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知识点总结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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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知识点总结9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讲义(九)

第二十二章森林资源保护法

考情分析:

学习本章,要求考生了解森林资源的功能、我国森林资源的特点、森林资源保护的主要内容、主要的森林保护法和法规,理解我国林业建设的基本方针,掌握我国的林权制度和森林资源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和措施,并学会运用《森林法》的规定及其原理解决具体的森林保护法律问题。

本章为非重点章节,多以选择的形式出现。

考生应注意把握,如:

【04、10单选】、【06、1单选】、【06、10单选】、【07、1单选】、【07、10单选】。

串讲内容:

第一节森林资源保护及其立法

一、森林和森林资源

森林资源,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林地面积、树种及木材蓄积量等总称。

二、我国森林资源的特点

我国现有森林资源有下列特点:

(一)树种和森林类型繁多

(二)林产独特丰富

(三)森林覆盖率低,人均占有林地和木材蓄积量少

(四)森林分布不均匀,不利于发挥其环境效能

(五)树种结构不合理

(六)森林生长率低,生长量小

三、森林资源保护立法

西周时期的“毋伐树木”的禁令的颁布。

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森林保护条例》。

1979年,全国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森林法(试行)》。

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正式的《森林法》。

第二节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林权的规定

二、关于林业建设方针的规定

《森林法》第五条规定,林业建设方针为:

“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

三、关于植树造林和绿化的规定

(一)开展全民义务植树

(二)规定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

(三)规定植树造林责任制

(四)健全绿化领导体制,组织领导绿化工作

四、关于控制森林采伐量和采伐更新的规定

我国《森林法》规定了木材运输证件制度。

五、关于森林保护措施的规定

(一)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二)建立封山育林制度

(三)建立群众保护制度

(四)建立森林防火制度,防止森林火灾

(五)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制度

(六)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七)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出口管制制度

(八)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九)实行退耕还林制度

第二十三章草原资源保护法

考情分析:

学习本章,要求考生了解草原的类别、功能,我国草原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草原保护立法的基本情况,理解草原立法的背景和目的,掌握草原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和措施,并能够运用《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和处理有关草原的法律问题和案例。

本章非重点章节,多以选择的形式出现。

考生应注意掌握,如:

【02、10单选】、【04、10单选】、【05、1单选】、【06、1单选】、【06、10单选】、【07、10单选】。

串讲内容:

第一节草原资源及其立法

一、草原及其分类

草原是在温带半干旱气候条件下,由旱生或半旱生多年生草本植物所组成的植被类型。

我国《草原法》所称的草原包括草山、草地,草地又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

根据水热条件,可把草原分为草甸草原、典型草原、荒漠草原、高寒草原。

二、我国草原资源的状况

我国具有丰富的草原资源,拥有各类天然草原近4亿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41.7%,仅次于澳大利亚,居世界第二,但是人均占有草原仅有0.33公顷,约为世界人均草地面积的一半。

三、草原资源保护立法

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第14条作出了“保护和发展牧草资源。

积极规划和进行草原建设,合理放牧,保护和改善草原再生能力,防止草原退化,严谨滥垦草原,防止草原火灾”的规定。

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草原法》。

1993年,国务院还发布了《草原防火条例》,对草原防火的措施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第二节草原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我国草原保护的法律主要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草原立法目的的规定

2002年修订的《草原法》,对过去草原立法的目的作出了重大改变,特别突出了对生态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二、关于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

我国《草原法》规定了两种所有权:

一是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二是集体所有。

三、关于草原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我国《草原法》规定了草原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流转制度。

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

四、关于草原规划制度的规定

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

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以现有的草原为基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保护为主、加强建设、分批改良、合理利用;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

五、关于草原调查和统计制度的规定

六、关于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的规定

七、关于草原建设的规定

《草原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草原建设方面的职责主要有:

(一)鼓励和支持草原建设投资

(二)鼓励、支持改善草原牧业条件

(三)鼓励和支持科学发展草原

(四)保证草原建设的政府投入

八、关于合理利用草原的规定

(一)核定草原载畜量,保持草畜平衡

(二)提倡牲畜圈养,保证草原更新

(三)严格管理占用和征用草原,防止工程建设破坏草原

为了防止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对草原的破坏,我国《草原法》规定:

1、严格控制占用草原

2、征用草原应给予补偿

3、限定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

4、对草原服务工程设施的建设实行审批制度

5、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九、保护草原的其他措施

(一)划区保护措施

(二)禁止活动措施

(三)限制活动措施

(四)鼓励和支持措施

(五)防止草原火灾措施

(六)防止病虫鼠害和毒害草措施

十、关于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十一、关于执法监督的规定

《草原法》明确规定执法机构及其职责,主要表现为:

(一)明确执法部门

(二)规定执法部门在执法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三)强调执法监督

十二、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新《草原法》明确加强了关于违法责任的规定,对各种违反《草原法》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

违法责任的种类主要有刑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章渔业资源保护法

考情分析:

学习本章,要求考生了解渔业资源的概念和种类、我国渔业资源的现状和问题以及渔业资源保护及其立法的一般情况,理解渔业资源的生产的基本方针和渔业管理体制,掌握渔业资源保护的基本管理制度和措施,并能够运用《渔业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解决实践中发生的渔业法律问题。

本章非重点章节,多以选择的形式出现。

考生应注意把握,如:

【02、10单选】、【04、10单选】、【05、1单选】、【06、1单选】、【07、1单选】、【07、10单选】。

串讲内容:

第一节渔业资源保护及其立法

一、渔业资源及其类别

所谓的渔业资源主要有鱼类、虾蟹类、贝类、海藻类、淡水食用水生植物类以及其他类等六大类。

按渔业资源所依赖的水域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淡水渔业资源和海水渔业资源,或内陆渔业资源和海洋渔业资源。

二、我国渔业资源的现状

我国渔业资源丰富,是一个渔业生产大国。

但是渔业资源管理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如酷鱼滥捕、水域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竭泽而渔所造成的渔业资源严重破坏,水域围垦与和湖水工程或设施对鱼类资源造成严重影响等。

三、渔业资源保护立法

1996年制定了《渔业法》,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渔业法》的修订,使渔业管理的立法更加完善。

我国还专门针对渔业水质制订了《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第二节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渔业生产基本方针的规定

我国《渔业法》第3条规定:

“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二、关于渔业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规定

《渔业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三、关于渔业养殖和捕捞作业的规定

我国《渔业法》规定了下列管理措施:

(一)实行渔业养殖使用证制度

(二)鼓励和扶持外海和远洋捕捞

(三)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四)限制捕捞场所、时间、方法和工具

四、关于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的规定

(一)实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制度

(二)实行捕捞、限措施

1、禁止某些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和渔具的使用。

2、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

3、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措施,保护苗种。

4、可能影响渔业资源的活动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5、禁止某些严重危害渔业资源的活动,禁止围湖造田。

6、对于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五、关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

(一)保护措施

(二)管理措施

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规定,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章矿产资源保护法

考情分析:

学习本章,要求考生了解我国矿产资源及其立法现状,领会和理解矿产资源所有权。

探矿权、采矿权的概念,掌握我国矿产资源保护管理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并能够运用矿产资源法基本原理分析和处理有关矿产资源的法律问题和具体案例。

多以选择的形式出现。

考生应注意掌握,如:

【04、10多选】、【05、1单选】、【06、10单选】、【07、1单选】。

串讲内容:

第一节矿产资源及其保护立法

一、矿产资源的概念及种类

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为人类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矿物质富集物,是自然资源的一种。

我国的矿产资源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

二、我国矿产资源的现状

我国矿产资源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部分重要矿种贫矿多、富矿少,有的甚至短缺;

第二,伴生矿多,单一矿少,分选冶炼困难;

第三,地区分布不均,且很多矿产开采条件恶劣,不易开采;

第四,人均占有量低,有的矿产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五,开发利用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低,浪费和破坏严重。

第二节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探矿权和采矿权

(一)矿产资源所有权

按照我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我国的矿产资源实行单一的所有权制度,即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二)探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三)采矿权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四)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取得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五)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

1、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的条件

2、负责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的部门

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程序

二、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我国矿产资源实行主管与协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

三、关于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

《矿产资源法》规定一系列的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矿产资源规划制度

(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制度

(三)采矿许可制度

(四)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

四、关于矿产资源保护措施的规定

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的保护矿产资源的措施主要有:

(一)对特定矿区和矿种实行计划开采

(二)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实行综合勘探和综合开采

(三)要求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工艺

五、关于集体和个体采矿的规定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六、关于保护环境的规定

七、关于违法责任的规定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八、关于矿区范围争议解决的规定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第二十六章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

考情分析:

学习本章,要求考生了解野生动植物、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概念和种类、我国野生动植物的现状和问题、野生动植物立法的基本情况,掌握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权属规定、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基本制度和措施以及违法责任,正确理解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并能够运用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定分析解决有关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法律问题。

多以选择、简答的形式出现。

考生应注意掌握,如:

【02、10简答】、【03、10单选】、【04、10单选】、【05、10单选】、【06、1单选】、【06、10论述】、【07、1单选】、【07、10单选】。

串讲内容:

第一节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保护立法

一、野生动植物及其种类

我国法律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按其保护程度,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现状和问题

