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招飞体检新标准颁布实施附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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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招飞体检新标准颁布实施附全文
民航招飞体检新标准颁布实施(附全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原则、项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403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
3 总则
3.1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检鉴定结论分为:
a)合格;
b)不合格。
3.2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和方法见附录A,辅助检查项目见附录B。
4 基本要求
4.1 身高、腿长和臂长应符合飞行职业要求。
4.2 体质指数(BMI)不应大于24或小于18.5,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
a)体质指数小于18.5,骨骼肌肉发育良好;
b)体质指数大于24,腰围小于85cm,腰臀比小于0.90,体型匀称,肌肉发达,胸、腹、腰等部位无脂肪堆积现象。
4.3 不应有恶性肿瘤及其病史,以及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4.4 不应有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
4.5 艾滋病病毒(HIV)抗体检测不应为阳性。
4.6 不应有具有临床意义的辅助检查结果异常。
5 精神、神经系统
5.1 不应有下列精神疾病及其病史:
a)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
b)使用或依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c)酒精滥用或依赖;
d)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碍及其家族史;
e)心境(情感性)障碍;
f)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
g)伴有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
h)成人的人格与行为障碍;
i)精神发育迟缓;
j)心理发育障碍;
k)通常起病于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
l)未特定的精神障碍。
5.2 不应有自我伤害的心理异常或精神障碍。
5.3 不应有癫痫、痫样发作及其病史。
5.4 不应有原因不明的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及其病史。
5.5 不应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病史。
5.6 不应有周围神经系统疾病。
5.7 不应有植物神经系统疾病。
5.8 不应有肌肉疾病。
5.9 不应有偏头痛、丛集性头痛或三叉神经痛及其病史。
5.10 脑电图不应有痫样放电、局灶性异常或中度及以上异常。
6 心理
心理学评定结果应符合飞行职业要求。
7 呼吸系统
7.1 不应有呼吸系统慢性疾病或功能障碍。
7.2 不应有肺结核。
7.3 不应有气胸。
7.4 不应有胸腔脏器手术史。
8 循环系统
8.1 不应有心血管系统疾病。
8.2 收缩压不应持续低于90mmHg或高于等于140mmHg;舒张压不应持续低于60mmHg或高于等于90mmHg。
8.3 心率不应低于50次/分或高于110次/分。
8.4 不应有静息心电图异常。
