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分类明细9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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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分类明细90

 

山东省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明细

 

山东省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明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煤矿[2005]133号文等规定,结合山东实际,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煤矿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煤炭安全规程》第四十八条,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标准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人数的。

(从2007年进行备案,每两年进行一次修订,当采掘地点发生变化时需调整劳动地点时及时备案)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瓦斯检查员要按瓦斯巡回路线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进行检查,对所有采、掘工作面、峒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必须纳入检查范围。

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二次;对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至少检查一次;瓦斯涌出异常地点设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漏检、假检的;

3、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或有超限记录却未采取相关措施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回风井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8、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执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

9、有瓦斯动力现象或邻近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本矿井未按要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

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款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山东省煤矿瓦斯矿井瓦斯涌出异常区认定标准》

1、采煤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2m3/min,掘进工作面大于1m3/min的;

2、钻孔内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上的;

3、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1%持续24小时以上的;

4、有瓦斯引起的炮声或喷孔或巷道积水中冒气泡等异常现象的;

5、生产采区的采空区内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上的;

6、有冲击地压威胁的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m3/min,月产量10万吨及以上的综放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m3/min的;

7、掘进工作面停风后,30min内瓦斯浓度达到2%或以上的;

8、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2MPa,瓦斯含量大于3/t的;

9、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内(切顶线往里3-5m)瓦斯浓度大于2%的;

10、存在其他瓦斯涌出异常情况的;)

五、瓦斯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1、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2、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和报警的。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计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

用来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氧气浓度、风速、负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窗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通风机开停等,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等)

六、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风量计算)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七、综合防尘系统不健全的

1、防尘用水水质、水压、水量不能满足安全需要的;

2、井下积尘超过规定的;

3、防尘系统不健全或未按规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

八、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治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煤层自然发火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

一是煤层本身必须具有自燃倾向性;二是有连续适宜的漏风供氧条件;三是热量易于积聚。

采煤工作面撤面后,要将工作面上下巷道进行密闭,密闭墙要进行掏槽砌实,不得漏风,并留设检测孔、观察孔、防水孔,还要预设监测疏管,若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密闭墙因受矿压变形造成漏风就会造成采空区内的浮煤、煤柱产生自燃,煤层自燃分为潜伏期、自热期、自燃期

1、潜伏期

自煤层被开采接触空气起至煤温开始升高所经过的时间区间称为潜伏期或自燃准备期。

在潜伏期,煤与氧的作用是以物理吸附为主,放热很小。

在潜伏期之后,煤的表面分子某些结构被激活,化学性质变得活泼,燃点降低,表面颜色变暗。

在潜伏期的长短取决于煤的分子结构、物理化学性质和外部条件。

若改善煤的散热、通风供氧等外部条件,可以延长潜伏期。

2、自热期

随着时间增长,煤温度开始升高到达着火点所经过的时间区间称为自热期或自热阶段。

经过潜伏期,被活化了的煤炭能更快的吸附氧气,氧化速度增加,氧化放热量较大,如果来不及散热,煤温就逐渐升高,当煤温逐渐升高到某一临界温度(一般为70℃)以上时,氧化急剧加快,产生大量热量,使煤温继续升高。

这一阶段的特点是:

(1)氧化放热较大,煤温及其环境(风、水、煤壁)温度升高;

(2)产生CO、CO2和碳氢类(CmHn)气体产物,并散发出煤油、汽油味和其他芳香气味;

(3)有水蒸气生成,火源附近出现雾气,遇冷会在巷道壁上凝结成水珠(俗称巷道“出汗”);

(4)微观结构发生变化,如在达到临界温度之前,改变了供氧和散热条件,煤的增温过程就自然放慢而进入冷却阶段,煤逐渐冷却并继续缓慢氧化到惰性的风化状态,失去自然性。

3、自燃期

煤温度升高到燃点后,若供氧充分,则发生燃烧,出现明火和大量高温烟气,烟气中含有CO、CO2和碳氢化合物;若煤温达到燃点后,供氧不足,只产生烟雾而无明火,煤发生干馏或阴燃。

煤炭干馏或阴燃与明火燃烧稍有区别,CO多于CO2,温度低于明火燃烧。

漏风给煤炭自燃提供必须的氧气,漏风强度极限大小直接影响着煤体的散热。

采空区漏风强度大于1.2m3/(minm2)或小于0.06m3/(min.m2)时都不会发生自然火灾。

最危险的漏风强度为0.4m3(min.m2)~0.8mm3/(min.m2).在防火工作中,必须尽量减少漏风。

九、爆炸材料和爆破作业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1、爆炸材料库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2、未建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3、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4、未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放炮员带警戒牌,班组长带放炮命令牌,瓦检员带放炮牌)

十、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含非煤矿山)及废弃老空(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6、防、排水系统不完善、防排水设备和设施不完好的;

7、井口标高低于历年最高洪水位的;

8、未制定雨季三防工作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按时完成计划项目的;

注:

“雨季三防”重点工程的分类界定

1、地面工程:

疏通河道,铺砌河底,建河堤挡水墙,筑河

堤,建防洪站,新挖泄洪通道,填古井,塌陷区、斑裂区防渗防洪治理,井口低于历史最高洪水位矿井防洪工程,回填取土、挖沙、盗采坑,增建改造主输电线路,改扩建变电所,增加更换变压器。

2、井下工程:

变电所改造,排水系统改造(增加或更换的:

水泵、变压器、电控设备、排水管路),增或扩建泵房,增或扩建中央、水平及受水威胁的下山水仓,新建与加固挡水墙(门),新砌或扩修主要大巷排水沟。

 

9、开采区域上部采空区有积水水患,未排除隐患、进行采掘活动的;

10、受底板承压水威胁严重、开采前未编制防治水设计进行治理的;

11、地表水下、煤层露头等部位开采,未组织专家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12、矿井施工的防水隔离设施无设计、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

(1.巷道在水淹区下或老窑积水区下掘进时,巷道与水体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巷道高度的10倍。

2.在水淹区下或老窑积水区下同一煤层中进行开采时,若水淹区或老窑积水区的界线已基本查明,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当按附录三之二的规定留设。

附录三之二、含水或导水断层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含水或导水断层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图3-2)可参照下列经验公式计算:

 ≥20m

式中L--煤柱留设的宽度,m;

 K--安全系数,一般取2-5;

 M--煤层厚度或采高,m;

 p--水头压力,MPa;

 Kp--煤的抗拉强度,MPa。

3.在水淹区下或老窑积水区下的煤层中进行回采时,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不得小于导水裂缝带最大高度与保护带高度之和。

十一、超层越界开采、擅自开采保安煤(岩)柱;

1、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坐标控制范围进行开采的;

  2、擅自开采保安煤岩柱的;

  3、超过规定的煤层上、下限开采的。

十二、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2、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3、在现有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冲击地压危险,未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的。

十三、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使用列入国家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的;

  2、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3、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4、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的;

5、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和工艺目录(第三批)

序  

号  

设备或工艺名称(型号)  

禁止原因  

禁止  

期限  

替代产品及优点  

备注  

1  

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mm,电压660v及以下)  

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大量使用,电机防护等级为IP44,电机接线盒内易产生积水,存在安全隐患。

能耗高、效率低、噪声大。

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列为淘汰类产品。

  

立即  

禁止  

替代产品为YB2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防护等级提高到IP55,增加了安全性,提高了效率,降低了噪声。

  

   

2  

BKD9系列矿用隔爆型真空馈电开关  

产品保护存在欠缺,保护插件拔掉后,仍能继续工作,造成事故隐患。

  

立即  

禁止  

KBZ系列矿用隔爆型真空馈电开关。

  

   

3  

采用DW80空气断路器的馈电开关  

DW80空气断路器在遇到故障大电流时触头分断能力差,易发生短路。

  

立即  

禁止  

真空馈电开关  

   

4  

3t直流架线式井下矿用电机车  

上世纪50年代投入使用,司机室仅有顶棚,周边为敞开式,安全性差;车架较高,运行稳定性较差;采用单电机拖动,功率小,牵引性能较差;采用开启式一级齿轮传动,齿轮磨损严重,能耗大;采用电阻降压方式供电照明,能耗大。

已先后被原国家经贸委6号令(1999年)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列为淘汰类产品。

  

立即  

禁止  

新型架线式电机车,司机室为封闭式,安全性好;车架重心低,有利于机车运行的稳定性;采用双电机,功率大,牵引性能得以提供;采用两级传动变速箱,改善齿轮工作环境,提高了寿命,降低了能耗;采用直变器方式供电照明,能耗低。

  

   

5  

8t以上采用电阻调速的防爆特殊型电机车  

该类电机车通过转换触头调整串入电阻阻值进行调速,无灭弧装置,触头更换频繁;且由于配件生产原因,司控器容量无法满足要求,存在安全隐患;在串入电阻运行时,电阻消耗大量无谓能量。

  

2012年底  

采用变频调速、直流斩波变压调速的防爆特殊性电机车。

此类型的机车起动平稳、起动力矩大,由芯片控制的电力元件不易损坏,减少了无谓的能耗和维修费用,安全性高  

   

6  

7t以上(含7t)电阻调速架线式工矿电机车  

该电机车通过转换触头调整串入电阻阻值进行调速,无灭弧装置,触头更换频繁;在串入电阻运行时,电阻消耗大量无谓能量  

2012  

年底  

采用变频调速、直流斩波变压调速的架线式工矿电机车。

此类型的机车起动平稳、起动力矩大,由芯片控制的电力元件不易损坏,减少了无谓的能耗和维修费用。

  

   

7  

JTK型矿用提升机  

与被淘汰的JKA、KJ等提升绞车的结构原理相同,潜存问题相似。

卷筒是由两半的铸铁法兰盘与薄钢板弯制而组成,卷筒受力后易裂开。

制动器是双回路的瓦块式制动器系统,双回路制动不同步,制动系统组成部件复杂,可靠性差  

立即  

禁止  

JK系列矿井提升机,其结构合理,强度高,制动效果好,安全保护装置齐全。

  

