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辖内银行业经营管理负面清单嘉银监转18号转发文附件.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008127 上传时间:2023-01-16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36.4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浙江辖内银行业经营管理负面清单嘉银监转18号转发文附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浙江辖内银行业经营管理负面清单嘉银监转18号转发文附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浙江辖内银行业经营管理负面清单嘉银监转18号转发文附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浙江辖内银行业经营管理负面清单嘉银监转18号转发文附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浙江辖内银行业经营管理负面清单嘉银监转18号转发文附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浙江辖内银行业经营管理负面清单嘉银监转18号转发文附件.docx

《浙江辖内银行业经营管理负面清单嘉银监转18号转发文附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辖内银行业经营管理负面清单嘉银监转18号转发文附件.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浙江辖内银行业经营管理负面清单嘉银监转18号转发文附件.docx

浙江辖内银行业经营管理负面清单嘉银监转18号转发文附件

浙江辖内银行业经营管理负面清单(嘉银监转(2018)18号转发文附件)

浙江辖内银行业经营管理负面清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二中、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规范银行业经营行为,纵深推进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依据银行业监管有关法律法规,我局总结梳理“三三四十”等系列专项检查发现的典型违规和突出风险问题,结合银监会《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制定了《浙江辖内银行业经营管理负面清单》,进一步明晰银行业经营活动中的底线红线,强化监管禁令,明确精准治理的重点和方向,更好推动辖内银行业归本源、防风险、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负面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六个方面。

一、严重违反公司治理规定的行为

(一)股东及股权管理混乱。

1.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资信不良、违法违规等问题;以非自有资金入股,入股资金实际未足额到位或验资后抽逃。

2.主要股东通过委托他人或利用金融产品等方式隐性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3.未经审批持有银行股权超过5%或通过控制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5%。

4.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

例保证金滚动办理表内外融资业务,违反实贷实付要求、贷款资金长期未对外支付。

18.借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收费、转嫁成本、借贷搭售。

19.只收费不服务或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

20.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

21.短期贷款对接长期资金需求,变相增加企业资金周转成本。

(二)脱实向虚造成实体经济融资困难。

22.将资金对接各类理财产品、资管计划、同业资产、票据资产等进行空转套利。

23.向企业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于委托贷款、理财、信托和证券市场等。

24.以虚增存款、贷款规模、中间业务收入为目的,为企业组合办理表内外融资业务。

(三)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

25.向房地产企业发放贷款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向四证不全、资本金比例不到位的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以流动资金贷款对接房地产开发项目;违规绕道、借道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

26.未落实房地产开发贷款资金封闭管理要求,导致贷款被挪用。

27.对未封顶楼盘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发放假按揭贷款;发放“首付贷”或向“零首付”购房人发放住房按揭贷款;通过第三方提供融资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尾款。

28.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消费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资金挪用于购房。

(四)违规提供政府性债务融资。

29.向未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借道企事业单位或通过产业基金、结构化安排、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

30.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担保承诺。

31.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发放用于支持棚改、扶贫等领域的贷款被侵占、挪用。

(五)违规向其他限制性行业提供融资。

32.对未经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项目给予授信。

33.对未按期整改或退出的落后产能企业继续新增授信;未对名单内“僵尸企业”采取信贷控制措施。

34.通过同业、理财、委托贷款等其他方式变相为“僵尸企业”“两高一剩”等限制性行业及企业提供融资。

三、严重危及银行业风险管理的行为

(一)激励考核不当。

35.未建立或未按制度执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延期追索和扣回制度。

36.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未涵盖所有高管和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延期支付比例、延期支付期限不符合监管要求,延期支付时段未遵循等分原则、违规提前支付。

37.绩效考评指标设置明显有悖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业务指标层层加码,加重考核压力。

38.绩效考核中,合规经营类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明显低于其他类指标;未将行政处罚、审慎监管措施、案件发生等情况以适当权重纳入绩效考核并相应扣分。

39.在综合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外设定单项或临时性考评指标;设立时点性规模考评指标或无具体目标值、单纯以市场份额或排名为要求的考核指标,影响稳健经营。

(二)信贷业务不审慎。

40.未实行授信集中度管理;未严格识别企业关联关系,未对集团客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未将低风险业务纳入统一授信。

41.未尽职调查企业还款能力、担保意愿及能力,未实地调查或未通过第三方验证核实客户贷款资料、贷款需求、贷款用途真实性等情况。

42.未核实保证人的保证意愿,未调查影响保证能力的财务、担保等信息,不核实抵质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价值合理性。

43.主导、协助、授意或放任客户伪造、编造虚假资料、隐瞒真实情况,指示、暗示中介机构高估抵质押物价值以达到授信准入条件;与借款企业勾结,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第三方资产抵押担保。

