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交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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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交接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交接、代保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做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验收交接,是指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竣工验收要求
第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二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单位工程验收交接前,按照施工合同有关条款,原施工单位对已完工程代保管。
第三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一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二条竣工验收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
(二)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五)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六)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
(七)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三条验收条件
(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
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5.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6.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
7.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二)动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静态验收合格;
2.《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已经批准;
3.动态检测准备工作完成。
(三)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2.静态验收及动态验收遗留问题整改完毕;
3.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土地复垦工作经相关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4.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检查合格;
5.通过试运行,达到临管运营的条件;
6.申请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准备工作基本完成;
7.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完成,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文件和招标投标文件等整理完毕,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四)安全评估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验收中存在的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2.临管运营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五)正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验收一年后;
2.临管运营情况良好,经检测各项指标已达到建设目标;
3.《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件已经全部领取;
4.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竣工财务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通过审查;
6.建设资金已按工程进度全部到位,收尾配套工程已全部完成,除质量保证金外与建设工程各方按合同完成资金结算,结余资金已全额上交。
第四章竣工验收任务和内容
第一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
(一)对项目建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对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进行审核;
(四)对建设项目能否按规定交付投产运营作出评价。
第二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程是否按有关技术管理规程、设计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批准的变更设计)建成,配套辅助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二)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三)检查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变更设计管理情况;
(四)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主要设备联调联试及试运转情况;
(五)检查概算执行情况,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工程其他支出是否符合规定;审查财务竣工决算;
(六)检查动态检测、试运行情况,是否具备临管运营或运营条件;
(七)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并合格,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八)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施工过程管理文件及招投标文件、监理文件、竣工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有效,并按规定归档;
(九)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界址是否清楚,手续是否齐全;
(十)审计、检查、监察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五章验收组织机构
第一条竣工验收采用公司组织专家检查、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的方式。
建设单位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安全机构进行评估,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
第二条建设单位验收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实施。
建设单位在工程基本完工前,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验收报告,申请报告包括工程完成情况、验收建议计划、验收工作组组成建议等。
验收工作组一般由建设单位、使用接管单位以及专家组成。
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申请验收报告成立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工作,落实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条件,提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的实施建议。
第三条初步验收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验收单位在收到初验申请并确认项目达到初验条件一个月内,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进行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委员会由有关业务部门、接管使用单位、验收工作组正副组长及部分专家,以及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正式验收一般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国家审批项目由国家主管部门组织正式验收。
主管部门在收到正式验收申请并确定项目达到正式验收条件一个月内,提出验收方案。
负责验收的部门按相关规定成立正式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正式验收工作。
第五条验收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制度、验收标准和规定;
(二)制订验收计划和工作安排;
(三)组织审查竣工验收相关资料;
(四)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
(五)明确验收结论;
(六)初验委员会提出初验报告,正式验收委员会签发正式验收证书。
第六条国家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先期对现场验收情况进行检查,抽检工点,向验收委员会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并参加工程验收工作。
第六章静态验收
第一条静态验收是指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验收工作组,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工程是否按设计完成且质量合格,系统设备是否已安装并调试完毕。
静态验收包括专业现场验收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
第二条静态验收程序:
(一)承包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和设备安装、调试并经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申请专业工程验收,报送《专业工程验收申请表》并签署意见;
(二)验收工作组研究确认达到专业工程验收条件后,由验收工作组分专业进行现场验收;
(三)验收工作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对整改问题进行复查,合格后填写《专业工程验收记录表》并签署验收意见;
(四)专业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静态综合系统验收并报送《静态综合系统验收申请表》;
(五)验收工作组确认达到静态综合系统验收条件后,在综合调试具备条件的基础上进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
(六)验收工作组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静态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并签署意见。
第三条完成专业工程验收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后,建设单位应编写《静态验收报告》。
《静态验收报告》应包括项目专业工程验收以及静态综合系统验收过程、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第四条静态验收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实施。
静态验收期间,原施工单位对已完工程代保管。
第七章动态验收
第一条动态验收是指建设项目静态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整个系统验证性综合调试,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动态检测,验收工作组对工程安全运行状态进行的全面检查和验收。
动态验收内容执行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行的主要原则执行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动态检测执行相关动态检测相关标准。
第二条动态验收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应在静态验收完成20日前拟定详细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报初步验收单位批准。
《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形式、综合调试计划、试运行和动态检测方案、拟投入主要设备仪器、安全保证措施等内容。
(二)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按照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组织动态验收。
(三)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专业机构按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进行动态检测,并形成动态检测报告。
(四)验收工作组按《动态验收实施方案》进行检查,对动态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动态验收记录表》并签署意见。
第三条动态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编写《动态验收报告》,其中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及人员、动态检测过程及结果、试运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第四条动态验收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实施,接管使用单位参与。
第八章初步验收及安全评估
第一条初步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动态验收合格后,由初步验收单位对静态验收、动态验收结果进行检查和确认。
第二条初步验收程序:
(一)建设单位完成动态验收工作后,应及时向初步验收单位报送《初步验收申请表》、《动态验收报告》、初步验收申请报告。
(二)初步验收单位在收到《初步验收申请表》、《动态验收报告》、初步验收申请报告,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报告》(政府组织验收时附)后,确认是否符合初步验收条件。
符合初步验收条件的,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
(三)初步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步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初步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
第三条初步验收合格后,由相关安全监察部门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就建设项目临管运营提出安全评价意见,并责成建设单位、接管使用单位完善安全措施。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评估合格并经批准后进行临管运营。
建设单位及接管使用单位在临管运营期间必须进一步做好观测、测试工作。
第五条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按规定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上报相关部门审查。
第九章正式验收
第一条正式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初步验收一年后,由项目审批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整体验收和综合评价。
第二条正式验收程序:
(一)对具备正式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上报《正式验收申请表》和正式验收申请报告,报请正式验收。
(二)项目审批部门在收到《正式验收申请表》、正式验收申请报告,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确认,经确认申报项目符合正式验收条件的,安排正式验收。
(三)正式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投产运行状况、环境协调性等建设成果以及初步验收结论进行整体评价,形成《正式验收证书》,明确验收结论。
第三条分期、分段组织竣工验收的,比照上述规定或按批准的申请验收报告进行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接管使用单位接管并负责维修养护,全部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章竣工文件编制
第一条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使用单位档案部门协助指导。
建设单位要督促各参建单位按档案部门要求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工作,竣工验收前将文件图纸按专业和单位工程进行汇总整理。
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有关参建单位编制竣工文件并向有关单位移交。
第二条竣工文件要如实反映建设项目施工技术状况和工程竣工的现状。
如发现竣工文件与实际不符,应追究原施工、监理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竣工文件内容及提交份数执行公司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