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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江蘇南熱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JiangSuNanRePowerGenerationCo.,Ltd

企业标准

Q/CRPNR-FP-209.017-2011

 

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2011-03-10公布2011-03-10实施

江苏南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企业安全文化

一、安全生产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提升效益”

二、安全目标

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

不发生一般设备及以上事故

不发生误操作事故

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三、安全策略

所有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

未雨绸缪,预防为主

视员工为企业最重要的财富

尊重员工享有的安全权益

确保人人都有安全责任

设备比人可靠

参考国际、国内行业标准,务求制定更严谨的安全准则

建立完善的安全评价体系,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

四、安全的价值观

安全创造价值

任何员工都不应因工作而受伤

安全地完成工作,会有更好的业绩

管理团队的责任落实与员工的参与才是有效的

所有人都应接受安全的培训,才能称职的工作

五、安全承诺

培养一个持之以恒的“安全创造价值”安全文化。

培养员工拥有良好的安全行为。

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切实遵守安全制度。

强化安全的绩效评价和风险评估。

对员工负责、对股东负责、对社会负责。

目录

一、事故定性管理规定5

二、安全标志设置管理规定12

三、电气设备接地、接零保护管理规定13

四、漏电保护装置管理规定18

五、电焊机管理规定20

六、简易登高工具管理规定24

七、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26

八、机械安全管理规定28

九、电缆防火管理规定33

十、防汛物资管理规定37

十一、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8

十二、安全带的使用、保管存放和试验规定41

十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43

十四、电梯管理规定48

十五、重点部位防火管理规定51

十六、氧气瓶、乙炔瓶的存储及使用规定63

十七、车辆使用管理规定64

十八、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67

十九、卸船机、输煤设备管理规定73

二十、安措、反措计划管理规定76

二十一、防暑降温、防寒防冻管理规定77

二十二、防止人身事故规定80

二十三、动力盘、电源箱管理规定83

二十四、防止电气设备污闪事故管理规定84

二十五、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85

一、

安全事故(事件)定性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及处理的管理,规范事故的性质认定,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外包队伍。

3.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火电业态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标准》(华润电力控股公司)

4.事故定性

本规定中所指的事故是指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

5.人身事故

5.1重伤事故:

指符合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5.2轻伤事故:

指员工受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5.3人身未遂:

工作场所有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因素,但没有发生员工负伤的人身不安全现象,定为“人身未遂”。

5.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发电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5.4.1员工从事与发电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的。

5.4.2员工从事与发电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公司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5.4.3在发电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发电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公司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5.5人身未遂主要有:

5.5.1在停役的电气设备上发现带有电压。

5.5.2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发生麻电现象。

5.5.3未按规程规定作好安全措施或未办理开工许可证手续即进行工作者。

5.5.4检修时,误入未停电设备范围,未造成后果者。

5.5.5高处作业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且不听劝阻或高处掉跌而未造成负伤者。

5.5.6高空落物有可能伤人或已伤人而构不成轻伤者。

5.5.7工作人员由1.5米以上高空跌下或掉入孔洞、容器内,未构成人身轻伤者。

5.5.8易挥发的毒性药品,长时间未封密,暴露于空气中。

5.5.9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进入风道、烟道、容器内工作者。

5.5.10跨越输煤皮带或在上行走。

5.5.11在架空管道或支吊架上行走无安全措施者。

5.5.12检修热力设备未按规定做好隔离措施,以致将水汽送到检修场地,有可能伤人者。

6.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7.设备事故

7.1发电生产设备、设施、大型机械、运输工具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数额的定为发电生产设备事故。

7.2生产中发生的一切设备不安全情况按其性质认定:

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

7.3特大设备事故

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3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4重大设备事故

7.4.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4.2一次事故造成2台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7.5较大事故

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6一般设备事故

7.6.1发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

7.6.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6.3电气误操作:

1).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

2).错误执行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执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投、停命令。

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误整定、误(漏)接线(含连接片)、误(漏)投或误停。

7.6.4热机误操作:

误停机组。

7.6.5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1).由于炉膛爆燃引起炉墙或炉管损坏的。

2).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量的5%以上。

3).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

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

4).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破。

5).主机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6).主机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7).主机汽轮机发生水击,造成非计划停运或叶片断裂。

8).汽轮发电机组烧损轴瓦。

9).发电机绝缘损坏。

10).120MV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11).220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7.6.6其他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认定为一般设备事故者。

7.7设备一类障碍

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7.7.1发电生产设备、设施、大型机械、运输工具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7.7.2发电机组、110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7.7.3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虽提前提出申请并得到电网调度批准,但发电机组停运时间超过168小时。

