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某某局机关自行采购管理办法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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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局机关自行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自行采购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关于转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的通知》(济财采【2017】8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局机关各直属单位、各科室(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不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预算额度万元以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单位自行采购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

具体包括: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不含)的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不含)的项目。

《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济宁市财政局印发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

协议供货(定点商城),同一底层品目采购限额标准为1万元;定点工程,单项或批量采购限额标准为10万元;定点服务,同一底层品目采购限额标准为3万元;协议供货(定点商城)、定点采购外的,货物、服务类同一底层品目采购限额标准为2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

货物单项或批量限额标准为50万元;

-1-

工程单项或批量限额标准为100万元;服务单项或批量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其中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50万元)。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货物类,包括家具、公务服装、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办公消耗用品(硒鼓、碳粉、墨盒、色带、复印纸)、音视频设备、空气调节设备、电梯、消防设备、图书及其他货物等;工程类包括建筑物施工、构筑物施工、装修装饰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安防系统工程、智能卡系统工程、通讯系统工程、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灯光音响工程、视频(电视、电话)会议室建设工程、消防工程、通风和空调设备安装、电梯安装及其他工程等;服务类是指信息技术服务、法律服务、印刷服务、维修和保养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车辆加油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租赁服务、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会议和展览服务、住宿和餐饮服务、资产评估服务、审计服务、业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工程服务及其他服务等。

第四条自行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规范、高效、节俭、诚信”,保证行政效率和采购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自行采购工作实行内部统一管理、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的组织运作模式。

第六条成立自行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小组),在局领导下负责自行采购项目审核、实施和监督工作,统筹协调自行采购工作。

采购小组由分管财务局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财务管理科、办公室、监察室及申请采购科室(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财务管理科在自行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自行采购项目预算及采购计划审核、汇总;

(二)负责牵头组织自行采购项目实施,确定采购文件、采购方式、采购合同、供应商名单。

(三)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与委托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手续;

(四)参与自行采购项目评审工作;

(五)代表采购小组向中标供应商下达成交通知书,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六)负责自行采购项目资金支付;

(七)负责自行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进行答复;

(九)负责采购事宜的公开工作;

(十)采购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监察室在自行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自行采购项目组织和实施,对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公正性进行监督;

(二)选定代表监督、参与自行采购项目评审工作,联合确认中标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执行采购规定程序、采购效能及各单位履行采购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开标、评标、谈判现场以及评审专家抽取等环节进行监督;

(三)审查回避制度的执行;

(四)受理自行采购工作中发生的申诉、投诉和相关纠纷;

(五)监督自行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六)对自行采购的廉洁性和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提出监察意见建议;

(七)组织各单位签订《某某局机关自行采购廉政承诺书(见附件1);

(八)采购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办公室在自行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选定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联合确认中标供应商;

(二)负责具体采购保障机关日常办公的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家具用具、办公用电器、建筑工程安装、装修工程、修缮工程等项目。

(三)配合财务管理科进行项目验收工作;

(四)协助财务科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五)及时办理自行采购项目经费结算手续;

(六)采购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各申请采购科室(单位)在自行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请自行采购项目计划;

(二)科学、合理确定自行采购项目的技术配置、服务要求、预算金额,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性进行充分论证,草拟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采购文件;

三)负责提交符合规定要求的供应商名单;

四)选定代表参与自行采购项目评审工作,联合确认中标供

应商;

(五)负责自行采购项目合同草拟与初审工作;

(六)及时办理自行采购项目经费结算手续;

(七)配合财务管理科进行项目验收工作;

(八)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技术方面);

(九)采购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技术规格统一、货源充足、市场价格变化幅度小且评分标准简易明确的通用类自行采购项目,一般情况下由采购小组组织采购;技术标准复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且需由相关专家评审的有特殊需求类自行采购项目,报经采购小组组长同意,可委托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代理组织采购。

委托代理服务费用在规定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一般由中标供应商支付。

第十二条自行采购项目参照政府采购方式,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采购,由采购小组按照自行采购项目的特点及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确定最佳采购方式。

如遇不可预见紧急情况,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项目紧急需要,经相关会议研究或采购小组组长同意,可以直接现场考察对比购买。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的资信和业绩,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一定数目供应商(不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自行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

过大的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五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自行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报经采购小组组长同意,可以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四章自行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自行采购项目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出采购方案;

(二)审批采购计划及采购预算;

(三)确定采购方式;

(四)签订廉政承诺书;

(五)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确定供应商;

(六)拟定、签订采购合同;

(七)组织验收;

(八)固定资产登记;

(九)办理资金结算支付。

第十九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一般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依据采购需求方案拟定招标文件在指定媒体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财务管理科、监察室、办公室、申请采购科室(单位)等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和申请采购科室(单位)提交的供应商名单,确定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询价小组可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对采购科室(单位)提交的供应商名单进行更改。

(三)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应提交书面报价,并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财务管理科、监察室、办公室、申请采购科室(单位)等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

(二)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和申请采购科室(单位)提交的供应商名单,确定不少于三家符

-9-

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谈判小组可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对采购科室(单位)提交的供应商名单进行更改。

(四)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泄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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