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恒家居广场管理公约1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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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家居广场管理公约115

 

川恒家居广场管理公约

 

川恒家居广场运营部

2015年1月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为维护川恒家居广场自营业主和租户及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本家居广场的管理能够达到高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公约,本管理公约对全体自营业主和租户及管理者均有约束力。

总则

(一)、本家居广场各自营业主和租户的权利

1、享有其所用物业的各项合法权利。

2、可依法与其他自营业主和租户共同合理使用本家居广场的公用地方和设施。

3、可根据本公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可根据本公约条款监督管理者及管理人员的工作。

5、可根据本公约条款监督其他自营业主和租户履行本公约规定的义务。

6、有权就本家居广场的管理事项向管理者提出建议、意见、批评、咨询并得到答复。

(二)、本家居广场各自营业主和租户的义务

1、自营业主和租户在行使上述权利和使用其租用的商铺时,须遵守本公约的规定。

2、应保证所租用的物业保持良好状态,不得令其失修。

3、自营业主和租户须缴交其租用单元应付的税项和水、电、电讯等公共设施使用费用。

4、自营业主和租户须遵守公司的管理者所订立的有关条款及管理本家居广场的其他规章制度,在自营业主和租户进驻前必须清楚阅读本公约所列的管理制度。

5、自营业主和租户在办理装修申请时,须详细阅读管理者订定的“装修规则”,并承诺遵守本家居广场物业管理制度,并向本家居广场管理者缴交装修压金及其他费用。

6、在本家居广场范围内不得违反本公约所列的自营业主和租户守则。

7、违反本公约有关规定的自营业主和租户必须负责赔偿由此而引至的一切损失。

8、各自营业主和租户无论何种原因损害了本家居广场或其他自营业主和租户或自营业主和租户任何人员的合法权益,则该自营业主和租户或使用人须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索赔、诉讼、要求承担全部责任。

9、自营业主和租户必须约束其雇员、顾客或单元使用人,遵守本家居广场的各项管理规定,否则该自营业主和租户将承担连带责任。

(三)、自营业主和租户守则

1、自营业主和租户只能将商铺用于租约或承包经营协议所规定的用途,不得将其单元用作非法或不道德用途,亦不得有滋扰、损害其他自营业主和租户的事情发生。

2、自营业主和租户须遵守本公约所规定的综合服务费用收缴规则,并向管理者缴交各项应缴费用。

3、任何室内装修或更改必须预先征得管理者的书面批示,并办妥消防报批手续,详情如本公约第三章“装修规则”部分中所述。

4、自营业主和租户不得作出或容许其他人妨碍或影响本家居广场任何部分的保养,或对其他自营业主和租户构成骚扰或损害的行为。

5、自营业主和租户应约束其雇员、顾客不要在本家居广场公用地方或铺位吸烟。

6、自营业主和租户应对其代理人授权人、顾客、雇员、合作者使用本家居广场的行为,疏忽或错误向管理者负责。

如上述人士进行本家居广场管理规则所禁止的各种行为,或如因上述人士的行为,疏忽或错误而发生损害、损失、则该自营业主和租户应支付所有因此而产生的费用或赔偿,承担有关违章处罚。

7、各自营业主和租户需遵守管理者发生一切有关本家居广场管理之规则。

8、未经管理者书面批准,自营业主和租户不得改变本家居广场任何公用部分的外貌,不得在本家居广场外墙及窗户上装设任何物体,亦不得堵塞窗户。

9、不得在本家居广场范围内外及外围道路上乱放车辆,乱鸣喇叭。

10、不得在本家居广场内(包括在其单元内)进行任何足以妨碍或侵扰其他自营业主和租户的事项,例如发出过度响声、高声喧闹、播音或娱乐、放出粉尘、异味、闪光、震动而引至投诉。

11、自营业主和租户的淤泥、垃圾、废渣必须按指定的地点弃置,自营业主和租户不得放置或弃置任何垃圾或物件于公用地方内,自营业主和租户的杂物只能存放在其单元内。

12、住户不得在其单元内,安装或存放任何重量超出楼面负荷之设备或物品。

13、自营业主和租户不得在本家居广场任何部分放任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污染性物品、危险性物品、会发挥出臭味或异味的物品;或对其他自营业主和租户及使用者构成滋扰或危险的其他一切物品。