8.5 不应有周围血管疾病,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
a)轻度下肢静脉曲张;
b)左侧轻、中度精索静脉曲张。
9 消化系统
9.1 不应有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
a)单纯性肝囊肿总数目不超过两个,且最大径不大于2cm;
b)肝血管瘤总数目不超过两个,且最大径不大于2cm;
c)胆囊息肉最大径不大于0.5cm。
9.2 不应有胆道系统结石。
9.3 不应有病毒性肝炎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
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可鉴定为合格。
9.4 不应有直肠、肛门疾病。
单纯的内、外痔,肛裂,鉴定为合格。
9.5 不应有各种疝。
10 泌尿、生殖系统
10.1 不应有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畸形,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
a)单纯性肾囊肿总数目不超过两个,且最大径不大于2cm;
b)单发肾错构瘤最大径不大于2cm;
c)精索鞘膜积液、精索囊肿、精索或阴囊内小结节,排除结核和丝虫病。
9.2 不应有泌尿系统结石。
9.3 不应有严重痛经、子宫内膜异位症、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多囊卵巢综合征、闭经和经前期综合症。
9.4 不应处于妊娠期。
11 血液系统
11.1 不应有血液系统疾病。
11.2 不应有病理性脾脏肿大;脾脏不应大于13cm×5cm(长度×厚度)。
12 风湿性、内分泌系统及营养代谢
不应有风湿性、内分泌系统及营养代谢性疾病。
13 运动系统
13.1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疾病,以及畸形、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
13.2 不应有内固定物、人工关节、人工椎间盘等植入物。
14 皮肤及其附属器
不应有传染性、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
轻度足癣、轻度腋臭和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鉴定为合格。
15 眼及其附属器
15.1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应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达到1.0或以上。
如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鉴定为合格:
a)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1;
b)矫正远视力不低于1.0。
15.2 屈光度(等效球镜)不应超过-4.50D~+3.00D范围;散光两轴相差不应大于2.00D;屈光参差不应大于2.50D。
15.3 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不应低于1.0。
15.4 周边视野在任何径线不应比正常值缩小15°或以上,中心视野不应有生理盲点扩大或非生理性暗点出现。
15.5 不应有色盲或色弱。
15.6 不应有夜盲或暗适应异常。
15.7 不应有双眼视功能异常。
15.8 不应有显斜视或眼球运动受限等眼外肌疾病。
15.9 内隐斜视不应大于10△、外隐斜视不应大于5△、上隐斜视不应大于1.5△。
15.10 不应有难以治愈或影响视功能的眼睑、结膜、泪器或眼眶疾病。
15.11 不应有角膜疾病或影响视功能的角膜混浊或瘢痕。
15.12 不应有巩膜疾病。
15.13 不应有葡萄膜疾病及其后遗症。
15.14 不应有瞳孔变形或反射异常。
15.15 不应有晶状体疾病,但下列情况可鉴定为合格:
a)不影响功能的视轴区少量细小的先天性点状混浊;
