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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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总结

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

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国家预算

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预算法律制度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预算组织程序

决算

预决算的监督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的功能

本章主要内容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三、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

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

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P207)

预算法律制度是用以调整在国家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一)预算法(P207)

《预算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发布),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预算法律的基本依据。

预算法是核心法、骨干法。

财政活动的主要内容是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

没有预算就没有财政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P.1208)

《预算法实施条例》根据预算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对其中的有关法律概念,以及预算管理的方法和程序等做了具体规定。

由国务院1995年11月22日颁布。

(【解析】《预算法实施条例》是法规)

二、国家预算(P.208)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P.208)

国家预算,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是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国家预算是实现财政职能的基本手段,反映国家的施政方针和社会经济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我国的预算收入采取税收等形式(税收占预算收入总额的90%以上。

),预算支出主要用于经济建设和国防、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社会福利等各项事业。

(【解析】:

一般都是非营利性的)

国家预算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国家预算原则,是指国家选择预算形式和体系应遵循的指导思想,也就是制定政府财政收支计划的方针,其主要有公开性、可靠性、完整性、统一性和年度性等。

公开性(为人民所了解并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

可靠性(依据充分确实的资料,并总结出规律性,进行计算,不得假定、估算、更不能任意编造);

国家预算原则完整性(即使有国家预算外收支,也应在预算中有所反映);

统一性(设立统一的预算科目,每个科目都安统一的口径、程序计算和填列);

年度性(必须按年度编制国家预算,不属于本年度的内容不能编制在本年内)。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P.209)

财力保证作用;(保障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条件,政府实施社会经济决策的有效保证)

国家预算的作用调节制约作用;(调节国民经济结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直接的制约作用)

反应监督作用。

(预算收入反映国民经济发展规模和经济效益水平;预算支出反映各项建设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掌握国民经济的运行情况、发展、趋势及出现的问题,从而采取对策措施,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地发展。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P.209)

依据财政法原理中的“一级政权,一级财政”的原则,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共分为五级:

(1)中央预算;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五级预算(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不作为一级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P.210)

根据国家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域划分的不同,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各级总预算和部门预算、单位预算。

各级预算都要实行收支平衡的原则。

1.中央预算(P.210)

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中央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

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事业单位。

2.地方预算(P.210)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本级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地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

直属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事业单位。

(【解析】预算组成、“本级各部门”、“直属单位”,这些概念和中央预算中概念是一致的)

3.总预算(P210)

财政汇总预算,各级政府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政府总预算组成,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就是本级预算,如乡级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P210)

指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部门单位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由各项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

本部门机关经费预算,应纳入本部门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P.211)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P.212)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1)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1)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3)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4)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5)撤销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P.21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1)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4)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3)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本级决算)

(4)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P.212)

乡、民族乡、镇人大

乡、镇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不设常务委员会的,所以有些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管理职权也由其代劳了,如(3)、(4)、(5))

(1)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3)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4)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5)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二)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P.213)(表4-1、表4-2)(考试大纲没有列出此相关内容,但习题中出现)

(三)各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职权(P.213)(表表4-1、4-2)

 

表4-1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国务院

国务院财政部门

(1)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2)向全国人大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3)将省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4)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5)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6)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7)监督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

(8)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9)向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3)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表4-2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各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1)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2)向本级人大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3)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4)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5)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6)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7)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8)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9)向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3)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总结以上两表:

1.横向比较:

①同级政府和财政部门,政府是“动嘴”的,财政部门是“动手”的,如“→”所示;

②报告:

财政部门→本级政府→本级人大常委会(逐级报告,不要越级)

2.纵向比较(表4-1、4-2):

各条款的对应关系是相同的,只要记住表4-2,分清相应的级别。

(四)各部门单位的职权(P.213)

各部门

(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

各单位

(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1)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2)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3)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

(3)安排预算支出;

(4)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P.213)

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一)预算收入

中央预算收入

纳入中央预算,地方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

如关税。

地方预算收入

纳入地方预算、中央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

如营业税、房产税。

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对同一种税种的收入,按比例分享的收入。

如增值税。

预算收入的形式

(1)税收收入。

占国家预算收入总额的90%以上。

(2)按规定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3)专项收入。

为了某种专门的需要而筹集的资金,专款专用。

(4)其他收入。

包括规费收入、罚没收入等。

(二)预算支出

中央预算支出

由中央财政承担并列入中央预算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地方预算支出

由地方财政承担并列入地方预算的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上解中央的支出。

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预算支出的形式

(1)经济建设支出;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性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4)国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6)其他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P.215)

预算的编制→预算的审批→预算的执行→预算的调整

(一)预算编制

1.预算年度

采取公历年制,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各部门、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3)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4)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5)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1)法律、法规;

(2)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3)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4)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5)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3)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4)地方上解的收入。

(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3)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4)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5)上解上级的支出;

(6)下级上解的收入。

 

(二)预算的审批(P.217)

预算审批具有时效性、级别性、程序性和严肃性。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大审查和批准。

