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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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手册

 

揭阳市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手册

(2017年版)

 

第一部分服务项目和流程/8

1.就业登记/8

2.失业登记/9

3.劳动用工备案/10

4.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咨询/11

5.就业岗位收集/12

6.信息发布服务/13

7.职业介绍/14

8.职业指导/16

9.职业培训/18

10.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19

11.就业援助服务/20

12.申领补贴服务/21

12.1申领就业创业补助(原职业介绍补贴)/21

12.2申领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服务/22

12.3申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服务/23

12.4申领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服务/25

12.5申领岗位补贴服务/26

12.6申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服务/27

12.7申领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服务/28

12.8申领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服务/30

12.9申领创业培训补贴服务/31

12.10申领一次性创业资助服务/32

12.11申领创业孵化补贴服务/33

12.12申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服务/34

12.13申领租金补贴服务/36

12.14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服务/37

13.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38

14.办理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41

15.失业人员档案管理/43

16.劳动力供求情况调查/45

17.就业失业动态监测/46

18.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本服务项目/49

第二部分服务要求和准则/50

(一)服务要求/50

(二)服务准则/51

1.政务公开制度/51

2.微笑服务制度/52

3.首问责任制度/53

4.一次性告知制度/54

5.AB角工作制度/55

6.限时办结制度/56

7.服务承诺制度/58

8.规范服务制度/59

第三部分服务模式/61

1.实名制服务/61

2.一站式服务/63

3.柜员制服务/64

4.一对一式服务/65

5.互联网+服务/66

6.网格化服务/67

第四部分服务活动/68

1.“一企一岗·互济共赢”高校毕业生招聘服务活动/68

2.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70

3.就业援助月活动/71

4.“南粤春暖”就业服务活动/74

5.春风行动/76

6.就业精准扶贫/78

7.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招聘服务活动/82

8.贫困劳动力劳务协作/86

第五部分服务绩效/92

1.基本定义

2.评估原则

3.指标体系

4.评估方法

5.重点内容

6.评估应用

第六部分文明用语50句/100

第一部分服务项目和流程

1.就业登记

一、服务对象

劳动者、用人单位。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三、服务流程

1.受理。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按规定带齐资料到户籍地或就业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平台)提出申请,对填写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的,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条件具备的地区,可通过网上办理。

2.审核。

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就业失业管理系统记载相关信息。

3.发放或更新证件。

《就业创业证》由前台工作人员更新或发放。

四、办理时限

原则上即时办结;特殊情况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失业登记

一、服务对象

劳动者。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

三、服务流程

1.受理。

劳动者按规定带齐资料到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平台)提出申请,对填写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的,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2.审核。

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就业失业管理系统记载相关信息。

3.发放或更新证件。

《就业创业证》由前台工作人员更新或发放。

四、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劳动用工备案

一、服务对象

用人单位。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25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三、服务流程

1.受理。

用人单位招用、续用职工,自招用、续用之日起30日内(或在劳动合同期内辞退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平台)提出办理申请。

对填写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的,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条件具备的地区,可通过网上办理。

2.审核。

前台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备案。

用人单位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建档入库,录入系统。

四、办理时限

原则上即时办结;特殊情况3个工作日内办结。

4.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咨询

一、服务对象

劳动者、用人单位。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三、服务流程

1.咨询。

县级以上和街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平台)设立政策咨询服务窗口,为用人单位、各类劳动者提供各类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咨询。

2.提供咨询指导。

根据服务对象业务办理需求和实际情况,提供服务大厅业务办理咨询指导服务。

3.办理业务指引。

介绍服务功能区域、服务窗口服务功能,使服务对象获得及时方便的针对性服务。

提供咨询指导

指引办理业务

咨询

四、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5.就业岗位收集

一、服务对象

用人单位。

二、政策依据

《关于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6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

三、服务流程

1.收集就业岗位信息。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平台)核查、收集本辖区就业岗位和公益性岗位信息。

2.审核信息。

审核岗位信息真实性,并确保招聘条件符合有关规定,提供办理业务指引。

3.录入系统。

将审核后的信息录入职业介绍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进行发布。

审核信息

收集就业岗位信息

四、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6.信息发布服务

一、服务对象

劳动者、用人单位。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三、服务流程

1.采集。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平台)通过服务窗口、网络等途径采集核实就业政策、招聘岗位、招聘活动、个人求职、工资指导价位、技能培训等各类就业服务信息。

2.审核。

对信息进行甄别、修改和完善,根据信息的性质、内容或特征区分相异信息、整合相同或相近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录入相关业务系统或编辑成文。

3.发布。

通过电子屏、触摸屏、信息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众发布就业服务信息,也可以印制宣传单张、宣传册等宣传资料在服务大厅、招聘活动现场等场合派发。

4.信息维护。

即时对信息进行有效性更新,对发布的信息及信息更新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四、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7.职业介绍

一、服务对象

劳动者、用人单位。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的意见》(人社厅发〔2017〕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聘信息管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01号)。

三、服务流程

1.求职登记。

采集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及求职意愿,指导填写求职信息,经核实后录入职业介绍管理信息系统,

2.岗位推荐。

指导、帮助劳动者通过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服务大厅触摸屏和信息显示屏等查询岗位信息,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服务,向劳动者推荐合适的岗位,对劳动者应聘情况进行跟踪与回访,推荐介绍情况录入职业介绍管理信息系统。

3.招聘登记。

用人单位按规定带齐资料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平台)办理招聘信息登记手续,工作人员审核其资质,采集基本情况、信息发布人员实名信息和招聘需求信息,登记、发布、存档信息材料。

4.用人推荐。

根据用人单位招聘需求,指导用人单位查询求职信息,组织适合的劳动者进行面试,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信息服务,对用人单位招聘情况进行跟踪与回访。