2).没有按电网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或备用。

3).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7.7.4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7.7.5其他经江苏分公司或本公司认定为一类障碍的。

7.8设备二类障碍

未构成一类障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设备二类障碍:

7.8.1发电生产设备、设施、大型机械、运输工具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7.8.2110KV及以上线路故障,断电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

7.8.3高压厂变及6KV主要辅机运行中跳闸,造成机组降负荷运行。

7.8.4机组主保护未按规定投用或擅自解除。

7.8.5汽机侧主蒸汽温度超过559℃;汽机侧再热蒸温度超过587℃。

7.8.6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认定为二类障碍的。

7.8.7“人身未遂”情节特别严重者,认定为按二类障碍。

7.9异常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异常:

7.9.1电气设备部分

7.9.1.1高压厂变及6KV主要辅机运行中跳闸,但未影响主机运行。

7.9.1.2发电机启动升压过程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10%以上者。

7.9.1.36KV及以上电气设备因试验错误引起绝缘击穿者。

或发电机、主变压器耐压试验电压超过试验标准10%者。

7.9.1.4主变、启动变、高压厂变上层油温超过最高允许值,或冷却装置故障而降低出力。

7.9.1.5励磁系统异常运行。

7.9.1.6发电机、主变、主母线、6KV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线路的继电保护未能正常投入运行,失去一种主要电气保护,时间超过8小时。

7.9.1.7威胁主要设备安全运行的主要电气仪表失灵,停用时间在8小时以上。

7.9.1.8发电机静子温度超过105℃

7.9.1.9强行解列防误闭锁装置者。

7.9.1.10备用电源自投入或主要联动装置失灵者。

7.9.1.11由于操作调整不当,使发电机氢气纯度下降至92%以下,氢压下降到规定的低限值,2小时不能恢复。

7.9.1.12运行中的6KV及以上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短路、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开路者,未构成二类障碍者。

7.9.1.13柴油发电机故障,退出备用超过24小时者。

7.9.1.14故障录波器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或故障时未能录波者。

7.9.2汽机设备部分

7.9.2.1由于人为责任使汽机凝汽器真空下降至-0.087Mpa者。

7.9.2.2由于人员过失,造成汽轮发电机组轴承回油温度高至75℃以上者。

7.9.2.3汽轮机停运过程中,因人员责任造成汽缸内进汽、进水(未造成危害)。

7.9.2.4除氧器、高压加热器安全门拒动,误动。

7.9.2.5汽轮机调速系统晃动使机组出力摆动幅度超过该机组额定出力的20%。

汽轮机主油箱位低于允许的最低油位。

7.9.2.6正常运行中,除氧器、高压加热器水位超过规程规定的最高限值或最低限值。

7.9.2.7发电机密封油漏进机体内,未造成其它损失的。

7.9.2.8发电机漏氢大于10m3/d。

7.9.2.9主要辅机失去备用,未造成其它损失的。

7.9.3锅炉设备部分

7.9.3.1锅炉安全门拒动,在正常运行时调整不当使安全门动作。

7.9.3.2过热蒸汽汽机侧温度超过552℃;再热蒸汽机侧温度超过580℃。

7.9.3.3锅炉尾部再燃烧,使排烟温度超过200℃。

7.9.3.4制粉系统爆破未构成二类障碍者。

7.9.3.5因人员过失造成排渣系统发生故障,造成灰渣池溢流,时间超过6小时者。

7.9.3.6正常运行中单台电除尘解列时间达1小时或1个电场解列8小时。

7.9.3.7磨煤机满煤或一次风管堵塞,影响锅炉负荷,需停运磨煤机处理或造成电机保护动作者。

7.9.3.8主要辅机失去备用,未造成其它损失的。

7.9.4燃运设备部分

7.9.4.1输煤皮带拉断或损坏20米以内者。

7.9.4.2输煤皮带运行中堵煤,大量跑煤或人员误操作致使带负荷停运者。

7.9.4.3碎煤机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者。

7.9.4.4程控系统不能投运或联锁不起作用,8小时内不能处理好者。

7.9.4.5铁件、杂物进入煤斗造成卡磨或撕裂皮带或需要停磨处理者。

7.9.4.6由于人员过失,造成原煤仓空仓,磨煤机被迫停止运行,未造成其它损失的。

7.9.5热控设备部分

7.9.5.1主要热机保护装置误动者或拒动者。

7.9.5.2主要热控保护不能正常投运、影响机组启动在4小时内不能投用者。

7.9.5.3主要热工仪表失灵或停用超过24小时。

7.9.5.4汽机凝汽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等热工水位失常引起容器水位变化造成后果者。

