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号文和29号文外保内贷范文模板 1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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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号文和29号文,外保内贷
篇一:
跨境担保政策解读
外汇局解读《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
[201X]29号),就《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内容,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一、此次《规定》出台的背景如何?
此前涉及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法规主要有: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
[1996]302号)、《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X]39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X]19号)。
上述法规在颁布初期,对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支持对外贸易发展,促进劳务出口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及资金,顺利开展对外金融活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快速增长,国际收支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跨境担保行为也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上述法规仅涵盖对外担保和外保内贷,未涉及其他类型的跨境担保,已不能满足当前市场发展需求。
同时,已经明确的相关担保管理政策,审批、核准手续较多,相对于市场需求来说管理方式较为滞后,管理成本较高。
因此,外汇局以"五个转变"为指导思想,调整管理思路,推动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在前期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了《规定》,以便利跨境担保活动,推进担保项下资本项目可兑换水平。
二、此次跨境担保管理方式改革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此次出台的《规定》,主要体现了以下管理思路:
一是简政放权。
取消或大幅度缩小跨境担保的数量控制范围和登记范围,只将"担保履约后新增居民对非居民负债或债权的部分跨境担保"纳入逐笔登记范围。
同时,清理整合法规,废止了12项跨境担保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是转变职能。
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和监管责任边界。
根据外汇管理的目标和职责,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纳入外汇管理的跨境担保应主要具备以下特点:
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以付款为担保履约方式、相对确定的履约金额、对国际收支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等。
同时,充分尊重上位法、国际惯例和市场需求,将外汇管理与跨境担保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判定脱钩。
外汇局基于国际收支统计法定职责的汇兑登记,在目的和效力上均不同于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登记,不作为担保生效或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三是从事前审批转向事后监管。
取消所有事前审批,以登记为主要管理手段。
取消担保签约和履约的事前审批和核准事项,代之以比例自律和登记管理;取消大部分业务资格条件限制。
四是强化风险防范。
在简政放权的同时,通过配套制度和监管手段,防止跨境担保成为资金异常流动的通道;明确外汇局监测分析职责,强调非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强化违规责任的追究。
三、本次改革在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方面有哪些内容?
《规定》中,关于内保外贷的主要管理内容有:
1.取消内保外贷的数量控制。
取消境内机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内保外贷的事前审批或指标核定。
2.取消不必要的资格条件限制。
除普遍适用于所有机构的一般性限制条款外(如担保资金用途限制),取消针对特定主体(担保人、被担保人资产负债比例或关联关系要求)或特定交易(如非融资性担保)的资格条件限制。
3.以登记为主要管理方式。
利用现有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对内保外贷业务进行统计、监测。
4.取消担保履约核准。
银行可自行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凭担保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履约。
5.担保履约后形成对外债权的,应按相关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四、本次改革在外保内贷外汇管理方面有哪些内容?
《规定》中,关于外保内贷的主要管理内容有:
1.明确业务资格。
债权人须是境内金融机构,债务人须是非金融机构,被担保的债务只能是本外币普通贷款或信用额度。
2.债权人集中登记。
由债权人(即境内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集中办理数据报备。
3.债权人自行办理担保履约收款。
境内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
4.担保履约后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
担保履约后形成债务人对外负债的,应办理外债登记,但可不纳入普通外债额度限制。
债务人因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
五、《规定》对境内机构签订除内保外贷、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合同如何管理?
根据《规定》,除内保外贷、外保内贷需要履行必要外汇管理登记手续并遵守部分资格条件限制以外,境内机构可自行签订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合同。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合同,《规定》只是在外汇管理方面取消了担保签约环节的限制,担保项下债权人主张担保权利和担保人履行担保履约义务,仍应符合担保行为相关的外债、直接投资及证券投资等管理规定。
六、此次政策改革后如何防范和控制相关风险?
