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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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稿

杭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1总则

1.0.1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规范杭州市建设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审核,统一计算与审核方法,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审核。

1.0.3建设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审核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建设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审核除应遵循本规则,尚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建设用地面积

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0.2总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内单幢或多幢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

2.0.3地上建筑面积

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2.0.4核定建筑面积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确定的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

2.0.5核定建筑容积率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中确定的建筑容积率。

2.0.6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容积率面积)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合理控制土地开发强度而规定的必须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2.0.7容积率

建设用地范围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2.0.8建筑基底面积

建筑物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2.0.9建筑密度

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2.0.10建筑层数

层高在2.20米及以上,以楼板结构划分的自然层(不包括局部楼层)层数。

分为地上建筑层数与地下建筑层数。

2.0.11标准层

建筑物内主要使用功能与平面布置相同的楼层。

2.0.12自然层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13技术层(设备层)

安装布设水、电、暖、卫系统等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检修用的楼层。

2.0.14夹层

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增设的局部楼层。

2.0.15插层

位于建筑两个自然层之间与建筑整体结构不相关联而加插的局部楼层。

2.0.16错层

一层内地坪或楼面标高有高差的楼层。

2.0.17跃层住宅

套内空间跨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层的住宅建筑。

2.0.18深基础架空层

建筑物深基础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19吊脚架空层

利用坡地建筑的吊脚部位设置的建筑空间。

2.0.20底层架空层

建筑物底层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外墙围合的开敞空间。

2.0.21避难层

因消防需要在超高层建筑中每隔一定楼层专门为人员疏散避难设置的楼层。

2.0.22层高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3净高

建筑下层地坪或楼面到上层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4走廊

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5架空走廊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26挑廊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7檐廊

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8回廊

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29门廊

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有顶盖并以柱支撑顶盖的开放式建筑空间。

2.0.30门斗

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31雨篷

设置在建筑物出入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2.0.32飘窗

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0.33阳台

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2.0.34露台

设置于建筑物底层或屋面,与建筑物相通,供人们进行室外活动的无顶盖室外平台。

2.0.35勒脚

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0.36围护结构

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37围护构件

建筑空间四周的栏杆、栏板等不封闭围护物。

2.0.38主墙

分隔建筑物内外空间的竖向平面、斜面或曲面结构。

2.0.39幕墙

建筑物主体结构外以玻璃、金属材料、石材等组成的不承重围护结构或装饰面。

2.0.40围护性幕墙

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0.41装饰性幕墙

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42楼梯

设置于建筑室内或室外,联接建筑各层之间的阶梯式垂直交通空间。

2.0.43屋顶楼梯间

与楼梯相通,突出建筑屋面,有围护结构,有顶盖,供顶层维修或安全出入的建筑空间。

2.0.44电梯井

用于电梯升降的垂直交通空间。

2.0.45屋顶电梯机房

与电梯井道相通,突出建筑屋顶,有围护结构有顶盖,供设置、停放检修电梯的建筑空间。

2.0.46屋顶水箱间

突出建筑层面,有围护结构有顶盖,内置蓄水装置的建筑空间。

2.0.47眺望间

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2.0.48阁楼

利用坡形屋顶的上部设置的建筑使用空间。

2.0.49骑楼

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0.50过街楼

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2.0.51建筑物通道

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52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53半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54变形缝

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2.0.55永久性顶盖

经规划批准设置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0.56台阶

建筑物出入口不同标高地面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

2.0.57门厅

位于建筑物出入口、用于接纳和疏散人流、物流及联系各主要使用空间、辅助使用空间和其它交通空间等的交通枢纽空间。

2.0.58大堂

具有休息、会客、接待、登记、商务等功能的使用空间。

2.0.59中庭

建筑物中设置的用于休闲,人流汇聚的超过一个层高的有顶盖建筑空间。

2.0.60前室

因消防或使用需要而设置的与楼梯间、电梯间相连的,用于分配、缓冲人流、物流的过渡性建筑空间。

2.0.61公共开放空间

建筑物内全时段对非特定人群开放的空间,是建筑物周围城市空间的有机延伸。

积。

3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

3.0.1建筑容积率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计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其计算公式为:

容积率=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之和/建设用地面积。

3.0.2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应包括:

1层高在2.20m及以上至限制层高的地上各层(不包括底层架空部位及超高层建筑的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

2层高不足2.20m的地上各层折减计算后的建筑面积。

3层高超过限制层高的地上各层加倍计算后的建筑面积。

4露高超过限制高度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5吊脚式建筑空间按比例折算后的建筑面积。

3.0.3建筑的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1/2容积率面积。

3.0.4建筑物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1/2容积率面积。

3.0.5设计利用的坡屋顶及场馆看台下,其净高在2.10m以上的部位应计全面积,并计容积率;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1/2容积率面积。