7.9.5.5事故追忆故障,给事故分析造成困难者。

7.9.6化学设备部分

7.9.6.1影响系统制水,威胁机组带负荷,造成除盐水恶化,除盐水箱被迫排水,使其损失在3000元以上者。

7.9.6.2因人员责任,使透平油、抗燃油、绝缘油等油质不合标准。

7.9.6.3凝结水出口水质异常造成:

7.9.6.4钠(ug/L)>20,电导率(us/cm)>0.4—0.65,硬度(umoL/L)>20,在24小时内未恢复正常值。

7.9.6.5锅炉给水水质异常造成:

7.9.6.6PH<9.0或>9.4,电导率(us/cm)>0.4—0.65,溶氧(ug/L)>20,24小时内未恢复正常值。

7.9.6.7锅炉炉水水质异常造成:

PH>10.5—11,24小时内未恢复正常值。

7.9.6.8错配、误发试剂或加错药品,造成不良后果者。

7.9.6.9由于取样设施缺陷或冷却水不足等其它原因,影响汽水监督中断24小时以上者。

7.9.7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部分

7.9.7.1稳定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

7.9.7.2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自动装置,如发电机组的电压自动调整装置、强励装置、复式励磁装置等非计划停用(包括切手动运行)时间超过8小时。

7.9.7.3低频、低电压减负荷非计划停用超过24小时。

7.9.7.4发电机组的AGC功能装置非计划停用超过24小时。

7.9.7.5有二套主保护的输电线路和主变压器,其中一套主保护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

7.9.7.6220KV及以上线路、110KV及以上母线失却主保护运行。

7.9.8通信电路和设备(含微波、光纤载波)部分

7.9.8.1由于通信设备故障影响运行操作和正常调度、或造成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但未构成障碍者。

7.9.8.2通信电路非计划停用,造成远跳保护由双通道改为单通道,或高频保护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

7.9.8.3通信站电源全部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

7.9.8.4厂内行政电话全部中断4小时,调度总机故障,调度电话全部中断全部停用时间超过30分钟。

7.9.9调度自动化系统部分

7.9.9.1主站计算机系统故障导致自动化系统主要功能失效,单机系统连续失效时间超过24h。

双机或多机系统失效时间超过4h。

7.9.9.2220KV远动装置故障连续停止运行时间超过48h。

7.9.10公用等其他部分

7.9.11发电生产设备、设施、大型机械、运输工具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7.9.11.1发电机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的值低5%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30min。

或一台机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30min。

7.9.11.2由于设备异常运行或调整不及时,引起220KV母线电压偏离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了15分钟。

7.9.11.3电力系统频率比规定值超过±0.2,调度下令调整不执行者,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

7.9.11.4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未造成主机出力降低,但停用处理时间超过24小时。

(系指发生了故障就会直接影响发供电主要设备安全运行的辅助设备,包括磨煤机、引送风机、一次风机、电、汽动给水泵、空预器、除尘器、循环水泵、凝结水泵、除氧器、高加、低加、旁路系统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电动机、厂用变压器、厂用母线、六千伏及以上隔离开关、互感器、避雷器、蓄电池、堆取料机、运煤皮带机、热控计算机等)。

7.9.11.5由于检修不当或人员责任损坏设备、部件造成返工。

其价值超过5000元者。

7.9.11.6跑油、跑碱、跑酸、跑树脂等造成损失超过5000元者。

7.9.11.7生产现场明火禁区起火、汽轮发电机油系统、电缆沟或电缆夹层及其它生产场所仓库起火,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者(未构成火灾事故)。

7.9.11.8热工、电气仪表、仪器、工具等损坏造成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以上者。

7.9.11.9主要辅助设备不能按公司下达的规定时间投入运行,但未造成用户延误送电或电网限电者。

7.9.11.1075KW以上电动机及所带动的主要辅助设备的泵、风机本体损坏。

7.9.11.11无故解列主辅助设备联动、保护装置,或联动和保护不起作用及误动者。

7.9.11.12主要转机跳闸或误启动者。

7.9.11.13错拉、错送电源或向停用设备误送电、误送汽、误送水、未造成后果者。

7.9.11.14运行中仪用压缩空气压力降低到超过规定的限值或气源中断。

上述举例类似情况,经部门或公司研究可以定为异常。

二、

安全标志设置管理规定

为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管理上达到规范、统一的要求提供依据,明确安全标志规范;做到责任明确,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1.现场安全设施的管辖分工原则:

1.1安全设施规范化工作包括:

安全标志及安全工器具标志,安全警示线,安全防护图形规范和配置规范四大部分组成。

1.2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的划分,按公司设备管辖区域划分规定执行,即各责任部门所管辖设备的安全设施随同设备统一管理与维护,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1.3生产技术部、综合部负责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工作。

