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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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审批流程图
项目洽谈与准入
非招商引
资项目
资项目
一、相关说明
如果项目为招商引资项目,项目需经过项目洽谈和项目准入阶段后,才进入项目立项阶段,其他项目直接进入项目立项阶段。
1、项目的洽谈
拟选址长沙县域范围内项目由乡镇、街道(园区)招商部门负责前期接触、洽谈。
如初步确定能达到项目准入相关标准,由投资商提供项目落户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概念设计方案及投资商相关资格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园区)应按要求填写好《长沙县招商引资项目综合评估报告》(见附件3)
2、项目的准入
(1)、乡镇、街道(园区)研究
项目选择所在地乡镇、街道(园区)对拟引进的项目进行初步考察,并召开党政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后,乡镇、街道(园区)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对拟引进的项目,根据产业类别,将项目综合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计划书(见附件4)及部门意见审核表提交各业务主管部门(农业项目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工业项目由工信局负责、服务业项目由商务局负责、社会公共事业项目由发改局负责)。
(2)、项目考察
如需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由乡镇、街道(园区)提出申请,由业务主管部门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并报请招商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商务局和业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加。
(3)、前置会议初审
(a)业务主管部门将乡镇申报材料分送至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能部门给出具体审核意见。
(b)业务主管部门综合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具的审核意见后,报县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c)将项目相关材料送县商务局汇总,县商务局将汇总材料报县主管领导审核。
(d)县主管领导同意后,由招商引资前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前置会议,进行集体会审,参加前置会人员原则上为各参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e)一、二、三产业重大项目需报县分管领导同意,由业务主管部门送商务局汇总,报请招商引资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必要时报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直接上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
(4)、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对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前置会议通过的项目、直接上会的重大项目以及社会公共事业项目(发改局提供),由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召开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对项目的准入会审研究,并以会议纪要形式予以确定。
(5)、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会审通过的项目,由拟选址乡镇、街道(园区)招商部门协助办理工商注册等相关手续。
所有招商项目必须在长沙县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在长沙县纳税。
(6)、签订招商引资合同
会审通过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园区)政府与投资商商定《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初稿),并将合同初稿报法制办审核通过。
合同签订后,报商务局、工信局、示范区管委会、法制办、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备案。
合同中必须参照准入标准中,对项目所涉及的产业规划、环保节能、安全生产、规划建设指标、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劳动用工及保障要求、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税收贡献及开工、建设周期、开业时间等进行约定,并明确违约条款。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部分行政许可程序、要求及依据等
(一)发改局: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事指南
1、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条(国发[2004]20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
(3)《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5]36号)。
2、申报材料
(1)、项目备案申请书(含招标事项的申请)
(2)、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含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县规划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4)、县国土局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县环保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6)、县能源局出具的能源评估、审查意见
(7)、项目单位最近年度审查意见
(8)、项目基本金证明和银行贷款承诺书
(9)、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3、联系电话
8
(二)规划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事指南
1、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湖南省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2、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书面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对选址要求的说明。
工业项目或其他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应附送建设项目工艺情况,水陆交通运输、能源、市政公用配套等基本要求,建设项目可能对周围地区带来的影响以及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建设的控制要求,包括有关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安全和其他特殊要求的资料;
(2)、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其他上报计划部门的文件;
(3)、重要项目、大中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部门批准前的);
(4)、1:
500-1:
2000地形图2份,并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
(5)、原址改建申请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原址改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须附送土地权属证件。
3、联系电话
9
(三)国土部门:
用地预审办理程序
1、法定依据
(1)《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二条、第四条。
2、申报材料办理所需资料(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图纸应提交彩色扫描件):
(1)、圈内储备地、统征地、批次用地(不带具体项目):
①勘测定界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图(91年、05年祥查图各一份,A4彩图)原件1份、项目所在位置线文件电子档(mapgis西安80坐标)
②开发论证报告和县人民政府论证报告的批复原件1份
③平面详规图原件1份(经规划部门审批)
④规划选址意见书、兰线图原件1份(项目在中心城区的需市规划局出具)
(2)、圈外单独选址的县级立项(核准、备案)项目(县级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设施等项目):
①申请用地报告原件1份
②政府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复印件1份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
④县发改局出具的前期立项批复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原件1份
⑤勘测定界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图(91年、05年祥查图各一份,A4彩图)原件1份、项目所在位置线文件电子档(mapgis西安80坐标)
⑥平面布局图或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县规划局或具有资质的设计院)原件1份
⑦规划选址意见书、兰线图原件1份(县规划局)
⑧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
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批复(具有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省国土资源厅批复)