3.0.6坡地建筑物的吊脚架空层,设计利用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设计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并按其地上外墙水平投影长度与其全部外墙水平投影长度的比例折计容积率。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按全部折计面积计算;层高不足2.20m的应按1/2折计面积计算。

3.0.7设计利用的建筑物深基础架空层,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

其顶板面标高高于室外地平1.50m以上的,其面积应计容积率。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按全面积计算;层高不足2.20m的应按1/2面积计算。

3.0.8建筑物的底层架空层,应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

其容积率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住宅底层的架空层,架空部位的有效面积在80m²及以上,并达到建筑主体结构占地面积的1/3的,其面积不计容积率。

架空层内有围护结构的电梯间、楼梯间、门厅、井道及以栏杆、矮墙等分隔的出入口通道,与围合部位相连的台阶、坡道,出入地下室的楼梯等应计容积率。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按全面积计算;层高不足2.20m的应按1/2面积计算。

2公建底层的架空层,作为公共空间开放,架空部位的有效面积在80m²及以上,并达到建筑主体结构占地面积的1/4的,其面积不计容积率。

架空层内有围护结构的电梯间、楼梯间、门厅、井道等应计容积率。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按全面积计算;层高不足2.20m的应按1/2面积计算。

3住宅底层架空部位的有效面积不足80m²或不足主体结构占地面积的1/3的,公建底层架空部位的有效面积不足80m²或不足主体结构占地面积的1/4的,住宅、公建底层的架空部位只作为建筑本身的附属空间的,其面积应计容积率。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按全面积计算;层高不足2.20m的应按1/2面积计算。

3.0.9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结构(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

其容积率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顶板面标高高于室外地平1.50m以上的,其面积应计容积率。

2与上部建筑的底层及以上楼层通高的(采光井除外),通高部位的面积应计容积率。

3设于自然坡地或通过人工改造地形而形成类似吊脚层的建筑空间的,应按吊脚层计算容积率。

3.0.10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的各类井道(不包括采光井)及出入口(楼梯间、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其顶盖高于室外地平1.5m以上的,其面积应计容积率。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按全面积计算;层高不足2.20m的应按1/2面积计算。

3.0.11穿过建筑物的通道,深入建筑物的尽端式出入口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堂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堂内的回廊应按其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1/2容积率面积。

3.0.12建筑物间永久性的封闭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1/2容积率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不封闭的,应按其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容积率面积。

3.0.13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应按一层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

其容积率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1/2面积。

2有结构层的应按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1/2面积。

3.0.14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1/2容积率面积。

3.0.15与建筑物相连的有柱的不封闭走廊,两建筑物间有永久性顶盖和柱的不封闭走廊,应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1/2容积率面积。

3.0.16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应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1/2容积率面积。

3.0.17与建筑相连的有永久性顶盖无柱的走廊,应按其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容积率面积。

3.0.18宽度在1.20m以上的有永久性顶盖无柱的不封闭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两端与建筑物相连的墙体视作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容积率面积。

3.0.19建筑的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高度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并计容积率;高度不足2.20m的应计1/2容积率面积。

3.0.20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1/2容积率面积。

3.0.21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等均应按建筑的自然层计算面积。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1/2容积率面积。

3.0.22有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其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1/2容积率面积。

无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其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容积率面积。

3.0.23挑楼、全封闭的阳台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1/2容积率面积。

3.0.24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8.00m²以上或进深2.40m以上的不封闭凹阳台、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10.00m²以上或进深2.40m以上的不封闭凸阳台及复合型阳台,应按其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并计容积率。

3.0.25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8.00m²及以下且进深2.40m及以下的不封闭凹阳台、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10.00m²及以下且进深2.40m及以下的不封闭凸阳台及复合型阳台,应按其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面积,并计容积率。

3.0.26层高不足2.20m的不封闭阳台,无论其面积及进深,均应按其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容积率面积。

3.0.27不封闭的挑廊,应按其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容积率面积。

3.0.28有永久性顶盖有柱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场馆看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1/2容积率面积。

3.0.2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站台、场馆看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面积,并计容积率。

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容积率面积。

3.0.30玻璃幕墙等作为建筑外墙的,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1/2容积率面积。

3.0.31建筑的变形缝与室内相通的,应按其自然层计算面积。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1/2容积率面积。

3.0.32飘窗的窗台高度不足0.30m或进深超过0.60m的,应计算面积。

高度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并计容积率;高度不足2.20m的应计1/2容积率面积。

3.0.33落地飘窗应计算面积。

高度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并计容积率;高度不足2.20m的应计1/2容积率面积。

3.0.34在外墙以内设置搁板、吊顶等形成的类似飘窗的建筑空间,其面积应计入所在层的建筑面积。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1/2容积率面积。

