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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化渔港管理章程

沾化渔港管理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对港区及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港区设施及在港船舶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山东省渔业港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港陆域或水域内从事一切活动的单位、船舶、设施所有人、经营人、车辆及进出渔港的有关人员,均应遵守本港章。

第三条管理机构

1、沾化渔港管理组织(下称渔港管理组织)是渔港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承担渔港生产经营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保障责任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负责建立健全渔港及其水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负责渔港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渔业船舶和渔港及其水域以及在港生产经营单位的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负责各类预警信息的传递,组织应急演练和抢险救灾等工作。

配合渔港监督机构对渔业航标的安置、管理和维护以及渔业船员培训等工作;配合渔政机构组织落实渔船编队出海;配合沾化一级渔港管理站履行沾化渔港管理职能;配合公安边防部门做好船舶、船员及港区人员安全管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港区水产品交易等市场秩序管理;配合交通海事部门做好海事调查及港区水上安全管理;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港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滨海镇人民政府履行港区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港规划和渔港经济区建设工作,渔港监督、渔政、沾化一级渔港管理站、公安边防、市场监管、海事、消防等机构部门,在渔港设立联合办公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渔港及其水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港口位置及港区范围

第四条地理位置、

xx渔港位于沾化区滨海镇西北部套尔河下游东岸,xxxxxxx。

渔港周边交通设便捷,东依海天大道,南有大义路,xxxxxxxxxxx港区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越,自然条件良好。

第五条港区陆域

渔港陆域面积xxxxm2,沾化渔港规划为码头作业区、渔船停泊区、卸鱼区、加工区、交易区、生活办公区、科教休闲区、辅助设施区等八大功能区。

表一渔港陆域控制点坐标表

编号

坐标

纬度

经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第六条港区水域

渔港港区水域面积50.3hm2。

其中码头前沿停泊水域面积3.4hm2,北港池水域面积2.9hm2,南港池规划水域面积7.5hm2。

渔港现有锚地2处,1#锚地位于潮河口附近,面积为18.1hm2,2#锚地位于入海口防潮坝附近,面积为18.4hm2。

表二--1渔港码头前沿港池水域控制点坐标表

编号

坐标

纬度

经度

A1

A2

Z1

Z2

表二--2渔港北侧港池水域控制点坐标表

编号

坐标

纬度

经度

A12

A13

A14

A15

A16

A17

A18

A19

表二--3渔港南侧港池水域(规划)控制点坐标表

编号

坐标

纬度

经度

A2

A3

A4

A5

A6

第三章港航基础设施

第七条航道

Xxxxxxxxxxx.

第八条锚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表三渔港1#锚地控制点坐标表

编号

坐标

纬度

经度

1

2

3

4

表四渔港2#锚地控制点坐标表

编号

坐标

纬度

经度

1

2

3

4

第九条码头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十条助航标志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四章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一条船舶进出港报告

1、进出本港的一切船舶,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本港港章,服从渔港监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2、装运危险物品的船舶进出港须持有合法有效手续,应在抵港前三天(航程不足三天者,应在驶离发出港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沾化渔港监督申请,报告货物的名称、数量、种类、性质、包装情况和进出港时间,经批准后方可进港,并在指定地点停泊和作业。

3、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主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否则,主管机关有权采取措施强制打捞清除,其全部费用由沉没物、漂浮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承担。

第十二条船舶进出港签证

1、船舶进出港,应持船舶航行签证簿和船舶、船员有关证书、证件,向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签证,并接受监督检查。

2、进出渔港的船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能办理签证:

(一)船舶证书(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齐全、有效;

(二)按规定备有航行值班规则,备有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并正确记录;

(三)150总吨以上的油轮、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主机功率30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备有油类记录簿并正确记录;

(四)按规定配齐船员并持有有效的证书;

(五)各种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救生、消防设备按规定配齐,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装载合理;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和悬挂船名牌;

(六)载运危险物品的船舶,应持有《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其货物名称、数量与渔港监督机构的批准相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措施,按规定显示信号;

(七)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渔港管理规章的行为;

(八)已交付应承担的费用或提供了适当的担保;

(九)发生交通事故,按规定办完处理手续;

(十)根据天气预报,海上风力没有超过船舶抗风等级。

第十三条船舶航行

1、进出本港的船舶,白天应悬挂国旗,白天和夜间应按规定施放和显示船舶动态的有关号灯、号型和声号。

2、进出港时,驾驶员必须加强了望,使用安全航速,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避免碰撞。

特别是进出渔港应尽量避免追越,确需要追越,应按规定互相鸣号联络。

3、在港内,进港船舶避让出港船舶,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帆船避让人力船,一切非机动船尽量离开主航道行驶。