14、自营业主和租户不得在本家居广场单元内煮食、留宿圈养宠物、使用电炉或燃气炉具,不得将任何动物(观赏鱼类除外)禽类带入本家居广场。

15、任何人未经本家居广场管理者许可,不得在中心内散发,张贴各种广告、传单等。

16、为维护本家居广场的统一对外形象,未经管理者书面同意,自营业主和租户不得在本家居广场公用地方装设或张贴任何招牌。

17、自营业主和租户不得作出任何使本家居广场的保险失效或令该等保险金提高的行为,如有前述事情发生,则该自营业主和租户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费用、诉讼、索赔、及要求或因此引起的额外增加的保险金需全部负责,如因自营业主和租户违约之行为导致本家居广场或其中的一部分损毁,而所投保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无法得到赔偿,则该自营业主和租户应立即将全部重建或修复损毁部分所需费用支付给管理者或其他受损的自营业主和租户。

18、在未得管理者书面同意,自营业主和租户不得变更或改动其单元的结构,自营业主和租户不得私自改变本家居广场的设施、气糟、出入口、消防系统、电气线路。

19、每单元设置独立电表,有关费用以抄表数并按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收取。

20、自营业主和租户负责其单元室内一切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更新费用,如因其单元内的设备异常而影响中心各系统(包括消防系统、供电系统、给排水系统等等)的正常运行或危及整体安全,该单元的自营业主和租户必须及时加以修复或更新(例如单元室内的设备故障而影响中心公约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自营业主和租户必须在七天内加以修复)以保证本家居广场的各种系统的正常运行,否则,管理者有权代该自营业主和租户修复该处设备,而由此产生得一切费用及损失由该自营业主和租户承担,管理者采取此项行动前应当书面通知自营业主和租户(但如果情况紧急,危及整体安全或严重损害其他自营业主和租户或业主的利益,管理者可先采取上述行动后再设法通知自营业主和租户)

21、如某单元自营业主和租户欠缴综合服务费或管理公约内规定应缴的其他款项,或不遵守及不履行管理公约守则所载之任何条款,经管理者书面通知、限期纠正而仍不在限期前纠正者,管理者有权停止该单元之供电、空调服务、及限制欠款之自营业主和租户、雇员、租客使用中心电梯及其他服务、设备、公用设施等,直至违约行为获纠正为止,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自营业主和租户负责。

22、自营业主和租户若因本身的疏忽引致事故。

损害他人的身体或财产,则该自营业主和租户须对因此产生的所有公诉、索赔和其他要求全部负责。

23、自营业主和租户如违反本公约有关条款须负责在管理者规定的期限内纠正并赔偿由此引致的一切损失,而管理者有权根据管理制度作出相应的惩罚。

24、各承自营业主和租户不得在经营上私自占用本家居广场的公共部分街道进行经营。

25、各承自营业主和租户应保持门头、外立面、形象灯箱宣传品的干净整洁。

一、营业期间的考勤管理

1、严格遵守商场上下班时间,按时进场营业,准点关门。

2、如遇紧急事情,需要临时离店1小时以上者,需向商管员请假说明情况,得到批准方可离岗;

3、无故停业,擅自空摊,影响商场的整体形象,损害其他商户的利益,;

4、营业时间必须开灯,短时间离开或请假必须开灯,营业时间无故不开灯支付违约金50元/次;

5、商户有事关铺半天以上的,必须事先请假,并写请假条,说明请假理由,得到批准后,方可关铺,遇到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请假手续,要及时用电话联系,事后补办手续,否则按空摊处理,空摊三天以内(包括三天的),支付违约金500元/天;

6、凡请病假者,不论时间长短,必须提供区级以上医院诊断书,不能提供的,按空摊处理;

7、长时间请事、病假者,应在商场部允许限期内,用最短的时间,增补营业员或导购。

事、病假三天以上必须经总经理签字方可批准执行,无故不请假空铺三天以上的,构成严重违约,商场有权收回铺位,收取违约金;

二、商场经营秩序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商场制定的公约和各项管理制度;按时积极缴纳因经营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2、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商户应及时需向商场缴纳经营保障金,商户在经营期间,若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商户不能自行妥善解决,客户将问题投诉到商场处,商场有权使用该保障金赔付给客户;商户在经营期间违反本公约的约定,需向商场支付违约金时,商场有权直接从该保障金中予以扣除。

3、商户须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进行合法经营,不得从事与经营范围无关的活动,商户工作人员入驻后,须向商场提供经营者(照主、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住址、联络方式,以便商场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4、商户经营人员必须守法经营,文明经营,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如有发现,构成严重违约行为,商场有权收回商铺,收取违约金。

5、商户与顾客发生纠纷,应善意妥善解决,服从商场管理人员的协调,如有违反,支付违约金100—1000元/次。

6、商户不得在摊位内进行任何可能对商场内其他商户造成损害或引起他人厌恶的活动(包括商户有拉客喊客行为);一经发现,支付违约金50—500元/次;