3.0.35与建筑物内相通的有永久性顶盖的设备平台应按不封闭阳台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容积率面积。

3.0.36与阳台底板相连、且底板低于阳台底板或底板高于阳台底板不超过0.40m的有顶盖设备平台、花池应与阳台一并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面积,并计容积率;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容积率面积。

设备平台及花池与阳台串联式布置的,其宽度计入阳台进深。

3.0.37单独设置的有永久性顶盖的设备平台、花池,其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超过3.00m²的,应按其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面积,并计容积率。

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容积率面积。

3.0.38住宅建筑层高(包括多层通高)在4.50m以上的,其容积率面积应按实际面积的1.5倍计算。

跃层式住宅、别墅、排屋的通高客厅除外;住宅的顶层与坡屋顶通高的,坡屋顶不计入层高。

3.0.39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层高(包括多层通高)在4.80m以上不足6.00m的,其容积率面积应按实际面积的1.5倍计算;层高在6.00m及以上不足8.10m的,应按实际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在8.10m及以上的,应按实际面积的3倍计算。

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除外。

3.0.40商业建筑的层高(包括多层通高)在5.00m以上不足6.00m 的,其容积率面积应按实际面积的1.5倍计算;层高在6.00m及以上不足8.10m的,应按实际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在8.10m及以上的,应按实际面积的3倍计算。

实际面积达到2000m²的单一使用空间除外,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除外。

3.0.41火车站、航站楼、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及大会堂等使用功能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生产工艺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设备安装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容积率。

3.0.42超高层建筑设置避难层的,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面积不计容积率。

3.0.43下列项目不计算建筑面积

1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位。

2窗台高度在0.30m及以上且进深不超过0.60m的飘窗。

3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3.00m²且单独设置的设备平台及花池,底板标高高于阳台底板0.40m以上的与阳台相连的设备平台及花池。

4利用坡屋顶、场馆看台下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

5设计不利用的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坡屋顶及场馆看台下方等建筑空间。

6建筑物的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箱(搁板)、构件、配件、无柱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等。

7建筑物间无永久性的顶盖的架空走廊,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建筑的天面及天面上的水箱、花架、露台、露天游泳池。

9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安置箱和罐体的平台。

10利用天桥、高架桥、高架路的桥(路)面作为顶盖的建筑物。

11活动房、临时建筑、简易建筑。

12独立烟囱、亭、塔、罐、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1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14与建筑物内不相通的变形缝。

4建筑基底面积与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4.0.1建筑密度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其计算公式为:

建筑密度=(建筑基底面积之和/建设用地面积)×100%。

4.0.2独立的建筑物,其高度(从室外地平起算)在1.50m以上的,应计算基底面积。

4.0.3建筑物的基底面积应按其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无勒脚的应按其0.90m以上(从室外地平起算)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0.4建筑物底层封闭的走廊、门廊、门斗等,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顶盖不封闭的,应按其柱或墙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0.5建筑物的悬挑结构,其结构底部高出室外地平不足2.10m的,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0.6建筑物的檐口、阳台、设备平台、空调板、飘窗等,有柱或突出外墙的墙体落地的,应按其柱或墙体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0.7建筑物挑廊或挑楼的底层,不封闭、两端有墙体落地的,应按其墙体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0.8有柱的棚结构建筑,应按其柱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单排柱、独立柱的,应按其顶盖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4.0.9建筑物的外墙内倾的,应按其室外地平以上0.90m部位的外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外墙外倾的,应按其室外地平以上2.10m部位的外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0.10建筑物底层架空的,应按其落地的柱或墙体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0.11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骑楼的底层,按其柱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过街楼、架空连廊的底层,应按其上一层底板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0.12建筑物外墙外的附墙柱、垛、装饰面、台阶、室外楼梯等,其高度在0.90m以上的,应计入基底面积。

4.0.13建筑物的外墙向内凹进,上有顶盖的,凹进部位应计入基底面积。

4.0.14建筑物的内天井,其底层四周均设有围护结构的,应计入基底面积。

4.0.15建筑物的变形缝应计入基底面积。

4.0.16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平1.50m以上的,应计基底面积;因周边室外地平高差形成局部位置的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平1.50m以上的,该部位应计算基底面积。

4.0.17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的各类井道及出入口(楼梯间、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其顶盖高于室外地平1.50m以上的,应计算基底面积。

4.0.18坡地建筑物设有一层或多层吊脚层的,应按其接触地面各层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的合成面积计算。

4.0.19高度在1.50m及以下的独立建筑物、高度不超过0.90m的外墙附着物、建筑物底层的围墙、无顶盖的构架,市政道路内的骑楼、跨越市政道路的过街楼、架空连廊、集中绿地内的小品、雕塑、假山等均不计基底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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