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粤高法刑二终字第33号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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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33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33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伊雄,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从化市,文化程度初中,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曾扬、阮家瑜,从化市法律援助处律师。

  原审被告人周柏桃,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从化市,文化程度高中,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6月17日被羁押,同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卫洪,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从化市,文化程度初中,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东明,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从化市,文化程度初中,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6月23日被羁押,同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柏桃、周卫洪、黄东明、吕伊雄犯贷款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吕伊雄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1年7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周柏桃、周卫洪、黄东明提供虚假资料、以假购车真骗贷、一车多贷的手法,先后多次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广州越秀支公司等保险公司投保,骗取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等多家银行贷款,在偿还部分贷款后停止还款,造成银行及保险公司损失,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吕伊雄帮助被告人周柏桃多次骗取银行贷款。

  被告人周柏桃共骗取银行贷款合计人民币2216000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89312085元;被告人周卫洪共骗取银行贷款合计人民币1474000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16332382元;被告人黄东明共骗取银行贷款合计866000元,造成损失人民币61732482元;被告人吕伊雄帮助被告人周柏桃骗取银行贷款合计人民币1220000元,造成损失人民币99872613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周柏桃、周卫洪、黄东明、吕伊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和产权担保取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被告人周柏桃在与被告人吕伊雄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以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吕伊雄起协助作用,是从犯,且能投案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周柏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二、被告人周卫洪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

  三、被告人黄东明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

  四、被告人吕伊雄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

  上诉人吕伊雄上诉提出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一审判决对其量刑明显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吕伊雄的辩护人阮家瑜辩护提出上诉人吕伊雄客观上没有占有122万元贷款的行为,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

  在与周柏桃贷款诈骗的共同犯罪中只起帮助作用,系从犯。

  据此认为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量刑过重,要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予以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1年7月至8月,原审被告人周柏桃在自己无力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下,纠合上诉人吕伊雄采用假购车真骗贷的手法骗取银行贷款,用上诉人吕伊雄的名义,以购买同一辆三菱73吉普车为名,使用虚假的房产证明、收入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资料,以陈松佳等人作担保人,先后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越秀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和华泰财产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保险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白云支行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两次,贷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2万元和45万元,向上海浦发银行广州大都会支行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一次,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5万元。

  在向上述银行供款22127387元后停止还贷,造成银行损失本金人民币99872613元。

  2019年4、5月间,上诉人吕伊雄又帮助被告人周柏桃将该吉普车以低价转卖他人,所得价款未用于偿还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潘球人民保险公司职员证言2001年7月,吕伊雄向广州市泰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辆三菱73吉普车,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人民币42万元,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越秀支公司投保了汽车消费保证保险。

  吕伊雄获得贷款后,只还了几期就断供,至今拖欠贷款总额39689882元。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越秀支公司报案材料、该保险公司提供的个人申请保证保险的资料和存档资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提供的吕伊雄申请贷款购车的贷款资料等书证,证明2001年7月,吕伊雄向广州市泰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辆三菱73吉普车,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人民币42万元,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越秀支公司投保了汽车消费保证保险。

  吕伊雄获得贷款后,只还了几期就断供,至今拖欠贷款总额39689882元。

  3、证人董春琦平安保险公司职员证言2001年8月,吕伊雄以购买一辆三菱73吉普车为名,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以承保供车形式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申请贷款45万元。

  吕伊雄获得贷款后,只还了几期就断供。

  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的个人申请保证保险的资料和存档资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提供的吕伊雄申请贷款购车的贷款资料等书证,证明2001年8月,吕伊雄以购买一辆三菱73吉普车为名,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以承保供车形式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申请贷款45万元。

  因吕伊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逾期不还款致使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索赔。

  5、证人毕明涛华泰保险公司职员证言2001年8月27日,吕伊雄与广东骏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买一辆三菱73吉普车的购销合同,于2001年8月30日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大都会支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人民币35万元,向中国华泰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消费保证保险。

  吕伊雄获得贷款后,只还了7期就断供,总计拖欠银行本息28672689元。

  经调查得知吕伊雄投保时,提供了伪造的工商注册资料和房产登记资料。

  6、华泰保险公司举报材料、该公司提供的个人申请保证保险的资料和存档资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市大都会支行提供的吕伊雄申请贷款购买三菱吉普车的贷款资料等书证,证明2001年8月27日,吕伊雄与广东骏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买一辆三菱73吉普车的购销合同,于2001年8月30日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大都会支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人民币35万元,向中国华泰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消费保证保险。