非机动船及横越航道的船,必须避让在主航道航行的船舶。

4、机动船尽量避免在港区内试航。

凡系泊试车和试航的船舶,必须按规定悬挂旗号或显示灯号,并加强了望,注意周边船舶的动态。

5、船舶在港内,只准拖带他船一艘,严禁长串拖行或三艘以上并行。

一切拖带的船舶必须按规定显示拖带信号。

6、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渔港监督部门有权禁止其离港: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责任手续未清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有关港航规费的;

(四)违章载人、超载滥载或遇有恶劣天气影响航行安全的;

(五)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认为有妨碍或者可能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的。

第十四条船舶停泊

1、一切进出港船舶,必须服从渔港监督机构的调度指挥,按指定泊位停靠码头,按限定时间离泊。

未经许可,任何船舶不得随意停泊码头。

3、船舶进入渔业港口后,应当分区停泊,留有疏散和防火通道,留足值班人员,并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等安全措施,严禁在防火隔离带范围内停靠船舶,随时注意潮汐和风流变化及周围船舶动态,防止断缆、起锚、碰撞事故发生。

4、港内船舶应及时收听天气预报,加强防风、防潮措施。

发布台风或风暴潮警报时,应服从渔港管理组织的统一指挥,做好防风、防潮及抢险救生工作。

5、船舶停港时,船舶值班人员不得用燃油做饭、取暖,火炉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保持周围清洁,做到人走火熄,备好防火用具。

第十五条船舶作业

1、港内船舶不得在渔业港口内进行船舶建造、船体改造和大修、中修等活动;从事其他维修活动的,应当在渔港规划的南港池西北侧渔船维修区内进行。

2、船舶禁止在渔港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及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3、装运危险物品进港的船舶,应在抵港前三天(航程不足三天的应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向渔港监督机关报告,危险物品的名称、数量、性质、包装情况和进港时间;在港内装载危险物品的船舶,应在装船前两天向渔港监督机关申请办理《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经批准后,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到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第五章渔业港口规划及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岸线管理

在渔港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岸线的,由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建设管理

1、渔业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和渔业港口总体规划。

渔业港口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和社会稳定评价。

2、渔业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土地、海域使用、河道和航道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3、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港口设施及航道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具体项目建设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公共设施维护

渔港管理组织作为渔港港务管理机构,负责渔港基础设施维护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渔港的通讯、助航、消防、供水、供电等渔港公共设施进行改动、搬移、拆除或其他影响其功能的行为,发现损坏应及时报告渔港监督等相关部门,对损坏渔港设施者,应按价赔偿,根据其性质,予以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十九条经营许可申请

1、在本港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一)为渔业船舶提供码头、浮筒等水上水下设施;

(二)为渔业船舶提供船员接送、生活物资运输等水上交通服务;

(三)为渔业船舶提供垃圾和污染物接收处理、围油栏供应等服务;

(四)为渔业船舶提供修造服务;

(五)为休闲渔业旅客提供候船、上下船服务。

2、申请渔业港口经营许可,应当向沾化区渔业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依法成立经营组织的证明文件;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主要经营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以及作业资质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与所从事经营业务相对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港口作业规则、事故应急预案等;

(七)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经营项目

渔港根据需要,设立靠泊服务,渔需物资供应,渔货物交易,水产品加工,渔船维修,渔港物业管理服务,休闲渔业服务等,由渔港管理组织统一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服务项目

渔港周边交通通畅,文化、教育、卫生、医疗、通讯等设施及机构基本齐全。

渔港内设有LED大屏一处,与港内预报减灾系统联接,能够及时提供水上交通和各类气象预警信息,同时提供渔船渔港安全生产管理及政策宣传。

第二十二条港口收费

渔业港口经营者应当为客户提供公平服务,并在其经营场所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渔港管理组织履行监督管理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平竞争

渔港内一切经营行为应坚持公平、公开原则,杜绝垄断,并依法接受工商、物价等部门监督。

举报电话:

12315。

第七章渔业港口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二十四条码头靠泊管理

1、船舶停港时,船舶值班人员不得用燃油做饭、取暖,火炉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保持周围清洁,做到人走火熄,备好防火用具。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渔港管理组织批准,不得在码头设置建筑物或堆放物资等妨碍码头正常作业的行为。

3、需要靠泊码头装卸鱼货或补给渔需物资,须向渔港管理组织申请,由渔港管理组织统一安排,并严格遵守码头管理的有关规则。

4、凡是靠泊码头船舶,应将缆绳系于缆桩或缆环上,岸壁和码头上的其他设施禁止系缆。

第二十五条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

1、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渔港港区内进行爆破、新建、改建或增设石堤、房屋、修建码头、船坞(船排)、油池、堆场等设施或在港区水域内铺设管道、架设电缆、灯桩、挖泥、填岸和水上、水下作业等,必须经渔港监督部门批准,在发布航海通告后,方可施工作业。

