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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加盟费可否退还

编号: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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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加盟费可否退还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合同期满加盟费可否退还

篇一:

法律专家分析:

加盟保证金是否应该退还

加盟保证金是否应该退还?

特许经营合同中一般都有保证金条款,即特许人签订加

盟合同时,收取被特许人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实践中,特许

人与被特许人经常就该保证金是否应当返还产生纠纷。

保证金是否应当返还与特许经营合同具体约定的保证

金的性质有关。

不同性质的保证金处理后果不同。

例如,有

的特许经营合同这样约定,“乙方(被特许人)向甲方(特许人)

缴纳5万元保证金,合同期内如果乙方无损害甲方品牌名誉

及违反合同相关条款的行为,合同终止时保证金全部返还”。

根据该约定,特许人收取的保证金应为质押担保,保证金是

为了担保合同全面履行(当然只是担保被特许人全面履行义

务)的一个担保债权。

如被特许人无违约行为,特许合同终

止时,保证金予以退还给被特许人。

乂如,有的特许经营合

同约定,“乙方交纳保证金5万元,每累计进货达3万元,

返还保证金一千元,直至返完为止;乙方年累计进货虽达到

18万元,甲方将乙方剩余保证金全部返还”。

该保证金本身

的性质不好认定,但对保证金的缴纳与返还应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合同期满后,未能返还的保证金是否应该退还被特许人?

笔者认为,如果保证金为质押担保,那么合同期满后,被特许人没有违约彳丁为的应该退还,大家对这一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没有太大争议;如果保证金返还被附条件,则合同期满后未能返还或没有返完的保证金也应该退还被特许人。

对后一情况,我在此阐述一下己见。

首先,根据合同约

定,该保

证金并不属于特许人所有,只是被特许人向特许人缴纳的一定款项,不属于质押担保(担保要有为保证履行合同债权的意思表示),合同中对保证金没有约定最终的处理结果,即并没有对被特许人达不到返还条件的法律后果或合同期内没返完的、合同期满后如何处理作出约定。

其次,占有保证金的依据丧失。

合同有效期内,保证金的返还受合同的制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根据进货虽逐步返还保证金;但是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必须在合同期限内将保证金全部返完,合同中也没约定合同期满以后,未返还或没有返完的保证金如何处理,所以,保证金就不再受合同的约束。

况且,由于合同已经失效,被特许人已不可能再通过履行合同来收回保证金。

虽然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但是,仅仅代表在合同期限内约定条件未成就,合同中也没有约定未达到成就条件将如何处理保证金,所以,合同失效后,所付条件已经不存在了,如果再以合同约定的条件不成就为由驳回被特许人的诉讼请求显然不合适。

占有保证金的依据丧失,仍然占有则构成不当得利。

再次,该保证金没有对价,如果不予返还,被特许人乂不续订合同或者特许人不与被特许人续订合同,那么保证金可能丧失了一切收回途径,这样对于被特许人显失公平。

第四,保证金并不归特许人所有,也没有对价,返还后,对于特许人不存在任何损失。

所以基于上述四点原因,合同期满后,保证金应该返还被特许人。

此类合同的问题就在于合同中并没有对合同期满后保证金的最终处理作出约定。

其实,我们深析此条款,虽然约定合法,但不难看出该条款是一条隐性条款。

被特许人订立合同时一般很难绕过这个弯

来。

我们来计算一下,按照上述条款约定,要想在合同

期内收回全部保证金则至少要进40万元的货物,达不到的无法收回保证金,在一个合同期内无法全部收回的,为了保证金可能还需要续订合同,再通过履行合同达到进货虽,才能全部收回,这实际上成了一个算数游戏。

被特许人只有不断进货达到一定的it,不管自己当地市场是否需求或者合同期满后,不得不再与特许人续约,继续进货累计达到约定的

进货虽,才能收回保证金,这不免有强迫交易之嫌。

当然,这个算术问题并不复杂,被特许人作为一名完全行为能力人,作为一名欲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也理应对行业有个考察和预期判断,结合当地市场需求、消费者的购买力和销售行情,综合分析是否能够达到如此大的进货虽。

他们之所以疏忽,一是因为条款比较隐性;二是受特许人宣传、介绍所吸引,更多的精力是看产品、听宣传,重点并不在于合同的条款内容,等考察完了,签订合同只是一个形式。

被特许人没有认识到特许经营合同的重要性。

篇二:

加盟商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加盟商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李广义律师以案说法之加盟商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特

