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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犯罪主体的性别特征分析

当前犯罪主体的性别特征分析

  摘 要:

当前,犯罪现象呈现出许多新的规律和特点,就犯罪主体的研究来讲,随着社会整体发展越来越专业化、系统化、科学化。

实践证明,由于性别方面的差异,产生犯罪的原因、犯罪机会和犯罪心理都各有不同。

有关这方面的探讨,不仅可以为按照社会群体的性别组织社会预防,而且从刑事政策角度看,也是贯彻刑罚个别化原则的重要基础。

  关键词:

和谐社会;犯罪主体;性别;特征

  现代社会犯罪学研究不断专业化、系统化、科学化。

在犯罪学研究中研究犯罪人的性别构成,由于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越来越被犯罪学界所重视。

这种由于性别不同而造成犯罪差异的研究,早在1899年龙勃罗梭对女性犯罪人做人类学分析开始,就引起了有关学者们的注意。

此后各国的犯罪学家、社会学家从各自学科的角度出发,对女性犯罪及男女两性犯罪的异同进行研究和探讨,其中德国犯罪学家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在《犯罪学》一书中,就犯罪的性别问题进行了精辟的论述和深入的研究。

此外,我国也有不少论文和专着章节对犯罪的性别构成以及男女不同性别犯罪进行过理论探讨,但是缺少具有本土化的实证研究作基础。

因此,以大量的实证研究为基础,本着科学的态度客观地研究社会因素、生理因素和自然因素与两性的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一)犯罪主体的性别分布情况

  一般来说,各国人口中男女比例大约各占一半,然而,女性犯罪的比率却明显低于男性,这种情况在由于战争等特殊原因造成的女性多于男性的国家也如此。

例如,在美国,从,1932年到1946年,女性犯罪从占犯罪总数的%上升到%。

上世纪60年代开始,女性犯罪率不断上升,到1970年女性犯罪率已经上升到%。

1971年到1982年,美国的女性犯罪占总犯罪人数的比例一直处于22%~24%之间。

不仅美国如此,俄罗斯1997年女性犯罪占%,到2003年就上升到%。

此外,一些发达国家如英国、日本等国家女性犯罪也在10%~20%之间。

德国犯罪学家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犯罪学》中也有相关论述,他认为在当今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中,犯罪女性大致为罪犯总数的10%~20%,在发展中国家则是在3%~5%之间。

  在我国,女性犯罪的比率大大低于发达的工业化国家。

1950年我国的女性犯罪只占犯罪总数的2%~3%。

在改革开放后,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广泛就业和女性社会地位提高的同时,女性犯罪也开始逐步上升,犯罪种类涉及经济、杀伤、危害公共安全、性犯罪等方面。

为了了解女性犯罪近几年的增长趋势,我们对天津市不同性别的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据天津市统计局公布,天津市自1993年至2005年全市的男女性别比例见表1:

  如表所示,全市人口中男女性别比例基本平衡。

而对于犯罪群体而言,女性犯罪的人数却远远低于男性,但却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如表2所示(本文所指“女犯”是指判刑后入狱服刑者,不包括被劳动教养和收容审查的女犯)。

  如表2显示:

男性犯罪所占比重2005年比1993年有所下降,女性罪犯无论是绝对数还是相对比重都呈现逐渐增长的态势,2005年高出1993年个百分点,其中2002年已经超过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逐步向世界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靠近。

因此,女性犯罪的增长速度比男性快。

但是,男性犯罪目前仍占主流。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女性犯罪迅速增多将会成为当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一个值得注意并深入研究的问题。

  

  

(二)犯罪主体的年龄比较

  男女罪犯不仅在犯罪数量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就年龄分布而言亦有不同,总的来看,女性比男性犯罪时的年龄偏大,大多集中在中年组(26~50岁),这和国外的统计资料是一致的。

我们以2005年的犯罪调查统计资料为据,对罪犯年龄的平均值进行了统计,发现在女犯中,中年人所占比重最高。

如果将全部罪犯分为青少年组(14~25岁)、中年组(26~50岁)和老年组(50岁以上),2005年调查的男女罪犯中,占第一位的都是26~50岁的中年组,所占比重均超过60%。

