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031025 上传时间:2023-01-16 格式:DOCX 页数:81 大小:34.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1页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1页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1页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1页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docx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docx(8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docx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则

自由裁量权应考虑的因素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法定情节系法律明文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酌定情节系虽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根据行政处罚的一般适用原则和行政执法实践,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予酌情考虑的因素。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合法、综合裁量的原则,确保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中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视情节轻重选择适用。

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同一办案机关对于主体同类、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相当的违法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立法法》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效力以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

同一违法事实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同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适用其中更为适当的一种法律规范给予处罚。

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时,一并告知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警告(包括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的实施,须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明确规定为前提,其违法的情形应在不予处罚之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下。

责令限期改正的实施,是行政处理方式之一,应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为前提。

吊销许可证应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为前提。

本基准制度未规范、涉及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项目,应根据本基准制度确定的原则,在本基准制度确定的幅度范围内实施处罚。

(一)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人实施了违法预备的;

2.一般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行政处罚,系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罚款幅度内选择半数以下的金额从轻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系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在共同违法中起次要作用的;

6.因过失行为违法的;

7.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危害后果较轻的;

8.残疾人实施一般性违法行为的;

9.违法行为人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0.其他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行政处罚,系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罚款幅度内选择半数以上的处罚金额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多人或者多个单位集体实施违法行为的;

2.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

3.国家公职人员实施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严重危害职工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

5.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6.两次以上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7.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且危害后果较重的;

8.有胁迫、唆使、诱骗、恶意串通等行为的;

9.妨碍、逃避、抗拒执法检查的;

10.销毁或者伪造证据的;

11.对案件事实作虚假陈述的;

12.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已被保全的证据的;

13.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证人、举报人的;

14.暴力抗法的;

(15)趁人之危、利用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牟取暴利的;

(16)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信访、群体性举报投诉的;

(1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由裁量行政处罚项目表

序号

执法

类别

处罚项目

处罚依据

名称

制定机关

处罚种类

处罚

程序

处罚幅度

备注

1

就业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且有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一般

程序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2

就业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且有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3)吊销许可证。

一般

程序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3

就业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罚款

一般

程序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每人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4

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罚款

简易

程序

一千元以下

5

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罚款

简易

程序

一千元以下

6

就业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罚款

简易

程序

一千元以下

7

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之外,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罚款

简易

程序

一千元以下

8

就业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罚款

简易

程序

一千元以下

9

就业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罚款

简易

程序

一千元以下

10

就业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罚款

简易

程序

一千元以下

11

就业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罚款

一般

程序

一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12

就业

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罚款

一般

程序

一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13

就业

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罚款

一般

程序

一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14

就业

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罚款

一般

程序

一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15

就业

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罚款

一般

程序

一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16

就业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罚款

简易

程序

一千元以下

17

就业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罚款

一般

程序

一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18

就业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罚款

一般

程序

一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19

就业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拒不履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罚款

一般

程序

一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20

就业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罚款

一般

程序

一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21

就业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罚款

一般

程序

一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22

就业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罚款

一般

程序

一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23

就业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未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备案。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罚款

简易

程序

一千元以下

24

就业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一般

程序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25

就业

不具备用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主体资格,擅自招用工、从事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一般

程序

违法所得一至三倍,并处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26

就业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报告空缺岗位,或者招用人员后,不到劳动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录用登记。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罚款

简易

程序

对单位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对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27

就业

用人单位不能向招用人员提供工作岗位。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罚款

简易

程序

对单位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对法定代表人人、直接责任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28

就业

以招用人员或者职业培训为名欺诈劳动者。

《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3)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一般

程序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29

就业

使用欺诈、诱惑、胁迫等手段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没收违法所得;

(2)警告;

(3)罚款;

(4)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一般

程序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30

就业

为无证件、证件不全、证件经审查不实的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没收违法所得;

(2)警告;

(3)罚款;

(4)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一般

程序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31

就业

职业介绍机构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组织劳动力供求洽谈会、组织劳动者跨县(市、区)流动就业和开展职业培训,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没收违法所得;

(2)警告;

(3)罚款;

(4)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一般

程序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32

就业

职业介绍机构出卖、出租、转借或复印张贴职业介绍许可证,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没收违法所得;

(2)警告;

(3)罚款;

(4)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一般

程序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33

就业

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妨害社会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没收违法所得;

(2)警告;

(3)罚款;

(4)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一般

程序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34

就业

推荐介绍不成功收取或不退还预收的中介服务费,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没收违法所得;

(2)警告;

(3)罚款;

(4)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一般

程序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35

就业

职业介绍机构超过核定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业务活动,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没收违法所得;

(2)警告;

(3)罚款。

一般

程序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36

就业

职业介绍专职工作人员未取得职业介绍培训合格证而上岗,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没收违法所得;

(2)警告;

(3)罚款。

一般

程序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37

就业

职业介绍机构不参加职业介绍机构年审,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没收违法所得;

(2)警告;

(3)罚款。

一般

程序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38

就业

职业介绍机构未按规定补足责任保证金,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没收违法所得;

(2)警告;

(3)罚款。

一般

程序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39

就业

省外职业介绍机构在我省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没收违法所得;

(2)警告;

(3)罚款。

一般

程序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40

职业教育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

(1)没收违法所得;

(2)警告;

(3)罚款

(4)吊销许可证。

一般

程序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41

职业教育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

罚款。

一般

程序

十万元以下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42

职业教育

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

罚款。

一般

程序

十万元以下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43

职业教育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

罚款。

一般

程序

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44

职业教育

违反中外合作办学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并且有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4)吊销许可证。

一般

程序

十万元以下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45

职业教育

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罚款。

简易

程序

对单位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对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46

职业教育

社会力量办学责任保证金用于赔偿后,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补足缺额,经劳动保障部门通知停止办学期间,仍然进行办学活动。

《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一般

程序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47

职业教育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未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或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范围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罚款。

一般

程序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48

职业教育

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使用无效许可证从事职业培训活动。

《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一般

程序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49

职业教育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罚款。

一般

程序

对机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直接人员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50

职业教育

用人单位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一般

程序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51

职业教育

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警告;

(2)罚款。

简易

程序

一千元以下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52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罚款。

一般

程序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每人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53

劳动关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罚款。

一般

程序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每人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54

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罚款。

一般

程序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每人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55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罚款。

一般

程序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56

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罚款。

一般

程序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每人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57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罚款。

一般

程序

对企业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对直接责任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58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其他事项,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罚款。

一般

程序

对企业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对直接责任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59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需真实情况和资料,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罚款。

一般

程序

对企业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对直接责任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60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不当变更或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罚款。

一般

程序

对企业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对直接责任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61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

《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罚款。

一般

程序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62

工时休假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

(1)警告;

(2)罚款。

一般

程序

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每人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63

工时休假

用人单位不能依法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包括少数民族节假日)或未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其他工作制度和休息办法,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罚款。

一般

程序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64

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

罚款。

一般

程序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每人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65

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

罚款。

一般

程序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每人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66

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

罚款。

一般

程序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每人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67

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工作时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

罚款。

一般

程序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每人

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

68

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给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

罚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院校资料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