许经营合同

案情介绍

20XX年1月17日,刘某(原告)与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书,被告授权原告开设并经营酷xX精彩卡通屋。

双方合同第11条约定:

酷XX标志、标识及酷xx精彩卡通屋企业VI形象,店面形象和空间设计系统属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所有,XX,其他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使用;第12条约定:

被告授权原告在辽宁省沈阳市xx区开店并经营酷xx精彩卡通屋,并可使用被告的标志标识、企业VI形象、店面形象和空间设计系统;第13条约

定:

原告应在授权经营地,从20XX年1月17日起至20XX年1月16日止,持续经营酷XX精彩卡通屋,开店规模为店中店级别点;第21条约定:

在协议签订时,原告需向被告交纳加盟费12800元,此费用在协议履约期内累计进货达到1万元时(从第二批进货起结算),被告返还加盟费人民币500元给原告,直至加盟费全部返还为止,若原告未达到规定进货虽,则不享受加盟费返还政策;第22条约定:

告需向被告交纳协议履约保证金4000元,此费用在协议履

约期满时被告一次性全额返还给原告;第31条约定:

协议

生效后,被告向原告提供授权铜牌、开店资格证、彩色宣传画、商标准用证等相关证件,有权要求原告按规定统一使用被告的企业形象识另U系统等。

第33条约定:

被告有义务向

原告提供经营指导、营销培训及帮助原告搞好内部管理。

第34条约定:

被告免费向原告提供统一的酷XX卡通屋店面设计和空间装修方案。

第35条约定:

被告向原告免费提供开店初期的开业赠品,包括吊旗、海报、特价牌、贵宾卡、购物袋等。

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纳加盟费12800元及保

证金4000元。

合同签订后,刘某陆续累计向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支付货款27795元,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将货发给了刘某。

刘某收到货以后,发现货物质虽极差,与合同约定不符,与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的宣传、承诺更是相差甚远。

由于北京某儿

童用品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相应义务,其亦不具有特许人进行特许经营应当具备的最基本条件,致使刘某开业手续不完备,开业效果极差。

刘某认为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遂将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

1、判令解除刘某与北

京某儿童用品公司于20XX年1月1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判令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退还刘某加盟费12800元、保

证金4000元;3、判令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辩称,其没有违约行为,公司的宣传画册等商业广告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印制的宣传手册,是针对不特定人发出的,其目的在于邀请不特定的人订立合同,无须受宣传手册上内容的约束。

提供的产品也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货物交付后,在刘某验货并未提出质虽异议的前提下,应该认定产品提供者已经完成了产品交付义务,并且产品质虽符合合同约定。

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已履行协议约定的根本义务。

刘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其次,刘某不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本案中双方所签加盟合同的目的,是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与刘某进行合作经营,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授予刘某特许经营权并向其提供商品,

刘某向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这个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质虽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应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的责任,因这种违约行为不是合同解除的充分条件,故本合同不能解除,刘某的诉讼请求于理不合,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判断合同的性质,主要应该根据合同所约定的具体内容来认定,而不是根据合同所冠以的名称。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名为合作,但其内容系被告将其拥有的产品标志、标识、企业形象、商标等经营资源许可原告使用,由原告在合同约定的经营模式下统一经营,原告为此支付相应费用,并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上述约定完全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要素,故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实质系特许经营合同。

该合同反映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

本案合同签订于20XX年1月,因此本案应当参照在此期间施行的《商品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原告作为被特许人,与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目的,意在由特许人规定的统一系统或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活动,具体来说即是协议中所约定的享有被告所提供的专业经营指导、营销培训以及统一的酷xx精彩卡通屋店面设计

和空间装修方案,并有权获得被告提供的授权铜牌、开店资格证、彩色宣传画、商标准用证、开业赠品、企业形象识别系统等相关手续,原告在此基础上进行经营,从而实现特许经营的成功复制。

被告在审理中以原告出示的销售出库单并未加盖公司公章为由从而否定货物的真实性,同理,其向法庭出示的开业赠品清单、培训及应用手册、培训教程、教案等资料亦未加盖公司公章,故在原告否认收到上述文件的基础上,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至于被告出示的企业标志准用证、授权委托书、开店资格证,由于其并未提供原告的签收手续,故对于其将上述证书已提供给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故此被告于本案中并未举证证明其于签约后向被特许人原告予以专业经营指导、营销培训及店面设计和空间装修方案,且不能证明已履行了诸如提供授权铜牌、开店资格证、彩色宣传画、商标准用证、开业赠品、企业形象识别系统的义务,尽管被告主张上述义务应系附随义务,但对此本院认为,特许经营合同并非一般的加盟代理合同,其主要特征之一即是受许人在特许人规定的统一系统或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活动,换言之,受许人所开展的经营能够与特许人所经营的模式相复制,具体来说,特许人必须向被特许人授予特许经营使用权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续,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指导被特许者做好开店准备,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供应,

