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实用手册社保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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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实用手册社保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解读

(最新最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实用手册、社保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解读

1.员工个人缴纳哪些社会保险?

根据国家、北京市政府及公司有关规定,目前中心员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有: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公司为中心员工建立的保险有工伤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2.单位缴纳哪些社会保险?

根据国家、北京市政府及公司有关规定,目前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有:

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目前补充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暂未建立)。

3.各项社会保险如何缴纳?

合计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住房公积金

大额医疗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单位缴纳比例(%)

42.5

20

9

1.5

10

1

4

个人缴纳比例(%)

18.5

8

2

0.5

10

每月

3元

个人帐户存储比例

11

个人缴纳全部+单位

20

员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

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按月扣缴,在税前列支。

一、基本养老保险

1.外埠城镇劳动者能否在北京参加养老保险?

按照北京市劳动局1998年5月5日颁发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京劳险发[1998]69号),外埠城镇劳动者可在北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符合养老条件时,按规定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

未达到养老条件返回原籍的,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

2.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如何确定?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被保险人共同缴纳,其中个人缴纳比例为8%、企业缴纳比例为19%。

个人缴费基数:

按被保险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确定,下限为上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为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被保险人无法确定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划转额包括那些部分?

个人帐户划转部分包括:

(一)被保险人个人缴费的全部;

(二)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以上两部分合计为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

(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4.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何使用?

目前企业按全部员工缴费基数之和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中3%划转进入员工个人帐户,其余16%纳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

5.1998年7月后参加工作的人如何计发养老金?

1998年7月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两个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个人帐户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6.1998年7月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如何计发养老金?

1998年7月前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被保险人,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基础养老金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发,在此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1%;

个人帐户养老金:

按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计发;

过渡性养老金:

以被保险人1992年至1997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本规定实施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乘以1%,被保险人退休时再乘以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1997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综合性补贴:

按本市现在规定发放的各项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及过渡性补贴。

1998年7月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人员,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偿金。

附:

过渡性养老金(G)按如下公式计算:

G=(S×N×1%)×(C0/C1).

式中:

n:

1992年-1997年应缴费年限,即:

5.25年;

N:

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C0:

被保险人退休时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

C1....6:

1997年、1996年.....1992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X1....6:

被保险人1997年、1996年.....1992年缴费工资。

视同缴费年限:

即按照国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应从1992年10月1日开始但实际到1998年1月1日才建立,因此,在此期间,企业和个人虽未缴费,但仍应视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年限,按照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实际视同缴费年限之和确定。

7.基本养老金能否提前支取?

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被保险人在职或者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可以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二、基本医疗保险

1、缴费比例及个人帐户存储比例

缴费比例:

个人按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单位按照全部员工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

个人帐户存储比例=个人缴纳全部+单位缴费划转部分。

其中从单位缴费中划转的比例:

不满35周岁的为本人缴费基数的0.8%、35到45周岁的为1%、45周岁以上为2%、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为4.3%、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为4.8%。

个人缴费基数确定范围:

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下限)至300%(上限)。

2、个人帐户

员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由社保中心发放个人帐户专用存折,并将个人帐户金额按月划入。

3、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急诊抢救留观并住院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恶性肿瘤放化疗、血液透析、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等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

4、个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须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否则视为非参保人员。

5、门诊、急诊就医程序

门诊医疗

门诊就医时,参保人员可支取个人帐户上的资金,用现金与医院直接结算;

就医后,可在就诊的定点医院取药,也可持就诊医院加盖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处方外配专用章”的处方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急诊医疗

参保人员急诊留观后未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结算方式与门诊医疗相同。

急诊抢救留观后并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视同住院与住院费用累加结算。

6、标准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根据参保职工发生医疗费用数额,可分个人帐户支付、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四种报销方式。

个人帐户支付范围:

☉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

☉到定点零售药房购药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个人帐户不允许透支,金额不足部分由本人自付。

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按照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

基本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北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即下限,2002年为1300元);一年内累计最高支付标准为北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即上限,2002年为5万元)。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标准:

☉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费用在2000元至5万元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

☉住院治疗的,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0万元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费用在500元至2万元部分,补充医疗保险支付85%,个人负担15%;超过2万元部分,补充医疗保险支付95%。

☉住院治疗的,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500元至5万元部分,补充医疗保险支付80%;5万元至15万元部分,补充医疗保险支付85%;15万元以上部分,补充医疗保险支付95%。

现行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保险类别

医院等级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费用分档

报销比例

个人支付

报销比例

个人支付

报销比例

个人支付

基本

医疗保险

起付线至1万元

80

20

82

18

85

15

1万至3万元

85

15

87

13

90

10

3万至4万元

90

10

92

8

95

5

4万元以上

95

5

97

3

97

3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

门诊急诊最高支付额2万元

一年内累计2000元至2万元部分,互助资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住院最高支付额10万元

