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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以此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一)本科学生在4-6年内、专科学生在3-5年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毕业学分,可以毕业,但毕业学制一律以标准学制计。

学习年限超过标准学制规定时间仍未修满学分者,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住宿,水电费,课程学习费等)。

超过修读年限仍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未取得相应学分者,作结业处理;

(二)学生修读年限不含休学或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时间;

第六条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提前或推迟毕业。

(一)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申请提前毕业前一学期期末提交申请,并在申请提前毕业时间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取得相应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

(二)提前毕业的学生,按标准学制年限缴纳学费,毕业证书按标准学制印制和发放;

(三)申请推迟毕业的学生,应于标准学制最后一学期提交申请,推迟毕业修读年限为一年;

(四)准予推迟毕业的学生,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

第四章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须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并经学校批准,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因素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

经过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不宜在学校学习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短期(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学生本人申请,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一)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向所在二级学院递交申请,填写《学院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或已申请但未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而离校的,不保留入学资格;

(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因尚未报到学习,故没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所在学院递交入学申请。

经学校审核符合健康标准,报主管校长批准,可随下一年度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开学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到二级学院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须缴纳本学年应缴纳的各项费用,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费者,不予注册。

(一)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的,须事先请假(病假凭医院证明,事假凭家长函件),并说明请假时间。

请假时间自开学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

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二)未办理请假手续,开学后两周(含)内未到校注册者,所缺课程按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修读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按照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课程。

学有潜力的学生,可以根据课程开设情况申请自主确定学习进程。

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核准,可跨年级修读课程。

第十二条 学生修读课程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选课手续。

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能听课或参加考试。

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退课。

确有特殊原因需要退课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课手续。

未办理退课手续且不参加该课程学习和考核者,按旷课、旷考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上课不迟到、不早退。

因疾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和各项教学活动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不的参加教学活动的,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按以下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一)学生请假须提交书面申请,请假三日(含)以内由班主任审批;

一周(含)以内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超过一周(含)报教务处审批;

(二)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请假一周(含)内由招生就业指导处审批;

超过一周的报招生就业指导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三)因病请假应提供学校医院或县级(含)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四)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因重修课程与后选课程冲突,可申请免听或间断免听重修课程。

申请免听的,须在开课前提出申请,填写《学院学生免听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开课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免听。

获准免听的学生须按要求完成免听课程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和相关学习任务并参加考试,方可获得免听课程成绩,考试成绩按规定记录。

第十六条 学习成绩优秀并有一定自学能力的学生,可申请课程免听,并按下列条件和程序办理免听申请手续。

(一)一学期所修课程单科考核成绩均在80分或良好(含)以上且表现较好的学生,可申请免听下一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最多可免听2门。

(二)符合免听条件的学生,须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免听申请,经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报经教务处同意,方可免听。

获准免听的学生,可直接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以试卷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七条 因身体残疾、疾病等原因不能或不宜参加某门课程学习者,可申请课程免修。

申请免修的,须本人提出免修申请并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核准,方可免修。

第十八条思想政治理论课、独立实践环节相关课程等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六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档案。

(一)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教学部门根据专业人才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特点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可采用不同的考核方式;

(二)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和等级制两种方式。

等级制可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次评定成绩,亦可按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评定成绩。

课程成绩根据情况按以下方法评定并载入教务管理系统和学生成绩档案:

1.考试课程一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制、亦可采用等级制评定成绩;

2.独立实践环节的课程统一采用等级制评定成绩;

3.课程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按比例综合评定,具体评定办法参照《学院学生学习成绩评定方案》执行。

4.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课程考核形式和成绩评定办法。

5.等级制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为:

优秀≥90分、89分≥良好≥75分、74分≥及格≥60分、不及格≤59分。

(三)经学校同意免修的课程,学生的课程成绩统一按“及格”计;

(四)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成绩以“0”分计;

(五)课程考核成绩在60分或及格(含)及其以上的,方可获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

(六)课程成绩进入教务管理系统后,不得修改。

学生对成绩有疑问的,可在新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由教务处按程序组织复查,过时不再办理成绩复查。

第二十条 学生须按学校安排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课程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者,一律按“旷考”处理,在成绩档案中记录“旷考”字样。

第二十一条因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可申请缓考。

学生申请缓考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本科通识选修课程、专科公共选修课程不得申请缓考;

(二)申请缓考的学生,须在课程考核前填写缓考申请表,经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事后补办无效(突发性事故除外,但须有相关证明)。

