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学科研设备采购项目国内招标标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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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学科研设备采购项目国内招标标书范本

 

项目名称:

xx大学教学科研设备采购

招标编号:

xxxx

 

招标文件

 

年月

 

第一章投标邀请

××××××受××××的委托,对××××××教学科研设备采购项目中所需货物及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现邀请合格的投标单位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1.招标货物名称xxxx教学科研设备采购

招标编号:

××××××

包号

品目号

设备名称

数量

01

导热参数测试仪

1台/套

02

静态热机械分析仪

1台/套

03

多机器人系统

1台/套

04

六轴微动平台

1台/套

05

全数字化声发射监测系统

1台/套

06

01

电路板返修台

1台/套

02

焊点检测仪

1台/套

07

瞬态光学高温计

1台/套

08

无源光纤探针测试系统

1台/套

09

车载无线图像、数据、语音实时传输系统

1台/套

10

聚合釜

1台/套

2.购买招标文件时间: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每天8:

30-11:

30;13:

00-16:

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购买招标文件地点:

××××××××××××

4.招标文件售价:

每本人民币500元(电子文档下载地址:

××××××××××),售后不退。

若邮购,须加付EMS费100元人民币。

请按下述地址汇款,汇款单上应注明汇款用途、所购招标文件编号,然后将汇款单复印件、购买单位名称、详细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及联系人传真给我公司,我公司收到传真后将尽快以EMS方式将招标文件邮寄给贵方。

5.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年××××月××××日上午9:

30(北京时间)。

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根据委托方要求,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届时请贵方派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6.开标地点:

××××××

招标代理机构:

××××××

地址:

××××××

邮编:

××××

开户行:

××××××

帐号: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件:

××××××

第二章投标资料表

本表关于要采购的货物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

内容

说明

1.1

业主名称:

xx大学

7.1

投标语言:

中文

投标报价和货币

11.1

投标货币:

人民币

投标书的编制和递交

14.1

投标保证金金额:

不少于投标总价的1.5%

14.3

投标保证金形式:

支票、汇票

14.6

中标服务费为:

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执行,按中标金额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由中标人支付

15.1

投标有效期:

90天

16.1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及四份副本(另交电子版标书1份)

17.2

投标书递交至:

开标地点

17.2

招标编号:

××××××

18.1

投标截止期:

××年××月××日上午9:

30时(北京时间)

21.1

开标日期:

××年××月×日时间:

上午9:

30时(北京时间)

地点:

××

授予合同

28.1

数量增减变更:

15%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资金来源

1.1“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业主已获得一笔资金/贷款。

业主计划将一部分资金/贷款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2.合格的投标人

2.1合格的投标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注册资金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工商税务登记且年检合格,有能力提供相应商品和服务的制造商或制造商针对本次招标采购的授权代理商;

2)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3)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有关的中国法律和法规。

4)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经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3.投标费用

3.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招标机构和买方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4.1要求提供的货物、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八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投标邀请

第二章投标资料表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合同条款资料表

第五章合同条款

第六章合同格式

第七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第八章附件

第九章评标标准

4.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5.招标文件的澄清

5.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机构和买方,招标机构对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投标截止期十五(15)天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机构回函确认。

6.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的语言

7.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机构和买方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语言书写。

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语言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本为准。

8.投标文件构成

8.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本须知第9、10和11条要求填写的投标书、投标分项报价表以及供唱标时使用的、单独密封的投标一览表;

2)按照本须知第12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3)按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的货物和服务,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按照本须知第14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5)投标人认为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证书。

6)投标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任何一项的虚假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9.投标书

9.1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书、投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

10.投标报价

10.1投标报价:

如果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应考虑到进口环节中的各种费用但不包含进口环节税,报价按美元(CIF北京)以1:

8.5折算成人民币报价,如果投标产品为国产产品则为现场交货价含增值税,运输费,保险费及相关服务费。

10.2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

10.3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10.2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机构和买方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买方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

10.4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1.投标货币

11.1投标人需用人民币作为投保报价。

12.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2.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2.2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机构和买主满意,投标人应符合本须知第2条对合格投标人的要求。

12.3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机构和买方满意,即

1)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商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

2)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3)投标人的业绩及投标货物的生产能力;

4)银行资信证明应提供原件,也可提供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明的复印件。

13.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3.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证明货物和服务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所提供货物的售后服务方案及售后服务承诺。

3)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质量保证期结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4)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买方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14.投标保证金

14.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资料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4.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机构和买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

招标机构和买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4.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4.3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银行汇票、支票