预算的备案:

各级政府预算批准后,必须依法向相应的国家机关备案。

(【解析】:

《国家预算条例》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下一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预算的批复:

预算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本级政府各部门批复预算。

省级政府应按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

(三)预算的执行(P.217)

预算执行:

预算的具体实施阶段,筹措预算收入、拨付预算支出等活动。

预算执行主体:

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四)预算的调整(P.217)

预算在执行中,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导致原计划预算收支平衡的变得不平衡了,就必须依法进行预算调整。

·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由本级财政部门具体编制;

·调整方案须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须提请本级人大审查和批准)

六、决算(P.218)

决算是预算执行的总结,是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各部门所属各单位

编制决算草案

本级人大常委会

审查和批准

本级政府

审定

本级财政部门

审核

编制本级决算草案

①↓

各部门

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决算草案

②③④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的本级决算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审查和批准。

(乡镇级人大不设置常委会)

·各级政府决算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七、预决算的监督(P.219)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政府及其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履行预算决算监督职责。

对预决算的监督分类

按时间先后分

①事前监督、②事中监督、③事后监督

按监督内容分

①对预算编制的监督、②对预算执行的监督、③对预算调整的监督、④对决算的监督

按监督主体分

①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预算、决算的监督、②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③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一级财政部门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④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实行的审计监督等

 

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形成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从上位法到下位法都衔接得较为严密的制度体系。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P.220)

(一)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是规范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性法律,也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基本依据。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政府采购方面的行政法规。

政府采购方面的部门规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各地政府颁布了规范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P.220)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財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P.220)

政府采购的主体,即采购人,包括:

①国家机关: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党务机关等;

②事业单位:

依法设立的履行科教文卫体医等公共事业发展职能的机构和单位;

③社会团体:

依法设立的由财政供养的从事公共社会活动的团体组织,如有关行业协会等。

·国有企业没有纳入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P.221)

·采购资金的性质是确定采购行为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制度规范范围的重要依据。

·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的综合。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P.221)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中央预算的,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地方预算的由省及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P.221)

·政府采购的对象是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指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P.222)

①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标准、公开的途径

②公平竞争原则:

竞争性原则(主要采用竞价方式,如招投标等)、公平性原则(机会均等、待遇平等)

③公正原则:

它是建立在公开透明和公平的基础上的。

④诚信实用原则:

它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P.223)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扩大采购规模、降低采购成本。

(二)强化宏观调控

(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保护民族产业(国货优先原则)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P.225)

(一)集中采购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2012年更新(P.225):

集中采购的优点:

①取得估摸效益,降低采购成本;②争取价格优势和优质服务;

③保证采购质量;④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取向,便于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

集中采购的缺点:

①难以适应紧急情况采购;②难以满足用户多样性要求;

③采购程序复杂;④采购周期较长

(二)分散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各预算单位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分散采购的优点:

①具有灵活性;②自主性强;

③手续简便;④满足采购及时性和多样性的需求。

分散采购的缺点:

①失去了规模效益加大了采购成本;②会导致资产闲置及资金浪费,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

③容易滋生腐败。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P.226)

指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代理机构

资格认定

业务

一般采购代理机构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

分散采购代理业务

集中采购机构

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定

集中采购法定代理机构

各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主体

权利

义务

采购人

(1)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2)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遵守委托协议的约定;

(3)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

(4)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5)签订采购订购合同并参与对供应商履约验收;

(6)特殊情况下提出特殊要求;

(7)其合法权利。

(1)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接受和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还要接受和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以及监察机关的监察;

(3)尊重供应商的正当合法权益;

(4)遵守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秩序;

(5)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6)在指定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招标结果;

(7)依法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8)妥善保存反映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9)其他法定义务。

供应商

(1)平等地取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权利;

(2)平等地获得政府采购信息的权利;

(3)自主、平等地参加政府采购竞争的权利;

(4)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的权利;

(5)自主、平等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

(6)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保守其商业秘密的权利;

(7)监督政府采购依法公开、公正进行的权利;

(8)其他合法权利。

(1)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按规定接受供应商资格审查,并在资格审查中客观真实地反映冉身情况;

(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满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正当要求;

(4)投标中标后,按规定程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5)其他法定义务。

采购代理商

(1)依法开展代理采购活动并提供良好服务;

(2)依法发布采购信息;

(3)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4)不得向采购人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5)其他法定义务和责任。

七、政府采购方式(P.227)

1.公开招标:

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竞争,择优中标的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

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的采购方式。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

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经分析比较后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无人投标或无合格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

采购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物品,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取得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由于原有采购项目的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5.询价:

向三家以上潜在的供应商询价,分析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P.228)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三节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注】考试大纲上有此要求。

此节内容2010年教材上有,2011年教材取消了该节。

但2011年光盘习题在网络上又以更新内容的形式增加了此节内容(与2010年教材内容完全相同)2012年又重新编入教材: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P.229)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也称为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包括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财政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账户。

·财政支出通过国库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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