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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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

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通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通信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原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通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纳入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初级(助理通信工程师)、中级(通信工程师)和高级(高级通信工程师)三个级别层次。

初级、中级职业水平采取考试的方式评价,考试实施后,不再进行通信工程相应专业和级别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高级职业水平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

取得高级职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证人员,可按规定申报评审高级通信工程师任职资格。

重庆市高级通信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组建,挂靠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实施工作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共同组织开展。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采取全市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方式,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考试相关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工作;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会同重庆市通信管理局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审核发放职业水平等级证书。

第八条报名参加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电信工作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报名参加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水平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通信工程中专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5年;

2.取得通信工程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通信工程大学本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1年。

4.取得其他工程类专业上述学历,其从事通信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条报名参加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中级水平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通信工程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通信工程大学本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通信工程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通信工程硕士学位,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通信工程博士学位;

6.取得其他工程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其从事通信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一条报名参加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水平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通信工程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获得通信工程师资格满6年;

2.取得通信工程大学本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获得通信工程师资格满5年;

3.取得通信工程双学士、硕士学位,从事通信专业工作,获得通信工程师资格满4年;

4.取得通信工程博士学位,从事通信专业工作,获得通信工程师资格满1年;

5.获得其他专业工程师资格或上述相关专业学历、学位,从事通信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二条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合格,颁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共同用印的《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高级考试合格领取成绩通知单(从考试当年计算,两年内有效)按相关要求申报评审高级通信工程师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重庆市通信专业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证书和任职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考试。

 

第三章职业能力

第十四条取得重庆市通信专业初级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1.了解国家电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通信行业管理各项规定;

2.具有一定的通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掌握本专业一般性操作技术;

3.能够解决通信专业工作中的一般性技术问题;

4.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并熟练使用计算机。

第十五条取得重庆市通信专业中级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

1.熟悉国内外电信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通信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有较丰富的通信专业工作经验;

2.了解国内外通信市场本专业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能够独立解决本专业比较复杂或疑难的技术问题;

3.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应用和网络维护能力,能够解决计算机应用和计算机网络维护中的技术故障;

4.能够指导本专业初级技术人员和协助高级技术人员工作,具有处理与本专业相关的一般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5.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十六条取得重庆市通信专业中级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的基本能力外,还应分别具备本专业的职业能力:

1.交换技术专业

(1)熟悉电话交换网、信令网、智能网、语言服务系统的原理和技术特点,掌握各系统的运行维护指标与验收标准,对网络进行管理;

(2)熟练使用各种命令修改相应用户数据,使用各种指令检查、修改局数据;能够迅速判断和处理交换系统各种紧急故障,提出改进维护的技术措施;

(3)能够对交换网的规划设计、扩容系统及集成、交换设备改造等,提出改进措施和解决方案,并能提供技术支持。

2.传输与接入专业

(1)熟练掌握数字配线架(DDF)、光纤配线架(ODF)电缆与光纤的连接技术;能够指导系统设备的设备安装、调测工作,并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

(2)掌握电信接入网系统、监控系统、同步网系统的标准、设计标准、技术规范、维护规程;

(3)能够利用网管和本地终端进行电路链接和性能监测,依据其告警信息准确判断网络故障并进行处理,组织实施电路应急调度及时恢复业务。

3.终端与业务专业

(1)熟悉6P’S营销组合因素及其在电信产品中的应用,能够灵活运用通信产品的差异化策略;

(2)掌握电信业务的不同市场信息和运用消费者电信消费行为分析方法,制定开拓电信业务的市场开发策略与方案;

(3)熟练运用网络终端系统及网络管理支撑系统,为通信业务的科研开发、业务设计提供技术支持,为客户提供终端与业务的服务。

4.互联网技术专业

(1)熟悉互联网和数据网技术规范、标准、网络设计、网络优化、计费系统,掌握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

(2)熟悉所维护的互联网和数据网设备的工作原理,掌握其使用、维护和检修技术,能处理各种网络的技术故障;

(3)能够维护区域内的网络拓扑结构及网络组织,跟踪各种网络发展新技术,及时提出更新措施与实施方案。

5.设备环境专业

(1)熟悉通信设备环境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集中监控系统的网络技术、网络互联和系统组网技术;

(2)能根据现场采集数据,分析电源、空调设备运行状态,及时发现问题排除故障;能对监控系统进行遥信遥控监测,掌握系统冗余技术,能进行软件容错与诊断设计;

(3)解决发电机组及大容量不间断电源(UPS)的疑难技术故障,处理机房空调系统、供电系统、监控系统的复杂技术问题。

第十七条取得重庆市通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除应具备上述中级要求的基本能力和职业能力外,还应具备以下能力:

1.具有主持或主要承担通信系统相关专业领域设备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能力;

2.具有主持或参与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的企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编制工作,并能用以指导系统运行维护,技术管理,项目的立项论证、研究设计、组织实施等工作能力;

3.具有主持或参与主持本专业相关重要研究课题,完成重要工程或经营项目的立项论证、方案设计、实施组织管理工作能力能力;

4.具有主持或参与主持本专业相关的重大项目的开发、实施、验收、测试和运行工作能力;

5.具有主持或参与主持本专业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系统安装调试、实施组织管理等工作能力;

6.具有主持或参与主持本专业领域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维护和管理工作能力;

7.具有培训、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相关技术工作能力。

 

第四章继续教育

第十八条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应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信息,保持与其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专业水平。

第十九条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要求,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制定通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教学管理办法,委托相关机构负责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条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其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由施教机构和主管单位进行考核,登记在《继续教育证书》和《继续教育登记卡》上,并以此作为登记备案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取得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业水平证书,表明其已具备助理通信工程师岗位职务的水平和能力;取得通信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业水平证书,表明其已具备通信工程师岗位职务的水平和能力;取得通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任职资格证书,表明其已具备高级通信工程师岗位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和相应专业岗位工作需要择优聘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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