2、影响渔港环境条件的渔港建设、整治等项目,应通过环境评估。

第二十六条明火作业管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不得在渔港范围内进行明火维修作业,严禁在渔港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2、船舶、码头及其他建筑物发生失火、失事,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自救,并立即将事故情况、地点报告渔港管理组织,以便组织抢救。

渔港管理组织有权组织调用在港船只和人员,以备应变之需,在港船只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指挥。

3、为加强渔港防火应急工作,渔港码头落实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并配备35KG灭火器(型号:

MFTZ/ABC35型)6个,50KG灭火器(型号:

MFTZ/ABC50型)6个,8KG灭火器(型号:

MFZL8型)8个,5KG灭火器(型号:

MFZ/ABC5)10个,手推式消防泵(型号:

JBQ5.5/10)6台,消防箱斧4套。

第二十七条防污能力建设

在港经营单位对港区生产生活污染物集中统一处理,配备必要的防污措施,制定演练方案,并组织演练。

第二十八条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

渔港内一切船舶应自觉遵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1983-10-01实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九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及处理

1、所有船舶、生活垃圾必须定点堆放,集中处理,严禁在码头、路面堆放垃圾。

未经渔港管理组织批准,不得在渔业港口水域内从事除锈、油漆等可能污染水域环境的作业活动。

2、经渔港管理组织批准,在港内进行维修的船舶,必须到渔船维修区进行,并不得污染岸壁、码头及水域。

第三十条防污染设备配备

渔港区设污水处理站1座,其中污水站厂房257.38㎡,污水沟493m,污水池97.5m³,污水处理设备1套,能够满足现阶段港区污水处理的需求。

第三十一条渔港禁止行为

1、未经渔港管理组织允许,严禁在港渔船从事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及燃放烟花爆竹。

船舶在港内进行电气焊时,应有专人看守,并有防护措施。

严禁在机舱内进行电气焊。

2、船舶上岸修整网具,必须到指定地点进行,不得妨碍码头作业及交通。

严禁在港内码头及路面上随意堆放货物、网具。

因故不能运出渔港的货物,应与渔港管理组织联系,在指定地点整齐堆放。

3、为了保持港区内的清洁卫生,严禁向港池内排放,倾倒灰渣、淤泥、污水、油类及有毒物质,亦不得向港内倾倒炉渣、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4、凡使用港区场地、码头的单位及船舶,应负责清理卫生,否则必须负担全部清洁费用。

第八章港口应急事件处理

第三十二条应急预案制定及实施

1、为做好渔港应急工作,渔港管理组织应适时修订完善《沾化渔港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沾化渔港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赤潮灾害应急预案》、《沾化渔港伏季休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沾化渔港防台风应急预案》、《沾化渔港港区溢油应急预案》、《沾化渔港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预案要与上级业务部门相关预案相衔接。

2、渔港管理组织应定期组织开展相关演练,检验预案的操作性和时效性,锻炼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三条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1、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外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在进入第一个港口或事故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向船籍港渔港监督部门提交水上安全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

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所在的渔港监督部门提交水上安全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

2、在海损事故处理中,当事人必须接受渔港监督机关人员的调查,事故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接受调查处理时,必须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有关资料。

3、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因调查需要,可以责令当事船舶驶抵至指定地点接受调查,除危机自身安全的情况外,当事船舶未经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同意,不得驶离指定地点。

4、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渔港监督部门共同书面申请调解。

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不予受理。

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各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渔港监督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水域污染报告与处理

船舶在渔业港口水域内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露造成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渔港监督机构报告,接受其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危险货物应急处置

1、渔港管理组织建立应急处置预案,成立应急队伍,备齐应急物资。

2、渔港内发生危险货物泄露、起火、爆炸等紧急事件时,当事人应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渔港管理组织和相关部门报告,并拨打119、120救援电话。

渔港管理组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三十六条台风、风暴潮应急处置

当出现台风、风暴潮、海啸等恶劣天气时,渔港管理组织应适时启动《沾化渔港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在港渔船紧急疏散,一船一锚,根据预警等级疏散、撤离港区人员到安全地带,协调调度各成员单位落实相应职责。

第三十七条渔港畅通保障

在恶劣天气、伏季休渔、冬季停产等渔船集中停港期间,渔港管理组织、渔港管理部门要对渔船停港进行合理安排,并留足防火隔离带。

第三十八条港口治安及犯罪案件处理

滨海镇公安边防派出所负责渔港范围内治安及犯罪案件的受理,报警电话:

110。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相关说明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四十条解释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四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港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录:

1、渔港总体布置图

2、港区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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