⑩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及批复(具有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省国土资源厅批复)
(3)、农村集体建设项目用地(4公顷以下):
①申请用地报告原件1份
②政府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复印件1份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一定资质的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
④县发改局出具的前期立项批复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原件1份
⑤勘测定界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图(91年、05年祥查图各一份,A4彩图)原件1份、项目所在位置线文件电子档(mapgis西安80坐标)
⑥平面布局图(县规划局或具有资质的设计院)原件1份
⑦规划选址意见书、兰线图原件1份(县规划局)
注意事项:
根据项目类型不同,需相应上级管理部门批复文件(如:
学校用地需县教育局批复、医疗卫生用地项目需卫生局批复等)
3、联系电话
3
(四)环保部门: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办事指南
1、法定依据
(1)《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4)《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2、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2)有环评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写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联系电话
2
(五)水务局: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审批办事指南
1、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2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14条;
(3)水利局、国家计委、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文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3、4、5、6条;
(4)水利部第5号令《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3、4、7、8、9、10条。
2、审批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3、申报资料
申请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具备的材料:
(1)建设单位(业主)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文件4份。
(2)建设单位(业主)委托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单位编制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一式十份。
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应具备的材料:
(1)建设单位(业主)申请变更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文件;
(2)建设单位(业主)变更水土保持方案的说明文件;
(3)建设单位(业主)委托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上资质单位编制的变更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一式十份。
4、联系电话
3
(六)能源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事指南
1、申请节能备案需提供的材料(都需要盖章)
(1)节能审查申请表1份;
(2)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2份(数据须填写完整);
(3)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4)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不须要编制的,可不提供);
(5)其他相关材料
说明:
申请表和登记表可在“长沙县发展和改革委”网站“下载专区”内《长沙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文件内下载。
2、申请节能评估审查需提供的材料(都需要盖章)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红头文);
(2)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专篇各一份;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3、项目分类说明
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在项目立项、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1)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
(2)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民住宅建筑项目;
(3)年综合用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0吨标准煤)或年综合用电200万千瓦以上(含200万千瓦)的项目;
(4)依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其余项目直接备案
4、流程
5、联系电话
9
(七)规划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1、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2、办理程序
(1)提交申请材料;
(2)现场踏勘及审查方案;
(3)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3、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申请表;
(2)、发改部门立项批复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及附件;
(4)、用地勘界地形图(1/500-1/2000)2份,要求上路网(蓝图);
(5)、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总平面图,图纸比例为1/500-1/1000,份数4份;
(6)、国有出让地需提供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需带原件验证),国有划拨地项目要提供省国土资源厅的土地批准书复印件(需待原件验证);
(7)、AutoCAD格式电子介质(光盘、软盘)的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
(8)、其他相关资料(如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八)规划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正本)审批
1、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申报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有关部门已签出验收意见并盖章);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原件);
(3)、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及其电子文件;
(4)、建设工程正负零验收单(原件);
(5)、已审定盖章的建筑红线图、报建图和其他相关资料(现场查验)
(九)住建局: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办事指南
1、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2、受理条件
(1)、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2)、已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综合验收、安全监督合格证;
(3)、按照规定办理长沙县城建档案合格证;
(4)、建设工程已办理了竣工结算审计;
(5)、经过现场踏勘符合相关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报材料:
(1)、施工许可证正本申请表;
(2)、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
(3)、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4)、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5)、施工许可证副本;
(6)、工程质量整体验收表(开发项目);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4、联系电话
9
(十)公安消防大队: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1、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2、许可对象: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a、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b、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c、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d、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e、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f、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a、设有上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b、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c、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d、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e、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f、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单体建筑;