7、商户有义务参加商场组织的各项大型促销活动,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支付违约金100—500元/次;

8、店铺商品出样美观、整洁,货物摆放有序,应注意安全,避免伤害顾客;

9、商户柜台内严禁存放现金及各种重要票据过夜,否则发生现金及各种重要票据损坏或遗失的后果自负。

10、商户应于商场规定的进、出货时间,使用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出货,商户车辆须在商场指定的位置有序停放;违反一次,支付违约金50元;

11、各店铺间应公平竞争,如有恶意提高或降低所售商品的价格,以及造谣、中伤、诬蔑、诽谤其他商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支付违约金100—1000元/次,情节严重的,构成严重违约行为,商场有权收回商铺,收取违约金;

12、商户不得在摊位外侍养宠物,存放商品、运输工具等物品,违反一次,支付违约金50元;

14、商户不得在摊位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16、为确保通道顺畅及顾客安全,摊位玻璃门一律不得外开,门垫、地毯不得摆放于门外;

17、未经许可,商户不得挪用商场的任何设备、设施、用品等;

18、商户不得在楼道、楼梯、通道或其他公用地段堆放、张挂或留置箱物、衣物、家具、垃圾等物品。

不得在公共区域乱涂、乱画及破坏公共设施等。

如有违反,在商场管理人员发出通知(口头或书面)30分钟后商户仍未作出撤除的,商场有权强行撤除或清理;违反一次,支付违约金50—5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严重违约行为,商场有权收回摊位,收取违约金;

19、商户应自行负责办理其自身财产的各种保险、其摊位、装修、设备等的保险收益人应包括商场,商户办理保险后应在商场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0、商户不得逐户兜售、推销商品及派发广告宣传单和其他广告品,商场有权制止其行为并没收任何待发或已派发的宣传商品或资料;

21、各摊位严禁燃点香、照蜡、焚燃烧烤任何物品,严禁私藏非法武器、管制刀具、毒品,严禁进行打牌、赌博、斗殴、吸毒、贩毒、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违反一次,支付违约金100—5000元,收缴其用以进行以上活动的一切物品,构成违法犯罪人员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商场有权收取违约金、收回其铺位另行处理;

22、商户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排放噪音、异味,严禁敲击震荡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商场或其他店铺的安宁;

23、若消费者投诉,经核实属于商户责任,支付违约金100—1000元;

25、任何经营者不得对客人进行跟随推销、索要客人回扣等行为,否则支付违约金200—1000元/次。

三、导购行为规范管理

1、商户经营工作人员(导购)在营业时间内,应按商场要求统一着装,不准衣冠不整、不准裸背、穿拖鞋、随地坐卧;

2、禁止一名导购兼顾两个或两个以上商铺行为;

3、不准因上货、盘点、结帐等内部工作而影响接待顾客;

4、不准在工作场地高声大笑、互相追逐、喧哗吵闹等;

5、不准在店铺内赌博、进行封建活动;

6、不准私自拿用陈列商品,隐匿顾客遗失物品;

7、不准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

8、不得在商场内打架斗殴;

9、不准不文明经商、出言不逊、欺诈顾客、辱骂顾客或殴打顾客;违反一次,支付违约金100—1000元/次;情节严重者,构成严重违约行为,商场有权收回摊位,收取违约金;

10、未经批准,不准擅自进入非职责所需之场所;不得擅自使用商场公用物品和设备;

11、不准在商场内禁止吸烟之场所吸烟;营业期间不准酗酒;

12、不准向客户、同事、消费者、上级领导作出不礼貌举动;

13、不准破坏公物;违反一次,支付违约金50—3000元/次,并照价赔偿;

14、不准持有危险武器,如爆炸品、毒品;携带其它非法物品进入工作地点。

四、商场清洁卫生管理

1、各商户应保持摊位内之卫生整洁,保持橱窗、门面、地面等明亮洁净;

2、摊位之废物、废水等垃圾应自行清除并倒放于商场指定的位置或盛器中,不得堆、倒于通道、其他店铺或非指定位置;

3、商户拆装商品、装修所生之包装物、废料等,应依商场之指定路线自行清扫运走,不得弃置不管;违反一次,支付违约金50元;

4、商户工作人员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烟头、果皮、纸屑;

5、摊位装修整改施工期间商户应做好围档、指示、警告等安全保护措施及清洁工作;

五、指示、招牌、促销标示管理

1、为保持整个商场格调之统一,商户所有店面招牌的设计、大小尺寸、放置位置、内容均应报经商场管理部门事先同意,由商场统一制作。

2、未经商场许可严禁在摊位外(含玻璃间隔内部)悬挂、张贴、摆放任何指示牌、广告灯箱、海报、标贴、模型等,严禁在店铺内悬挂、张贴、摆放任何与经营无关的广告、宣传画、纸张,及出租、转让、合作经营等类的标语,否则商场有权随时予以撤除并由商户承担撤除费用;

