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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应会内容

医务人员应知应会内容

1.医疗核心制度包括哪些?

(14个)

包括:

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术前病例讨论与重大手术上报审批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值班与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分级护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

2.列举与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

(15个)  

《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临床输血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院工作制度》、《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什么是危急值?

出现危急值后如何处理?

(1)危急值也被称为“Panic”,是一个表示危及生命的试验结果。

当这种试验结果出现时,说明患者可能正处于有生命危险的边缘状态,此时如能给予及时、有效的治疗,患者生命可以得到挽救;否则,也可能会出现不良后果。

例如,当血清钙<1.75mmol/L时出现全身性痉挛的危险性极高;而>3.4mmol/L时出现高血钙危象的可能性很大,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2)当危急界限值一旦出现,就要求将其紧急通知负责治疗的医护人员,医生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开始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

所以,从危急值的出现到对患者进行治疗,要采取一系列紧急措施。

包括制定出具有危急值意义的试验项目和界限值,以及一系列应该采取的措施,并使其制度化、规范化。

4.什么是首诊负责制?

(1)首次接诊的医生即首诊医师,首诊医师对病员应认真组织就地抢救,不得推诿,刁难病人。

(2)对患多种疾病的急诊病人,首次接诊医师应根据此次就诊的主要疾病进行分诊,首诊医师认为不属本科病员时,应建立病历,做好有关检查和必要的处理后再请有关科室会诊。

(3)边缘或跨科疾病,同时会诊医师未做处理时,应由首诊医师处理,不得推诿病人,收住院有问题时,应及时请示。

(4)转诊他科时,首诊医师要待他科医师接诊,确认后属该科疾病,方能离去。

5、值班人员紧急替代制度?

一、门、急诊人员紧急替代制度

(一)门诊工作人员替代制度1、普通门诊若不能出诊,本人于开诊前及时通知本科室主任安排其他人员出诊。

2、专家门诊若不能出诊,本人于开诊前及时通知本科室主任安排相应职称的人员出诊。

3、临床医技科室值班人员若不能出诊,本人提前通知本科室主任安排其他人员出诊。

4、门诊部发现缺岗时,通知科主任及时安排相应的人员到岗。

(二)急诊工作人员替代制度1、 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本人如遇突发情况,及时报告本科二线、三线或科主任安排相应人员到岗。

2、接班人员未到岗,交班人员不能擅自离岗。

3、8小时以外或节假日急诊科有急诊患者需要会诊发现相关科室人员缺岗时,应及时通知总值班及相关科室主任安排相应的人员到岗应诊,不得延误急诊病人的诊治工作  

二、病房人员紧急替代制度

(一)白天:

如因工作繁忙而人员不足,或当班医务人员因意外情况不能坚持完成工作时,由其下一级医师替代完成;若后者没有能力完成该诊疗操作,则需向科主任报告,请求派相应的人员替代,如有必要,可报告医务科或院领导,予以协调解决。

(二)夜间及节假日值班人员出现意外情况不能坚持完成值班,应立即向科主任报告,由科主任安排相应人员替代。

6、心肺复苏操作要点

开放气道:

①施救者平行患者肩部水平。

②患者仰卧位坚实平面。

如为软床,胸下需垫胸外按压板,解开衣扣,腰带,暴露胸部,四肢无扭曲,去枕。

③如有明确呼吸道分泌物,应当清理呼吸道,取下活动义齿。

④采用仰头抬颏法开放气道。

应用简易呼吸器(有简易呼吸器的情况下):

①将简易呼吸器连接氧气,氧气流量8-10升/分(有氧源情况下)

②一手固定面罩于患者口鼻部(“EC”手法固定面罩)。

③另一手挤压简易呼吸器,吹气两次,每次持续1秒,吹气量以见到胸部起伏为宜

人工呼吸:

①口对口人工呼吸。

压额、捏鼻、包口吹气(双唇包绕病人口部形成封闭腔,用力吹气,送气时间为1秒)。

②用眼睛余光观察病人胸廓是否抬起。

③吹毕,松开鼻孔,侧转换气,注意观察胸廓复原情况,见胸廓抬起即可。

④连吹两口后,立即进行胸外心脏按压。

胸外心脏按压:

1按压部位:

胸骨中下1/3交界处(05版中定义为“两乳头连线的中点”,建议一并说出);

2按压手法:

一手掌根部放于按压部位,另一只手平行重叠于此手背上,手指上翘、并拢,只以掌根部接触按压部位,双臂位于患者胸骨的正上方,双肘关节伸直,利用上身重量垂直下压;

3按压幅度:

使胸骨下陷4-5cm;(儿童及婴儿:

下压胸壁厚度的1/3~1/2)

4按压:

放松时间=1:

1。

5按压频率:

100次/分钟(成人、儿童、婴儿一致);

6胸外按压、人工呼吸比率(按压-通气比):

30:

2。

7操作5个循环后再次判断患者颈动脉搏动及人工呼吸10秒,如已恢复,进行进一步的生命支持,如颈动脉搏动及人工呼吸未恢复,继续上述操作5个循环后再次判断。

安置患者,注意观察患者意识状态、生命体征及尿量变化。

7、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及封存程序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立即向科主任汇报,科主任则立即向主管部门汇报,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负责接待家属,组织有力措施进行救治,并同时向主管院长进行汇报,即启动医疗纠纷处理预案,进入处理程序。

2、患者或家属对医疗行为中发生的不良后果有疑议,或患者死亡家属不能接受,投诉至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即进行科室调查核实,科室配合主管部门向患者或家属进行通报、解释,从而启动医疗纠纷处理预案,进入处理程序。

3、(l)住院病历按《条例》规定予以封存,封存前应核对目录、页数,避免漏封、错封,并在封条上注明封存的时间,患者或家属签字,医疗机构盖章。

(2)抢救危急患者需补记病历的,应当于抢救工作结束后6小时内进行。

患者要求复印病历的,应按《条例》中规定复印,复印后加盖专用印记。

实物及病历的复印、封存,应当有医患双方在场。

4、对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争议,应当及时告知死者家属应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家属是否同意作尸检,都应在病历上签字;家属同意的,由医患双方共同书面委托尸检机构,医务处可以协助联系尸检单位。

8、列举科室需向上级报告制度

重大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报告制度,非计划二次手术报告制度、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9、术中意外情况和术式临时改变的处理程序

术中病人出现意外情况和术式改变时,术者要立即向科主任汇报,并根据术中探查情况请相关科室会诊,共同制订手术方案,必要时向医务处报告;必须向授权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详细交待术中探查情况、拟处理方案及风险情况,并取得书面签字同意。

10、临床用血应急预案

一、自然灾害和群发性事故而造成大量伤亡而导致血液制品告急时,报院领导和医务处暂停我院择期手术用血和非抢救治疗用血,全力保证此类临床用血的同时紧急联系血液中心调配血液。

二、疑难配血时,首先急抽配血标本送血液中心配血,同时临床积极进行抗休克治疗,扩容补充晶胶体液,保持血容量,同时术中采取低血容量稀释技术和血液回收技术,以保证手术的顺利进行,从而赢得疑难配血时间和后续血液供应时间,保障患者安全

三、RhD阴性患者抢救用血

及时与血液中心联系血源,同时做抗体筛查,如果抗体筛查阳性必须输注交叉配血相合的RhD阴性血;如果抗体筛查阴性可输注RhD阳性红细胞,要执行应急用血的批准程序。

四、如遇疑难定型、疑难配血的患者抢救输血,可直接给与患者O型红细胞和AB血浆,要执行应急用血的批准程序。

五、患者在抢救时标本无法采集或采集量过少而无法定型时,可直接给与患者O型红细胞和AB血浆,要执行应急用血的批准程序。

六、应急用血的批准程序

①   告知患者和家属病情,说明在紧急情况下输注的利与弊,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注明给患者带来的后果和并发症。

②    应急用血时,临床科室首先应报医务处(节假日及夜间报总值班),由输血科与河北省血液中心联系供应。

11、病历书写规定

一、三级医师查房次数要求为:

住院医师每天查房≥2次,主治医师每天查房≥1次,副高以上医师每周查房≥2次,新住院患者主治医师以上人员48小时内进行查房,危重症患者随时查房。

二、新的病历书写规范中,

(1)应当具体到分钟的有以下5种情况:

①急诊病人的急诊就诊时间;②住院病危患者病情变化的病程记录;③下达长期、临时医嘱;④抢救记录抢救时间。

⑤死亡记录时间。

(2)24小时内应完成的有以下8项:

①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②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③24小时内死亡记录;④交接班的接班记录;⑤转科记录的转入记录;⑥手术记录;⑦出院记录;⑧死亡记录。

(3)其它特殊时间要求:

①首次病程记录:

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

②术后首次病程记录:

术后即时完成。

③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

入院48小时内完成。

④会诊记录:

A.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48小时内完成;B.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

⑤抢救记录:

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完成。

⑥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患者死亡1周内完成。

三、急诊留观病历的书写

第一条患者病情有可能短时间内加重,为了明确诊断或需进行相应处理等情况时应留观。

留观原则上不超过48小时,72小时务必结束留观。

第二条留观的医师负责书写留观病历,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三条急诊留观病历内容包括急诊留观病历首页、急诊留观记录、日常病程记录、急诊留观小结、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留观医嘱单、护理记录、输血等各类知情同意书及会诊记录等。

第四条急诊留观病历一律按24小时制记录、每项医嘱、治疗以及病程记录均要注明时间,时间记录到分钟。

第五条新留观病人应在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各班医师交接班前完成),12小时内完成急诊留观记录,24小时内完成主治医师查房记录,≥48小时须有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

每天日班、夜班至少分别一次病程记录,医师交接班时应记录一次病程,患者病情变化随时记录。

第六条被邀请急会诊的医师应在病程中及时详细书写会诊意见,急诊留观医师在病程中记录会诊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抢救急危患者,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抢救记录,并注明抢救结束时间(以抢救措施停止,患者死亡或生命体征平稳开始计算)和补记时间,补记者应签名;抢救记录在病程中书写,书写内容及要求参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第八条输血(或血液制品)要在病程记录中记录输血的指征、种类、数量、有无输血反应。

第九条交接班在床旁进行,接班医师在病程中记录患者接班时情况。

第一十条谈话记录可使用病程记录纸,专页书写。

第一十一条体温、各种护理记录单由护士完成。

第一十二条留观医嘱单由负责医师和护士共同完成,分别签名。

第一十三条留观病人出观察室时必须记录去向,并在留观小结上写明离科时病情摘要,写明医嘱,并交待注意事项。

留观小结可以复写,一式两份,一份入病历,另一份交给患者保存。

第一十四条留观后做的化验检查报告单入留观病历中保存,结束留观收入院时未回报的化验检查报告单应在急诊留观病历中说明,报告单回报后入住院病历中保存。

第一十五条急诊留观病人的医疗表格除留观病历首页、留观记录、留观小结、留观医嘱单等专用表格外,其他医疗表格可用住院病历的表格。

第一十六条急诊留观病历首页要求有项必填,不能空项。

首页的前半部分由护士填写,自留观结束诊断以后的部分由留观医师填写。

第一十七条急诊留观病历的排列顺序参照住院病历的排列顺序。

第一十八条急诊留观病历的书写除急诊特殊要求外,其他参照住院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书写。

第一十九条急诊留观病历要在患者结束留观后3个工作日内送病案室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急诊留观病历的质量要求甲级率≥90%,与科室奖金挂钩。

第二十一条未尽事宜参照住院病历书写规范,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2、危重病人抢救、报告流程

13、相关法律内容

一、《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之规定: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十一等。

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1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灾害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应急预案内容及处理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立即启动我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由院领导担任总值班,保证政令畅通。

院领导要靠前指挥,分头把关,及时解决各种问题;加强24小时总值班管理,及时、准确接收上级下达的医疗抢救任务;院领导和行政中层干部必须24小时开手机,全体职工都要在本科室留有联系电话,外出要向有关部门请假,以保证随叫随到;各专业组立即进入紧急状态,并做好相应准备;保健处、医务处注意收集关于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及时向院长汇报。

15、一、院务公开内容:

1、重大事项决策,医院建设、学科建设等方面的发展规划,通过职代会、院周会公开。

2、重要人事任免及职称评定、薪酬体系情况,通过院周会公开。

3、重要项目安排:

重大建设、修缮项目以及大型医用设备购置等,通过党政联席会公开。

4、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按国家规定范围),通过年度工作总结大会公开。

5、医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完成情况,通过年度工作总结大会公开。

6、年度财务预决算收支情况,通过年度工作总结大会公开。

7、医院行政、医疗管理制度,诊疗常规、诊疗工作流程;护理技术规程及常规,通过文件汇编下发科室公开。

8、主要抗菌药品及高值耗材的使用监控情况,通过电子大屏幕每季度公开。

9、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物资采购和招投标情况,网上公开。

10、职工权益:

工资、福利、保险、进修等;领导班子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通过年度工作总结大会公开。

二、卫生部“八不准”

1、不准开单提成。

2、不准设立小金库。

3、不准接受患者“红包”、物品和宴请。

4、不准接受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5、不准违规转介病人收取回扣或提成。

6、不准乱收费或多收费用。

7、不准违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

8、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文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三、河北省卫生厅规定的六条高压线

1、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严禁收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临床促销费、处方费、宣传费”等各种名义的财物;严禁接受患者的红包、贵重礼品。

因特殊情况接受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上交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责令停止6--12个月执业活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执业医师法》吊销执业证书,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是党员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除以上处理外,还延期1--3年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在停止执业活动期间解除所聘专业技术职务。

2、严禁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回扣及各种名义的财物。

因特殊情况接受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上交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责令停止6--12个月现任工作。

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是党员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3、因违反上述规定受到查处的当事人,要同时给予扣罚奖金、待岗培训等相应处理。

4、严重失察,对收受回扣、红包问题处理不及时、不严肃,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5、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红包问题,监督不严,防范措施不到位,或设立开单提成的,视不同情况,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限期改正,同时,取消其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评优资格。

连续发生不正之风得不到治理的,对单位领导班子有关成员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6、医疗机构签合同时,应有禁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给予回扣的条款。

违反规定给回扣的,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工商、药品监督等部门处理,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立即停止履行合同,并停签相关后续合同。

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予以通报。

医疗机构2年内不再接受相关企业参与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四、我院医务人员常用文明服务用语(12句)

“同志”;“您好”;“请进”;“请坐”;“对不起”;“请放心”;“请稍等”;“别着急”;“请先回”;“请拿好”;“您慢走”;“再见”。

五、社会主义荣辱观——“八荣八耻”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六、我院“惠民病房”政策

对“低保”、“五保户”等贫困患者,复员、退伍军人,军烈属实行“一免三减”:

1、免收挂号费。

2、减收5%治疗费(不含材料费)。

3、减收10%检查费。

4、减收50%住院床位费。

七、患者投诉程序

按投诉类别,由办公室统一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解决。

涉及门诊、医技及窗口科室的由门诊部负责;涉及临床科室医疗纠纷的由医务处负责;涉及护理人员的由护理部负责;涉及服务态度、医德医风方面的由党办负责;涉及医务人员违纪、违规的由纪检监察负责。

八、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要注意询问患者的民族风俗和宗教习惯。

营养食堂设置专用炊具,并提供相应服务。

三甲复审医务人员院感部分应知应会

一、医务人员在医院感染管理中履行职责:

1、贯彻标准预防,严格执行消毒隔离、无菌技术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

2、遵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相关规定,做到正确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3、掌握医院感染诊断标准,持续对住院病人进行监控,发现医院感染病例时,及时留送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如实填报并积极救治患者。

发现医院感染流行趋势时立即报告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并协助调查;属于法定传染病的,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上报,做好相关消毒隔离工作。

4、按照手卫生规范,加强职业卫生防护。

5、参加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知识培训。

二、手卫生重点要加强洗手的依从性

(一)医务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洗手

1、直接接触病人前后,接触不同病人之间,从同一病人身体的污染部位移动到清洁部位时,接触特殊易感病人前后;

2、接触病人黏膜、破损皮肤或伤口前后,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伤口敷料之后;

3、穿脱隔离衣前后,摘手套后;

4、进行无菌操作前后,处理清洁、无菌物品之前,处理污染物品之后;

5、当医务人员的手有可见的污染物或者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后。

(二)洗手法

1.掌心相对,手指并拢,相互揉搓;

2.手心对手背沿指缝相互揉搓,交换进行;

3.掌心相对,双手交叉指缝相互揉搓;

4.右手握住左手大拇指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5.弯曲手指使关节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6.将五个手指尖并拢放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7.必要时增加对手腕的清洗。

三、掌握消毒隔离制度及明确隔离标示

(一)医院消毒隔离制度

1、医务人员工作时间应衣帽整洁。

操作时必须戴工作帽和口罩,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

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穿工作服不得进入食堂、餐厅或离开医院。

2、使用合格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处理。

3、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

凡接触皮肤、黏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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