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0万元的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补充

医疗保险

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一年内累计500元至2万元部分,互助资金支付85%,个人支付15%

一年内累计超过2万元部分,互助资金支付95%,个人支付5%

住院医疗费用

一年内累计500元至5万元部分,互助资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一年内累计5万元至15万元部分,互助资金支付85%,个人支付15%

一年内累计超过15万元部分,互助资金支付95%,个人支付5%

7.单位申报医疗费用的时间

(1)每月1日-20日(节假日顺延),为申报结算时间;

(2)每年12月20日(节假日顺延)前申报结算当年12月15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

(3)12月15日-31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次年的1月20日(节假日顺延)前申报结算;

(4)每年的12月31日为当年医疗费用清结日期。

8.报销流程及特殊情况审批程序

1.申报程序

(1)每月1-20日医保中心接收申报材料;

(2)医保中心收到申报结算凭证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医保中心审核结算后,将数据传递到社保中心医疗部;

(4)社保中心核对数据后,通过财务将报销的费用拨付到单位;

(5)单位的持财务收到的进帐单,到医保中心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后,将报销的费用发给个人。

2.审批程序

(1)易地安置及长期住外审批

A.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中“个人申请”栏,并在北京选一家定点医院、外地选一家定点医院;

B.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中“单位意见”栏并加盖公章;

C.单位持本人《医保手册》及《审批单》到医保中心审批。

(2)三种特殊病审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

A.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中“个人申请”栏,应申请需门诊治疗;

B.由须门诊就医的二或三级定点医院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中“确诊医院诊断证明”栏,应填写主要病情及疾病诊断并注明需门诊治疗,医院加盖公章;

C.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中“单位意见”栏并盖章;

D.单位持本人《医保手册》及《审批单》到医保中心审批,从审批之日起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E.《审批单》单位留存一份、个人留存一份。

9.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哪些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五)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六)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七)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10.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能否挪用?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存储额划入其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个人帐户存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11.因公外出、探亲期间的医疗费用怎么办?

职工因公外出、探亲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当地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经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定,由个人帐户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12、费用报销程序

员工门诊、急诊及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次月将医疗收据、入院证明、诊断证明、处方底方、《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等交单位后于每月1至20日到区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具体报销方式为:

大额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小额门诊医疗费用报销(500至2000元部分):

 

13、实行医疗保险后对原享受医疗照顾人员的特殊待遇

⑴副局级以上干部、83年以前获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83年以后获教授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住院治疗期间住普通病房或干部病房,床位费可以报销10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24元,其余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补齐)。

⑵超出100元部分由个人自理。

⑶住院床位费未达到100元的,按实际数额报销。

14、报销医疗费用需提供材料

分类

报销所需材料

普通门诊费用

1、北京市医疗保险专业处方底方;

2、医疗费用收据;

3、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急诊、急诊留观(未收入院)

1、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科(室)急诊处方或盖有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业处方底方;

2、医疗费用收据;

3、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4、诊断证明或留观证明。

急诊留观费用

收入院前七天(含住院当天急诊)费用

1、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科(室)急诊处方或盖有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业处方底方;

2、医疗费用收据;

3、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4、急诊留观证明;

5、出院诊断证明;

6、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参保人员全额现金垫付的门诊特殊病费用

1、北京市医疗保险专业处方底方;

2、医疗费用收据;

3、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4、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参保人员全额现金垫付的住院费用

1、住院费用结算单;

2、医疗费用收据(或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警部队医疗单位专业收费票据);

3、出院诊断证明;

4、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计划生育费用

门诊费用

1、北京市医疗保险专业处方底方;

2、医疗费用收据;

3、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4、诊断证明。

住院费用

1、住院费用结算单;

2、医疗费用收据(或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警部队医疗单位专业收费票据);

3、出院诊断证明。

家庭病床

1、北京市医疗保险专业处方底方;

2、医疗费用收据;

3、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4、诊断证明;

5、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易地安置医疗费用

1、北京市医疗保险专业处方底方;

2、医疗费用结算单;

3、医疗费用收据;

4、《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

5、外埠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6、申报住院、三种特殊病费用时,需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15、实行医疗保险后,取消原发放的医疗包干费。

16.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哪些费用?

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失业保险

1.外省市城镇户口职工是否参加北京市失业保险?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招用外省市城镇户口的职工,也应参加失业保险,比照本市城镇职工人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

2.缴费比例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3.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和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5.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6.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7.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统筹从什么时间开始?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9年11月18日颁布的《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规定,工伤保险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2.工伤保险费用如何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3.工伤由哪个部门进行认定?

职工(包括个体经济组织雇工,下同)发生工伤事故或确认为职业病,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评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企业(包括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下同)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7.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8.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9.工伤医疗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0.工伤医疗期及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1.工伤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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