  吕伊雄获得贷款后,还了7期后断供,总计拖欠银行本息28672689元。

  7、证人陈松佳证言三菱车的挂名车主是吕伊雄,其虽然是车贷的担保人,但向上海浦发行大都会支行申请贷款和办理保险等事项,都是吕伊雄和李锡冯一手办理,其只是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去银行签名,并没有从中得益。

  8、证人朱德权车行老板证言大约在2019年4、5月左右其曾经见过周柏桃开一辆三菱73吉普车来卖,当时这台车过不了户。

  9、原审被告人周柏桃供述当初其办沙场不够资金周转,让吕伊雄向银行贷款给其周转,吕伊雄同意后,由李锡冯具体操办,以购买三菱73型吉普车为名,分别向农行广州市白云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都会支行贷款合共122万元,减去车行的手续费和卖车的折价之后,吕伊雄将这三笔贷款给了他。

  这台车之后卖了。

  10、上诉人吕伊雄供述其于2001年7至8月间,曾先后三次为周柏桃贷款购车,都是购买同一台三菱73吉普车。

  分别向农行广州市白云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都会支行贷款合共122万元。

  周柏桃当时已经欠了银行的贷款未还,因此要用其的名义。

  其同意了,并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以车主名义办理保险手续和贷款手续。

  收入证明是周柏桃给其一份竹庄酒店的空白证明由其填写的,并不是真实收入。

  其不清楚周柏桃的具体还款情况。

  周柏桃后来将车卖给一个姓朱的车行老板,并叫其出面过户。

  11、广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吕伊雄投案自首的说明,证明吕伊雄于2019年7月4日向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

  二2001年9月间,原审被告人周卫洪采用假购车真骗贷的手法骗取银行贷款,分别用周春华、谭建忠的名义,以购买两辆解放牌载重货车为名,骗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州花都支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两次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白云支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人民币19万元,合计38万元。

  在向银行供款6688734元后停止还贷,造成银行损失本金人民币313112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潘球人民保险公司职员证言2001年9月,周卫洪以周春华名义向广东省农业机械总公司汽车销售分公司购买一辆解放牌载重8吨货车,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人民币19万元,周卫洪亦以周春华名义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花都支公司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周卫洪获得贷款后,未能按期还款,并且人车失踪,拖欠贷款总额16969736元。

  2001年9月,谭建忠向广东省农业机械总公司汽车销售分公司购买一辆解放牌载重8吨货车,并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人民币19万元,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投保了汽车消费保证保险。

  谭建忠获得贷款后,只还了几期,就断供,至今拖欠贷款总额16371135元。

  经调查,该车实际为周卫洪用谭建忠名义购买,而提供给保险公司和银行的收入证明、联系方式、房产证明均为虚假资料。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报案材料、该保险公司提供的银行借款借据、个人贷款合同及申请贷款所附各项材料、银行索赔资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提供的周春华、谭建忠申请贷款购买解放牌大货车的贷款资料、农业银行白云支行提供的银行付款和索赔资料等书证,证明周春华、谭建忠以需要购买上述两辆解放牌载重车为由,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人民币38万元,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投保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因周春华、谭建忠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逾期不还款使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索赔。

  3、从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周春华、谭建忠办理贷款业务时提供的房产权属证明不属实。

  4、证人周春华证言2001年9月,周卫洪让其和车行签了一份购买解放牌8吨自卸车的购车协议,又与保险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白云支行签了保险协议和贷款协议,周卫洪让江凌生做担保人,向银行贷款16万元。

  贷款后,还贷存折由周卫洪保管,只供了几笔就断供。

  5、证人谭建忠证言2001年9月,周卫洪称要在四川开一个沙场,需要一批货车,要以其名义贷款购买一辆解放牌8吨货车。

  其提供了身份证,在贷款和购车手续上签名。

  房产证明和收入证明是虚构的。

  周卫洪承诺负责偿还贷款并写有保证书。

  6、证人陈伟鸿证言2001年9月,谭建忠购买一辆解放牌8吨货车而向银行贷款,周卫洪叫其做这笔贷款的担保人。

  作为担保人,其提供了身份证并在担保人栏签名,但其收入证明、房产证明是周卫洪提供的虚假证明。

  这辆车一直是周卫洪使用,谭建忠只是挂名车主。

  7、原审被告人周卫洪供述2001年8、9月,其用8万元作首期,向农行白云支行申请汽车贷款32万元购买两辆解放牌8吨自卸车。

  其带着周春华、谭建忠在从化签了购车合同、保险单和贷款合同。

  两辆车从2019年上半年以后一直没有还款。

  三2001年11月,原审被告人周卫洪利用空车套现骗贷的作案手法,假以周秋林的名字购买一辆广州本田30小轿车,使用虚假的房产权属证明骗取平安保险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向招商银行广州市东风东支行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人民币25万元,在向银行供款4526738元后停止还贷,造成银行损失本金人民币204732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董春琦平安保险公司职员证言2001年11月,周卫洪以周秋林的名字向广州市中佑汽车销售贸易部购买本田30轿车一辆,向招商银行东风东支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25万元,向平安保险公司申请贷款保证保险。