为了应对大额、集中的担保履约而引发的对外债权和债务急剧上升对国际收支造成的风险,《规定》采取的主要风险控制手段有:
一是逐笔采集可能新增对外债权债务的担保签约和履约数据;二是通过担保履约倾向审核(尽职审核)、违约后暂停新签约、资金用途负面清单等自律性要求约束当事各方的跨境担保交易行为;三是通过债权债务登记、非现场核查和外汇检查等手段,加强对违规担保行为的监测和处理力度;四是通过国际收支保障条款保留外汇局对跨境担保管理方式进行适时调整的权利。
通过以上安排,担保项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总体可控。
七、此次改革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在哪些方面推进了资本项目可兑换?
《规定》的发布实施,实现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的统一和跨境担保的基本可兑换,表现为:
在内保外贷领域,此次改革在取消担保事前审批、担保履约核准和大部分资格条件限制的同时,仍然保留了签约环节的逐笔登记;在外保内贷领域,在符合相关限制性条件的情况下,允许中、外资企业自行签约,并允许在净资产的1倍内办理担保履约,统一并大幅度改善境内中、外资企业的外保内贷政策。
201X年如何玩转跨境担保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发表于:
201X-01-1616:
22浏览
(2)
摘要
内容如下:
供审核修改,主要内容来自于《中国外汇》201X年第一期P51"跨境担保:
跨年新博弈"的一篇专访稿跨境担保作为银行支持国际经贸合作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金融工具,具有不占用资金、节约资本、用途广
内容如下:
供审核修改,主要内容来自于《中国外汇》201X年第一期P51跨境担保:
跨年新博弈的一篇专访稿
跨境担保作为银行支持国际经贸合作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金融工具,具有不占用资金、节约资本、用途广泛等特征,无论是投标、履约、预付款等非融资担保,还是各类融资担保,都是银行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贸易、投资和承包工程的重要利器。
回顾201X年,跨境担保业务在外汇局新政的推动下,取得了迅猛发展。
展望201X年,在国务院部署加大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和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带动下,跨境担保业务必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一、201X年,跨境担保业务发展回顾
201X年我国各类跨境担保业务发展势头迅猛,加快促进了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步伐,尤其在企业开展跨境并购及对外承包工程中,跨境担保业务发挥了改善被担保人资信与条件、消除对外投资合作障碍、开拓国际市场、在境外获取低成本资金等作用,无论是融资性担保、还是非融资性担保,无论是内保外贷、还是外保内贷,各家银行在201X年办理的跨境担保业务均较上年度有较大幅度增长。
201X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X〕29号文)。
这次政策相对前几次政策调整应是史上幅度最大的一次,废止了过去涉及跨境担保近12项规范性文件,深受银行与企业的欢迎。
调整后的跨境担保政策,通过分类监管、取消事前审批或核准、取消内保外贷数量控制、优化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功能、细化防控风险措施等手段,率先实现了资本项目项下跨境担保外汇管理领域的基本可兑换,促进了对外贸易与投资便利化。
因受益于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的调整,201X年我国跨境担保业务和对外投资规模均取得了显著较快增长,直接推动了实体经济发展。
此外,随着外汇局大幅度放松对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使得跨境担保业务创新不断出现新的形式,结构也略显复杂化,如融资性担保出现了内保外债、内保外贷可转让、内保外贷证券化以及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内保外贷等形式,非融资性担保中出现了并购交割担保、并购履约担保、并购或有负债担保等围绕跨境经营而开展的担保形式。
二、当前跨境担保业务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最大挑战
近几年来,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银行为企业开立的各类跨境担保业务量快速增长,由于跨境担保中的中方申请人与外方受益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基础商务合同纠纷,进而引发受益人凭保函索赔的情况时常出现,中方企业为避免财产损失,通常会采用向法院申请止付令的方式来保全资产,这对银行作为担保人处理跨境担保的独立性问题带来严峻挑战。
关于跨境担保独立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自201X年以来一直在研究并拟出台有关司法解释,虽经多次修改,但至今尚未出台,以致各地法院对跨境担保独立性掌握尺度不一,在保函索赔过程中,法院向银行下达止付令的情况频现,甚至出现境外转开行在受益人索赔时按照保函条款先行赔付后,转而向境内银行作为反担保人进行索赔时,出现被法院止付的极端情况,致使中资银行在处理跨境担保索赔时非常被动,甚至严重影响了中资银行的对外形象和信誉,并已发生了中资银行在境外被起诉的情况。
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作为跨境担保领域的商业惯例,即使在跨境担保中未标明适用,但其作为默认惯例,可供适用法律和法官或仲裁员裁决纠纷时使用。
URDG758认为保函与基础合同项下商务纠纷无关,即担保人只管单据表面相符而不管与单据有关的商务,当申请人指示担保人出具见索即付保函时,其已经放弃了根据基础关系阻止向受益人付款的权利。
当然跨境担保同样适用欺诈例外原则,即对于跨境担保项下境外受益人涉嫌欺诈、滥用权利等向中方恶意索赔时,可向中国法院申请止付令(有转开行时,还需向转开行当地法院申请止付令),以保全财产并促进双方解决纠纷,止付令属临时缓冲措施,并非最终终止付款裁决。
当前,跨境担保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我国法律对跨境担保独立性的统一认识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对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战略部署和全面安排,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相关部门会出台有关司法解释,以规范跨境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
现阶段,银行处理跨境担保业务时,应按照相关国际惯例办理(即使未标明适用相关国际惯例),以维护中资银行对外形象,维护中国进入全球化市场的国际形象。
三、201X年,如何应对跨境担保业务发展新趋势
根据ICC(国际商会)《201XRETHINKINGTRADEFINANCE》调查显示,201X年全球出口贸易中使用跨境担保的约占19%,进口贸易中使用跨境担保的约占24%。
按此比例计算,我国跨境担保数量是非常惊人的。
201X年,随着我国全面推进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提升开放水平,国务院部署加大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力度,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多个自由贸易协定将签署,自由贸易区战略与一带一路战略的加快实施等,这为跨境担保业务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机遇。