g、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
3、许可条件:
(1)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2)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4)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5)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4、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如实填写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如建设单位系个人的,在盖章处签名即可,建设单位系单位的应填法定名称;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
(6)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
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5、联系电话
9
(十一)公安消防大队: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许可对象:
同消防设计审核范围。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 许可条件: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2)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参加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结论应为合格;
(3)采用的消防产品、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
(5)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的消防验收,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
(6)竣工图完整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如实填写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二)长沙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进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审批
1、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19、22、23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8、9、12、13条;
(3)、《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2、办理程序:
(1)、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2)、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的程序:
受理—初审—施工图审查—批复
(3、办理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的程序:
受理—验收—决定
3、申报资料:
(1)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所需的资料:
a、计划部门年度基建计划(立项批文);
b、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及县建委初步设计审查批文;
c、建筑面积核定计算书
d、县规划局盖章认可的总平面图(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所需的资料:
a、计划部门年度基建计划(立项批文);
b、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及县建委批复;
c、县规划局《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d、《长沙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
e、建筑面积核定计算书;
f、由规划部门盖章认可的总平面图一份;人防工程施工图四套(包括人防工程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五个专业的人防设计说明及施工图),其中三套应装订成册;结构计算书一本,施工图设计文件光盘一个;
g、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h、县人防办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和文件。
(3)办理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所需的资料:
a、申请书;
b、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c、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d、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副本);
e、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f、施工单位施工管理资料;
g、监理单位工程建设监理资料;
h、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及必要的抽样检测实验报告;
i、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抽样测试资料;
g、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处理情况记录资料;
k、完整的竣工图(含竣工图光盘一个);
l、人防质量监督部门质监意见书。
4、联系电话
0731—
(十三)长沙县建设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表
项目
性质
收费部门
收费依据
缴费对象
收费标准
耕地开垦费
行政事业收费
国土局
项目依据:
财综[2012]47号;标准依据:
湘政办发[2010]47号
占用单位
水田万元/亩;旱地万元/亩
用地管理费
行政事业收费
国土局
项目依据:
财综[2012]47号;标准依据:
湘价费[2003]42号
用地单位
一次性征用耕地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公顷及以上,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
全包3%,半包2%,单包%的标准收取;2、一次性征用耕地公顷以下、其他土地公顷以下,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
全包4%,半包%,单包2%的标准收取;3、补办征地手续,不需补偿、安置,但需要重新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拨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的建设项目,100元\亩;4、城镇居民建自住房:
140元/户。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专项资金
国土局
长政发[2008]12号
用地单位
20元/平方米
水利建设基金
基金
国土局
财综[2011]2号;湘政发[2011]27号,湘财综[2006]85号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个人和单位
元/平方米
耕地占用税
税金
地税局
国务院令第511号省政府令第231号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长沙县适用税额标准:
32元/平方米
森林植被恢复费
政府性基金
林业局
财综[2002]73号;湘财综[2003]10号
勘查、开发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筑工程需要征用和占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
1、用材林地、经济林地、柴薪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米收取4米;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5、宜林地、采伐迹林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育林基金
政府性基金
林业局
财综[2009]32号;湘财综[2012]43号
采伐林木或采挖移植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
土地交易契税
税金
地税局
国务院令第224号省政府令第124号
移植土地权属,承受的单位或个人;不等值交换时,支付不等值差额的单位或者个人
税率:
4%
价格调节基金
专项资金
物价局
湘政发[2011]36号,长政发[2012]10号、长政办函[2011]61号、长县政发[2014]6号
建设项目
住宅4元/平方米;非住宅2元/平方米
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
行政事业收费
住建局
项目依据:
财综[2012]47号;标准依据:
湘价函[2014]32号、湘价函[2012]20号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商业和工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地域范围
等类
收费标准(元/平方米)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干杉、春华)、行政中心和中央商务区
三
商业
240
住宅
180
工业
117
高铁和会展经济区(除干杉)、临空经济区(除江背)、两型生态区(除跳马)
四
商业
200
住宅
150
工业
88
上述五区所辖的其他地方(除春华、江背)
五
商业
160
住宅
120
工业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