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丰工业园区外环道路庆华段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初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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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丰工业园区外环道路庆华段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初稿
和丰工业园区外环道路庆华段
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项目名称:
和丰工业园区外环道路庆华段工程项目
项目委托方: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代建方:
庆华集团新疆和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项目使用方:
和丰工业园区管委会
签订日期:
二○一三年月日
签订地点:
委托代建合同书
委托方: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代建方:
庆华集团新疆和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使用方:
和丰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方、代建方和使用方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和丰工业园区外环道路庆华段工程项目
建设地点:
和丰工业园区
项目总投资:
(设计概算)
建设规模:
和丰工业园区庆华集团一期项目西侧环园区道路
建设内容:
道路全长约***米,采用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路基宽***米,沥青混凝土路面。
包括土石方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人行道及相关附属工程、路灯、管网(排水、管涵工程等)等施工图设计文件所示的全部施工内容。
其中通讯及电力工程只包括通讯沟、电缆沟及电力沟相关工程(除电缆、电线及相关配电设备外的所有工程)。
绿化工程、交通标志、标线不在本次实施范围内。
建设工期:
240天
二、代建管理范围和内容: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庆华集团新疆和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建方”)对和丰工业园区外环道路庆华段工程项目进行代建。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交工并向和丰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使用方”)移交资产和资料之前,代建方作为本项目的项目法人,享有项目法人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
代建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按照使用方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设计、预算、监理、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的招标采购;
(二)负责办理项目建设用地手续、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有关手续;
(三)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四)按照项目进度按月向委托方、使用方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组织工程的中间验收;
(六)审核施工企业工程决算,编制工程决算报告,由委托方、使用方组织审计、审批;
(七)整理工程档案资料,负责将项目交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移交使用方;
(八)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按照保修合同承担保修责任。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
×××万元人民币(以三方共同审核批准的工程预算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进度控制目标:
自本代建合同签订日起240天内完成全部代建工作。
安全管理目标:
保证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本合同组成文件
1、委托代建合同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顺序进行解释。
五、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委托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七、代建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八、使用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三方可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签订本合同的补充条款。
委托方、使用方和代建方三方共同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也将视为合同书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正本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执两份,代建方四份,使用方两份。
委托方: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代建方:
庆华集团新疆和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使用方:
和丰工业园区管委会(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本合同签于二○一三年月日
第—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方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代建”指委托方与使用方委托代建方,按本合同的要求进行本项目的代理建设与管理。
(3)“委托方”是指承担投资责任,代表政府履行代建制管理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即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4)“代建方”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5)“使用方”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代建方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的一方。
(6)“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代建方组建并代表代建方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7)“项目经理”是指由代建方任命并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8)“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方委托的代建工作。
(9)“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方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方或使用方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10)“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方和使用方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1)“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2)“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3)“专业工作单位”是指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各方的权利
委托方权利
第四条委托方依法依规监督代建项目全过程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委托方依法依规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及投资额增加进行确认。
第六条委托方有权要求代建方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委托方有权要求代建方更换不称职的工作人员。
代建方权利
第八条代建方根据委托方和使用方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依法依规按程序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合同,严把质量关;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文件和图纸;
(3)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4)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5)提请使用方安排管理人员参加项目运营、维护的技术培训和项目移交接收工作;
第九条代建方有权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种费用支出和损失。
使用方权利
第十条使用方依法依规对代建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各种违规行为以及不符合设计批复对项目功能要求的各种问题要求代建方予以纠正。
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方反映。
第十一条使用方依法依规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及投资额增加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使用方依法依规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第三章各方的(合同)义务
委托方义务
第十三条委托方应负责协调代建方、使用方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四条委托方应在项目完工且各专项验收合格,并通过决算审批后组织代建项目的交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五条委托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协调财政部门向代建方核拨回购价款。
第十六条委托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委托方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十八条委托方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代建方义务
第十九条代建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方和使用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代建方负责筹集本项目工程所需资金。
