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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甲   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电     话:

              

乙     方:

                     国   籍:

               

住     址:

                     电   话:

   

本公约的甲方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的物业管理机构;

乙方为       层       单元之购买方,含其执行和委托人。

本公约对双方签约人具有法律约束。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公约属于协议、合约性质。

订立本公约的目的,是要清楚和明确各项规则,使物业业主或使用者以及物业管理者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使双方都明白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本公约将业主或使用者以及管理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并对全体业主或使用者以及管理者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每个业主对其单元有全权之处理权,包括出售、转让、按揭、出租、批准享用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或变卖,而无须其它业主或对该物业有任何权益的人士同意,但该处理须明确地受本公约限制和保障。

若任何业主出租其单元给任何租客或租户,须就业主及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遵守本公约的条款向其权利人负责。

第四条:

有关名词的定义:

   在本公约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1、“该物业”:

指座落于2、“发展商”:

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物业管理公司”:

指4、“业主大会”:

指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该物业重大管理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5、“业主管理委员会”:

指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代表全体业主维护其物业权益,并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6、“业 主”:

指根据相关的销售合同或预售契约拥有物业全部或部分单元的房产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一个或多个法人与自然人及发展商,以及他们合法的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和因单元抵押而依法可处分抵押单元的抵押权人。

7、“使用人(非业主使用者)”:

指业主所购单元的承租人、借租人、代理人(委托人)、雇员、访客及业主许可进入或使用其单元的其他受许可的人员。

8、“公共地方”:

指在该物业内由发展商根据本公约所指定的公共地方。

其中包括正门入口、入口大堂、电梯大堂、楼梯间、信道、行人道、行车道、绿化区、物业外墙、梯台、配电室、泵房、空调机房、监控中心、消防设备控制室、井道、水箱、升降机、天面屋顶及为该物业的业主和租客及真正访客而设并供其共享之其它地方或范围,但不包括任何业主拥有独自使用权的地方。

9、“物业管理费”:

指由业主或使用人每月按建筑面积缴纳、用于支付物业正常运转及其管理和日常维护及其它费用。

10、“物业管理基金”:

指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并由物业管理公司用于支付物业公共部分和公共设备的管理与大型维修的费用以及其他非经常性支出费用及其支付购买物业公共区域或房产险,公共责任险及其他必要保险的费用。

11、“公共服务设施”:

指为该物业的利益而安装的机器、设备、仪器装置、树木、管道、机房、电缆、电线。

但任何可供个别业主使用的设施不包括在内。

12、“管理规则”:

指本公约及其它由发展商或管理公司(如以下所定义)按本公约的条款而制订之各项与该物业管理有关之规章制度。

13、“管理”:

指管理公司根据本公约而履行及遵守的全部责任。

14、“装修规则”:

指管理公司就各业主在其所属单元(如以下所定义)的装修、更改、改进、加建及装饰等所作的规定。

15、“单元”:

指在该物业内的商业单元及其任何部分。

16、“土地批文”:

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期有偿使用合同书及有关的文件及其修订。

17、“交付使用通知书”:

指发展商于该物业可以给各业主使用时发给各业主的通知书。

二、业主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和共用设施及设备、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权利。

3、有权按规定进行室内简易装饰装修(指在不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明显加大用电负载、改变设备设施和房屋使用功能的情况下)。

4、有权自己聘请合法施工人员对其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线、水箱以及其他设备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单位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共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单位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对该物业的重大管理决策拥有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帐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单位违反合同或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干预、处罚。

10、有权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11、有权要求房屋建筑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强制维修养护,并按规定分摊费用。

第六条:

业主的义务及责任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该物业每一单元的转让应包括一份明示承诺:

有关购买者应于买卖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就产权情况变化以书面通知管理公司,并将由购买者所签署,与附录相同的承诺书交与管理公司,以确保有关购买者遵守本公约内的一切条款,并受其约束。

前业主在管理公司接到这一通知前,对该单元的管理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仍负有责任,前业主亦有责任支付至转让日的管理费用及其它有关费