此并非合同的附随义务而系合同的主要义务,故被告作为特许人未履行上述主要义务,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因此而主张解除合同,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现原告要求被告

返还加盟费及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某儿童用品(北京)有限公司于

二。

七年一月十七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终止履行;

二、被告某某儿童用品(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刘某加盟费一万二千八百元及保证金四

干兀。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

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

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简

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

经营活动。

”具体来说就是统一的管理模式,统一的经营模式,统一的形象标志,统一的产品或服务渠道。

而这些经营管理模式和经营资源就体现在门店的装修装潢、授权证书、经营指导和培训、监督等大虽日常的工作当中。

特许经营合同主要特征之一即是被特许人在特许人规

定的统一系统或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活动,换言之,被特许人所开展的经营能够与特许人所经营的模式相复制,具体来说,特许人必须向被特许人授予特许经营使用权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续,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指导被特许人做好开店准备,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供应,此系合同的主要义务。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征,可以判定除了产品供应或技术服务传授之外,如何扶持被特许人成功运营复制过来的经营模式也是特许人的主要义务,这也是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不同于一般商业活动的本质区别。

本案中,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后,原告即向被告交纳了加盟费及保证金,被告也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授权铜牌、开店资格证、商标准用证等相关证件以及交付开业赠品、彩色宣传画、企业形象识别系统等物品,并向原告提供经营指导及培训等义务,这是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被告需要履行的主要义务,虽然被告在答辩中称其已履行上述义务,但其并未能举证证明,因此根据举证规则的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被告败诉是正确的。

目前许多企业不重视为被特许人提供服务后,建立“签收回执或服务备案制度”,认为做了就行了,但恰恰这样做

风险很大,所以,建立“签收回执制度和构建经营指导制度”

是切实的,更是必要的。

篇三:

加盟合同

加盟合同

(一)

本合同由下列各方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

市订立: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

姓名: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就e多e牌服装加盟店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

础上达成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为拓展e多e服装品牌在xx市(地区)的营销市

场,甲乙双方本着发展的诚意,同意乙方在该地区经销甲方

的e多e品牌系列服装。

第二条

乙方专卖店的经营场地必须以设在繁华地段或者大商

场的专卖店作为营业场所。

xx年度我们将以外套为主,大家

可适当搭配其它品牌的种类。

xx年度我们的种类将向多样化

发展。

第三条

各专卖店可自行装修,但是必须以中等以上的装修水平

对待。

我们也将提供装修参考及一些宣传图片

第四条

乙方预存金在x元以上,用于支付e多e品牌服装进货

及进货中所产生的费用。

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进货价为及其它甲方实际所属的络对外批

发价的基础上打8.7折。

第六条:

乙方春秋两季的平均每季进货数虽超过300件,将返还

此季度进价总额的百分之三;春秋两季的平均每季进货数虽

超500件,将返还此季度进价总额的百分之五。

乙方夏季的

进货数虽超过450件,将返还此季度进价总额的百分之三;

夏季的进货数虽超过600件,将返还此季度进价总额的百分

之五。

乙方冬季的进货数虽超过350件,将返还此季度进价

总额的百分之三;乙方冬季的进货数虽超过500件,将返还

此季度进价总额的百分之五。

返还金额将在每个累计周期完

成后充进乙方预存金额内。

第七条:

乙方的零售价不得低于及其它甲方实际所属的络对外

批发价的一点八倍(比如络批价60元的服装,零售价不得

低108元)!

如有特殊原因,可与甲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甲方所属的所有站不得接纳除乙方外,xx市的任何批发

客户,乙方有权力对甲方的本条所说明的诚信进行任何方式

的验证(比如以代理地区其它批发客户身份进行验证),一

经发现甲方向xx市的任何地址进行十件起的批发行为发货,

可按甲方违约处理。

第九条

乙方每次进货均从预存款中扣除。

第十条

预存款只能用于支付e多e品牌服装进货及进货中所产

生的费用,不以其它方式退还。

第十一条

乙方所有进货可享有百分之七十的调货率(收货起两月内),特价品、低价品,不享有换货率。

第十二条

乙方每次调货,服装附件不全或污损的不能调换。

第十三条

若进货后发现次品,请在一周内告知公司,并说明次品原因,如果属实,退换费用可由甲方支付。

第十四条

一方对因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且该义务不受本协议履行终止或解除的限制。

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等各种法律文件;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