b)非视轴区散在的先天性点状混浊。
15.16 不应有青光眼或高眼压症。
15.17 不应有玻璃体疾病。
细丝状、点状玻璃体混浊数量少,活动度小,无自觉症状鉴定为合格。
15.18 不应有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但下列情况可鉴定为合格:
a)黄斑区散在非病理性斑点;
b)黄斑区外不影响视功能的、孤立的、无复发趋势的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
15.19 接受角膜屈光手术后至少满6个月,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鉴定为合格:
a)角膜屈光手术时年满18周岁;
b)手术前屈光度不应超过-4.50D~+3D范围,同时不伴有其他相关病理性改变;
c)手术方式为利用准分子激光或飞秒激光进行的表层或板层角膜屈光手术;
d)手术眼裸眼远视力不应低于0.9,双眼裸眼远视力不应低于1.0,屈光度保持稳定;
e)任何一处角膜厚度不应小于460μm;
f)双眼视功能正常;
g)无明显的眩光、干眼、雾状混浊等手术后并发症或后遗症;
h)具有原始完整的术前检查资料和包括手术切削参数的手术记录。
15.20 不应有眼内屈光手术史。
16 耳鼻咽喉及口腔
16.1 纯音气导听阈每耳在250Hz、500Hz、1000Hz、2000Hz、3000Hz任一频率不应大于25dB;4000Hz、6000Hz、8000Hz三个频率的双耳听阈总值不应大于270dB,且每耳4000Hz不应大于45dB。
16.2 不应有耳气压功能不良。
16.3 不应有前庭功能障碍,旋转双重试验检查不应出现Ⅱ度及以上或延迟反应。
16.4 不应有影响功能的外耳疾病和畸形。
16.5 不应有鼓膜穿孔、粘连等病变及严重的钙斑、内陷、萎缩、增厚、菲薄、瘢痕等改变。
16.6 不应有中耳疾病。
16.7 不应有内耳疾病及其病史。
16.8 不应有眩晕病史。
16.9 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鼻及鼻窦慢性疾病,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
a)程度较轻的筛窦和(或)上颌窦炎,鼻腔检查无明显异常,窦口引流通畅;
b)上颌窦粘膜囊肿,小于窦腔三分之一,鼻腔检查无明显异常,窦口引流通畅。
16.10 不应有嗅觉丧失。
16.11 不应有影响功能的咽、喉部疾病或畸形。
16.12 不应有影响功能的口腔疾病或畸形。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体格检查项目和方法
A.1 通则
本附录包括各科常规检查项目和方法。
凡与临床检查方法要求一致的项目,体检时应按临床检查方法进行,必要时可进行其他项目检查。
A.2 精神、神经科
A.2.1常规检查项目
精神、神经科常规检查项目应为:
a)病史采集;
b)精神检查;
c)颅神经检查;
d)运动检查;
e)反射检查;
f)感觉检查;
g)植物神经检查;
h)心理学评定。
A.2.2常规检查项目及重点内容
A.2.2.1病史采集,包括病史询问和病史调查,重点内容应为:
a)生长发育史;
b)学习、生活史;
c)既往病史应包括癔症、神经症、睡眠障碍、意识障碍、癫痫、抽搐史、头痛史、脑外伤史、中枢神经疾病史、肌肉疾病史等;
d)遗传和遗传倾向疾病家族史:
精神障碍、癫痫等。
A.2.2.2精神检查应包括:
a)精神;
b)情绪;
c)言语;
d)行为。
A.2.2.3进行颅神经检查。
A.2.2.4运动检查应包括:
a)不自主运动;
b)随意运动;
c)共济运动,包括指鼻试验、指指试验、快复轮替试验、跟膝胫试验和昂白氏试验。
A.2.2.5感觉检查包括:
a)浅感觉:
痛觉和触觉,必要时查温度觉;
b)深感觉:
运动觉、位置觉和震动觉;
c)复合感觉。
A.2.2.6反射检查,包括:
a)浅反射:
腹壁反射、提睾反射、跖反射;
b)深反射:
肱二头肌反射、肱三头肌反射、膝反射、跟腱反射;
c)病理反射:
巴彬斯基氏征、查多克氏征、奥本海姆氏征、戈登氏征、霍夫曼氏征。
A.2.2.7植物神经检查应包括:
a)一般检查:
观察皮肤色泽有无发红、发白、发绀或大理石纹;手足是否多汗等;
