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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课后练习

XX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课后练习

  篇一: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课后案例分析题答案(第一章)

  1、答题要点:

  

(1)乙公司的履行适当

  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

  甲乙对原合同履行时间没有达成变更协议,因此原合同履行时间继续有效,乙按照原合同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因此履行适当。

  

(2)甲对丁承担违约责任

  甲与丁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

合同的履行地点未按照要求,应当由甲公司对丁公司承担责任。

  2、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

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

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

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

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

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

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试分析: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2)为什么?

(3)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第58条规定:

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

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3)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裁决赵某将CD机返还给商店,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成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3、

(1)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合同是否解除

(2)甲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案例不具备法定解除的条件,因此不属于法定解除,同时合同也不属于约定解除,因为双方没有事前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条件,这时甲方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此要解除合同只能通过协商,这时甲方先发出解除合同的要约,乙方发出发要约,甲方不同意,就合同解除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因此合同没有解除。

乙方按照合同履行,甲方拒收,属于违约。

  4、

(1)房产公司违约案例中合同规定“半年以后,工程结构完成时,付款达到70%,21万元”,可以认为,房产公司只有在尽到“工程结构完成时”的义务时,甲才履行“付款达到70%,21万元”的义务,双方义务有先后顺序,因此甲方没有违约,而房产公司违约。

  

(2)甲方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行为”,

  5、

(1)免责事由,包括法定条件,只要指不可抗力;还包括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既免责条款,但是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必须排除6种情况,过失不属于免责条款。

  

(2)运往河北的货物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包括水灾,因此运往山东的应该免除责任;而运往河北的货物是因过失造成部分损失。

  6、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急需包装材料,于是向甲、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电。

函电中称:

“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

”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装纸。

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

“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

”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

甲公司认为,食品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

[问题]

(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6)食品加工厂有无义务接受甲公司的包装纸?

本案中甲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参考答案]

  

(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

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4条、15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备有A4型的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内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要约。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属于承诺。

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从本案来看,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完全符合承诺的条件,属于承诺行为。

  (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25、26条,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本案中,乙公司在食品加工厂发出复函后第二天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已表明承诺通知已到达要约人,因此,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未成立。

如前所述,食品加工厂向甲公司的发函是要约邀请,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

甲公司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食品加工厂对甲公司的要约并未承诺,因此合同未成立。

  (6)甲公司送货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的行为,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未成立,因此食品加工厂也没有接受甲公司货物的义务,因此,甲公司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7、

(1)百货公司第一次解除合同的要求有理详见,合同法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当时人可以行使解除权。

第二次解除合同的要求无理(P94),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案例中没有给对方合理期限,所以不能行使解除权。

  

(2)乙方属于并存的债务转让

  (3)不对,详见

  9、试分析:

(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

  

(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5条。

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

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

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

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

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

(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0、试分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

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题要点: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合同法》第68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

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主张。

  (3)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①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

  ②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

  ③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

  ④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11、试分析:

(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

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

  

(2)依《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

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

  篇二:

全国XX年10月自学考试《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考前密卷和答案

  全国XX年10月中英合作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证书考试(中级)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考前密卷和答案(课程代码:

03614)

  (考试时间180分钟)

  一、案例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仔细阅读并分析案例中的信息,回答第1题和第2题

  李小姐今年25岁,在英国留学获得硕士学位后回到中国,受雇于一家从事国际贸易的甲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

张先生是甲公司的总经理,平时酷爱旅游,前年夏天去泰国游玩时,发现当地气候炎热,超级市场里的冰箱一直脱销。

他于是在泰国给李小姐打电话,要求立刻组织货源出口冰箱。

李小姐接到总经理的电话后心急如焚,上即刻找到一家生产冰箱的乙公司。

乙公司位于另一城市,是国内一家生产冰箱的知名企业。

双方通过几次电话谈妥价格,李小姐最后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冰箱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于合同订立后20日内向甲公司出售100台冰箱,每台单价人民币1000元。

乙公司负责代办托运,交货地点为甲公司所在地。

甲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立即付款。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很快从仓库调集货源,于合同订立后第7天发出了该100台冰箱,并打电话通知李小姐。