3、商户确需在摊位范围外摆设指示牌、广告灯箱、模型及张贴海报等,须向商场书面提出申请,经商场同意,在向商场缴纳一定费用后,按商场管理单位核定之内容在指定位置、指定时段摆放。

4、对商场为促进销售所举办之各项企划活动,商户应予以配合,并分担经费。

费用之分担比例,商场应事先通知商户并与商户协商确定;

六、商场安全管理

1、商户对于其所有商品、物件之保管与储存,均应自行负责,同时应防止他人蓄意破坏;

2、商户不得破坏商场为整体商业秩序之维护或保全所采取之管理行为;

3、商户自身不得参与或鼓动他人参与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行为,违反一次,支付违约金1000—5000元/次;情节严重者,构成严重违约行为,商场有权收回商铺,收取违约金,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商场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私接电源线路和违规使用各种电器,一经发现,处以人民币罚款200元至5000元罚款。

造成火灾损失的责任者,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将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严禁经营易燃、易爆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如打火机用罐装丁烷气、发胶、仿真枪及管制刀具等),并禁止携带进入商场,一经发现即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6、每个铺位必须统一配备灭火器。

铺位经营者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甲方有权对其实施强行配置(灭火器具的费用由商户承担),并处以罚款200元。

7、灭火器材必须放置指定的明显位置,自觉配合有关部门按时办理灭火器材检测手续,并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自觉维护消防设施,私自动用或损坏现场设施及消防器材,除照价赔偿外并处以人民币200元至5000元罚款。

8、严禁在商场通道及消防通道内堆放物品和货物,要确保商场内消防设备的有效及消防水源畅通。

随意挪动消防器材,挤占消防器具设施,私自占压消防通道的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

如遇意外情况,要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做到有秩序、有步骤的撤离事故现场。

9、要自觉遵守商场规定的营业时间,每日下班前必须切断电源、锁好铺位推拉门,如发现货物被盗、丢失,本商场概不负责。

10、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服从商场的管理,凡违反社会治安及安全防火有关规定,被公安机关给予刑事处罚者,其铺位由商场无条件收回,并不返还经营保证金和剩余租金。

11、发生火灾或重大治安事件,铺位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要服从商场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并积极参与疏导及扑救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

12、为了对本商场内全体经营者负责,商场营业时间之外任何个人或货物不得进入商场,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商场所规定的时间进货上货。

13、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若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必须接受处罚。

甲方有权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收回铺位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装修管理

1、商户由于需进行摊位风格装修或更改经营品牌装修时,应将装修风格效果图,所用基础材料、材质,装修合同(原件审核、复印件留档)、电器装修图(电器的产品合格证书及样品)及预计用电量报商场工程部报批。

装修方案经商场工程部审批合格后,商户方能进行装修。

2、装修押金(保证金)收费标准以装修合同所示为准,装修多个标准铺位以此类推核算押金收取金额。

商户装修押金在装修工程完成后,商户凭商场加盖验收合格章的《装修施工申请表》及保证金收据到商场财务部领取保证金。

3、如装修延期或后期清理与修复不及时,商场可指定特约装修公司进行处理,并按发生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若保证金不足以抵偿费用,商户(使用人)应另行缴付款项。

4、若装修过程中,商场检查发现有未按审批装修合同范围内项目进行施工,超出部分,视其情节给予处理,违约金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

5、商户装修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装修围挡,不得有噪音、污染物、刺激性气味影响其他商户的正常经营,违反一次,支付违约金100元。

6、商户装修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商场的各项安全防火制度,违反一次,视情节支付违约金100—500元。

7、商户装修其它操作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商场商户装修手册》中的相关规定。

8、商户需在装修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时完成装修工作,特殊情况必须向商场提前申请说明,如无故推延则收取违约金500元/天。

八、其他

1、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须无条件服从并遵守商场的一切管理,如有重大违约或不服从管理事宜,甲方有权无条件没收其铺位。

2、乙方必须按时缴纳各项税费、租金、物业费、暖气费等费用,如在甲方通知所限定时间内未及时缴纳,则按违约处理。

3、本管理公约以上所有管理规定乙方如有违反,其相应违约金必须在限定时间内交付,否则甲方有权从其经营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乙方在限定时间内补齐经营保障金,如未及时补齐或拒不补齐,按违约处理。

4、本管理公约以上所有管理规定如乙方屡次违反或依次违反多项,影响恶劣者,甲方有权从重处罚,严重者收回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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