b)弯腰试验检查:
受检者应弯腰低头,双手尽量触地,维持3s~5s后直立。
正常人面部可有暂时轻度充血,但无头昏、眼花和身体倾斜现象;
c)植物神经辅助检查(必要时):
眼心反射、立卧试验、卧立试验。
A.2.2.8自我伤害行为也称蓄意自伤,是指对自己身体进行故意的、非致死性的直接伤害。
因年少冲动而仅造成一次自我伤害的与多次自我伤害行为在性质上有明显不同,在体检鉴定中应区别对待。
详细询问行为的起因及经过,如确系偶然一次为之的可不进行自我伤害的相关心理学检测,如存在两次及以上自我伤害者或有体检医师认为受检者不能合理解释的伤害时,应进行自我伤害的相关心理学检测。
A.2.2.9明显遗传倾向疾病家族史系指三级亲属(1级:
父母、同胞、子女;2级:
姑、叔、姨、舅,(外)祖父母;3级:
堂、表兄弟姐妹)中有遗传性疾病及病史。
A.2.2.10心理学评定应以民航行业化的心理健康评估测试结果为准,如有必要可再进行其他评估方案进一步测试(检测方法和评定原则另行规定)。
A.3 内科
A.3.1常规检查项目
常规检查项目应包括:
a)病史采集;
b)脉搏、血压检查;
c)营养状态检查;
d)头颈部检查;
e)胸腹部检查。
A.3.2血压测量
A.3.2.1血压测量应用袖带宽12cm的医用血压计测量。
A.3.2.2受检前半小时内禁烟、禁咖啡,排空膀胱。
安静环境下,取坐位,测量右臂肱动脉血压。
手臂与心脏应处于同一水平位置。
A.3.2.3袖带应绑扎在距肘窝上2cm~3cm处,听诊器头不应压得过紧,更不应压在袖带下面。
A.3.2.4应用汞柱式血压计时,收缩压应取初听到搏动音的数值,即以第一音为准。
舒张压应取搏动音突然消失时的数值,即以第五音为准。
若搏动音持久不消失时,可取搏动音突然由清晰转为低沉(变调)时的数值,即以第四音为准。
A.3.2.5当血压超过标准值时,应在受检者充分休息后复查两次,两次结果均正常者,方鉴定为血压正常。
如复查两次血压中只有一次在正常范围,可做24小时动态血压进一步明确。
A.3.3心率计数
心率的计数应在安静状态下,听诊心脏时记录1min时间内的心跳次数。
当心率超过标准值时,应在受检者充分休息后复查两次,两次结果均正常者,方鉴定为心率正常。
因体温升高所致心率增快,应在体温正常后复查。
每次计数心率应记录,并注明时间。
A.3.4心脏听诊
A.3.4.1心脏收缩期杂音按临床分级法分为6级。
A.3.4.2心脏功能性收缩期杂音,一般指心尖区或肺动脉瓣区不超过2级,且柔和、吹风样、不传导。
如有疑问可通过超声心动图检查判定。
A.3.5肝脏触诊
A.3.5.1受检者应取仰卧位,屈膝,腹肌放松,用腹式呼吸。
检查者应站于受检者右侧,用右手指掌紧贴腹壁,沿腹直肌右侧缘,由下向上随受检者腹式呼吸接近肋弓。
触诊宜轻用力,防止将肝脏推向后方。
A.3.5.2肝脏大小应以厘米(cm)为单位。
触及肝脏时,应嘱受检者吸气,使腹壁与肋弓相平时的大小为准。
测量右叶时,应以右锁骨中线与肋弓的交叉点为起始点,与肋弓成直角量至肝下缘为止。
局限型肝大者应测肋缘下肝脏最大距离。
测肝左叶时,应以剑突下缘为测量起点,垂直量至肝下缘。
A.3.5.3判定肝脏大小时应注意肝脏边缘厚薄、硬度及触压痛,肝脏表面是否光滑及上界位置;需与腹直肌鞘、右肾及胆囊鉴别。
同时应考虑到饭前饭后、运动前后、呼吸深浅、体型等。
A.3.6脾脏触诊
A.3.6.1受检者应取仰卧位,屈膝,腹肌放松,用腹式呼吸。
检查者应站于受检者右侧,用左手掌置于受检者第七至第十肋骨处,右手平放腹部与左肋缘下成直角方向,手指末端稍弯曲,逐渐由下向上接近肋缘,轻压腹壁,受检者深吸气时进行触诊。
轻度肿大的脾脏仰卧位常不易触及,可令其右侧卧位用双手触诊法检查。
A.3.6.2脾脏大小应以厘米(cm)为单位。
受检者应取仰卧位吸气至腹壁与肋弓相平,此时触及的脾脏最远点与肋缘垂直距离为脾脏大小。
触诊后应再作叩诊。
判断脾脏大小时应注意脾脏边缘厚薄、硬度、压痛或叩痛,表面是否光滑,并应与腹部肿块相鉴别。
查体如发现脾脏肿大,应通过超声检查进一步证实。
A.3.6.3脾脏肿大的分度及判断如下:
a)脾脏轻度肿大:
在仰卧位平静吸气时,肋缘下刚可探及脾脏,深吸气时,脾下缘约在肋下缘2cm~3cm。
b)脾脏中度肿大:
在仰卧位平静吸气或呼气时肋缘下均可探及脾脏,深吸气时脾下缘在肋缘下超过3cm,直至平脐。
c)脾脏重度肿大:
脾下缘超过脐孔水平,有的甚至可达盆腔。
A.3.7肾脏触诊
