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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办法

兴县蔚汾河清淤蓄水工程

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施工质量,统一质量检验及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参与本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质检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本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本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本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

本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五条本工程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负责人。

第六条本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本工程协调领导组办公室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七条本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八条凡是参与本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应接受兴县蔚汾河清淤蓄水工程协调领导组办公室工程科和质检科的质量监督。

工程结(决)算,实行质检一票否决制,即必须在质量监督检查签证验收合格后,才进行工程决算。

否则,财务不得付款。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兴县蔚汾河清淤蓄水工程的各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十条兴县蔚汾河清淤蓄水工程协调领导组办公室工程科和质检科,主管全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监理、施工单位在其合同、质监范围内所从事的本工程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监理、施工单位建立并落实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兴县蔚汾河清淤蓄水工程协调领导组办公室工程科和质检科,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兴县蔚汾河清淤蓄水工程协调领导组办公室工程科和质检科,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

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本工程质量验收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验收规程》进行,兴县蔚汾河清淤蓄水工程协调领导组办公室工地代表参加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工程的验收,对其他工程进行检查或抽查验收,严格工序管理,上一工序未经验收的不得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验收应形成记录。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须配备强有力的监理工作人员,本工程监理单位归兴县蔚汾河清淤蓄水工程协调领导组办公室工程科和质检科管理。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依照合同规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的监理任务。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兴县蔚汾河清淤蓄水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负责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接受兴县蔚汾河清淤蓄水工程协调领导组办公室对其所承建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承建工程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其中标的工程项目进行转包。

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对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负责。

工程分包必须经过兴县蔚汾河清淤蓄水工程协调领导组办公室认可。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要全面推行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订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

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二十二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2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兴县蔚汾河清淤蓄水工程协调领导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质量事故处理:

(一)发生重大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未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二)发生重大事故后,不经有关单位调查研究,而自行修改设计或用其他掩饰手段处理。

(三)有意歪曲事实,伪造事故记录,降低事故等级。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质量资料,并按规定填报工程质量报表。

第二十四条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工程竣工后应向兴县蔚汾河清淤蓄水工程协调领导组办公室提交完整的工程质量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本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各种原材料、构配件抽样检测数量的方法应依据设计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论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论证证书。

第二十七条兴县蔚汾河清淤蓄水工程的缺陷责任期限为一年,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之日算起。

有特殊要求的单元工程,其缺陷责任期限在合同中另行规定。

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的期限不受以上期限限制。

第二十八条本工程在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所承建的施工单位负责保修,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章质量评定

第二十九条本工程的质量评定依据:

(一)《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SDJ249.2~6-88和国家及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施工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

(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金属结构设计图样与技术条件、设计变更、厂家提供的设备安装说明及有关技术文件。

第三十条本工程项目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三级,质量等级按国家规定分合格和优良两级,单位、分部、单元工程的划分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业主审核并报质量单位批准。

第三十一条质量不合格的单元工程,应进行质量补强或返工处理,补强或返工后,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全部返工的工程,质量等级重新评定;补强加固处理的工程,一律不得评定优良;未经处理的工程,不得评定为合格。

第四章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第三十二条本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按照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逐级验收的顺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或兴县蔚汾河清淤蓄水工程协调领导组办公室按照规定的验收程序组织验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单元、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验收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组织和程序:

(一)单元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进行验收。

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填写评定表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在独立抽查并形成检查记录的基础上确认验收,必要时进行抽样检测,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二)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由施工单位进行检查评定合格后,填写评定表,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对工程质量检验资料与工程实体进行验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三)单位工程由业主组织验收。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同时,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应提交工程质量报告。

第三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及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情况应作为质量监督报告内容。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现象,对有关单位进行如下处罚:

(一)监理单位。

因审查管理不严未能及时发现在同一标段出现一起非法分包时,除清退分包商外,对驻地监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监理合同。

(二)施工单位。

当出现一起非法分包时,清退分包商,并处以合同总价的2.5%罚款;当出现转包或两起以上非法分包时,则认为承包商无能力承担该项工程,协调领导组有权终止合同,对其所承包的工程可另行安排施工单位。

第三十七条由于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及建设管理等责任过失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对相关的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罚。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裁决,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工程施工中,因施工单位自检体系不健全,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自检的规定要求,不按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偷工减料而造成质量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下,应视情节处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停工整顿、停止工程价款支付等处罚,并由施工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伪造检验和签证报告,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监理单位及人员对以上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也未及时向兴县蔚汾河清淤蓄水工程协调领导组办公室报告的,清退有关责任人,监理单位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过程中因管理混乱,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审批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应按合同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监理、设计、施工、检测等有关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问题性质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一条对施工管理过程中有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人员,一经发现按国家有关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兴县蔚汾河清淤蓄水工程协调领导组办公室工程科和质检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Ο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兴县蔚汾河清淤蓄水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参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兴县蔚汾河清淤蓄水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兴县蔚汾河清10淤蓄水工程建设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兴县蔚汾河清淤蓄水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业主(兴县蔚汾河清淤蓄水工程协调领导组办公室)全面负责,质监、监理单位监管,施工企业等单位具体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健全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四条各参建单位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第五条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参建单位务必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施工高峰期业主每月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督促、检查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监理每两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施工单位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会议应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

第七条业主负责本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本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审核安全生产技术方案和措施,支持、检查和督促参建各有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和解决,组织协调安全生产方面重大事故的调查上报工作,处理有关安全生产的投诉、举报案件,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八条监理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监理范围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对所监理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并建立档案;要进入工地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第九条设计单位要认真复核工程设计的安全性能,及时发现和解决设计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条施工单位对所承建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必须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实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要制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计划,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档案和应急预案,做好事故隐患整改、预防和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并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第十一条本工程施工单位对监理、质监、业主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检查人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器材,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

同时,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活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监理、业主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损有关证据。

接到报告后,业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吕梁市安监局。

第十三条有关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各参建单位和个人都应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进行,应及时查明原因,查明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对负有监督等其他职责人员做出处理。

第十五条本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严格的检查制度,进入施工期施工单位每天检查一次,监理每两周检查一次,业主每月检查一次,必要时进行随机检查。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兴县蔚汾河清淤蓄水工程协调领导组办公室工程科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Ο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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