这时,李小姐发现甲公司账户余额不足,资金周转困难。

她向总经理张先生作了汇报,并在接到冰箱发出的电话后立即将此事告诉乙公司,说明自己不能按时付款。

  乙公司得知此事后非常惊讶,感到压力很大。

冰箱已经托运,正在运输过程中,想撤回来也不容易。

乙公司于是给张先生打电话,商量解决办法。

张先生无能为力,乙公司只能另寻新的买方。

3天后,乙公司找到了与甲公司同在一个城市的丙公司,双方签订了该100台冰箱的购销合同。

该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100台托运中的冰箱,每台单价人民币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乙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0元的定金,在收到货物后的7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加20%的违约金。

  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当日通过电话告知李小姐,并解除其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

时值夏季,暴雨成灾。

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冰箱托运后的第3天遇到了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冰箱受到浸泡而完全毁损。

所幸剩余的70台冰箱完好无损,于托运后第6天交给了丙公司。

然后,丙公司见状后给乙公司打电话,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冰箱为由拒绝乙公司付款,并提出乙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乙公司断然拒绝,双方为此争吵不休,各执一词。

  (案例中的信息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问题:

以下题目都与案例相关,请根据案例答题。

  1.

(1)本案中,甲公司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乙公司能否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主张解除合同?

为什么?

(15分)1-94

  答:

  

(1)乙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这种情形也叫预期违约或撕毁合同。

预期违约使得合同受害方的合同目的无法达到,为保护其利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即获得了两个权利,一个是法定解除权,另一个是依法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权利,受害方行使法定解除权,并不影响对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的追究。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由于甲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届之前即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此时乙公司享有选择权,既可以等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向甲公司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中国《合同法》第94条和108条的规定,行使解释权解除合同,同时主张甲公司的违约责任。

  

(2)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预期违约?

什么是预期违约?

(10分)1-98

  答:

  

(1)甲公司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

  

(2)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预期违约又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态。

凡当事人明确肯定地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为明示预期违约;凡当事人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为默示预期违约。

  2.

(1)本案中,丙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为什么?

(15分)1-74

  答:

  

(1)丙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2)本案中,由于合同标的物的部分损毁是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出卖人不构成违约,因此乙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2)在合同既约定定金罚则又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当事人如何选择?

(10分)1-77答:

  在买卖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罚则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丙公司也只能在定金罚则和违约金中选择其一适用,而不能同时主张。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这就是说:

  

(1)定金与违约金不可并用,而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予以适用,以免过分加重违约方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2)选择哪一种,其选择权在守约方当事人手中,其他人无权决定,这是为守约方的利益考虑的。

  二、论述题(每小题25分,共计50分)请仔细阅读题目,并挑选其中两道题作答。

请注意,第3题均包括三个小题。

请从第3、4、5、6题中任选两道作答。

作答时请将题目序号列出。

  3.

(1)中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5分)1-3

  答:

  篇三: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学习心得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学习心得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世界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全球贸易的规范化越来越提上议程,采购法务与采购合同的知识已泛化成为了每一位经济主体的贸易基础。

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中国成为全球采购与供应的重要市场,对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学习是每一位涉经济贸易的主体所必须的。

作为大学生的我们,作为商学院的我们,作为将来社会经济主导主体的我们,对采购、合同管理的学习更是必不可少。

  在大三的第二学期,我对《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一书的学习总结有以下心得。

  一、买卖合同

  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这是民事上对狭义合同的定义。

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一致的协议。

  在社会经济贸易过程中,合同的订立是对双方主体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合同成立即生效必须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希望和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而要约已经生效,就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要约人不能随意撤回和撤销要约,也不得随意更改和变更要约。

当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并表示同意要约、接收要约的条件和愿意与要约人达成合同是,受要约人即作出了承诺。

  一旦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均有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合同的义务,且本着合同履行的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来履行合同。

  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进行交易时,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同样有法律适用,从中保护着各方的权益。

合同的法律适用是指在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方面发生的问题,适用什么法。

合同之所以能产生法律效力,是因为当事人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对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赋予其法律上的拘束力,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收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而合同上的内容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既有利于维护人们的公共利益,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道德。

由此可见,合同是经济交易过程中一种公平、最佳的约定双方当事人选择。

  二、政府采购

  在学习政府采购之前,我一直以为政府采购离我好远,甚至可以说只是一个百姓看政

  府公布预算,除此之外与我毫无关系。

然而,当我学习了之后有了一个新的认识。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程序,利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式在国内外市场上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看着这样的定义,字面上理解政府采购是政府机构的内部行为,真的与百姓无关,但是,其实政府的实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但不包括国有企业。

