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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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
16.1岗位责任与投诉举报制度
16.1.1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岗位责任制度
内控制度名称
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岗位责任制度
执行部门
内控制度编号
监督部门
制度受控状态
生效日期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在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财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保证审核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2章岗位责任
第2条董事会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审议拟进行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审议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审计工作方案;
3.对初步审计意见进行审议;
4.对最终审计意见进行审议。
第3条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审核会计事务所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2.审核拟定进行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3.对初步审计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建议;
4.对最终审计意见进行审议;
5.审批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
第4条总经理
总经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1.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审计工作方案;
2.审核拟进行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3.对初步审计意见进行审核;
4.对最终审计意见进行审议;
5.审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
第5条总会计师
1.对初步审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建议;
2.审核拟进行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3.对最终审计意见进行审议;
4.对初步审计意见进行审核;
5.审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
第6条财务部经理
财务部经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1.对初步审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建议;
2.组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拟定进行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3.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
4.组织编制财务报告。
第7条财务部主管
财务部主管的主要职责包括:
1.参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2.参与编制财务报告。
第8条财务部专员
财务部专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1.参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2.参与编制财务报告。
第3章附则
第9条本制度由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解释。
第10条本制度配套办法由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11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6.1.2财务舞弊和造假行为投诉举报制度
内控制度名称
财务舞弊和造假行为投诉举报制度
执行部门
内控制度编号
监督部门
制度受控状态
生效日期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财务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公司经济利益,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充分发挥员工的监督作用,杜绝财务舞弊和造假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财务舞弊的界定。
本制度所指的财务舞弊和造假主要是指故意的、有目的的、有预谋的、有针对性的财务造假和欺诈行为,相关人员通过舞弊行为获得不公平或非法的利益。
第3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分)公司所有员工。
第2章财务舞弊和造假内容及方式
第4条利用伪造与虚构进行财务舞弊。
1.伪造、变造记录或凭证,隐匿或套改凭证,如发票造假、伪造单据、虚开和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2.虚构业务、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
第5条利用计算机舞弊。
盗用公司计算机密码进行隐蔽的程序修改或暗藏程序,扰乱计算机程序,使其达到不法目的。
第6条关联方交易舞弊。
利用关联方交易掩饰亏损,虚构利润,并且不在报表及附注中按规定做恰当充分的披露。
第7条用不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舞弊。
选用不当的借款费用核算方法、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不当的合并政策、折旧方法、收入费用确认方法及选用不当的减值准备计提方法等。
第8条掩饰交易或事实舞弊。
公司相关人员通过利用会计报表项目掩饰交易或事实真相,或者在报表附注中不完全披露交易真相。
第9条财务部及其他部门相关人员在从事编制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工作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其他舞弊行为。
第10条公司有关人员授意、指使、强令编制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
第11条高级管理层或董事会成员在财务方面的其他不当行为。
第3章投诉举报及处理程序
第12条公司启用反财务舞弊投诉举报电子邮箱为;启动反财务舞弊投诉举报匿名热线为。
第13条反财务舞弊投诉举报邮箱及匿名热线对公司内外公布,接受来自公司内部员工及与公司有相关联供应商/代理公司/固定客户的投诉、举报事宜,并配置专人对于投诉、举报的案件进行妥善的记录及保管。
相关人员收到举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应将举报材料转交至受理部门。
第14条对于投诉、举报的案件,按照投诉人或被举报人在公司的岗位,公司中层以下管理人员由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直接调查处理,并经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批后予以处理。
公司中层以上(含)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直接调查处理。
第15条公司对于任何投诉、举报,均采取保密措施,防范投诉人或举报人的人身、利益不受侵害。
1.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部门、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部门和员工。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4.对匿名的举报书信材料及电话录音,不得鉴定笔迹和声音。
第4章附则
第16条本制度由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解释。
第17条本制度配套办法由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18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6.2财务报告编制管控规范
16.2.1公司账务调整管理办法
内控制度名称
公司账务调整管理办法
执行部门
内控制度编号
监督部门
制度受控状态
生效日期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明确财务调整的相关责任人及相应的处理程序,避免发生账证不符、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情形,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指的账务调整主要是指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把存在错误的账务处理调整为正确的账务,账务调整的内容包括:
1.由于会计政策变更引起的账务调整;
2.由于会计估计变更引起的账务调整;
3.由于前期差错更正引起的账务调整;
4.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引起的账务调整;
5.由于税务稽查引起的账务调整。
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财务部。
第2章由于会计政策变更引起的账务调整
第4条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5条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第6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
第7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根据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8条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第9条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10条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第11条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第12条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第3章由于会计估计变更引起的账务调整
第13条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第14条对会计估计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第15条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第16条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第4章由于前期差错更正引起的账务调整
第17条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漏掉或错报:
1.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2.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第18条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第19条应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20条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第21条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第22条应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第5章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引起的账务调整
第23条资产负债表日后的时期是指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这一时段。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即批准的日期。
第24条正确区分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的关键是看这些事项的主要情况出现的时间。
1.凡主要情况出现或存在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前,而在日后时期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即原因出现或存在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前,结果出现在日后时期的应作为调整事项。
2.凡主要情况的出现和结果均在日后时期发生的事项,如日后时期发生的巨额对外投资,日后时期所持证券市价严重下跌等,因其发生和影响结果均在日后时期,则属非调整事项,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25条对于应调整的日后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进行账务处理,并对已编制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
由于上年度的账目已经结转,损益类科目也已无余额,因此对日后事项的调整有其特殊之处。
1.对财务报告年度来说只调表不调账。
即对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以及相关附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但对账项的账簿记录不做调整,反映在日后时期所属年度的账户中。
2.调整时的科目使用分几种情况。
涉及损益事项的所有损益类科目均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涉及利润分配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既不涉及损益又不涉及利润分配的事项,直接调整各相关科目。
3.分录中损益类科目调整与报表中损益类项目的调整存在不一致现象,均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