2、生产现场安全设施规范化有关工作分工如下:

2.1安全标示牌的布置由设备责任部门负责。

2.2安全标示牌的维护、清洁工作由发电部和检修项目部负责。

2.3安全工器具试验合格证标志牌,由使用部门申请,电气试验负责配置和定期试验。

2.5接地线标志牌、防误闭锁解锁钥匙盒由发电部负责配置和维护。

2.6安全警示线、阻塞线、防止碰头线由发电部、检修项目部负责。

2.7安全帽的配置由综合部根据计划、更换周期统一发放。

2.8固定防护围栏、临时防护遮栏、临时提示遮栏、孔洞盖板、爬梯遮栏门、防小动物盖板的配置、维护由检修公司负责。

3.安全设施的正常检查和维护。

3.1生产现场的安全设施要作为运行设备进行管理、维护,如定期巡回检查,检修工作结束后的交接验收等;运行交、接班应对现场安全设施的完整性负有检查责任。

3.2设备检修时安全设施损坏,在检修工作结束后,安全设施应同时恢复。

4.监督与处罚

4.1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由生产技术部、综合部监督、检查考核。

4.2生产技术部、综合部每季度对现场安全设施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机组检修后重点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列出整改项目,有关专业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

三、

电气设备接地、接零保护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保证电气设备安全,避免由于电气设备损坏过程中引起的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损坏事故,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公司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管理工作。

3.管理要求

3.1一般规定

3.1.1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与零线相接:

3.1.1.1电机、变压器、电器、手携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3.1.1.2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3.1.1.3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

3.1.1.4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3.1.1.5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护层、可触及的电缆金属保护管和穿线的钢管。

3.1.1.6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3.1.1.7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3.1.1.8装在配电线路杆下的电力设备。

3.1.1.9电除尘器的构架。

3.1.1.10封闭母线的外壳及其他裸露的金属部分。

3.1.1.11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3.1.1.12控制电缆的金属护层。

3.1.2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可不接地或不与零线相接:

3.1.2.1在不良导电地面的干燥房间内,交流额定电压为380V及以下或直流额定电压为44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的外壳;但当有可能同时触及上述电气设备外壳和已接地的其他物体时,则仍应接地。

3.1.2.2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和配电装置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继电器和其他低压电器等的外壳,以及当发生绝缘损坏时,在支持物上不会引起危险电压的绝缘子的金属底座等。

3.1.2.3安装在已接地金属构架上的设备,如穿墙套管等。

3.1.2.4额定电压为220V及以下的蓄电室内的金属支架。

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根据保护范围、人身设备安全和环境要求确定,一般应选用电流动作型。

3.1.3直流系统的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1.3.1能与地构成闭合回路且经常流过电流的接地线应沿绝缘垫板敷设,不得与金属管道、建筑物和设备的构件有金属的连接。

3.1.3.2直流电力回路专用的中性线和直流两线制正极的接地体、接地线不得与自然接地体有金属连接;当无绝缘隔离装置时,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

3.1.3.3三线制直流回路的中性线宜直接接地。

3.1.4按地线不应作其他用途。

3.2接地装置的选择

3.2.1接地装置宜采用钢材。

接地装置的导体截面应符合热稳定和机械强度的要求,但不应小于表1所列规格。

变电所或腐蚀性较强场所的接地装置应采用热镀锌钢材,或适当加大截面。

表1:

钢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最小规格

种类、规格及单位

地上

地下

室内

室外

交流电流回路

直流电流回路

圆钢直径(mm)

6

8

10

12

扁钢

截面(mm2)

厚度(mm)

60

3

100

4

100

4

100

6

角钢厚度(mm)

钢管管壁厚度(mm)

2

2.5

2.5

2.5

4

3.5

6

4.5

注:

电力线路杆塔的接地体引出线的截面不应小于50mm2,引出线应热镀锌

(二)低压电气设备地线外露的铜和铝按地线的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低压电气设备地面上外露的铜和铝接地线的最小截面

名  称

铜(mm²)

铝(mm²)

明敷的裸导体

4

6

绝缘导体

1.5

2.5

电缆的接地芯或与相线包在同一

保护外壳内的多芯导线的接地芯

1

1.5

3.2.2在地下不得采用裸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

3.2.3不得利用蛇皮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以及电缆金属护层作接地线。

3.3接地装置的敷设

3.3.1接地体顶面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当无规定时。

不宜小于0.6m。

角钢及钢管接地体应垂直配置。

除接地体外,接地体引出线的垂直部分和接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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