  之后,只偿还了几期贷款就断供了。

  经查,周没有真正购车,而是以购车名义套现贷款。

  2、平安保险公司报案材料、平安保险公司提供的申请保证保险资料、招商银行东风东支行提供的申请贷款资料、招商银行索赔通知书、客户逾期欠款清单、客户还款清单、房产证明等书证,证明周卫洪以周秋林的名字向广州市中佑汽车销售贸易部购买本田30轿车一辆,向招商银行东风支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25万元,并向平安保险公司申请贷款保证保险。

  在向银行供款4526738元后逾期不归还余款,共拖欠本息20多万元。

  3、从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供的证明,证实座落在从化市街口镇旺城开发区宝城路三巷301房的房屋即以周秋林的名字办理贷款业务时提供的房产没有办理房产登记。

  4、原审被告人周卫洪供述2001年,其以购买一辆广本30小汽车为名,投保平安保险公司,向招商银行东风支行申请购车贷款25万元。

  到2019年停止还款。

  四2001年11月至2019年2月间,原审被告人周卫洪使用一车两贷的骗贷手法,用潘泽成名义购买广州本田20小轿车一辆,分别骗取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州东华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东华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向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金额分别为243万元和224万元,在向上述银行分别供款4297907元、1620237元后停止还贷,造成银行损失本金合计人民币407818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吴海明华安保险公司职员证言2001年11月19日,潘泽成与广东国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向该车行购买一辆本田雅阁小轿车。

  12月11日潘泽成与工商银行工业大道支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申请贷款243万元,向华安保险公司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从2001年12月起到2019年2月向银行偿还贷款3期左右之后停供,欠款金额为202340元。

  2、证人潘球人民保险公司职员证言2019年2月24日,潘泽成向广州车之路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一辆广州本田雅阁20小汽车,于2019年2月10日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224万元,并向中国人保东华支公司申请保证保险。

  获得贷款后,偿还了1620237元后就停止供款,拖欠贷款总额19454016元。

  3、华安保险公司举报材料、人民保险公司报案报告、华安保险公司提供的申请保证保险资料、保险公司赔款材料、工商银行工业大道支行提供的申请贷款资料、中国人保提供的申请保证保险的资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提供的申请贷款资料、保证保险索赔申请书等书证,证明潘泽成以购买一辆本田雅阁小轿车为名,向工商银行工业大道支行申请贷款243万元,向华安保险公司申请保证保险;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贷款224万元,担保人谢少玲、朱慧娴,向中国人保广州分公司申请保证保险。

  因潘泽成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逾期不还款致使相关银行向保险公司索赔。

  4、证人潘泽成证言2001年11月,周卫洪借用其名义申请贷款购买本田雅阁20小汽车一辆,贷款金额26万元,手续由周卫洪经手,其负责去保险公司、银行签合同。

  担保人是谢少玲、朱慧娴。

  2019年1月,又用同样手法贷了224万元。

  这些贷款只是初期偿还小部分,之后就没有继续供款。

  5、原审被告人周卫洪供述2001年底,其在广东国昌车行签订了购买一辆本田雅阁20小汽车,价格为28万元,由潘泽成在该车行签订了向人民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投保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向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申请243万元的贷款。

  用潘泽成的名字在从化上牌。

  后来其将车作价8万元卖给了周柏桃。

  买这辆车时,其付了首期7万元,到2019年就停止还款。

  2019年1月其和潘泽成、李锡冯三人到广州,由潘泽成签订有关的购车合同,并向华安保险公司投保,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申请购车贷款224万元。

  五2019年1月至2月间,原审被告人周卫洪利用转卖套现的骗贷作案手法,以周春华的名义购买广州本田23小轿车一辆,骗取华安保险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后,向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227万元。

  在向银行供款5349904元后停止还贷,造成银行损失本金人民币173500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吴海明华安保险公司职员证言2019年1月16日,周春华从广东国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本田23小汽车一辆,向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投保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向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227万元,周春华取得贷款后,只还贷款几期,2019年5月断供,欠银行本金17876588元未还。