这里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是随处可见的,就连我们如今身处其中的地方——学校,都是政府采购的实体范围,而政府采购所使用的资金是财政性资金,这种资金的来源也是与百姓息息相关,所以说,政府采购不只是政府的事情,作为普通基层的一份子,我们应该熟悉政府采购过程的事宜,了解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操作合理性,从中间接监督政府行为,从而保证人们利益。

  在政府采购的学习当中,最重要的是了解政府采购的范围,即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哪些。

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货物包括原材料产品、设备、器具等,具体分为通用设备类如小轿车、专用设备类如教学仪器、办公家具类如办公桌、现代化设备类如电脑、日常办公用品类如纸笔、药物类如成品药等;工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修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构造物及其所属设备以及改造自然环境,包括兴修水利、改造环境、建造反房屋、修建交通设施、安装设备、铺设下水道等建设项目;而服务则是指除货物或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维修、培训、劳动力等,包括车辆的维修、保险和加油类,会议、大型接待及医疗保健服务类。

对于这些政府采购的对象,我们都应该了解甚至熟悉,因为也许在不久的将来,我们的工作环境就要设计这样的采购问题,及时不是政府部门,企业部分的工作环境也是使用这种采购的划分,所以,对于政府采购我们都应该好好学习,掌握与现实息息相关的知识点,为以后的工作环境争取利益奠定基础。

  三、相关法律

  与采购相关的法律包括竞争与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知识产权法。

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学习中,通过学习,我了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以及调整范围,掌握了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争议的解决方式和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保护法为消费者设立了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九项权利,包括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取赔偿权、结社权、获取相关知识权、受尊重权以及监督批评权。

其中结社权是指消费者想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而相对地,经营者有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标明真实名称

  的标记的义务、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保证质量的义务、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和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我们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就经常听到“三包”——包修、包换、包退,根据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三包”或者其他责任是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而如果经营者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其内容无效。

这些都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看见的,如果我们不了解这些规定,就有可能在与经营者交涉过程中处于弱势,这些法律规定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我们应该了解、熟悉的。

  总的来说,在这个学期《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的学习中,我学到了很多在现实生活中与经济交易有关的合同、招投标、采购以及相关法律,这些知识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必须知道的,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获益良多。

  篇四:

XX年5月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试题及答案

  XX年5月中英合作采购与供应管理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课程代码:

03614)

  本试卷共2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应考者必须在“答题卡”上的“非选择题答题区”内按照试题题号顺序直接答题,答在试卷上无效.

  一、案例题(没体25分,共计50分)

  仔细阅读并分析案例中的信息,回答第1题和第2题.

  A公司主营服装业务,XX年3月15日,A公司问客户G发出要约,报女式针织衫200打,没打800元.8月份装运,并规定:

承诺必须与25日前到达有效.3月22日,G公司答复如下:

你15日要约收到.你方价格过高,若降至每打750元可以接受.A公司次日复电,该价为我方最低报价.你方降价要求歉难考虑,3月26日,G公司要求航邮一部份样品以供参考.A公司于29日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

4月8日之前承诺到达我处有效、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承诺要约的全部内容,由于邮递过程出现失误,请函与4月10日送选A公司,A公司业务员认为是逾期承诺,因此未作任何表示.

  7月6日,G公司向A公司电汇了定金,并请求尽力安排最早的航班出运,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A公司此时已将价格调整为每打900元,于是,A公司于7月8日回复称:

我公司此前与你方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要约表示承诺,但我方4月10日才收到,超过规定期限,为逾期承诺,无效.情书我方不能不能发货.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最新报价为每打900元,9月交货,其他条件不变,G公司不同意,回复A公司:

我方与4月3日即表示承诺,你我两地油程需3天时间,如果不是邮递过程中的失误,该函是能够在4月8日之前抵达你处的,你方在接到我方遍期承诺后未作任何表示,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因此,请立即发货.否则,一切后果由你方承担.而A公司则坚持G公司的逾期承诺是无效的,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拒绝发货,于是G公司将A公司告上法庭.

  问题:

以下题目都与案例相关,请根据案例答题.

  1、

(1)简要解释承诺的含义,并列举有效成立的五个构成要件.(9分)

  答:

承诺的概念:

承诺就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意接受的条件并愿意和要约人达成合同.有效承诺的构成要件: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必须有接受要约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明确表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承诺做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中的要求·承诺必须由要约人做出

  

(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A和G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并说明理由(16分)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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