44.办理或接受壳公司贷款、违规担保、借冒名贷款、虚假抵押、重复抵质押等。

45.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承兑、贴现。

46.通过借道或结构化设计金融产品等方式,降低授信条件,向不符合监管规定或准入政策的客户提供融资。

47.未严格审查客户关联情况、投融资情况、担保情况等重要风险点,审查未发现并指出调查报告中明显不真实、不合理情况,或故意回避分析客户明显风险隐患。

48.逆程序、超权限审批贷款,或化整为零拆分审批,变相越权。

49.签订空白合同或未履行合同面签程序。

50.未落实授信前提条件或放款要求、未办妥有效担保手续情况下发放贷款。

51.贷后管理流于形式,未跟踪信贷资金流向,未及时发现贷款资金被挪用或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未定期分析客户及担保企业情况,隐瞒风险信息或延迟预警。

52.未对不良贷款尽职追偿、保全,导致权利丧失或受损;未经有权人审批处置不良贷款;将正常和关注类贷款与不良资产一起打包处置;与债务人串通、转移资产,逃废债务;不良贷款转让估值、定价显失公允;通过抽逃、隐匿、编造、伪造原始档案或其他资料等逃避不良责任追究。

(三)同业合作不合规。

53.违规订立抽屉协议或阴阳合同、违规提供或接受第三方担保;通过存放同业、定期存单、提前赎回协议等方式,变相提供或接受担保。

54.通过以非公允价格交易并承诺到期以约定价格回购的方式,调节债券等投资损益或降低风险资本占用;通过债券代持放大杠杆获得高额利润。

55.未落实同业业务专营管理要求,违规授权分支机构办理同业业务。

56.同业业务未纳入统一授信体系或办理无授信额度、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同业业务未实行名单制管理,或与名单制以外的交易对手开展同业业务。

57.未经审批办理同业业务或分支机构违规对外开展同业业务。

58.配合其他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开展以腾挪信贷规模、逃避监管指标约束等监管套利或违法违规等为目的的交易。

(四)其他不审慎经营行为。

59.未经风险评估和审批程序进行产品业务创新;产品交易结构设计复杂,层层嵌套、风险责任不清;开展伪创新逃避监管要求,谋取不当利益。

60.票据业务无背书转让、清单交易,未拆包验票、票据未入库保管、离行离柜办理票据业务。

61.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不合规;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及担保人;委托贷款资金投向于限控行业或用于债券、期货、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62.开立账户资料不齐、手续不完整,异地对公账户未上门核实或核实不到位;违规批量开卡、超规定为同一客户开立多张借记卡、伪冒名办卡、非本人开立网银或激活银行卡,发放银行卡未核实本人身份;开立同业账户未向银行一级法人核实授权情况。

63.大额转账未与客户确认、未及时对账或应对账未对账。

64.印章保管、交接、使用不当;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未入库保管,员工私自保管或使用已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在重要空白凭证或其他空白凭证上预先加盖印章。

65.对关键岗位人员未按监管要求和本行规定落实轮岗、强制休假。

66.出借办公场所或营业场所,允许、默许第三方机构人员或其他外部人员驻点展业或用作他途。

67.案件信息迟报、瞒报,应急处置措施不到位,案件查处不力,涉刑案件未主动移送司法机关,风险排查走过场,后续整改、内部问责流于形式。

四、严重违反审慎性监管规定的行为

(一)规避资本充足指标。

68.通过兜底性交易结构或非洁净转让将表内资产违规出表,包括但不限于:

“卖断+买入返售+到期买断”“假买断、假卖断”、附加回购承诺、利用第三方机构将票据贴现转为资管计划投资、发行类资产证券化产品、他行月底代持等形式,转移规模,消减资本占用。

69.对转贴现卖断附带追索权的表外业务未按规定计提资本;通过拆分时段买入返售相同票据资产,将期限较长的买入返售资产拆分成3个月之内的票据买返资产,减少资本计提。

70.通过违规出具补充协议、抽屉协议、承诺函等方式承担风险而不计提资本。

71.通过理财资金对接本行自营资产;通过同业投资特定目的载体对接本行客户融资,未按穿透原则足额计提资本和拨备。

72.通过同业代付、委托贷款、代理开票等方式对本行客户提供融资,不计资本或减少资本计提。

73.与银行、信托、证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合作,层层嵌套,隐匿底层资产,不能准确计量风险、减少资本计提。

74.弄虚作假,将高风险资产按低风险资产核算,少计风险资产;调节统计数据,进行监管套利。

(二)规避信用风险指标控制。

75.人为调整风险分类结果,对已出现风险因素的贷款未准确分类,导致资产质量严重不实。

76.通过平移第三方、过桥贷款、虚假盘活、以贷还贷等方式承接风险贷款,或发放贷款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掩盖不良。

