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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法制教育讲座稿

中学法制教育讲座稿 --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

同学们:

今天我们召开法制教育讲座,其主要目的就是结合发生在学生身上的违纪现象透视青少年犯罪案例,从法律的角度对各位同学提几点要求,希望与同学们共勉。

 首先就是一定要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这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更是我们同学们在自我防范违法犯罪中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作家柳青有这样一句名言:

“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

”同学们还没有走上社会,前面的道路还很长,一定要走好每一步,学会分析,学会辩别,学会拒绝,才能学会自我保护,否则一旦触犯法律,法律是无情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遗憾,后悔莫及。

(一)什么是违法与犯罪?

 

      在这里,我先给大家讲一个案例,事情发生在2004年5月26日某县城水上花园小区的住宅楼,这天是星期日,三位中学生在四楼的楼道窗前嘻玩,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重重地从高达20米的四楼摔下,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流,在这里我给同学们出三个思考题:

(1)第一步应该怎么做,

(2)甲失手致伤乙,算不算犯罪,(3)如果甲构成犯罪,犯什么罪。

结果应是

(1)尽快送附近医院或是拔打120急救电话,治疗伤者,同时报警。

前提是如果鉴定部门确定为重伤,且甲的年龄已满16周岁,首先是甲的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其次违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拘役。

这个案例要考虑两个问题:

一是受害人的伤势,如果是轻微伤,构成治安违法,如果是轻伤,则是自诉案件,适用刑法。

再次就要考虑的是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

所谓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对犯罪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同时《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以在这个案件中,如果某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犯罪。

因为他是过失伤害,而不是故意伤害,但是某甲的监护人将承担治疗费用和行政处理。

这里我特要提醒违法和犯罪不是同一个概念。

  首先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做的及不允许做的或是应当做的而不去做的行为。

犯罪是指触犯《刑法》,严重危害社会,依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二)、怎样区分打架还手和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双方打了架,后动手的一方总说自己是在正当防卫,那么,双方打架后动手的一方其是正当防卫吗?

一般说来,打架后动手的一方不属于正当防卫,这是因为正当防卫第一要件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它包括有社会危害性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对这些行为如果不采取防卫行为,停止侵害,将会对社会,人身等造成重大伤害。

打架还手就不同了,甲动手打了乙,乙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最佳的解决方法是学生应及时报告老师,公民可以报警,没有必要动手还击,动手还击引起互殴,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

所以两人打架,不论何方被打致伤,还手的一方一般不算正当防卫。

如何因还手打架而使事态恶化,不论是先动手造成的还是后动手造成的,对方都要负法律责任,但如果遭到对方的非法暴力侵害,比如先动手的一方拿棍子或凶器施暴,你就应尽快避开,脱离危险,并报告老师,但却不可以正当防卫为借口打人,把事情闹大。

任何时候都不能施暴。

不论有理还是无理。

我这里有一个案例,即是2002年7月在一个抗旱打水的甲乙两户人家,甲家因抽水路过乙家的田地,水流进了乙家,甲便在乙家田埂上加固,乙以毁坏庄稼为由,拒绝甲加固,双方撕扯,乙先用泥锹打伤甲,这时甲顺手拿起田旁的羊叉向乙刺去,致乙重伤,此案经公安机关侦破,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医药费2.7万元。

多么惨痛的教训啊。

2004年8月1日晚,两名男性乘客搭乘黄某的出租车至某超市旁时,持刀逼住黄某从其身上抢走现金200余元和一部手机,将车钥匙丢出窗外后下车逃跑。

黄某拾回钥匙后,两男子已不知去向。

黄某开车寻找,发现抢钱那两个人正要坐一台摩托车逃走。

黄某便用出租车车头撞摩托车前轮,两男子跳下车逃跑。

黄某继续驾车追赶,将其中一人逼在一处栏杆内。

黄某在车内见这名男子手持尖刀在晃动,双方僵持了约10秒钟左右,这名男子又跑。

黄某驾车将其撞倒,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后黄某拨打110报警。

 此案例出租车驾驶员不属正当防卫,被法院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刑.在法庭上黄陈述时,还在讲是正当防卫。