所不同的是,女犯中的中年组高出青少年组49,7个百分点;而男犯中的中年组高出青少年组个百分点。

说明中年女犯所占比重更高。

同时,女犯老年组所占比重较2002年有明显上升,与2002年仅占%相比,2005年猛增到12%。

另据统计,2002年女性罪犯最小年龄为15周岁,最大年龄为59周岁。

到2005年女性罪犯最小年龄仅为13周岁,最大年龄为74周岁,年龄跨度明显增大,犯罪行为所涉及的不同年龄群体范围增大。

男性罪犯最小年龄为9周岁,最大年龄为86岁。

男性罪犯初次犯罪时的最小年龄比女性罪犯低6周岁,并且,男性罪犯的最高年龄也比女性罪犯高12周岁。

男女未成年人犯罪都出现低龄化现象。

  (三)男女罪犯犯罪类型比较

  性别是人的自然属性,不同性别由于生理机制的不同,导致其个体心理和社会角色的差异,由此影响犯罪行为的表征。

犯罪类型,是依据一定的原则或标准。

对组成犯罪现象的犯罪行为进行抽象后所作的类别划分。

从犯罪学角度看,犯罪类型研究是揭示犯罪本质,把握犯罪规律的必要途径。

十余年的犯罪资料正好为我们研究犯罪类型把握犯罪规律提供了良好基础。

为了更详细地了解男女犯罪人新的犯罪发展变化规律,我们从男、女罪犯所犯的具体罪名进行对比分析。

见表3和表4:

  从表中所列的情况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从2002年和2005年的比较结果看,男犯始终是盗窃犯罪占第一位,女犯在2005年盗窃罪也从2002年的第三位跃居第一,说明目前以盗窃罪为主的财产犯罪是男女犯罪人最主要的犯罪行为。

(2)占第二位的男女犯罪人,两年都是抢劫罪,其犯罪目的多是谋财,其犯罪手段均是以暴力手段非法抢劫他人的合法财物。

值得注意的是,女性犯罪的暴力性越来越接近男性犯罪,但与男性有所区别的是,由于女性体力不足,实施暴力抢劫时多有同伙相伴,很少单枪匹马作案。

(3)女性诈骗罪所占比重2005年有所上升,从2002年的第五位上升到2005年的第三位,所占比重变化不明显。

女性诈骗罪居高不下,这与女性的性别特征有着密切的关系。

(4)特别值得注意的是,2002年女性犯罪占第一位的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这里虽然有2001年专项治理工作的因素在内,但卖淫和性淫乱是近几年女性犯罪的主要类型。

透过现象看本质,目前之所以犯卖淫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女性犯罪人这么多,主要是因为卖淫行为本身是一种无经济投入、且拥有高额回报的特殊行为。

正是为了满足赚钱发财的欲望,卖淫现象不仅屡禁不止,而且越来越猖狂。

  从上述分析结果看,女性犯罪行为的结构特征愈来愈近似男性犯罪,犯罪性质也愈来愈接近。

从犯罪类型上看,财产犯罪始终稳居第一,成为男女不同性别犯罪的共同点。

从罪犯人数上看,虽然女犯的绝对数少于男犯,并有性别原因而形成的犯罪特征,但其发展趋势和犯罪种类的迅速演变值得引起我们关注和进一步研究。

  二、不同性别犯罪主体犯罪特点的比较

  

(一)男女罪犯犯罪目的比较

  对于一种犯罪来说,犯罪目的可能只有一个,它在某种程度上反映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

由于男女两性在心理特点、思维方式、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男女两性的犯罪目的也有所不同。

犯罪目的不同将直接导致犯罪类型、作案手段以及作案地点的选择等方面的差异。

所以,有必要先对男女罪犯的犯罪目的进行比较分析。

以2005年最新的犯罪调查资料为据,在为了报复、为了钱财、为了性满足、为了朋友、为了制造社会政治影响、为了恶作剧七种犯罪目的中,我们选取其中四种犯罪目的进行比较,见表5:

  

  由于前四种犯罪目的所占百分比已占90%左右,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只比较前四种主要犯罪目的就可对男女犯罪目的的总体异同有所了解。

从统计结果看,男犯和女犯为了钱财犯罪均占第一位,说明目前为了钱财的物欲型犯罪仍然占绝大多数。

  就女犯的犯罪目的而言,这主要是因为:

(1)社会整体的不断进步发展,使得广大妇女参加到社会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中,各种发展机会不断增多,诱发犯罪的因素也随之增多。

(2)有些女性贪图享受、爱慕虚荣,追求高档服装、化妆品和花天酒地的生活,在无经济能力支付的情况下,她们不是通过辛勤劳动获得,而是通过非法的犯罪活动获取钱财,满足私欲。