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

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如自然灾害、地震和国家

政府管制等等。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

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

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

行的证明。

经书面通知之后,本协议内受影响之条款可在不能履行

期间及受影响之范围内中止履行。

但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

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责任。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如果甲乙方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将本终止本合同,甲

方退还乙方所有的剩余预存金额。

违约方按本协议约定所支

付的违约金如果低于对方因该违约行为所实际受到的损失

(包括各种因之产生的费用、开支、额外责任,以及合同履

行后所可以获得的直接利益),则对方保留进一步要求违约

方进行补偿的权利,但必须提供相关损失的证明,且不得超

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行为所

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本协议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管辖。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

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如果经协商未

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

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

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

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

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

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

任何一方一次放弃

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并不等于今后均放弃违约追偿。

所有放

弃应书面做出。

第二^一条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

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

各方可根据后继

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

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

如本协议包含的某一条款或某些条款无论在任何方面

由于任何原因被认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这种无效性、

非法性或不可执行性将不影响本协议中任何其它条款及整

个合同的有效性。

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

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

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

采用数据电文

形式通知或通讯的,是指该数据电文进入被通讯人的收件系

统。

3—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

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

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

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及预存金额到达(可银行转帐也可现金支

付,银行转帐以凭证条为准)之日起生效。

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协议一式xx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各方当事人各

执XX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

(签字)

加盟合同

(二)

甲方:

乙方:

各自的的权利和义务,的工作,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

第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签订协议后,经甲方授权,乙方在当地成立站分支机构,并以甲方名义在当地工作,办公地点及办公设备乙方自行解决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便于工作的文字资料,办班或举办讲座,在师资有权要求帮助。

可优先优惠运作联合会策划的项目。

3、协议签定后,乙方须上交加盟合作费币元,为签定协议即日起一年。

合作双方满意可续签。

4、乙方每次开公开课或内训课需要甲方帮助设计课程

和聘请老师,需提前25天申请,老师的讲课费用和差旅费由乙方。

5、乙方给当地学员发资格证书,按证书成本

费支付给甲方:

初级(元)、中级(元)、

高级(元)、特级(元)。

证书按价格支付,不同证书有不同补充协议。

6、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在当地工作遵纪守法,协议条理工作,否则,撤销合作协议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条甲方乙方支持

1、品牌资源:

享受品牌带来的力及连锁加盟

体系,标识、形象、管理体系、运作模式等,还可部委一级

社团组织,主办大型社会活动。

2、项目资源:

甲方将为乙方精心设计、独具的专业培

训及系列课程、权威资格认证及管理咨询项目,并开发新的

市场核心竞争力的优秀项目,以适合培训市场的需求,市场。

3、人力资源:

甲方为乙方官员、中外知名专家教授、

高级培训师、着名企业家、职业经理人资源,为加盟合作者

节省公关经费,节约讲师课费等许多费用,辅助合作伙伴永

续的人力资源保障。

4、管理模式:

甲方为乙方的管理系统及人事培训,传

授培训认证管理模式,规范并合作伙伴培训认证

体系,使其更具号召性、权威性、系统性、科学性。

5、协助运作:

先进的培训认证模式及系统体

系,甲方为乙方管理支持,并协助合作伙伴在所辖区域内的

培训认证教育市场运作。

6、市场支持:

甲方将细分市场,加盟机构在同一城市

或地区仅此一家,以该加盟机构的市场占有率及利润。

遍及全国的营销络,多样的市场活动,及乙方的

市场力。

7、资料支持:

甲方为乙方所培训认证教育教材(或讲

义)、资格证书、结业证书、研修班证书、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库证书及培训认证市场宣传资料,帮助合作伙伴开拓培训市场,获取利润。

证书的价格补充协议规定。

8、站支持:

甲方站将宣传乙方,并发布乙方关于公司简介、管理培训、资格认证、管理咨询及服务在内的最新信息。

9、信息支持:

有专业收集国内外教育市场信息,综合分析给乙方,以便乙方随时国内外教育流行、教育资讯。

10、策划支持:

甲方将为乙方论坛、年会等大型活动的策划方案,的策划方案复制和推广。

11、办事处支持:

甲方可乙方办事办公寓所,轻松乙方驻办事处的功能。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及协议的期限和解除

1、甲方有权和监督乙方工作,有权对乙方违规违纪事件严肃。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双方无法工作时解除。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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