法庭剥回了诉讼请求。

同时防卫过当,也要负法律责任。

     面对不法侵害只要控制得住就行,那是1999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四合乡安墩村一户姓田的人家菜地里被一个小偷偷走两斤辣椒,一斤西红柿,被姓田的发现,他邀了四五个人,悄悄地将其逮住,对其殴打并致死。

后姓田的依法被逮捕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从这个案例来看,小偷偷东西是违法的,他应该受到处理。

但不应该被打,他所触犯的是国家的法律,你没有权利对他殴打并致死,生命是至高无上的。

任何人都没有剥夺生命的权利。

即使判处死刑,也要经严格的司法程序,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在校园内有人向你要钱要物怎么办:

同学们在本校内被人强要钱物的情况虽然比较少,但有些同学遇到过。

向你施加威胁的有本校的学生,也有外校混进来的学生。

本校的往往是那种沾染了不少恶习的,出了名的坏孩子,你认识他,或是半熟脸,你能从别人那里问出他是谁。

他让你给钱,给他烟,或是你的其它物品,不然就说要打你,(这类事在你们学校,就发生过,而且我也处理过。

)甚至还可能传说以后见一次打一次,他敢在学校内做这种事情就不怕老师吗,就不怕学校处理他吗?

是不是胆子太大了。

我看,“同学们并不是他胆子大,而是他利用你胆小怕事,他觉得你不敢对抗他,不敢声张告诉老师,给了钱、物、免得以后找茬,受欺负,其实他心心里虚得很,只要到学校来读书的,没有不怕老师的学生。

”有个现象可以说明这一点,那就是学校里的班干、“三好学生”就很少遇到这种威胁,因为“要钱物”的学生来学校读书都知道,这些学生和老师关系密切,是什么都敢跟老师说的。

  对此事如何解决呢?

(1)应该大声拒绝,不行,我凭什么给你!

要正气压住邪气,我跟老师说去。

(2)看看自己视野中有没有老师和正义感的同学、同时大呼,使他不敢轻举妄动,记住千万不要胆小,软弱在此是一文不值。

也用不着和他动手,如果动手一是你显得不文明,二是你也容易吃亏。

毕竟寡不敌众。

在校外,时常有一些不三不四的社会青年,他们都是本地的流失生和已经毕业的人,他们和坏孩子相互勾结,狐假虎威专欺负软弱的同学,记住

(1)当你遇到这种情况时,先要拒绝和不认识的人答话,( 2).如被强行栏下,要义正辞严说我没有钱,同时找机会迅速离开,(3.)如果再不让我走,我就报警,他是不敢打你的,一旦打你,那就犯了抢劫罪,那可就要坐牢了。

上学期,经常到你们学校骚扰的几名青年来我校向高2、7崔春涛要钱时,要了10元钱,只打了两拳,踢了一脚,就这两下,断送了他们的前程,陈等三人被刑事拘留。

罚款1000元。

法律是无情的,只要他敢打你,他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所以我说他们做坏事是不敢打你们的,你们应该理直气壮地面对。

四、电脑迷恋问题:

我这里所说的电脑不是指用电脑去学习去工作,而是指痴迷、沉迷于电脑游戏。

现在社会上出现了很多网吧,据调查2005年元月份,在我国9400万网吧中,18岁以下未成年人占总人数16.4%,居八个年龄断的第三位,达1541.6万人,值得注意的是在1541.6万人中,约有244万人上网成瘾者,他们终日沉溺于网络世界,正常的生活、学习、工作受到影响,这已成为困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问题,成为关系国家、民族、家庭和未来的重大政治问题,但有的同学就是喜观去那里,因为新鲜好玩,为了玩游戏,有的同学忘了回家吃饭,有的忘了完成作业,有的影响成绩,可以说沉迷电脑游戏给我们成长带来很大负面影响,干扰了我们正常的学习和生活,让老师和家长担忧。

