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对安全生产换岗培训时间进行要求安全生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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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对安全生产换岗培训时间进行要求安全生产.docx

有没有对安全生产换岗培训时间进行要求安全生产

有没有对安全生产换岗培训时间进行要求

1、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几次安全教育,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多少学时?

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2学时;但对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1)有没有对安全生产换岗培训时间进行要求扩展资料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2、如何做好新招员工,转岗人员安全培训

安全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治本之策,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对于提高安全技能、强化安全意识、提升管理水平、预防安全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目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仍存在较多问题,有些单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就直接上岗,有些虽进行了公司(厂、矿)级安全教育培训,但车间(工段)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未进行或走过场,员工不了解所在岗位的基本安全知识,不掌握生产现场的安全环境,对身边存在的安全隐患,必要的自我防护知识,对自己的工作对象、工作环境、设备、性能、状况、操作规程等都不熟悉,安全意识差。

违规操作、违章作业、盲目蛮干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此,如何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矿山开采及施工单位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位谈几点建议。

一、扎实落实新进厂员工、实习人员、转岗、返岗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新入厂(矿)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须对新上岗临时工、实习人员、新进厂员工、转岗、返岗人员进行核查,必须强制性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三级教育培训不得少于24小时,每年再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经考试合格,并安排进行师带徒后方可上岗作业。

通过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使上岗员工能够辨识出所工作区域的危险源,充分认识到工作区域的不安全状态,确保“四不伤害”,即: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春季是大量招用临时工的季节,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对临时工、新进厂员工进行细致到位的岗前培训,对岗前培训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一经查实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考核。

二、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强化持证上岗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对安全生产作业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核查,对无资质和无资格证的单位和人员应及时安排进行培训,依法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能上岗,定期进行复培复审并建立相关档案备查,杜绝无资质单位和无资格证人员上岗进行作业。

三、加强项目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督导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要求项目承包单位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全员参加安全培训,项目建设单位要检查验证施工单位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效果,并督促项目承包单位对复工项目人员、新进工地人员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化一线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杜绝违章行为,降低项目建设安全风险。

四、强化班组长的安全教育培训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生产实际,采取集中培训、半工半培、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开展班组长安全培训。

通过外培及内培,按计划实施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

定期组织开展公司内部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推进班组长安全培训的规范化、常态化。

五、加强外来人员、参观检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控

各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矿山等单位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管控外来人员,原则上不允许留宿;外来人员进入厂区应严格履行登记、告知义务,并适时掌握外来人员的动向;针对所有的参观、检查活动,也要对参观、检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按照相关制度对参观人员做好生产现场安保措施,参观过程中必须做好带路、安全督导等工作。

六、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的,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并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依法取得相应的考核合格证书或资格证书,还应定期参加复培,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七、通过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安全事故案例,进行教育培训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搜集国内外相关企业、行业的事故案例,最好制做成安全事故案例印刷版及培训版,下发到各车间、部门及班组,并要求各级管理人员认真组织广大员工培训学习,并制定的安全培训计划,落实培训时间,扎实开展各级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进行备查验证。

八、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结束语:

做好安全教育培训,使安全知识培训覆盖全体员工,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努力通过全方位的教育培训,从不同层次、多个方面开展安全培训,在企业内部营造“人人重安全、人人懂安全”的良好氛围,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3、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是多少?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3)有没有对安全生产换岗培训时间进行要求扩展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法律对生产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培训时间上有要求吗?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2015年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的通知》,要求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按时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持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上岗。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榆林市安委办拟在今年三月份举办一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班,但安委办相关负责人在如何确定培训课时长度方面犯了难。

那么,法律对生产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培训时间上有要求吗?

法律对生产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培训时间上设定了专门要求。

对此,我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也就是说,根据参加培训人员的行业、参训次数的不同,培训时间的长短也是不一样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我国法律区分设定不同行业的企业安全负责人的安全培训时间,表明我国法律重视实际,根据各自行业不同的性质来进行规定,对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规定必需的时间,是因为安全负责人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担负主要责任,只有经过必需的培训,才能将安全负责人的安全水平提升到法定的水平,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方向。

5、员工安全培训时间法律规定需要达到多长

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2小时,每年培训不少于12学时。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5)有没有对安全生产换岗培训时间进行要求扩展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6、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再培训时间是多少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6)有没有对安全生产换岗培训时间进行要求扩展资料: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7、新安全生产法转岗培训时间多少小时

?

8、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对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基本要求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3)所有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2.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培训时间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4.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本领,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典型事故案例。

9、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小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小时?

1、一般行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2、高危行业(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9)有没有对安全生产换岗培训时间进行要求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10、单位对新员工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危险性较大的行业或岗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小时。

八、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九、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十、生产经营单位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厂(矿)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二)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

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三)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

十一、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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