(3)还有少部分女性犯罪人表示为了维持生计,而“迫不得已”实施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报复而犯罪女性比重较高,而且超过了男性,可见女性的报复心理更为强烈。

为了对这一犯罪现象进行进一步证实,我们对1999年的统计结果也进行了分析,发现女性图谋报复而犯罪的占%,男性占%,超过男犯8个百分点。

而在实施报复性的犯罪中,与犯罪受害人早有矛盾的,女性为%,男性为%。

这表明女性犯罪,特别是报复性犯罪,作案对象多为平时就认识,而且早有矛盾和纠纷,并且这一矛盾始终没有得到解决,最终演化成犯罪。

与此同时,由于女性犯罪行为具有过渡的渐进性,实施冲动性犯罪的较少,往往为了报复“仇人”而蓄谋犯罪。

那么,这些女犯是因为什么原因产生了报复他人的犯罪心理呢?

据统计,在女性报复杀人案件中,%是因家庭矛盾,%是因婚恋受挫,%是因杀人抢劫,%是因经济纠纷,此外还有%是其他原因。

从上述统计中发现,有%的女性犯罪根源来自婚姻和家庭。

因此,不可小看婚姻家庭对女性犯罪的影响。

有些女犯在犯罪以前的确是受害者,她们长期忍受着来自配偶的折磨和虐待,往往在达到忍受极限时,突然发作,报复杀人。

还有许多报复杀人案件是由于日常生活中小的矛盾没有解决好,发展成为报复杀人、伤人案件。

同时因突发矛盾引起的报复性犯罪比例也增长迅速。

因此,由于人民内部矛盾激化而产生的犯罪应引起高度重视,预防犯罪发生,尤其是报复性犯罪的发生,要求我们必须做好人民内部矛盾的调解工作,将犯罪的苗头遏制在萌芽状态。

  

(二)男女罪犯作案手段比较

  罪犯作案手段主要包括作案场所的选择和作案工具的准备及使用等。

以往我们只是研究犯罪人群体的犯罪手段特征,很少分门别类地研究不同性别主体作案手段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通过对2002年和2005年的犯罪调查资料的分析研究,发现男女罪犯由于性别不同,其作案手段和作案心理的确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特别是在犯罪地点和场所的选择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如表6所示。

  

  表中2002年和2005年两年的对比情况表明,女性犯罪选择在家庭(包括自己家、其他人家、被害人家)中作案的最多,分别占%和22%。

女性犯罪之所以将自己家和受害人家作为作案的主要场所,主要是因为女性普遍比较胆小,对陌生环境适应能力比男性弱。

将家庭作为作案场所其私密性强,作案过程不容易被外人发现,犯罪人可以从容作案、销毁证据、掩盖事实,以此逃避法律制裁。

其次,两年的比较结果还反映出:

在工厂企业和商业场所实施犯罪的女性比较多,因为城市商业场所集中了许多大型百货商场、文化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和银行等,经济活动频繁,容易诱发盗窃等侵财犯罪。

同样,男性犯罪人选择在工厂企业和商业场所作案的比重也比较高。

再次,2002年和2005年女性犯罪多选择洗浴中心和发廊作为作案地点。

因为洗浴中心和发廊来往人员复杂,管理不够严格,有利于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比如卖淫、吸食和贩卖毒品等犯罪活动。

因此,必须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应该建立一整套完备的管理制度,有专职人员进行检查和管理。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两年的统计结果表明,在街道、里巷实施犯罪活动的始终位居前五位,在2005年的统计中,男性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场所选择在街道、里巷的占%,比2002年上升了个百分点。

这主要是因为街道、里巷分布范围广泛,治安力量相对薄弱,干扰犯罪侵害的外界因素少,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成为犯罪率较高的场所。

  除了作案地点的精心选择外,为逃避罪责,罪犯往往在作案前观察、踩道,或准备工具,或集中策划;在作案后破坏现场,或伪造现场及罪证等等,梦想以此顺利作案,逃脱法律制裁。

男犯中采用以上各种方式作案的平均值为项,女犯为项。

说明男犯在作案心理和作案准备方面比女犯成熟,这无疑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带来重重困难。