第二十一条代建方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指定具有相应资格和工作经验的项目负责人,切实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
项目负责人一经确定至代建项目交工移交使用方前不得更换。
第二十二条代建方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由代建方报委托方、使用方核准。
第二十三条代建方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并接受委托方和使用方监督。
第二十四条代建方应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进行管理,组织各单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在项目交工后,编制竣工决算并按规定报批。
协助委托方组织交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方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代建方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第二十六条代建方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方和有关部门移交。
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有关的保密资料。
使用方义务
第二十七条使用方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1)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负责编制项目设计方案,并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
(2)协助代建人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
(3)按合同约定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第二十八条使用方应按代建方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对项目的相关技术文件进行会签和报批。
第二十九条使用方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交工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第三十条使用方应授权专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一条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和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通知代建方。
第四章会议协商
第三十二条在代建的过程中,使用方对代建方报送的材料有异议的,可与代建方就相关问题进行磋商。
第三十三条对于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使用方和代建方可定期(也可临时)召开会议,协商有关事项。
可就有关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经各方签章后,视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第三十四条三方中任何一方提出重大问题会议协商时,另两方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准时参会,否则视为对相关事件处理的弃权。
第五章工程变更
第三十五条代建方在不改变项目的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及建设总投资的前提下,通过与使用方协商,可对项目进行适度优化设计变更。
第三十六条涉及本项目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和总投资的工程变更,代建方应及时书面报告使用方,经代建方与使用方协商一致后才能实施。
第六章竣工与验收
第三十七条委托方在代建方协助下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及专家组,依照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及其他批复文件,和使用方共同进行工程交工的验收工作,三方共同确认签订交工验收单。
第三十八条经批准的交工验收报告作为项目资产移交的依据,使用方不得拒绝接收资产移交。
第三十九条代建方负责完成交工验收的相关准备工作,并对工程的验收结果负责。
第七章项目的移交
第四十条自项目交工验收之日起,代建方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方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一条代建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
在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方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八章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代建方在项目的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安装等过程中,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委托方可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三条委托方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使用方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由于委托方或使用方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方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由于委托方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方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八条代建方与使用方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方、使用方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代建方收到代建款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四十九条如委托方、使用方与代建方之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或条件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这种情况不应被视作违反本合同。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又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十条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一方应:
1、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不可抗力的性质和迫使该方暂停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该方义务的程度。
同时,将本通知一并抄报委托方。
2、不可抗力状况一经结束,尽快恢复履行义务。
3、如在完工之前遇到不可抗力,各方应讨论修改工程完工的时间表,由委托方审批。
4、尽管有第2和3款的规定,如不可抗力超过90天,各方应讨论本合同继续执行的基础和条件,如各方均认为本合同不能继续执行,应讨论减少损失的办法,由委托方审批。
5、各方应互相协商,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回购价款:
1、该项目总价款为委托方、代建方和使用方共同审定的建设项目工程决算价格与交工验收起始日(以三方签订的交工验收单为依据)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之和。
2、代建方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委托方在回购期五年内向乙方分五期回购该项目总价款,即项目交工验收起始日起(以三方签订的交工验收单为依据),每年支付项目总价款的20%。
使用方协助委托方落实回购价款的如期支付。
第三条工程计价:
本项目计价方式:
定额计价
1、编制原则: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TB06—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B06_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_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B06_03—2007),以及自治区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新疆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等相关定额文件进行编制。
(请预算补充下市政道路建设工程造价定额文件)
2、材料采购及价格:
材料价格参照塔城地区造价主管部门公布的同期《塔城地区工程价格信息》(请预算核实是否按克拉玛依价格信息执行?
)执行。
价格信息中未发布的材料和设备价格由双方共同招标或采购。
价格信息中一旦与市场价格相差在5%以上的材料,应按市场价进入结算。
所有混凝土均采用商品混凝土施工,并按商品混凝土计价。
3、人工费:
按和布克赛尔县当地用工实际市场价进行计算。
第四条工程预算:
1、建安工程合同价:
由三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第三条规定的计价原则编制本项目的预算控制价,经三方复核后予以确认并作为本项目的建安工程合同约定价款,该控制价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工程量调整
工程实施过程中遇下列情况,应按实际调整工程量:
(1)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
(2)经济签证引起新的工程量的增减;
第五条委托方、代建方、使用方三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验收合格后,使用方负责组织接收。
第六条委托方和使用方应当在20日内就代建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七条委托方的联系人:
第八条代建方的项目负责人:
第九条使用方的联系人:
第十条代建方应在每月以书面形式将上月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当月投资计划情况报告委托方和使用方。
第十一条代建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的施工及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因代建方责任造成投资失控,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超出数额由代建方填补。
第十三条因非代建方原因造成投资增加或工期延长,有关事宜由三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提交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在调解和仲裁过程中,各方应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未尽事宜三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