有的同学为了玩游戏,花光家长给的零用钱,甚至发展到中午不吃饭,省钱下网吧,有还采取不正当手段和方法,或瞒着家长从家里拿,或者借口学校收某某费用、变相索要,更为恶劣的向低年级学生索要,,如果你已做过了上述的行为,你就已经踏上了这条违法犯罪的罪船了。

网络在青少年犯罪中崔化作用正在成为不争事实。

上网是这两年来在青少年中颇为流行的市同样在犯罪的青少年群体中也毫不逊色,光顾网吧的同学,常是深夜上网至天明前回寝室,白天上课无精打采,严重影响学生,打开课本看到的不是数理化,而是网哥、网姐、网弟、网妹煽情的挑逗和网幼的电子游戏,网上聊天、网上交朋友,网络作为媒体的犯罪、我这里有一个案例:

2004年元月份河南省确山县男孩李某16岁,初中毕业独自去湖北汉口闯荡在上网使结识了,长沙市的女孩王某16岁,一来二去(网聊)两人熟悉后,李只身去长沙会面王,此后,二人即入住在王某家,期间随着二人共同上网遨游,出双入对形影不离,两人感情形影不离,一个月后当二人共同返回汉口时,便毫不犹豫地租房同居。

然而没有任何生活能力的少男少女除了上网,吃喝玩乐无所事事,因此很快为生计犯愁,即要过好生活,又不愿付出正当劳动,在此情况下,盗窃便成了最为便捷权宜之计,从元月至八月,共盗窃价值3万多元,得赃款16000多元。

我们这里虽然没有这种情况,但盗窃自行车已有发生上网聊天,已成为当前青少年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时尚与追求,然而,随着网络越来越多地走进我们的生活,利用这一现代化的信息手段,贪婪地寻找猎物伺机作案的犯罪分子也乘机而入,使虚拟世界不再是想像中的世外桃源,让本是用于表达真情实感、结交四海挚友的聊天室变了味、走了样。

 

   据天津市某区检察院的一份调查资料显示,今年以来,仅该地区未成年人因迷恋上网聊天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已达8件,有28人涉嫌犯罪。

这8起案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犯罪低龄化。

28名犯罪嫌疑人中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就有21名。

二是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小学文化的约占一半,共13人;其余的为初中和中专学历。

三是均以侵犯财产为目的。

侵犯的财产主要以手机、传呼机和现金为主,其中有4起案件涉案金额超过万元。

四是团伙作案,在犯罪手段上,呈现出计划性和有组织性。

如有的负责在网上选目标,有的负责约见面地点,有的负责实施抢劫等。

五是女性犯罪嫌疑人占一定比例,且均为未成年人。

8起案件中共有6名女性参与作案。

下面选择几则典型案例,以引起青少年及家长的关注。

 

同学们在休息日可能在家里、网吧会经常上网,上网可以开阔你们的视野,可以促 进你们的对外交流和学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上网千万别上瘾,不然耽误你们的学业不说,还可能因为浏览一些不良网站、网页而诱发违法犯罪行为,因为里面的色情、迷信、赌博、暴力、恐怖等内容会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所以上网一定要有一个度,要有所选择,做到心中有数,正确处理,这样才会有益于你们的身心健康。

 最后,学校要求:

1、任何同学不许和社会青年交往,2、女同学要洁身自爱,不得贪小便宜,3、周六、周日不许男女结伴组织春游、爬山、玩火、过生日上网吧等集体活动。

4、问题学生不得凑在一起。

5、不得破坏群众的东西、(瓜果熟了),希望每一位同学认真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中小学法制教育讲座用稿

各位老师、同学们:

  你们好!

