署,坚持“增产、增效、环保”的施肥理念,全面推进控肥增效工作。

降低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量和使用次数,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市农牧业局负责,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推进农村垃圾治理。

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十部门出台的《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因地制宜建立“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有效治理农业生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村工业垃圾等。

2017年底前,完成新惠镇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改扩建及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工程,2018年底前,完成元宝山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全市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农村畜禽粪便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95%。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农牧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委农工部、市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爱卫办、市妇联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持续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环水体﹝2017﹞18号)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农村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资金投入力度,紧紧围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等方面,以旗县为单位,以重点流域控制单元内的农村牧区为重点整治范围(重点整治的旗县、乡镇名单见附表1),指导和推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为全市广大农牧民创造优美宜居的生产生活环境。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牧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

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

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少、环境效益明显的农作物。

减少用水量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

(市农牧业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严格环境准入。

根据流域断面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优化空间布局。

各地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生活中,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情况,以环境容量、环境质量和水资源承载能力定布局、定产业、定项目,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地下水超采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重点流域干流和一级支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煤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利局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

各地区要开展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工作,逐步实现城市产业布局优化和升级替代。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

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

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对工业园区内废水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

推动煤炭、钢铁、造纸、纺织印染、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和回用。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促进再生水利用。

以缺水地区(年均降雨量<200毫米或人均水资源量<600立方米,下同)及水污染严重地区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

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科学保护水资源

1.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

(市水利局负责,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完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水利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14﹞23号)中2017年目标任务。

(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农牧业局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完成所有国家和自治区级工业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的批复工作。

在加强工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农业灌溉项目,特别是有新增取用地下水的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

定期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市水利局负责,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对纳入取水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并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完成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年度关闭任务。

(市水利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农牧业局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严格取水许可证发放工作。

加强对农业取水许可的管理,重点对符合条件的中型以上地表水灌区开展取水许可证发放工作。

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和延续,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继续开展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市水利局负责,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严格执行地下水位、取水量双控方案。

继续开展我市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不予审批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开展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划定工作和地面沉降控制区前期调查监测准备工作。

(市水利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明确2017年度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将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

将再生水、疏干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继续在农区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逐步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

推进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加快推进中心城区防洪及环城水系治理、锡伯河百公里水生态文明景观带建设工程、老哈河防洪减灾工程建设。

合理调配水库水量,维持河流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市水利局负责,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0.继续加强城镇节水,完成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2017年,全市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及以上要求的比例达到50%。

一是降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

中心城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二是控制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不高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2002)的指标。

(≤220L/人·d);三是推广使用节水器具普及率。

新建公共建筑节水器具普及率100%,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

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四是提高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包括达到相应水质标准的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建筑中水,不包括工业企业内部的回用水)与污水排放量的比率≥20%;五是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

中心城区处理率≥90%、旗县区处理率≥85%;六是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利局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对各旗县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的监测。

在旗县区跨界河流交界处,重点乡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口上下游,重要河流湖库增设水质监测断面,按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水质恶化或不达标的地区制定达标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对因重特大水旱、气象等自然灾害或常年自然季节性河流,以及上游地区不合理开发利用等原因导致国控考核断面无监测数据的时段,环保、气象、水利等相关部门要及时采集相关资料数据,将采样图片和视频、水文、气象等资料按时间要求上报自治区环境监测部门。

对考核断面汇水范围内实施清淤治污等引起考核断面所在水体断流无监测数据的,治污清淤实施前要向自治区环保厅报告工程实施计划,由环保厅组织确定临时替代监测点位并报环保部核准。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农牧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气象局等部门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建立环境监管与环境监测密切联动机制。

对跨省界、市界、旗(县、区)界的断面,加强联合监测,实现信息共享。

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开展调查,查找造成水质异常或超标的原因,责令造成水质异常或超标的排污单位限期整改。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减排任务,制定2017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计划,将减排任务细化分解到相关部门及重点企业,全力推进水减排重点工程,确保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农牧业局等部门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防范环境风险。

督促沿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落实防控措施。

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妥善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

各地区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管理队伍、专家队伍、救援队伍建设。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农牧业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加强流域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的要求,开展入河口综合整治工作,取缔并封堵所有非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积极开展河道整治,彻底清理河道淤泥,回填河道沙坑,确保河道清洁畅通。

(市水利局负责,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加大部门间联合执法和协作力度。

依据松辽水系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松辽流域水功能区重点监督管理名录》和《松辽流域重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名录》的要求,建立水功能区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和入河排污口数据共享机制,联合开展名录内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将超标排污情况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并责令排污单位整改。

(市水利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全面推行河长制,加快推进重点流域规划及年度计划骨干工程实施进度,着力消除重污染水域,2017年,消除劣Ⅴ类断面,确保老哈河、西拉沐伦河按时限要求达到《目标责任书》水质要求。

(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各地区及供水单位要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

每季度将全市4个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向社会公开。

继续开展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到水龙头水质监测、检测和评估工作。

自2018年起,所有旗县区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

建立饮用水卫生、环保、住建、水利等部门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制度,健全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和处置机制,确保饮用水安全。

(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

各地区要围绕保护区划分、隔离防护、保护区整治等,全面开展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

严格落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赤峰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16-2025年),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和违法建筑排查清理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林西县林西镇城区供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维护工程。

单一水源供水的旗县区要开展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工作。

饮用水水源水质不达标的必须配套建设净水厂或净水设施,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确保供水水质达标。

赤峰中心城区于2020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

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对涉废水、重金属、危险固废、危险化学品的建筑设施进行排查,对应采取防渗措施而未做防渗处理的,要补建防渗设施。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2017年底前,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工作。

(市商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相关旗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5.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

(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加强良好水体保护。

2017年底前,克什克腾旗完成滦河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完成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苏木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苏木孤山嘎查生活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项目和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苏木小红山子嘎查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负责)

7.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

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农牧业局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大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

2017年底前,建成区要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不低于60%。

完成元宝山区西露天排污渠、西旱河排污渠两处黑臭水体整治工程。

对新发现的黑臭水体要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并制定整治措施。

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及时上报本地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农牧业局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西辽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

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

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农牧业局等参与,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八)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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