而女犯实施犯罪多选择在隐蔽的家中,因此,无须像男犯那样作观察、踩道等案前准备。

在作案过程中,男犯平均使用种犯罪工具,女犯平均使用种犯罪工具,两者相差甚微。

说明女犯在作案过程中也开始注重使用犯罪工具。

在问及罪犯作案过程中是否感觉顺利时,男犯中回答很顺利的占%,女犯回答很顺利的占%。

相比之下,女犯所选择的作案环境更“安全”,更能顺利地实现犯罪目的。

这是因为她们的犯罪行为往往选择在熟人中进行,同时,又多选择在自己或被害人家中作案,犯罪行为很难被及时发现,比如在农村地区的溺婴现象(杀死刚出生的女婴)等。

并且,被害人几乎没有防范心理,她们可以顺利地实施犯罪行为,不受周围不安全因素的打扰。

  (三)男女作案对象比较

  从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角度分析,男性比女性容易成为犯罪人,女性比男性更容易成为被害人,但是,男性的被害率远远高于女性。

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男女生理、心理结构的天然区别。

从生理结构分析,男性比女性强壮,女性比男性柔弱。

其次,男女在心理上同样存在很大差异。

男性性格刚强,主宰意识强烈,女性性格温柔,顺从、依赖性较强。

加之女性从幼年时起就受到家庭严格的监督,成年后为人妻、为人母的责任使得多数女性将大部分时间用于家庭,社会活动相对较少,实施犯罪的机会也相对较少。

与女性相反,男性用于家庭生活的时间较少,他们多数时间都在社会上和工作中度过,与人交往的机会多,这种广泛的人际交往使得男性与人发生各种冲突的机会增多,实施犯罪的机会多,招致被害的可能性增大。

  从2005年的被害人性别分布情况看,男性的被害率明显高于女性,男性被害率为%,女性为%,男性被害率高于女性个百分点。

  以上我们分析了男女成为被害人时比例分布情况,但是,这个结果并不是我们研究所要的最终结果,我们研究的目的是要了解犯罪人与被害人性别上的对应关系,从犯罪人角度进一步进行分析。

如表7:

  

  从统计结果看,男性犯罪人实施犯罪的侵害对象是男性的为%,侵害对象是女性的为%。

女性犯罪人实施犯罪的侵害对象是男性的为%,侵害对象同样是女性的为%。

说明女性犯罪入侵害女性被害人的比例高于男性犯罪人侵害女性被害人的比例,而男性犯罪人侵害男性被害人的比例高于女性犯罪人对男性被害人的侵害。

也就是说,男性与男性之间更容易发生冲突,女性与女性之间更容易存在矛盾。

  研究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是因为犯罪人与被害人是相互依存、相互对应的,只研究被害人而不研究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所得结论有失偏颇。

从对1999年的统计资料分析,就发现女性犯罪的受害人中,有62%是女性犯罪者本人所认识的,而男性犯罪的受害人中,男性本人认识的只有%,低于女性个百分点,这说明女性更倾向于在她的亲人、朋友、邻里等熟识的人中间实施犯罪活动。

另据最新统计,发现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因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熟识程度而不同。

在针对陌生人的犯罪中,被害人为男性的占70%,被害人为女性的占%。

而在针对熟人的犯罪中,被害人为男性的占%,被害人为女性的占%。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无论是针对陌生人还是熟人的犯罪,男性都是主要的受害对象。

但是,在陌生人的犯罪中,男性成为被害人的概率高于熟人犯罪。

而在熟人之间犯罪中,女性被害的比重大大高于陌生人的犯罪。

这表明在针对陌生人的犯罪中,男性受到侵害的可能性稍大,而在针对熟人犯罪中,女性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另据资料证实,有%的男性被害人不认识实施犯罪的人,而女性被害人只有%不认识实施犯罪的人。

可见,女性更应提防来自熟人之间的犯罪侵害。

  总之,通过对男、女罪犯犯罪规律的比较研究,发现女性犯罪的目的、种类、作案手段等方面有向男性靠近的倾向。

但是,男性和女性之间确实也存在着某些不同,而且各有其规律和特征。

毫无疑问,女性在社会上的作用愈是接近男性,男性的犯罪行为方式也愈适合于犯罪的女性。

尤其是女性犯罪的特殊危害性(女性犯罪的扩散性),对社会、家庭和儿童都有直接的影响,这无疑为犯罪预防又提出了新的课题。

但是,男性和女性犯罪在数量上今后仍会保持相当程度的差距,同时,由生理、心理特点而决定的某些犯罪规律也不会改变。

只是犯罪现象更加错综复杂化、犯罪手段更加多样化了。

这就要求我们的犯罪预防策略也要相应的改变,才能顺应社会发展,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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