77.通过各类通道将不良贷款虚假转移出表,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委托投资、同业代持、同业投资、收益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

78.通过虚假拍卖竞价、虚假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贷款。

(三)规避流动性风险指标。

79.通过理财产品之间相互交易、理财资金与自营业务相互交易,隐匿流动性风险;滚动发行理财产品,用短期资金对接长期资产,放大流动性风险;流动性管理未穿透至底层资产,未有效识别相应风险。

80.违规突破监管比例规定或期限控制开展同业业务;将非标准化资产列入标准化资产范畴;理财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资产、资本市场明股实债类产品未纳入非标资产管理。

81.通过倒存、对存等方式将同业存款变为一般性存款,将理财资金通过各类通道变为一般性存款。

五、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一)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

82.违背客户意愿捆绑、搭售金融产品。

83.设置不平等条款,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减轻、免除本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违规定价或收费。

84.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的服务价格,或超出浮动幅度,对明令禁止收费的服务项目继续收费,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85.需要收费的服务,未在收取服务费用之前,提示客户相关服务价格并经客户认可,未在服务价格调整时以便于客户知晓的方式告知客户。

86.未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或者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服务价格目录或者说明手册等信息。

(三)不当销售。

87.将理财产品与存款、代销产品与本行理财产品混淆销售;违规使用夸大产品收益、回避或隐瞒产品风险的表述,虚假或片面宣传产品,误导销售;为非保本理财或代销产品等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

88.信息披露不充分,未通过统一的查询平台公示全部在售自有理财及代销产品,对产品属性、风险等级、存续期间、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表述模糊不清。

89.销售产品未评估、代客评估或诱导客户作出非真实表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导致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

90.违规保管客户U-key、账户密码等,代客购买产品,代客填写产品合同、抄录风险确认语句或签名。

91.未设理财产品销售专区或销售未在专区进行,未按要求进行全程、清晰“双录”,“双录”资料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人为干预“双录”或更改、删除“双录”资料。

92.代销不持有金融牌照机构发行的产品,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的“飞单”产品,或虚构产品募集资金。

(四)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客户利益或牟取私利。

93.员工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作案,骗取银行贷款,盗取或挪用客户资金。

94.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等各种好处。

95.伪造、私刻、盗用单位印章办理业务等。

96.员工参与企业或个人生产经营活动、非法集资、民间借贷;利用机构名义或银行员工身份,与客户发生资金往来或参与各种形式的“掮客”交易,牟取私利或侵害客户利益。

97.违规查询客户信息,窃取、泄露或倒卖与客户有关的商业秘密、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信用记录等信息。

98.在开展理财、托管以及其他代客业务中,通过转仓交易、与投资管理人勾结等暗箱操作损害客户利益,或利用受托资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

六、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违反市场准入规定。

99.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在本机构营业场所以外设立事业部、办事处、业务中心等组织形式从事展业活动。

100.从事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备案的业务活动,或超正常备案内容备案,利用备案形式逃避监管规定;超范围经营,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或向非银行机构和企业投资。

10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或未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而履职、以其他岗位名称实际履职。

102.隐瞒从业人员不良信息,未按要求将从业人员处罚信息录入银监会及银行业协会相关信息系统,出现案件或风险事件后以辞退代替问责。

103.未通过查询银行业协会相关系统等必要手段进行员工从业背景调查,导致录用、提拔不符合任职要求或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员工。

(二)违规与外部机构、非法组织开展合作。

104.出借、出租同业账户给第三方使用。

105.违反外包管理规定,将战略管理、风险管理以及内部审计等职能外包,或放任外包人员超出外包协议范围进行操作。

106.违规与资金、信用卡、贷款、票据等各类中介合作,默许中介借名推介、收取超额费用或非法暴力催收。

107.在不具备相关资产交易资质的交易场所转让资产;为违规或未取得省级政府批文的交易场所、网贷平台及其他非法投融资平台提供开户、托管、支付清算、投资咨询、融资配资、产品代销或其他金融服务;为非法集资、洗钱等非法活动提供金融服务。

108.从事任何形式的“现金贷”业务,或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开展不正当竞争。

109.营销活动中采取贴补、抽奖、回扣、赠送有价证券或实物等开展不正当竞争;违规突破要求或降低标准开展业务;采取贬低竞争对手等方式抢夺客户。

110.通过向相关人输送利益,如:

对大客户、大企业、大机构相关负责人变相商业贿赂,给予关系人员显失公允的薪酬福利待遇,以低于同等条件招收或调入客户的亲属子女,以优惠条件录用当地党政领导干部家属子女等方式,牟取业务竞争优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认证 > 公务员考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