一般受检者应采取卧位,必要时可作坐、立位触诊。
其大小应以厘米(cm)为单位。
应注意肾脏的大小、形状、硬度、表面状态、敏感度及移动度,并应与腹部肿块相鉴别。
A.4 外科
A.4.1常规检查项目
外科常规检查项目应包括:
a)病史采集;
b)人体测量;
c)营养发育;
d)皮肤检查;
e)淋巴结检查;
f)头颅检查;
g)颈部检查;
h)胸部检查;
i)腹部检查;
j)脊柱检查;
k)四肢检查;
l)外生殖器检查;
m)肛门检查。
A.4.2人体测量
A.4.2.1人体测量时男性应在裸体情况下进行测量,女性应着胸罩、短裤进行测量。
身高的单位为厘米(cm),体重的单位为千克(kg)。
A.4.2.2身高测量方法为受检者立正姿势,枕部、臀部、足跟三点紧靠标尺。
头要正,双目平视,水平尺贴于头顶部正中所测得数值为身高。
A.4.2.3应按式(A.1)计算体质指数(BMI)。
BMI在18.5~24时为正常,小于18.5为体重不足,大于等于24为超重,大于等于28为肥胖。
BMI=W/H2 ………(A.1)
式中:
BMI——体质指数;
W——体重,单位为千克(kg);
H——身高,单位为米(m)。
A.4.2.4当体质指数(BMI)大于等于24时,应进行腰围的测量。
腰围的测量方法是:
呼气时,在脐水平用软尺测量其腰部的周长。
单位为厘米(cm)。
A.4.2.5当体质指数(BMI)大于等于24时,应进行臀围的测量。
臀围的测量方法是:
受检者面向检查者自然直立,用皮尺测量其臀部的最大周径。
单位为厘米(cm)。
A.4.2.6腰臀比(WHR)是腰围和臀围的比值,即用腰围数除以臀围数所得的值。
A.4.3病史采集
病史采集应重点询问有无外伤史,手术史,气胸史,结石史,腰、腿关节疼痛史,便血、血尿史。
女性还应询问月经史等。
A.4.4关节功能检查
A.4.4.1关节功能检查应由上到下依次对各个关节功能进行检查。
A.4.4.2颈部关节检查时应做前屈、后仰、侧弯及左右旋转动作,注意有无功能障碍、斜颈、甲状腺肿大、甲状腺结节等。
A.4.4.3手指各关节检查时应连续做握拳和手指伸屈,各指的外展、内收,拇指对掌运动,注意各指功能,有无缺、残、挛缩。
A.4.4.4腕关节检查时应做掌屈,背伸及内、外旋转活动。
A.4.4.5肘关节检查时应做伸、屈、内旋、外旋、屈肘并注意左右肘关节是否对称。
A.4.4.6肩关节检查时应做外展、上举,以肩关节为中心的前、后旋转运动,上肢联合运动用拳叩打同侧肩部,两臂内旋手指触摸对侧肩胛骨下角。
A.4.4.7脊柱(腰部)检查时应两臂上举,做腰部躯体前屈、后伸,左右侧弯及腰左、右旋转运动。
做两上肢前平举、侧平举、上举及向前弯腰动作,注意脊柱形态有无异常且能否矫正。
A.4.4.8髋关节检查时应两手平举做左腿右腿向前踢腿动作、侧踢腿动作,外展、内收、外旋动作,注意两侧股骨粗隆是否对称。
A.4.4.9膝关节检查时应两足分开与肩同宽,两上肢前平举做连续下蹲运动;注意有无弹响、运动是否协调,人体重心是否偏移。
若有上述体征应作麦氏征试验及其他功能检查并观察有无肌肉萎缩,压痛。
A.4.4.10踝关节检查时应两手叉腰,交替抬腿屈膝做跖屈、背伸、内旋、外旋及足趾伸屈运动。
注意有无趾残缺、畸形。
A.4.4.11联合运动检查时应做俯卧撑、仰卧起坐、走鸭步、纵跳使双足跟尽量叩打臀部,行走,注意动作是否协调,步态是否正常。
A.4.4.12关节活动记录方法应从中位(即“0”度)开始,因为中位是两个相反方向的运动终点。
A.4.5头、胸、腹检查
A.4.5.1头部有无畸形、疤痕、颅骨凹陷或缺损、发癣等;
A.4.5.2胸廓形态是否正常;胸部有无外伤、疤痕、隆起、肋骨缺损;腋窝部淋巴结大小,有无腋臭等;
A.4.5.3腹部有无疤痕、腹外疝、腹壁静脉曲张,皮肤病及腹股沟部淋巴结大小;
A.4.5.4男性生殖器检查阴茎和阴囊有无结节、肿块、畸形、皮肤病,睾丸位置、大小,精索静脉是否正常;
A.4.5.5膝胸位或弯腰位,观察肛门有无血迹、肛裂、瘘管、痔核。
必要时应做肛门指诊。
A.4.6外科病症的判定
A.4.6.1下肢静脉曲张程度的判定分为:
a)轻度:
下肢静脉呈局限性、圆柱状扩张或轻度迂曲或全部静脉干均匀膨胀,但静脉壁没有变薄,皮肤色泽正常,局部无并发症。
b)重度:
下肢静脉呈结节或囊袋状膨胀,迂曲成团,范围广泛,伴有静脉壁变薄或局部有营养不良性溃疡、湿疹、水肿、皮肤色素沉着以及有急性炎症等并发症。
A.4.6.2精索静脉曲张程度的判定分为:
a)轻度:
局部触不到曲张之静脉,作Valsalva试验,即让病人站立憋气、增加腹压,使血液回流受阻,可触及曲张之静脉;
b)中度:
正常站立位可触及阴囊内曲张之静脉,但表面看不到曲张血管;
c)重度:
阴囊部可见蚯蚓状或团状曲张之静脉。
A.4.6.3腋臭程度的判定分为:
a)轻度:
在裸露状态下,距受检者1m内方可闻及臭味;
b)重度:
在裸露状态下,距受检者1m外可闻及臭味。
A.5 眼科
A.5.1常规检查项目
眼科常规检查项目应包括:
a)病史采集;
b)眼部检查;
1)眼睑、结膜、泪器、眼外肌、眼眶;
2)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脉络膜、视网膜;
3)前房、晶状体、玻璃体;
4)瞳孔、视神经;
c)视功能检查:
1)远视力;
2)近视力;
3)色觉;
4)眼球运动;
5)隐斜视;
6)屈光检查;
7)眼压、视野(必要时);
8)暗适应(必要时);
9)双眼视功能(必要时)。
d)角膜地形图、角膜厚度、对比敏感度、泪液分泌试验、泪膜破裂时间(必要时);
e)眼底血管造影、眼部光学相干断层成像、视觉电生理等(必要时)。
A.5.2检查方法
A.5.2.1病史采集:
重点询问受检者目前有无眼部不适主诉及临床诊疗经过,是否配戴眼镜及眼镜度数,近期角膜塑形镜配戴史,既往有无眼部疾病,有无屈光手术及眼部其他手术史,有无眼科疾病家族史等。
A.5.2.2眼部检查
检查方法应按照眼科临床诊查常规方法中相关内容进行。
A.5.2.3远视力
A.5.2.3.1应采用兰德特氏(Landolt)视力表、投影式或其他类型视力表中C字视标检查,检查距离应符合所用视力表的使用要求。
检查时视力表视标应与受检眼等高。
A.5.2.3.2应先查右眼,后查左眼。
瞩受检者指出视标方向,每一视标辨认时间一般不应超过3s。
A.5.2.3.3应以全部认出的一行加紧邻的视标开口更小的一行的视标个数作为检查记录。
A.5.2.3.4检查时,受检者不应配戴角膜接触镜。
A.5.2.3.5视力表通常应采用人工光源照明或自然光线照明。
视力表的照明应均匀无眩光,视力表背景光强度不低于80cd/m2,室内环境照明一般为30cd/m2~60cd/m2。
A.5.2.3.6注意事项如下:
a)遮眼板不应压迫眼球,一般先查右眼,后查左眼,查完一眼后,应稍事休息,再查另一眼;
b)不应给受检者任何暗示,当视标认错时不应在原处停顿、重复指点或在言语中显露提示;
c)应随时注意受检者的手势、姿势、表情和遮眼情况。
A.5.2.4近视力
A.5.2.4.1应采用标准近视力表,检查距离为30cm。
A.5.2.4.2应以全部认出的最小一行视标的数值采用小数计法作为检查记录。
A.5.2.5色觉
A.5.2.5.1应采用假同色版检查法,以俞自萍氏、石原氏等《色觉检查图》为主要检查版本,同时还应备有其他版本,以资对照。
A.5.2.5.2应在白天明亮的自然光线或环境照明为30cd/m2~60cd/m2下检查。
检测距离应为50cm~100cm。
A.5.2.5.3每图辨认时间不应超过5s。
A.5.2.5.4记录时注明所用色觉检查图的版本名称;结果判定应按所用版本的规定进行评定。
遇有异议或难以判定时,受检者可申请色觉仪器确认检查。
A.5.2.5.5注意事项:
色盲本保持整洁;不应给予受检者任何暗示;对于认图迟钝者应根据辨认时间长短及误差情况,结合其他版本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判断。
A.5.2.6眼球运动
A.5.2.6.1角膜映光法:
在受检者正前方33cm处置一灯光,嘱注视之,观察受检者角膜反射点。
A.5.2.6.2交替遮盖法:
嘱受检者面对光亮处,两眼注视远处(5m外)或近处(33cm)目标。
先观察双眼位置是否平衡,然后用一不透光的遮眼器或手掌反复交替遮断左、右眼的视线,使受检者两眼没有同时注视的机会,观察在交替遮盖的瞬间,眼球有无移动现象。
A.5.2.6.3遮盖/去遮盖法:
遮盖一眼,观察对侧眼在遮盖的瞬间是否有眼球移动;去遮盖时,观察被遮眼的移动情况。
检查时可先作双眼交替遮盖法,如果查出有眼位不正现象,再作遮盖/去遮盖法具体判断是显斜视还是隐斜视。
A.5.2.7隐斜视
A.5.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