银行与企业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总要求,在符合跨境担保新规29号文规定的前提下,积极开拓经营思路,因地制宜、因时制宜,顺应国际经贸合作新形态设计出符合实际需要的跨境担保业务新品种,挖掘新的商机,培育新的比较优势,从而利用好跨境担保这一先进的金融工具,在促进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中谋求更大的战略和发展利益,赢得在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中的主动。
一是通过运用跨境担保,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从而促进我国外贸进出口的稳定增长。
二是通过运用跨境担保,对内改善投资环境,从而提高引进外资质量。
三是通过运用跨境担保,提高对外投资效率和质量,从而加大优势产业走出去步伐。
篇二: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办理指南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办理指南
一、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即中资企业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是指在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等)条件下,由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内中资企业发放的本、外币贷款。
贷款形式包括普通贷款和授信额度。
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用于抵押或质押的资产,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境外机构提供保证的形式,除信用保证外,还可以其境内外合法资产进行质押和抵押,但不得违背其他主管部门关于抵押质押的限制性规定。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实行额度管理,中资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逐笔向我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
二、中资企业申请“外保内贷”业务,应提交如下材料:
1、被担保企业出具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企业经营范围、行业性质及特点、近三年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融资用途、偿还能力等;(应包含如下内容:
我公司承诺,外保内贷项下资金不用于质押类用途或存为保证金,不用于购买理财类产品。
)
2、被担保企业营业执照;
3、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被担保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银行盖章确认的企业财务报表(新成立企
业除外);
4、境内银行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该笔贷款已经通过银行审贷程序的审批结论或同等证明材料。
(结论中应包含如下描述:
外保内贷用于实体经济发展,授信项下每笔借款(含信用证、保函等),最短存续期限不少于15天。
)
5、境外担保人出具的担保意向书(意向书如为外文,除意向书原件外,还应提供经申请机构盖章的主要条款中文翻译件);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中资企业申请“外保内贷”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1、被担保企业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或允许行业;
2、被担保企业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
3、外保内贷项下贷款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含);
4、暂不受理贷款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自有物业建设的外保内贷;
5、对发生履约的银行,原则上不再核准中资企业外保内贷。
四、中资企业“外保内贷”的登记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实行债权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集中登记。
银行应填写《境外担保项下贷款和履约情况登记表(中资企业)》(格式见附件),并于每月初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分局报送。
六、中资企业“外保内贷”的履约
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发生违约的,应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X]65号)相关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和履约款结汇手续。
篇三:
国务院18号文件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国务院18号文件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章政策目标
第一条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力争到201X年使我国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使我国集成电路产业成为世界主要开发和生产基地之一。
第二条鼓励国内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两个市场。
经过5到10年的努力,国产软件产品能够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有大量出口;国产集成电路产品能够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有一定数量的出口,同时进一步缩小与发达国家在开发和生产技术上的差距。
第二章投融资政策
第三条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
(一)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对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
由国家扶持,成立风险投资公司,设立风险投资基金。
初期国家可安排部分种子资金,同时通过社会走向募股和吸收国内外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筹措资金。
风险投资公司按风险投资的运作规律,以企业化方式运作和管理,其持有的软件企业股份在该软件企业上市交易的当日即可进入市场流通,但风险投资公司为该软件企业发起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二)“十五”计划中适当安排一部分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用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化项目。
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集中的地区,建立若干个由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
国家计委、财政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在安排年度计划时,应从其掌握的科技发展资金中各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基础软件开发,或作为软件产业的孵化开办资金。
第四条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
(一)尽快开辟证券市场创业板。