   

8  

使用继电器结构原理的提升机电控装置  

与第二批目录淘汰的TKD提升机电控结构原理相同,存在的缺陷相似,故障率高、维护量大且困难,系统功能不完备、参数标定困难,安全可靠性差、能耗高、效率低、噪声大  

2012  

年底  

采用PLC控制的提升机电控。

  

   

9  

6DA多级泵  

效率低,已列入工业和信息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公告工节〔2009〕第67号)。

  

立即  

禁止  

   

   

10  

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  

额定防护时间短,不符合《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中“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的规定  

2013  

年7月  

底前  

额定防护时间在30分钟以上的自救器。

  

   

11  

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  

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使用条件非常有限,只能用于氧气浓度大于17%及一氧化碳浓度小于1%的灾害环境中;安全性较差,国外很少采用。

  

立即  

禁止  

化学氧自救器、压缩氧自救器。

  

   

12  

电动锚杆钻机  

作业时,冲洗水下落后淋湿电动机,电动机存在漏电等安全隐患,如果干式作业,产生的粉尘量大,对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危害大  

立即  

禁止  

气动锚杆钻机  

   

13  

支腿式电动凿岩机  

电动机受潮后存在安全隐患。

  

立即  

禁止  

气动凿岩机钻机  

   

14  

煤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滑片与内壁摩擦时可能产生火花,存在安全隐患;整机效率低。

  

2013  

年底  

螺杆式、活塞式空压机。

  

   

15  

干式混凝土喷射机  

作业时产生的粉尘量大,对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危害严重,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立即  

禁止  

湿式混凝土喷射机  

   

16  

钴酸锂离子蓄电池  

钴酸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性能低,可靠性差,在过充和异常情况下可能发生爆炸。

  

立即  

禁止  

满足安全性能要求的锰酸锂、磷酸铁锂蓄电池。

  

   

17  

单体滑移顶梁放顶煤工艺  

安全性低,曾发生过重大事故。

  

立即  

禁止  

综采放顶煤工艺  

   

  十四、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单回路供电的;

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3、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备用回路不能担负全部负荷的。

十五、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2、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3、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4、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5、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十六、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或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整体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煤矿(矿井)实行整体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3、整体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4、整体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5、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十七、煤矿改制期间和改制后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在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煤矿改制期间和改制后,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2、煤矿改制期间和改制后,未明确政府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3、煤矿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十八、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的

1、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经费不足的;

2、未进行全员培训教育或考核不合格仍安排上岗的;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十九、受自然条件或自然灾害影响严重的

1、开采极薄煤层的采煤工作面支护后空间净高度低于0.6m的;

2、矿井采深超千米未经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的,或论证认为现有技术条件难以保证开采安全仍进行生产的;

3、矿井处于低洼地带或附近有河流、湖泊、水库未采取防止地面水溃入井下措施的;

4、未制定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规定的。

二十、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

1、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或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

2、有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的。

 

1.特别监控(A级):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施工,报告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并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任务、负责机构、人员、资金、时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治理方案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下属煤业公司)同意后,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2.重点监控(B级):

一般安全隐患,安全隐患须在一定限期内完成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应在整改期间内停止作业。

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定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后,方可恢复作业。

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下属煤业公司)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3.一般监控(C级):

一般安全隐患,安全隐患可立即或当场整改。

由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整改、验收,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国家安全监管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本次申报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申报的类别如下:

1)贮罐区(贮罐);

2)库区(库);

3)生产场所;

4)压力管道;

5)锅炉;

6)压力容器;

7)煤矿(井工开采);

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9)尾矿库。

具体申报范围如下所述。

1.贮罐区(贮罐)

贮罐区(贮罐)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1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贮罐区或单个贮罐。

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贮罐区(贮罐)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贮罐区内储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储存量。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1贮罐区(贮罐)临界量表

类别

物质特性

临界量

典型物质举例

易燃液体

闪点<28℃

20t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28℃≤闪点<60℃

100t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10t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爆炸下限≥10%

20t

氨气等

毒性物质*

剧毒品

1kg

氰化钠(溶液)、碳酰氯等

有毒品

100kg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有害品

20t

苯酚、苯肼等

*注:

毒性物质分级见表2。

表2毒性物质分级

(GB15258-199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分级

经口半数致死量LD50(mg/kg)

经皮接触24h半数致死量LD50(mg/kg)

吸入1h半数致死浓度LC50(mg/l)

剧毒品

LD50≤5

LD50≤40

LC50≤0.5

有毒品

5<LD50 ≤50

40<LD50 ≤200

0.5<LC50 ≤2

有害品

(固体)50<LD50 ≤500

(液体)50<LD50 ≤2000

200<LD50 ≤1000

2<LC50 ≤10

2.库区(库)

库区(库)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3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库区或单个库房。

储存量超过其临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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