5.招聘会服务。

举办现场招聘会和网络招聘会等专场招聘活动,审核用人单位资质和招聘信息,审核劳动者求职信息,发布招聘作息,为求职者及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供需对接服务,对招聘情况进行跟踪、回访、统计、分析、总结。

四、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8.职业指导

一、服务对象

劳动者、用人单位。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的意见》(人社厅发〔2017〕86号)。

三、服务流程

(一)劳动者

1.了解需求。

了解其基本情况、工作经验、求职意向,有针对性地介绍服务内容,建立指导服务档案。

2.职业素质测试。

对劳动者职业能力进行分析和评估。

3.综合分析。

结合劳动者的职业能力评估,对其择业目标进行合理性分析,指导其调整就业观念和求职意愿,并确定职业目标。

4.确定指导方案。

帮助劳动者全面了解自己,缓解就业心理压力,制定就业计划和职业生涯规划,确定指导方案。

5.进行职业指导。

根据指导方案进行职业指导,最终实现“人岗匹配”。

6.后续服务。

跟踪了解指导效果,询问劳动者就业情况,对于仍未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共同研究分析存在问题,并修改或重新制定指导方案,提供相应的再指导服务。

确定指导方案

综合分析

职业素质测试

了解需求

进行职业指导

(二)用人单位

1.了解需求。

了解其基本情况和用人需求,以及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等信息,有针对性地介绍服务内容,建立指导服务档案。

2.确定指导方案。

对空缺岗位及用人单位需求进行分析,帮助用人单位确定用工方向、招聘条件,提供政策咨询和人力资源管理规划。

3.进行职业指导。

根据指导方案进行职业指导,最终实现“人岗匹配”。

4.后续服务。

跟踪了解指导效果,询问用人单位招聘情况,对于不能及时招聘到劳动者的空缺岗位,提出调整岗位要求、用人条件和管理方式的建议。

了解需求

确定指导方案

进行职业指导

后续服务

四、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9.职业培训

一、服务对象

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劳动力(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外省来粤务工人员及余刑在24个月内的在粤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

二、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28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的意见》(粤人社函〔2014〕128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2295号)。

三、服务流程

1.宣传调查。

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短信等各种形式发布职业培训信息,并采取入户、入企业(单位)调查、发放培训登记表等方式了解辖区内服务对象就业意向和培训意愿,建立健全服务对象培训需求台帐。

2.组织推荐培训。

指导和监督已签订培训协议的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组织服务对象参加免费培训。

宣传调查

组织推荐培训

四、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10.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

一、服务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

二、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

三、服务流程

1.受理。

劳动者按规定带齐有关资料,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居)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平台)提出申请或通过网上业务平台办理。

对填写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的,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2.审核公示。

街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平台)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情况在其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3.复核认定。

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录入就业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并在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标注。

4.建立台帐。

对本辖区内的就业困难人员登记造册,及时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状态和具体情况。

建立台账

复核认定

审核公示

受理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后,审核、复核均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示期)。

11.就业援助服务

一、服务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办〔2014〕1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

三、服务流程

1.建立联系制度。

为每位登记的援助对象做好联系台帐(就业帮扶联系卡),并告知援助对象有关就业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援助内容。

2.落实援助责任。

将援助任务分解下达到街道(镇)社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落实“一对一”援助责任。

3.分类提供援助。

根据援助对象情况,制订具体的援助计划,一个月内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或推荐就业。

4.掌握动态变化情况。

对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援助对象,在其就业后的半年内每月进行一次上门或电话回访。

掌握动态变化情况

落实援助责任

建立联系制度

分类提供援助

四、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12.申领补贴服务

12.1申领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原职业介绍补贴)服务

一、服务对象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符合规定的职业中介机构,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

二、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213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6〕94号)。

三、服务流程

1.受理。

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对填写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的,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2.审核。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财政部门复核。

3.复核与资金支付。

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职业中介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复核与资金支付

审核

受理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12.2申领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服务

一、服务对象

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的本省户籍城乡劳动力(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外省来粤务工人员和余刑在24个月内的在粤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

二、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28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的意见》(粤人社函〔2014〕128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2295号)。

三、服务流程

1.受理。

申请人本人注册和登陆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申请补贴指标,向居住地或户籍地获得指标后再申请培训补贴,经系统验证通过后,带齐有关资料,向居住地或户籍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2.审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对补贴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受理

四、办理时限

补贴指标用完截止受理。

12.3申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服务

一、服务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213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6〕94号)。

三、服务流程

1.受理。

申请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或通过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对填写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的,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人员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申领流程可参照用人单位执行。

2.审核。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财政部门复核。

3.复核和资金支付。

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复核和资金支付

审核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12.4申领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服务

一、服务对象

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213号)。

三、服务流程

1.灵活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灵活就业,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受理。

申请人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或通过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对填写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的,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3.审核。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财政部门复核。

4.复核和发放补贴。

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复核和发放补贴

受理

登记灵活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12.5申领岗位补贴服务

一、服务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毕业5年内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二、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213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

三、服务流程

1.受理。

申请单位(个人)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或通过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对填写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的,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高校毕业生申领流程参照用人单位执行。

2.审核。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财政部门复核。

3.复核和发放补贴。

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复核和发放补贴

审核

受理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12.6申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服务

一、服务对象

离校2年内未就业并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的高校毕业生。

二、政策依据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213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7〕101号)。

三、服务流程

1.受理。

申请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或通过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对填写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的,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2.审核。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财政部门复核。

3.复核和发放补贴。

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见习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受理

复核和发放补贴

审核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12.7申领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服务

一、服务对象

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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