用。

前业主如未能付清其应付的管理费及其它有关费用,管理公司有权向前业主及或新业主追讨。

4、业主使用该物业内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地)时,涉及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5、业主和使用人,必须按规定定期交纳有关的管理费用。

6、住户对房屋的使用,必须要个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和外貌。

(2)未经批准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任何装修不得改变受力结构。

(3)任何危险物品不得进入小区和房屋内。

(4)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活动。

(5)不得私自占用或妨碍他人使用公共设施和公共场地。

7、业主有权对其房屋进行规定范围内的装修、维修。

但必须先向管理公司申报,并填写《装修申请书》或《维修申请书》,预缴押金,并经批准后方可动工。

工程完毕后,由管理公司核实装修项目,原押金由管理公司退回。

8、教育全体常住成员及临时来访的亲友遵守本公约,并由签约人或住户对家庭成员或亲友的违章行为依章负连带责任。

9、不得从空中向地面抛弃任何物品,否则应承担因故意或过失向地面坠弃物品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10、不得在居民休息时间(中午12点至2点,晚上0点至翌日8点)制造噪音(如敲击、高音响、按喇叭等)。

11、不得随意阻碍异产毗连房屋的正常维修(如:

上层楼漏水,给其他住户造成影响时,上层楼住户必须给予配合),否则应承担因故意或过失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12、垃圾(包括搬家垃圾)应用袋装好,按指定时间(早上7点半至8点半,下午1点半至2点半)放到收集点或垃圾站,不得放在楼梯口、道旁或草坪、违章者每次罚款5元至20元。

重犯或屡犯者加倍。

13、在小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地吐痰、随地丢果皮、废物或杂物、随地倒垃圾。

(2)饲养鸡、鸭、鹅、*、狗等禽兽和宠物。

(3)未经批准,擅自架设天线、接驳水、电管道或开挖道路、草地等。

(4)搭建各类违章建筑。

(5)损坏水、电设备,花草树木、园林小品等公共设施。

(6)不按规定位置停放非机动车辆。

(7)机动车辆碾压人行道和绿化带,或不停放在指定位置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8)不得改变窗户或阳台色调和前后阳台的用途。

不得在阳台两水管道中排放污水,杜绝两污水混排等问题的出现。

(9)不得擅自在区内任何未经允许的公共地方乱张贴、乱写、乱画、乱刻,悬挂任何广告牌或物品。

(10)不得从事任何不文明、不道德行为,作不文明表演。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4、承诺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修养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15、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该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的除外)。

16、各业主若因本身的疏忽引致水、电、煤气、结构损坏或其它物体外溢,而损害他人或其财产,则所产生的诉讼、索赔和要求,由该业主全部负责。

17、业主无权直接惩戒管理公司属下的职员,业主如对职员不满,应向管理公司提出,由管理公司采取其认为合适的必要行动。

18、各业主不得将单元用作与土地批文、用途许可书、交付使用通知书或本公约条款相抵触的用途,亦不得有滋扰、损害其它业主的事情发生。

各业主不得将物业任何单元、任何地方用作非法、不道德、有损他人利益、违反当地风俗或任何管理公司认为不适当的用途;而如管理公司因制止上述行为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法律费用等,均由作出该行为之业主负担。

19、进出名雅花园必须出示出入证,否则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将其置于门外。

如果业主和住户在出入示证问题上不合作而引出纠纷及不必要冲突,其后果及一切经济责任由业户和住户全部承担。

三、业主大会及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

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该物业重大管理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第九条:

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代表全体业主维护其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第十条:

第一次业主大会,在该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选举产生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十一条:

该物业所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第十二条:

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

否则,视作弃权,但必须服从大会作出的决定。

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

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第十四条:

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坚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公告并报告物业管理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须由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待决定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如遇反对票和赞成票票数相等,则会议的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票)。

但此规定不适用与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十九条:

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一百平方米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产证书为一票。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

违反此规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消。

四、发展商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下列权利将保留予发展商及其承让人:

1、有权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更改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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