  今天我以法制副校长的身份,给大家上的第一堂法制课,希望同学们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在学法、知法、守法上有所帮助。

,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同时更是抛砖引玉。

由于本人的学识和能力所限,加上时间有限,预备不足,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我今天讲的题目是《学法、懂法、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一、中学生应懂得哪些法律常识:

  

(一)法是如何解释的这个问题,有无数种说法,汉语中的法字。

古代写作。

左旁的水字是公平的意思。

右旁的来自“神明裁判”故事里的一头刚直的独角神兽。

传说当两方打官司时,审判官便把拉出来,它的角去顶撞谁,谁就是不直者,谁就败诉。

律字是“均布”既“不偏不倚的意思。

由此可知,在我国法律一词的本来含义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公平、公正”,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二)法制,有广义和狭义之解,广义的法制,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总和。

狭义的法制,指全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严格按照法律办事。

社会主义法制是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它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几个方面的统一。

中心环节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都要严格地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以确立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实现统治和进行建设所必须的法律秩序。

  (三)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可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宪法和法律,另一类从属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立法基础。

它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就其内容和制定机关而言,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其它法律,基本法律是指刑法、民法、诉讼法律、行政法律、经济法律。

其它法律是指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如森林法、商标法、海关法、食品卫生法。

  规范性文件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

  

(2)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各委员会制定。

  (3)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低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只在制定机关的管辖范围内生效。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非凡行政区的法规。

  (四)什么是违法与犯罪?

  在这里,我先给大家讲一个案例,事情发生在2004年5月26日某县城水上花园小区的住宅楼,这天是星期日,三位中学生在四楼的楼道窗前嘻玩,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重重地从高达20米的四楼摔下,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流,在这里我给同学们出三个思考题:

(1)第一步应该怎么做,

(2)甲失手致伤乙,算不算犯罪,(3)假如甲构成犯罪,犯什么罪。

结果应是

(1)尽快送四周医院或是拔打120急救电话,治疗伤者,同时报警。

前提是假如鉴定部门确定为重伤,且甲的年龄已满16周岁,首先是甲的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其次违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拘役。

这个案例要考虑两个问题:

一是受害人的伤势,假如是稍微伤,构成治安违法,假如是轻伤,则是自诉案件,适用刑法。

再次就要考虑的是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

所谓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对犯罪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同时《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以在这个案件中,假如某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犯罪。

因为他是过失伤害,而不是故意伤害,但是某甲的监护人将承担治疗费用和行政处理。

这里我特要提醒违法和犯罪不是同一个概念。

  首先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做的及不答应做的或是应当做的而不去做的行为。

犯罪是指触犯《刑法》,严重危害社会,依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其次根据我们的办案实践,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违法治安治理的行为,触犯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犯罪触犯的是〈〈刑法〉〉。

  第三,按照〈〈治安治理处罚条例〉〉对违法的处罚种类有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治安拘留。

按照〈〈刑法〉〉对犯罪分子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从以上我给大家介绍的有关法律常识和案例分析,违法不等于犯罪,犯罪必定违法,无论是违法与犯罪,同学们都不能触犯,要从点滴做起,从遵守校纪、校规入手,做学法守法的好学生、好公民,禁止对老师的教育置若罔闻,否则就可能走上犯罪道路。

  (五)、怎样区分打架还手和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双方打了架,后动手的一方总说自己是在正当防卫,那么,双方打架后动手的一方其是正当防卫吗?