  为此,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向银行预赔了8467167元。

  2、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报案材料、该公司提供周春华购买机动车消费贷款保险时所出具的各项材料、银行索赔资料、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提供的贷款资料等书证,证明周春华以购买本田23小汽车为名,向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投保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并向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人民币227万元。

  因周春华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逾期不还致使银行向保险公司索赔。

  3、从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从化市街口镇旺城开发区宝城路三巷301房即周春华办理贷款业务时提供的房产没有办理房产登记。

  4、证人周春华证言2001年9月,其堂哥周卫洪又名周秋林借用其名义贷款购车,并带其到广东国昌车行签了购买一辆本田23小轿车的协议,向车行提供了其和周卫洪的虚假收入证明、房产资料。

  2019年春节后,周卫洪将车以28万元卖给他人,卖车款全部由周卫洪收取。

  5、原审被告人周卫洪供述2019年初,其以周春华名义购买一辆本田23小汽车。

  当时其和周春华两人一起到车行签订了合同,向华安保险公司投保,向工行工业大道支行申请227万元贷款。

  银行放款后,其将该车以28万元卖出。

  到2019年停止还贷。

  六2019年1月至3月间,原审被告人黄东明利用一车三贷的骗贷作案手法,以购买广州本田30小轿车一辆为由,先后骗取华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东华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向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中国银行广州长堤支行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9万元、288万元及288万元,在分别向上述银行供款14410735元、3792025元及6664758元后停止还贷,造成银行损失合计本金人民币617324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潘球人民保险公司职员证言2019年1月30日,黄东明向广州车之路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广本雅阁30小轿车一辆,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人民币288万元,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消费保证保险。

  黄东明获得贷款后,只还了几期,总计拖欠银行23261132元。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举报材料、该保险公司提供的个人申请保证保险的资料和存档资料、索赔资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提供的贷款资料等书证,证明被告人黄东明以购买本田30小汽车一辆为名,向农业银行白云支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人民币288万元,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因黄东明没有及时供款,致使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向中国人保提出索赔,金额合计25511498元。

  3、证人吴海明华安保险公司职员证言黄东明以购买广本雅阁30小轿车一辆为名,于2019年1月16日向工商银行工业大道支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人民币29万元,向华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消费保证保险。

  黄东明获得贷款后,只还了几期,总计拖欠银行16万多元。

  4、华安保险公司举报材料、华安保险公司提供的个人申请保证保险的资料和存档资料、索赔资料、中国工商银行工业大道支行提供的贷款资料等书证,证明被告人黄东明以购买本田30小汽车一辆为名,向中国工商银行工业大道支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人民币29万元,向华安保险公司投保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因黄东明没有及时供款,致使中国工商银行工业大道支行向华安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5、证人董春琦平安保险公司职员证言2019年3月4日,黄东明向广州安南汽车贸易公司购买广本雅阁30小轿车一辆,向中国银行广州长堤支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人民币288万元,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消费保证保险。

  黄东明获得贷款后,只还了几期,总计拖欠贷款25096468元。

  6、平安保险公司举报材料、该公司提供的个人申请保证保险的资料和存档资料、索赔资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的贷款资料等书证,证明被告人黄东明以购买本田30小汽车一辆为名,向中国银行广州长堤支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人民币288万元,刘素华、郭其发作为担保人;并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因黄东明没有及时供款,致使中国银行广州长堤支行向平安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7、原审被告人黄东明供述2019年1月,其在广东国昌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广本30轿车。

  购车投保公司为华安保险公司,贷款银行是工行工业大道支行,贷款额是29万元。

  共还了10万元,后来该车被卖掉得款约18万元。

  第二次贷款是在2019年1月底,其再次用这台广本30轿车的手续在广州车之路汽车贸易公司以购买为名,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向中国银行长堤支行贷得288万元,空车套现。

  第三次是2019年2月,其用购买的广本30轿车的资料到广州车之路汽车贸易公司以购车为名,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州东华支公司投保,向农业银行白云支行贷得288万元,空车套现。

  这次车贷也只还了几万元。

  七2019年3月间,原审被告人周柏桃利用空车套现骗贷的作案手法,以购买宝马小轿车一辆为由,骗取华泰保险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向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同福中路支行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人民币45万元,在向银行供款4075839元后停止还贷,造成银行损失本金人民币409241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吴江岩华泰保险公司职员证言周柏桃以购买宝马小轿车一辆的名义向中国工商银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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