(三)缓考课程的考试与补考同步安排,成绩按按正常考核记载。

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即失去正常补考的机会,成绩不及格的不得补考,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实行补考、重修并行制。

(一)本科通识选修课程、专科公共选修课程不组织补考和重修,学生可在学校开出的同类课程中选择课程学习;

(二)专业课程、本科通识必修课程、专科公共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参加补考,补考后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申请重修。

申请重修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安排重修和考试;

(三)补考或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按第十九条规定执行,以实际成绩载入教务管理系统和成绩档案,并注明“补考”或“重修”字样;

(四)补考(含缓考考试、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新开学后第三周进行。

补考考试涉及的相关课程不得申请办理缓考。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补考,只能重修。

(一)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三分之一,被取消考试资格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而旷考的;

(三)含有实验或技能训练的课程,学生未完成规定的实验和技能训练、或虽已完成但未达到及格成绩的;

(四)独立实践环节课程成绩不及格的;

(五)违反考试纪律被取消考试资格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院考试管理规定》,凡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在学生成绩档案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转专业和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若因志向爱好或身体条件等原因申请转专业学习的,按《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伤病、因事提出休学申请的;

(二)自主创业提出休学申请的;

  

(三)因特殊原因提出休学申请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需停学休养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假(包括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含)的;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后怀孕、生育的;

(四)特殊原因,学校认为须休学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需要延长休学时间的,经学校批准至多可休学两年,但须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应提交《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经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学校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修读年限,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的,本人须提出申请并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经学校审核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 与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有关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的学生,须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无故逾期不办理休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二)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三)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并予以退学;

(四)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 保留入学资格或因休学、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休学期满或退役后,应于开学第一周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填写《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经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复学;

(二)因病(伤)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在提交《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同时,须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出具的伤病痊愈可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

经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复学;

(三)获准复学的学生,视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该专业无相应年级后续班级的,可调整到相近专业学习。

调整到相近专业学习的,须按调整后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并参加考核;

(四)因学制原因无法调整复学的,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一学期修读课程(含必修课程、选修课程)经考试和补考后,所获学分低于修读课程学分总和1/2的,给予学业预警,由学校下发学业预警通知并通报家长。

第三十五条学生连续两次被学业预警的,作留级处理。

留级学生的相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留级学生的学籍异动到相同专业的下一年级,累积计算修读年限;

(二)按留级后所在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留级前已修读过的课程须再次修读。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累计两次达到留级条件的;

(二)因病、因事须休学而不办理休学手续的;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一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予复学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麻风病等疾病或其他传染性疾病的;

(五)因病(伤)残,经治疗无法继续坚持学习的;

(六)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按上述规定作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学生须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由学校公告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送达或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籍退回户籍所在地;

(二)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患者或意外伤残不能自理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四)退学学生由教务处注销学籍,不得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退学通知送交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章毕业、结业及肄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德、智、体等方面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

符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标准学制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全部课程学习,但取得的学分尚未达到毕业学分要求,予以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学校给予不及格课程一次补考机会,学生可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申请参加不及格课程的补考,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学分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发放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补考后仍达不到毕业学分要求的或逾期才申请参加补考的,学校不再予以安排,按结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习期满一年(含)以上,取得相应的学分并经学校同意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

未满一年的,不出具学习情况证明。

第四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

在登报作废前提下,经学生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或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无论何时,学校一经查实将追回所发学历、学位证书,无法追回的由学校登报作废,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习或学历证明。

第十一章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德、智、体诸方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同时可以冲抵相关课程学分,具体按《学院第二课堂实施办法》执行;

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政策。

鼓励的方式有:

通报表扬、办法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违反教学、考试纪律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有以下五个等级: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察看期内表现良好的,察看期结束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解除留校察看期。

第四十八条 一学期无故旷课的学生,按累计学时多少作如下纪律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1~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41~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51(含)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旷课按实际授课时数计。

第四十九条 一学期不假离校的学生,根据情形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连续不假外出达3日或学期累计不假外出达5日,给予警告处分;

(二)连续不假外出达5日或学期累计不假外出达7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连续不假外出达7日或学期累计不假外出达10日,给予记过处分;

(四)连续不假外出达10日或学期累计不假外出达15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连续不假外出达15日或学期累计不假外出达20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条学生有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应给予记过及以下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处理,报教务处备案;

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由学校下达处分文件;

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校下达处分文件。

第五十一条违反考试纪律的,按《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或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开除学籍的学生,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材料,均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修订稿经年月日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之前公布的《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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