一般说来,打架后动手的一方不属于正当防卫,这是因为正当防卫第一要件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它包括有社会危害性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对这些行为假如不采取防卫行为,停止侵害,将会对社会,人身等造成重大伤害。

打架还手就不同了,甲动手打了乙,乙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最佳的解决方法是学生应及时报告老师,公民可以报警,没有必要动手还击,动手还击引起互殴,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

所以两人打架,不论何方被打致伤,还手的一方一般不算正当防卫。

如何因还手打架而使事态恶化,不论是先动手造成的还是后动手造成的,对方都要负法律责任,但假如遭到对方的非法暴力侵害,比如先动手的一方拿棍子或凶器施暴,你就应尽快避开,脱离危险,并报告老师,但却不可以正当防卫为借口打人,把事情闹大。

任何时候都不能施暴。

不论有理还是无理。

我这里有一个案例,即是2002年7月在一个抗旱打水的甲乙两户人家,甲家因抽水路过乙家的田地,水流进了乙家,甲便在乙家田埂上加固,乙以毁坏庄稼为由,拒绝甲加固,双方撕扯,乙先用泥锹打伤甲,这时甲顺手拿起田旁的羊叉向乙刺去,致乙重伤,此案经公安机关侦破,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医药费2.7万元。

多么惨痛的教训啊。

2004年8月1日晚,两名男性乘客搭乘黄某的出租车至某超市旁时,持刀逼住黄某从其身上抢走现金200余元和一部手机,将车钥匙丢出窗外后下车逃跑。

黄某拾回钥匙后,两男子已不知去向。

黄某开车寻找,发现抢钱那两个人正要坐一台摩托车逃走。

黄某便用出租车车头撞摩托车前轮,两男子跳下车逃跑。

黄某继续驾车追赶,将其中一人逼在一处栏杆内。

黄某在车内见这名男子手持尖刀在晃动,双方僵持了约10秒钟左右,这名男子又跑。

黄某驾车将其撞倒,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后黄某拨打110报警。

此案例出租车驾驶员不属正当防卫,被法院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刑.在法庭上黄陈述时,还在讲是正当防卫。

法庭剥回了诉讼请求。

同时防卫过当,也要负法律责任。

  面对不法侵害只要控制得住就行,那是1999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四合乡安墩村一户姓田的人家菜地里被一个小偷偷走两斤辣椒,一斤西红柿,被姓田的发现,他邀了四五个人,静静地将其逮住,对其殴打并致死。

后姓田的依法被逮捕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从这个案例来看,小偷偷东西是违法的,他应该受到处理。

但不应该被打,他所触犯的是国家的法律,你没有权利对他殴打并致死,生命是至高无上的。

任何人都没有剥夺生命的权利。

即使判处死刑,也要经严格的司法程序,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六)、碰到什么情况拔打110。

  110系公安机关统一使用的报警电话,可以寻求警方的紧急救援,尤其是对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可以拔打,交通事故112、火警119、(三台合一),拔打以上三类电话时,要冷静不要慌乱,最好用普通话,向值班民警说明发生了什么案件以及案发时间,地点,当时的情况,,尤其是案发现场及犯罪分子逃离方向,乘坐的交通工具及类型号牌,便于公安机关调配警力,指挥较近的公安机关民警出警,及时处置。

但要说明的是110是一个指挥机关,他不担负出警任务。

  (七)、在校园内有人向你要钱要物怎么办:

同学们在本校内被人强要钱物的情况虽然比较少,但有些同学碰到过。

向你施加威胁的有本校的学生,也有外校混进来的学生。

本校的往往是那种沾染了不少恶习的,出了名的坏孩子,你熟悉他,或是半熟脸,你能从别人那里问出他是谁。

他让你给钱,给他烟,或是你的其它物品,不然就说要打你,(这类事在你们学校,就发生过,而且我也处理过。

)甚至还可能传说以后见一次大一次,他敢在学校内做这种事情就不怕老师吗,就不怕学校处理他吗?

是不是胆子太大了。

我看,“同学们并不是他胆子大,而是他利用你胆小怕事,他觉得你不敢对抗他,不敢声张告诉老师,给了钱、物、免得以后找茬,受欺负,其实他心心里虚得很,只要到学校来读书的,没有不怕老师的学生。

”有个现象可以说明这一点,那就是学校里的班干、“三好学生”就很少碰到这种威胁,因为“要钱物”的学生来学校读书都知道,这些学生和老师关系密切,是什么都敢跟老师说的。

  对此事如何解决呢?

