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学生手册14XX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docx
《XX学院学生手册14XX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学院学生手册14XX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XX学院学生手册14XX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XX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以招生录取时批准的学制为准,普通高职生为3年,五年制大专生为5年,“3+2”分段制大专为2年。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
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规定。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1年或推迟1年毕业。
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在标准学制基础上推迟3年毕业。
第五条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假期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个别专业根据需要可以实行灵活的学期和假期制度。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被XX学院录取的新生,应持《XX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因个人创业不能按时入学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享受高考加分照顾的新生是否符合加分资格;
(五)新生文化科目测试成绩是否与录取成绩基本一致;
(六)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七)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操、专业认证等多种不同的形式。
第十二条课程考核采用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课程考核可在项目教学结束时分项目进行,也可在期末结课时进行。
考核成绩的评定原则上形成性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0%-40%,终结性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60%-100%。
第十三条学生修读过的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及时上网呈报,获得的学分、学分绩点由教务系统自动换算。
第十四条为了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克服学生满足于60分的思想(即考核成绩为60分即可取得学分),学校推行平均学分绩点制,简称GPA(GradePointAverage)。
学期(学年)GPA是一种用于计算学生学习质量的单位,也是学生选择学习进度、参加各项评优评先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学生修读的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学分绩点和学期(或学年)GPA值,真实、完整地记录在学生成绩登记册和教务管理系统内,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也通过GPA体现。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学期进行。
根据《XX学院学生操行量化考核办法》规定,每学期由学生管理部门对学生操行量化进行总评,总评分为80分(含80分)以上者为合格,计1学分,总评分为80分(不含8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不计学分。
第十七条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也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按《XX学院奖励学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所有学分课程考核均采用学分绩点制。
考核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的绩点;考核不合格,按规定进行补考或重修。
补考或重修合格,则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但不计绩点。
第二十条必修课考核未达到及格标准的给予一次学期补考机会(旷考、作弊除外)。
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录入,补考及格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但不计绩点;补考未达到及格标准或不按规定参加补考者必须重修。
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录入,重修考试及格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仍不计绩点。
任选课考核成绩未达到及格标准的,不作重修的要求,既可重选原课程,也可改选其他任选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以放弃。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须填写《XX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办理缓考手续,经学生所在系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凡擅自旷(缺)考的,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可重新修读也可另选其他课程修读。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必修课重修,选修课可重新修读也可另选其他课程修读。
第二十二条学业预警。
学业预警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发出,由系部填写并送达《XX学院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将学业预警情况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二十三条预警级别。
学生学年所修课程所得综合学分(补考前,下同)未达到学年应得学分的60%(不含60%)的,给予二级预警,所得综合学分未达到学年应得学分的30%(不含30%),给予一级预警。
第二十四条转级学习。
学生因重修课程太多,无法跟上本专业同级同学的正常学习,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受到一级预警或两次受到二级预警的学生,建议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学生两次受到一级预警,建议予以退学;学习期限已达到最长学习期限,仍未修满规定的课程总学分,予以退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获得学科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等奖励,公开发表的作品和成果(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国际认证证书,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学分奖励,具体按《XX学院奖励学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实行奖励学分督查制度。
督查组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对上一学年记载的奖励学分进行督查。
凡经查实弄虚作假者,取消该项目所得分值,报学校教务处和学生处以作弊处理,有关责任人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处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在学生年度鉴定中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取消其获得的学术称号和荣誉。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习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在第一学年申请转专业:
(一)在学习期间对拟转入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根据自身需要转专业的;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经学生申请,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提前批录取转其他批次录取的或其他批次录取转提前批次录取的;
(二)国家有相关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三)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能转专业的;
(四)受到过处分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一条学生转专业,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先由本人申请,经原专业所在教学部门和拟转入专业所在教学部门审核同意,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二条学校录取的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河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转学到外省的,由河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河南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五条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标准学制基础上推迟一年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在校期间最多休学两次,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七条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实行灵活的学习考核制度,简化批准程序。
休学创业学生的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生本人申请,累计休学时间不超过2年。
第三十八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与其所在的部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内需要请假天数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二)休学的学生,应当办理手校手续,及时离校;
(三)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能申请享受奖助学金和贫困补助。
原正在发放的,停止发放,复学后方可继续发放;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任;
(五)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及时离校;
(六)困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七)休学时间不超过半年者,可在休学期间正常参加学校组织的期末考试或新学期补考,成绩给予承认,符合条件的可按时毕业;
(八)休学超过半年的,复学时应根据休学时已在校学习的时间,留级到下面年级学习,毕业时间相应推迟。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其他原困休学期满,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章退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应予退学处理:
(一)一般学生在四年内(含休学),休学创业学生在六年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连续留级或留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每学期开学后,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没有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给予学生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注消学籍。
第四十四条退学的学生,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
对于学校已作出退学决定,但不能联系到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来校办理退学手续、或拒不来校办理退学手续的,退学决定正常生效。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由本人申请,学校研究后同意后可以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或重修,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
对退学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自主设计、制发学业证书。
学业证书主要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学业证书内容主要包括: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肄)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校(院)长姓名及证书编号;发证日期等。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进行审查,如有需要可以向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请协助核查。
审查合格的按照教育部相关程序予以办理。
第四十九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当年新生录取数据和在校生学籍注册数据为依据,依法规范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核。
毕业生资格审核数据需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进行学历证书打印、颁发和电子注册。
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要与报省教育厅备案信息、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
第五十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历证明书除学历证书规定的内容外,需注明原证书编号和补证号。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原《XX学院学生转系(专业)管理规定》(许职院办〔2006〕24号)和《XX学院学生转学管理规定》(许职院办〔2006〕24号)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