14.4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4.1和14.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4.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速并不晚于按照本须知第15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三十(30)天原额退还投标人。

14.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1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扣除中标服务费后,剩余部分退还中标人。

14.7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31条规定签订合同

15.投标有效期

15.1根据本须知第18条规定,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的“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5.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可拒绝招标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

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4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6.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6.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及电子版投标文件一份,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6.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

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文件中。

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

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6.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按包将投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注明包号且标示“投标一览表”字样。

投标人应按所投包号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17.2内外层信封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在××年××月××日上午9:

30时(北京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根据本须知第22条的规定填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

17.3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17.4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17.2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8.投标截止期

18.1招标机构收到投标的时间不迟于“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

18.2招标机构可因修改招标文件而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

在此情况下,招标机构、买方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9.迟交的投标文件

19.1招标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0.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招标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0.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7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20.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0.4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4.7条的规定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1.开标

21.1招标机构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开标时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1.2开标时,招标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折扣声明、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21.3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本须知第20.2条递交的修改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21.4招标机构将做开标记录。

.

22.投标文件的澄清

22.1在评标期间,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3.评标委员会

23.1招标机构根据项目的要求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技术专家、买方代表组成。

评标委员会负责整个项目的评标工作。

24.投标文件的初审

24.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4.2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4.3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4.4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须知第25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

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税及关税、付款条件等内容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

招标机构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4.5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3)不满足招标文件对合格投标人要求的;

4)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5)投标文件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无法人代表有效委托书的;

6)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7)不满足技术规格书中主要参数的;

8)不满足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要求的。

25.投标的评价

25.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对投标文件的评价采用综合评议法。

25.2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除考虑投标人的报价之外,还要考虑以下因素:

1)投标设备的性能;

2)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能力及售后服务承诺;

3)投标文件申报的交货期;

4)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及资信状况;

5)投标人业绩及类似项目的执行情况;

6)评标委员会认为的其它因素。

26.与招标机构和买方的接触

26.1除本须知第22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机构和买方接触。

26.2投标人试图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六授予合同

27.合同授予标准

27.1除第29条的规定之外,招标机构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综合评价最高的投标人。

28.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28.1招标机构和买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幅度内对“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29.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29.1招标机构和买方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30.中标通知书

30.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0.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1.签订合同

31.1中标人应根据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定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出投标处理。

第四章合同资料表

本表关于要采购的货物的具体资料是对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序号

内容

1.1

项目现场名称:

××××

16.1

付款方法和条件:

如下

付款方法和条件:

本合同项下付款需按下列方式进行并不接受偏离:

按合同要求支付。

 

第五章合同条款

1定义

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货物。

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

实验室改造、安装、调试、售后、维修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买方”系指业主或其指定的采购代理公司。

7)“卖方”系指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8)“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

9)“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原产地

3.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

3.2本条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

4标准

4.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国内有关机构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技术标准或相关文件规定。

4.2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专利权

5.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6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要求支付履约保证金。

7验收和安装测试

7.1卖方应在货物到达现场10天前,向用户提供详细的货物供货清单,由用户确认。

在用户确认无误后,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抵用户现场。

货物运达用户现场后由用户和卖方依据货物供货清单对货物的数量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明显损坏,卖方负责更换。

检查完成后双方共同签署收货证明,注明到货日期。

当货物运交用户并签署收货证明后,依据约定的时间,卖方、用户和集成商(如有必要)共同对货物进行开箱验收并对货物的品质进行逐项检查。

如发现所提供货物的品质和技术规范不符合合同要求而给用户带来损失,用户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货物进行验收,有关方面签字的验收合格证书作为付款依据。

7.2卖方有义务协助用户安装用户的货物并解决有关问题。

8包装

8.1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运输或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内陆的长途运输。

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8.2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做出以下明显标记:

1)收货人

2)合同号

3)目的地

4)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5)毛重/净重(用kg表示)

9装运通知

卖方应在货物到达现场10天前,向用户提供详细的货物供货清单,由用户确认。

如果是因为卖方没有及时通知用户,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卖方承担。

10交货

10.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需求书”规定的条件交货。

11保险

11.1由卖方办理货物运抵现场的全程保险。

卖方应办理以发票金额百分之一百一十(110%)的一切险。

12运输

12.1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3伴随服务

13.1卖方应提供“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需求书”中规定的所有服务。

为履行要求的服务的报价包括在合同价中。

14保证

14.1符合“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需求书”的要求.

15索赔

15.1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16付款

按合同约定支付。

17价格

17.1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

18合同修改

18.1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19转让

19.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0分包

20.1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1卖方履约延误

21.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需求书”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21.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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