(1)应该大声拒绝,不行,我凭什么给你!

要正气压住邪气,我跟老师说去。

(2)看看自己视野中有没有老师和正义感的同学、同时大呼,使他不敢轻举妄动,记住千万不要胆小,软弱在此是一文不值。

也用不着和他动手,假如动手一是你显得不文明,二是你也轻易吃亏。

究竟寡不敌众。

在校外,时常有一些不三不四的社会青年,他们都是本地的流失生和已经毕业的人,他们和坏孩子相互勾结,狐假虎威专欺负软弱的同学,记住

(1)当你碰到这种情况时,.先要拒绝和不熟悉的人答话,

(2).如被强行栏下,要义正辞严说我没有钱,同时找机会迅速离开,(3.)假如再不让我走,我就报警,他是不敢打你的,一旦打你,那就犯了抢劫罪,那可就要坐牢了。

五月十二日晚上,经常到你们学校骚扰的陈玉峰,张健、程雪飞在文达学院四周拦周辉等人要钱时,没有要到钱,只打了两拳,踢了一脚,就这两下,断送了他们的前程,陈等三人被刑事拘留。

法律是无情的,只要他敢打你,他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所以我说他们做坏事是不敢打你们的,你们应该理直气壮地面对。

  二、为什么要对中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二十世纪以来,青少年犯罪是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据统计,我国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3.67亿,约占全国人口三分之一。

然而作为国家和民族的接班人,未成年违法犯罪和心理健康等问题越来突出。

(1).犯罪数量举高不下,持续增长。

全国刑事案件立案的65%为青少年所为。

2.犯罪比率呈上升趋势。

全国判处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比率由1998年增长6.36%。

上升到2004年7.99%。

增幅达22.45%,其中暴力犯罪的比重增加了很多,抢劫是这几年增加速度最快的犯罪,非凡值得注重是,近年来,14-18岁少年发案率呈上升趋势,主要是侵犯财产型犯罪(盗窃),团伙作案数量剧增“人之初,性本善”的少年,被人生最初的暗淡所迷惑。

具体表现为:

  1.精神上迷惘空虚,这是最主要的行为先兆,不好好学习成绩低下,不思学业,精神恍惚,认为念不进去书,没有刻苦学习的毅力,却去看不健康电影及书刊,进网吧,打游戏,语言不文明,行为放荡,好结交异性朋友等。

  2.生活上追求享乐,这是犯有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罪的青少年共同特点,赶时髦、涂安逸、摆阔气冒充大方,过早抽烟喝酒。

常以为家庭生活条件比较优越,父母供得起自己的一切费用,尤其是单亲家庭的骄生惯养,把自己的意志给毁了。

  3.行为逞强霸道,经常殴打他人,欺负弱小同学,顶撞老师、以违反校纪校规为荣。

处处表现自己,不思悔改。

不思进取。

  4.心理上偏执狂妄,对别人批评教育,充而不闻,逆反心理强烈,性格孤僻、偏执。

犯罪原因:

  1.愚昧无知。

犯罪的青少年中,不少学习不好或文化水平低的人,无知和野蛮经常是他们共同特点,合肥市少管所2004年8月份关押17名少年犯,对他们进行文化考核,相当于小学一年级水平1人,小学二年级5人、小学三年级5人、初一水平3人、初二水平3人,他们不知道唐、宋、元、明、清。

不知道老舍、鲁迅、更不知道《新闻联播》是那个电视频道的节目,可是你问电影明星对答如流。

  2.缺乏道德:

有这样一件事,一个初一学生,一天放学回家,向其父母要钱,购置衣服,母亲面对家近贫困,那有钱时,他拿起菜刀将其母亲当场砍死。

当被公安民警讯问后他还说“她是我母亲,就要给我钱,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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