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凡符合证券市场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应优先予以安排。
(二)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三)支持软件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
经审核符合境外上市资格的软件企业,均可允许到境外申请上市筹资。
第三章税收政策
第五条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X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第六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第八条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
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九条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四章产业技术政策
第十条支持开发重大共性软件和基础软件。
国家科技经费重点支持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重大关键共性软件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等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
属于国家支持的上述软件研究开发项目,应以企业为主,产学研结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承担者。
第十一条支持国内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外国企业联合设立研究与开发中心。
第五章出口政策
第十二条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第十三条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第十四条海关要为软件的生产开发业务提供便捷的服务。
在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内为承接国外客户软件设计与服务而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时,对用于仿真用户环境的设备采取保税措施。
第十五条根据重点软件企业参与国际交往的实际需要,对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适当延长有效期。
具体办法由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采取适应软件贸易特点的外汇管理办法。
根据软件产品交易(含软件外包加工)的特点,对软件产品出口实行不同于其他产品的外贸、海关和外汇管理办法,以适应软件企业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需要。
第十七条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桰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定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定。
其认定费用通过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适当予以支持。
第六章收入分配政策
第十八条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第十九条建立软件企业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第二十条软件企业可允许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将该股份给予发明者和贡献者。
由本企业形成的科技成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过去3至5年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利润按规定的比例折股分配。
群体或个人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作价折股分配。
第二十一条在创业板上市的软件企业,如实行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认股权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并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必要的说明材料。
上述认股权在公开发行的股份中所占的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七章人才吸引与培养政策
第二十二条国家教育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扩大软件人才培养规模,并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一批软件人才培养基地。
(一)发挥国内教育资源的优势,在现有高等院校、中等专科学校中扩大软件专业招生规模,多层次培养软件人才。
当前要尽快扩大硕士、博士、博士后等高级软件人才的培养规模,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软件学院;理工科院校的非计算机专业应设置软件应用课程,培养复合型人才。
(二)成人教育和业余教育(电大等)应设立或加强软件专业教学,积极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力量开展各种软件技术培训,加强在职员工的知识更新与再教育。
在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积极推行现代远程教育。
在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中,应逐步将软件和计算机应用知识纳入考核范围。
(三)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共同设立专项基金,支持高层次软件科研人员出国进修,聘请外国软件专家来华讲学和工作。
第二十三条进入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的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凡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由本单位推荐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应准予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该软件园区所在地落户。
第二十四条实施全球化人才战略,吸引国内外软件技术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
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创办软件企业,有关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在人员流动方面也应放宽条件;国外留学生和外籍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的,享受国家对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八章采购政策
第二十五条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点应用系统,应优先由国内企业承担,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应优先采用国产软件系统。
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将软件与技术服务作为单独的预算项目,并确保经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