野生动植物种濒危或灭绝的原因:

一是由于人类森林、草原、湿地、湖泊的开发,改变了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和生长环境;

二是对动物的乱捕滥猎、对植物的乱采滥伐,直接造成野生动植物的减少或灭绝;

三是农药等杀虫剂的大量使用和外来种的引入。

三、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立法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它是我国第一部野生动物保护综合性法律,也是野生动物保护方面一部牵头法律。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进出境动物检疫做出了全面规定。

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对进出境的动植物检疫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二节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确立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二、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三、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法律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备案。

四、控制野生动物的猎捕

(一)禁止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实行猎捕许可证制度

(三)规定禁猎期、禁猎区和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

(四)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五)严格管理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和进出口活动

(六)明确单位和个人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和权利

(七)确立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三节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规定

我国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野生植物保护的基本方针和综合性措施的规定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3条规定,国家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

二、关于建立野生植物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我国对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实行分部门管理的体制。

三、关于建立野生植物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一,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制度和保护制度;

第二,野生植物资源档案制度;

第三,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制度;

第四,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制度。

四、关于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规定

五、关于控制野生植物经营利用的规定

第四节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动植物检疫管理体制的规定

二、关于动植物检疫物范围的规定

三、关于检疫对象和疫区划定的规定

四、关于防止检疫对象传入的措施规定

防止检疫对象传入的主要措施包括:

第一,禁止某些物品进境;

第二,对可能传入的重大动植物疫情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第三,实行检疫审批制度;

第四,严格进境口岸检疫;

第五,实施过境检疫;

第六,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实施检疫;

第七,对国内植物调运实行检疫证书制。

五、关于检疫不合格动植物处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章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

考情分析:

学习本章,要求考生了解特殊区域环境保护的主要作用、特殊区域环境保护立法的范围和对象,掌握特殊区域环境保护立法的基本内容,并能够运用有关的法律原理分析和处理涉及特殊区域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和案例。

多以选择的形式出现。

考生应注意掌握,如:

【03、10单选】、【04、10单选、多选】、【05、10多选】、【06、1单选】、【06、10简答】、【07、1多选】、【07、10简答】。

串讲内容:

第一节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概述

一、特殊区域环境及其保护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使特殊区域环境免遭人类活动不利影响而采取的维护、保留、恢复等措施的总称。

二、特殊区域环境保护的作用

第一,保护特殊区域环境有利于科学文化的发展;

第二,保护特殊区域环境有利于整体环境的改善;

第三,保护特殊区域环境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保护特殊区域环境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特殊区域环境保护立法

我国特殊区域环境保护的立法主要由国务院发布的《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和原林业部制定发布的《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年)等法规和规章组成。

其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

一是关于自然保护区保护的规定;

二是关于风景名胜区保护的规定;

三是关于文化遗迹地的保护规定。

第二节自然保护区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自然保护区及其类别

我国的自然保护区的类型主要有:

资源管理保护区、自然遗迹保护区、科研保护区、管理保护区、文化景观保护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作用

(一)为人类保留“本底”;

(二)为各种珍稀物种提供避难所;

(三)为科研提供条件和场所;

(四)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供基地;

(五)为人们的游乐、休息提供场所;

(六)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持生态平衡。

三、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现状

我国现已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2194个,保护总面积14822.58公顷。

四、自然保护区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关于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的规定

(二)关于自然保护区建立条件的规定

(三)关于自然保护区分级的规定

(四)关于自然保护区建立程序的规定

(五)关于自然保护区分区保护的规定

(六)关于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措施的规定

(七)关于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的规定

第三节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风景名胜区的概念

风景名胜区,是指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划定的,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并具有一定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二、制定规划,全面保护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级风景名胜区都应当制定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划分级别,重点保护

按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旅游条件等,我国的风景名胜区分为三级,即市(县)级、省级和国家级重点保护风景名胜区。

四、保护风景名胜区的主要措施

(一)明确管理体制,设立管理机构

(二)禁止侵占风景名胜区的土地和进行破坏景观的建设

(三)保护风景名胜区的动植物

(四)在风景名胜区开展旅游活动,不得对风景名胜区造成破坏

第四节文化遗迹地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文化遗迹地的概念

文化遗迹地,又称为自然和文化遗产迹地,是指具有一定科学、文化、历史、教育、观赏价值的自然或人文景物、现象及其保留或遗迹地。

按其形成原因,可分为自然遗迹和人文遗迹。

二、我国立法所规定的对文化遗迹地的保护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划分等级,有重点地保护

(二)限制文化遗迹地内的工程建设

(三)控制文化遗址的迁移、拆除和改作他用

(四)严格限制文化遗迹地的考古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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